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写作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及导正

王德政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7 ›› Issue (04) : 130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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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学位论文写作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及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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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学位论文写作的参与分为适当参与和不当参与两种形式,适当参与在促进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国策背景下应得到许可,但不当参与由于属于“学位法”规定的代写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而被禁止。应当以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为核心,在技术层面对如何具体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属于代写提出判断规则,另外在规范制定、设备提供、思想宣传等方面采取配套措施,以此方式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 DeepSeek / 代写 / 学术不端行为 / 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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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政. 学位论文写作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及导正[J].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7(04): 130-136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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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在2006年至2016年经历了迅速的发展1,其产品从自动驾驶汽车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给全球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由此在国内外引起较大的关注。对此,我国在政策层面给予人工智能极大的支持,比如,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应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美国OpenAI公司开发的ChatGPT问世以后在全球引发了轰动效应、应用巨浪和研究热潮。在此“风口浪尖”之际,我国人工智能企业——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求索公司”)及时自主研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DeepSeek,该产品一经问世则被美国微软等科技巨头宣布接入2。DeepSeek具有开源、低成本、高性能特性3,树立了行业新标杆4,以颠覆性创新挑战西方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霸权5,展示出我国人工智能科技的原创实力和技术自信。

在当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管理实践中,学位论文答辩属于教学工作中的重大环节。尽管有学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助手可以有效助力课程教学6,甚至还有学者倡导使用人工智能写作论文7,但除了已发生有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写作科技论文的现象以外8,有学生在学位论文开题答辩、预答辩和答辩中被发现使用DeepSeek写作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该新现象提出了以下问题: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的学位论文相较于学生亲自写作的学位论文,在形式上一般存在何种特点?第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学位论文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第三,如何在规范和技术层面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笔者在下文中逐一剖析上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特点

尽管早有新闻报道学生使用ChatGPT写作学位论文9,而2025年DeepSeek推出以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现象则更加普遍。参与环节为本科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以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预答辩和答辩。DeepSeek生成的内容涉及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两方面。发现方法为“经验初判+答复确认”的方式,即:答辩委员会的教师根据自身对DeepSeek所生成内容特性的了解,询问学生在学位论文写作中是否使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取得了其肯定或部分肯定的答复。以班级或二级学科为单位进行统计,使用DeepSeek的学生约占总人数的20%。由于当时所在高校并无相应的规定可适用,答辩委员会无法通过检测工具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程度,只能转而根据这类学位论文的学术性含量程度,对相关学生作出了修改论文或答辩不通过的决定。

以DeepSeek生成的学位论文为例进行考察,发现相较于学生亲自写作的学位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呈现出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第一,采用的专业术语不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学位论文采用的专业术语,不符合其所属的学科专业常用的规范性用语。以刑法学科为例,我国刑法学经历了深刻的知识转型后,德国、日本刑法教义学知识已成为其主流话语10,所采用的术语早已约定俗成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无论在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中都无法被随意修改。比如,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被约定俗成地称为法益侵害性11。尽管侵害与损害的用语在中文的内涵上似乎并无本质差异,但DeepSeek对此采取了“法益损害性”的新提法,与法益侵害性的固定提法存在明显差异。再如,作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的犯罪客观方面,一般应当对其采取“确定”的提法,但DeepSeek对此采用“明晰”的提法,亦不属于固定用语。

第二,题目与内容不对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学位论文的题目,与其研究框架并不对应。比如,某篇学位论文的题目为“XX类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但其研究框架中出现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机构”“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等内容,该内容属于简单的对策,符合公务员考试科目《申论》的写作风格,但与“司法认定”的主题相去甚远,也有基于法学论文所必需的法学研究视角。

第三,论文格式不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学位论文不符合通常采用的论文格式。比如,在列举研究方法或理论观点时,应当对并列的研究方法或理论观点使用序号进行编排,使读者一目了然,但DeepSeek并未采取序号进行编排。再如,学生亲自写作的学位论文引用的参考文献一般至少包括论文和著作两种形式,但DeepSeek在生成的多篇学位论文中仅引用了论文、报刊文章和学位论文而没有著作,即使引用了著作,著作的数量也明显少于其他类型的学术文献。另如,中文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中一般不会出现无关的英语单词,但DeepSeek生成的一篇中文论文参考文献中莫名混杂有“v.”这一代表刊物卷册的英语缩略语。

第四,语言表述方式不符合惯常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学位论文采用了一些容易使人产生怪异感的语言表述。比如,DeepSeek在生成的一篇学位论文中反复采用“本文认为”这类怪异提法而非“笔者认为”这类惯用提法,多达10余次;在文末还采用“在本文的尾声”这类带有文学化色彩而非学术化风格的表述。

