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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权受到侵害时适用停止侵害救济是原则,不适用是例外。但停止侵害救济的当然适用极易导致专利权人对侵权人的禁令威胁,使得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权利不成比例的优势,而对于适用停止侵害责任对原、被告双方带来的具体损害,未有实证研究。本文聚焦于微观层面,使用事件研究法系统考察企业面临专利诉讼“停止侵害责任”当然适用时,中国资本市场中发生的股价变化。研究表明:第一,权利人/原告(申请停止侵害救济的一方)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时,企业市值会受到正面影响,反之会受到负面影响;第二,无论停止侵害救济适用与否,实施者/被告(被申请方)在被起诉时,企业市值均会受到负面影响,且在判决停止侵害后其市值又会遭受第二轮打击,不利判决带来的冲击幅度更大;第三,两相对比,即使当原告从判决中获益,其数额也远不及被告所受损失。基于此,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救济对诉讼双方带来巨大总体负面影响,可能有损社会总福利。因此应适度扩张侵权不停止适用范围,将社会总体利益和原、被告双方利益衡量纳入考量,以缓解这一制度安排可能带来的社会总福利损失。
关键词
Key words
王禹诺, 龙小宁, 时杨洁.
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救济的当然适用分析——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66(03): 168-180 D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