第五,欠缺个人化观点和深入的论证过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学位论文通篇充斥对既定理论或通行观点的简单列举,欠缺能体现作者本人思考特色的个性化表述;对问题的分析浅尝辄止、流于肤浅,欠缺深入到事物本质规律和内在联系的论证,提出的解决方案“点到为止”,欠缺具体场景化的条分缕析,有“放之四海而皆准”之感。比如,DeepSeek在生成的一篇学位论文中提出应当“对司法人员建立持续教育机制”,但该对策并无与其主题“XX类犯罪”直接相关的、如何对司法人员进行持续教育的具体策略。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学位论文所呈现出的上述特点,作为基于经验观察视角的一种初步推测,可以据此启动对学生是否使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问询,但确实地进行判定尚需检测工具的结合,判定结果才更为科学、合理。

三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的导正

尽管在新科技背景下无法完全否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论文写作的意义和可行性,但这种参与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应当在规范和技术层面受到法治化导正。

(一) 导正的合理性

尽管国家标准《学术论文编写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界定学术论文时取消了科研创新的要求12,但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的特殊形式,与高校的教学管理、学位授予、科研促进等重大事项密切相关,因而在学位论文写作中必须规制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实现以下重要目的。

1 促进科研创新

要厘清学位论文与以成果为导向的科研创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应当考察《规则》中学位论文的定义。《规则》对不同种类的学位论文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定义: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定义采用了“作出了创造性的成果”的表述,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定义采用了“有新的见解”的表述。这意味着,国家对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均赋予了促进科研创新的目的,尽管对二者的创新要求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但无法否定该要求本身的存在。如果许可学生完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而无须亲自进行写作,不仅在主观上无法使学生形成科研创新的内在动机,在客观上也难以产生具有创新性的成果。

2 培养科研能力

对于厘清学位论文与以个人为导向的科研能力培养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仍应考察《规则》的相关规定。《规则》对博士学位论文采用了“具有独立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的描述,对硕士学位论文采用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的描述,对学士学位论文的定义采用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的描述。这意味着,国家对于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写作均赋予了培养科研能力的目的。不同于以成果为导向的科研创新对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无要求,以个人为导向的科研能力培养亦覆盖学士学位论文写作,表明国家仍看重对本科生个人科研能力的培养。但完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将导致学生无法通过亲力亲为的写作这一方式培养自身的科研能力。

3 保护著作权

前述目的皆为学位论文写作的直接、主要目的,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为其间接、附随目的。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在学位论文写作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侵害他人对作品的著作权,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是无法否定的事实,因而《规则》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禁止将最大限度地起到避免他人著作权被侵害的作用。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存在理论争议。肯定说认为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主体是贡献了独特性创作的自然人和法人,从而应当给予著作权法保护13。但否定说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是机器运行生成的结果,并非自然人智力创作产生的成果,不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14。尽管存在争议,但只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学位论文中出现了他人的作品内容(无论其为图表、数据或观点阐述),同时学生将该作品视为自己的作品进行使用,包括以该学位论文进行答辩或后续进行公开发表或出版等,则无法否定该学生侵害了他人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潜藏着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危险。

因此,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有助于实现国家对学位论文写作所设定的促进科研创新、培养科研能力这一直接、主要目的,以及保护他人著作权的间接、附随目的,这正是进行导正的合理性。

(二) 导正的规范依据和宏观方式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进行导正具有上述合理性,但必须置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才具有合法性。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位法”,以此取代了《学位管理条例》。“学位法”第三十七条将“代写、剽窃、伪造”认定为学位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该法草案中原本采用了“使用人工智能代写”的提法,但后来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删除了“使用人工智能”的表述,仅保留“代写”的提法。有学者认为这体现了立法者对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持审慎、包容的态度15。诚然,如果保留“使用人工智能”的表述,不仅可能导致在法律适用中对人工智能的参与采取彻底否定的后果,还将产生以下疑问:自然人代写论文可否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这就不当地制造了法律漏洞。相反,由于正式法律文本中“代写”的提法未涉及对主体的界定,可通过文义解释将自然人和人工智能均纳入主体范畴,由此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将人工智能对学位论文的不当参与认定为代写这一学术不端行为。

因此,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在法治语境下的宏观方式集中体现为,将人工智能对学位论文的参与区分为适当参与和不当参与两种情形,对前者在法律上持许可态度有助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的研发和应用,符合当前国家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的政策定位;将后者认定为“学位法”中代写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避免国家对学位论文写作所设定的以促进科研为中心的目的落空。

(三) 导正的具体路径

既然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核心在于对不当参与的禁止,而不当参与体现为代写的认定,则导正的具体路径应当设定为:一方面,对如何具体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属于代写提出判断规则;另一方面,从配套措施方面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学位论文写作的不当参与。

1 代写的认定

对于如何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属于代写,可先考察我国高校关于剽窃学位论文的检测规定。以某政法类高校发布的规定为例,可发现当前我国高校对剽窃学位论文的认定在技术层面体现为,对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正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即查重检测。如果该学位论文正文未通过查重检测,则视为该学生实施了剽窃这一学术不端行为。但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输入的数据进行训练后所生成的内容在复制比合格率上一般可以达标,甚至具有自动降低复制比的功能,因而机械地沿用查重检测方式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是否属于代写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需要应用专业的人工智能代写检测工具并设定相应的合格率。此外,由于在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的内容除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以外,还包括开题报告,因此,在讨论代写检测工具之前,有必要实质性逐一分析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的各组成部分是否属于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的内容范围。

尽管开题报告在形式上不属于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但对后者具有以下作用:首先,开题报告中的选题、研究框架、研究思路、参考文献等往往对学位论文具有重大的指向标作用,甚至被学生直接或修改后沿用到学位论文中,由此实质上成为后者的组成部分。其次,如果学生被许可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开题报告,这种极大的便利性决定了很难期待其“另起炉灶”“舍近求远”地独立写作学位论文。最后,如果许可学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开题报告,但禁止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学位论文,可能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写作的开题报告与学生亲自写作的学位论文在内容上并不对接,从而导致开题答辩制度的初衷落空和意义丧失。因此,开题报告应当属于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的内容范围。

就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而言,《规则》将其规定为:前置部分(封面、题名页、勘误页、致谢、摘要、关键词、目次等)、主体部分(从引言到结论、图、表等)、参考文献、附录、结尾部分(作者简历、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等)。对此,我国已有刊物发布声明,将摘要、引言等列为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的学术论文内容范围16。但由于摘要并不属于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难以理所当然地比照该做法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摘要。另有刊物具体区分附条件许可和禁止两种情形17,将启发性探索用途(文献检索、选题思路、关键词推荐)、统计分析、语言润色和语种翻译、推荐统计图表类型和辅助制图、规范性检查等方面列为前者情形,可以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该部分的显著优势18,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许可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将论文重要部分、图像等多媒体内容列为后者情形而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该做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区分为行为方式和内容范围两种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理规则。但问题在于,首先,学位论文最终是以文本形式提交给高校进行学术不端检测,相比写作过程及其行为方式,其文本内容当然更属于核心层面和审查焦点。其次,由于查重检测完全以文本的复制比这一结果导向作为判断剽窃是否成立的依据,同时代写和剽窃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层面具有同等性质,因而不应以过程为导向,另辟蹊径将代写的内涵扩大解释为人工智能参与的行为方式。最后,对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范围同时进行限制,即在过程和结果上进行双重限制极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的研发和应用(尤其是其在学术界的发展)。但无法否认,该做法根据论文不同组成部分的特殊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规则,较为灵活而值得参考。因此,一方面,应当将人工智能代写在内涵上限定解释为学位论文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参考查重检测的规定,将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的内容范围原则上限定为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其余部分原则上不为禁止代写的内容范围,以免过度损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此外,国家对学位论文写作所设定的促进科研创新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其主体部分而非摘要、致谢等其他部分,将禁止代写的内容范围原则上限定为上述范围亦符合该目的。

尽管在宏观角度应当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和开题报告,但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人类的重要工具性以及对新科技产品应持的包容态度,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仅代写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和开题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而非全部内容时,不宜完全采取禁止的做法,而应实质性、具体性地设定许可代写率,只要不超过该代写率即应许可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由于代写和剽窃属于同等性质的学术不端行为,二者在不法定性和实质危害性上并无本质差异,可以将许可代写率的比值设定为与复制比一致。

因此,应当重构我国高校现行学术不端检测制度,将学术不端检测的种类由单一的查重检测扩大为含人工智能代写检测在内的双重检测。各高校应当及时发布新版学术不端检测规定,规定并适用相应的检测流程、时间节点、合格率、结果处理等环节。尤其是应当设定与复制比相同的代写合格率,对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在进行复制比检测的同时进行人工智能代写检测,如果学位论文超过代写合格率,应初步判定学生实施了代写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还应参考查重检测规定设立复检程序,许可学生对超过代写合格率的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复检。

对此,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福州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及时制定了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管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规范层级较低,仅适用于上述高校内部而不具有覆盖全国高校的效力,在禁止代写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范围、合格率、检测工具等方面也并不一致,可能造成同一篇学位论文在不同高校具有不同审查结果的局面,因而亟须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高校的、更为合理的规定。

2 配套措施

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还需要配套措施予以保障,包括规范制定、设备提供和思想宣传方面,以最大限度地防范不当参与现象的发生。

其一,教育部可以考虑制定部门规章,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尽管有部门规章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科研活动进行了规范,比如,科技部发布的《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规定“不得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但这并不涉及学位论文领域。另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运用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学位法”中对代写的界定19。但问题在于,《办法》中并无直接界定代写的条款,因而无法强行运用《办法》界定代写,直接性的解决方案在于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否则这种界定在本质上属于理论界定而非规范界定。教育部作为制定主体出台专门性的部门规章具有以下积极作用:首先,可以在某些高校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为其禁止和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当参与提供依据。其次,避免不同的高校制定不同内容的规定,造成同种情形在各个高校受到不同处理的弊端。再次,以部门规章这一层级相对较高的法律渊源所具有的效力20,避免其中需要其他个人和组织配合的某些规定无法受到适用。最后,与“学位法”中学术不端行为条款相衔接,属于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对学术不端行为中代写的解释和细化。该部门规章的内容应当涉及以下几方面:首先,区分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范围,对二者分别规定禁止、许可和附条件许可的不同情形。其次,对除学位论文以外的开题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进行规定,明确界定其是否属于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的内容范围。再次,对学位论文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明确各部分是否属于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的内容范围。最后,对学生可提出的救济措施(复检、复议、申诉等)、配套的财政和设备(检测工具等)保障、其他个人和组织应承担的配合义务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二,对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代写学位论文的核心环节——代写检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当研发并免费向社会提供检测工具。该义务的存在并不因提供者是否有偿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而有所改变。即使提供者有偿提供服务,也有义务免费提供检测工具。在此可以借鉴刑法学中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的危险源监控理论21。行为人的不作为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关键在于其具备保证人地位,保证人地位的重大类型之一为危险源监控。如果行为人制造了一个危险源,则应当对其进行监控,防止其产生的危险转化为实害。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但未履行,以致法益被侵害,其实施的不作为则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相理,尽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为社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使用者可能利用其生成的内容实施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既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一种危险源,提供者对此负有监控和防范其产生的危险转化为实害的法律义务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对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者具有信息内容监管和违法活动阻止义务。从该义务中可以推导出提供者应当提供检测工具这一具体义务。另外,之所以要求提供者免费而非有偿提供检测工具,不仅出于其社会责任,也是为了避免有偿性导致提高学位论文检测门槛而事实上造成难以检测的后果。关于检测工具,国外有OpenAI研发的AI Text Classifier、普林斯顿大学研发的GPTZero等,均可免费使用;国内已研发出只能有偿使用的“AIGC检测服务系统”。但在我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多为DeepSeek。这是因为 DeepSeek摒弃闭源模式而采取开源模式,公开模型权重和代码,允许自由使用和修改22,中文处理能力超越了ChatGPT,支持轻量级模型支持,以至于可以在笔记本电脑甚至手机上使用23,从而具有使用上的低门槛性。必须考虑检测工具与该产品的匹配性,以确保检测精确度。深度求索公司应当迅速研发与DeepSeek相匹配从而具有较好精确度的检测工具,提供给社会免费使用。

其三,应当向写作学位论文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宣传合规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必要性和违反规范的后果。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的现象就源头而言在于学生本人,重要监管人员为其指导教师,因而将学生和教师作为宣传合规使用的重点将从根源起到预防代写的效果。就宣传主体、宣传对象和操作流程而言,可以采取自上而下、逐层压实责任的做法。首先,高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启动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时,应当及时向各学院教务管理部门进行宣传。其次,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应当向指导学位论文的教师进行宣传。最后,指导教师应当向所有写作学位论文的学生进行宣传。通过逐级宣传,方可使所有相关人员都在思想上意识到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的危害和后果,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源头防范该现象的发生。

人工智能领域的迭代和创新助力高校教育变革的同时引发了不可预料的风险24,其中的重大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在当前我国高校已转化为现实,尤其是在2025年DeepSeek问世以后,由于使用者更为广泛导致代写现象更为严重。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学位论文写作的参与分为适当参与和不当参与两种形式,适当参与在促进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背景下应受到许可,但不当参与由于属于“学位法”规定的代写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而受到禁止。因此,应当以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为核心,在技术层面对如何具体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参与属于代写提出判断规则,另外在规范制定、设备提供、思想宣传等方面采取配套措施,以此方式导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学位论文写作,使其避免异化而回归正途,合法、合规、合理、正当地参与到高校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助力我国当前正在持续推进的“人工智能+”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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