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该矛盾在国土空间管理领域主要体现在资源供给与功能需求不平衡、利用质量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不一致,呈现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
[2]。在此背景下,土地整治正在迅速向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转型,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导致诸多的文化脉络被破坏,加剧了文化空间结构的破碎化。如何有效地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加快促进文化、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空间的功能修复与质量提升是实现国土空间格局优化与内涵提升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研究主要涵盖以下5个方面:1)在国家政策方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4]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5]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出了更为全面与规范的要求。不仅要建立涵盖“国—省—市—县”较为完善的整治规划体系
[6],而且对文化保护也提出相关要求。2)在内涵解析方面:已有研究通过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土地整治发展的对象、目标以及任务等内容,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呈现明显阶段性变化特征
[7-8]。目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更加丰富,由强调单一要素的治理修复转化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系统性、综合性治理修复。在此基础上,结合现状问题构建了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的整治框架体系
[9-10]。3)在潜力评价与效益评估方面,则基于“三生空间”视角,通过多因素综合评价等方法分析研究区整治潜力与“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
[11-12]。4)在地方实践方面,聚焦于经验启示与改进办法
[13],如浙江、江苏以及湖北等试点
[14-15],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引下,整治对象由单一的土地要素转化为“山水林田湖草沙”全要素并形成了“土地整治+”等综合整治模式及相关配套设施
[16]。5)在其他方面,如土地整治工程类型与措施
[17]、运行监管机制
[18]以及GIS空间分析技术应用
[19]等均取得了进展。
迄今,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均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于新时期进一步理解和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文化空间的相关研究严重滞后,现有成果仍以“三生”视角展开分析。文化空间作为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核心标识,已逐渐成为塑造高品质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与三生空间同等重要。因此,现阶段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满足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亟需解决以下问题:1)此背景下,文化空间的内涵、范围如何界定与识别;2)不同时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文化保护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措施中,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存在哪些联系。同时,空间尺度下,实施整治过程中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要素之间可能面临的位置冲突包含哪些类型;3)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如何有效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的融合提升。鉴于此,本研究基于上述问题形成以文化空间识别为前提、以关系辨析为基础和以优化路径为措施的研究主线,结合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及空间分析等方法深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过程中文化空间的识别及其与三生空间的有机融合。同时,实现以文化提升整治内涵、以整治弘扬文化传承,为新时期构建高品质的国土空间格局提供科学指导。
1 文化空间再认识
1.1 内涵演变历程
1.1.1 文化空间概念的提出
“文化空间”一词,最早由Lefebvre
[20]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提出,但未加以解释。作为目前国内学术界频繁使用的术语,至今仍没有一个共识的定义,特别在范围界定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人类学视角下的文化空间又称为文化场所,具有时空属性。指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实体空间场所,这个地域内(文化场所)涵盖人类活动或生活,即有特定的人群“在场”。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完整意义的文化空间
[21]。国内有研究指出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涵盖3部分:一是一个文化的物理或自然的空间(场所);二是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认定;三是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22]。也有研究更强调“人”这一名词并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人特定活动方式的空间和共同的文化氛围,兼具文化、时间以及空间3种属性,是“文化—时—空”一体化中的某些濒危传统文化
[23]。
1.1.2 文化空间的发展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将文化场所(空间)表述为以某一周期(如季节)或事件为特点下,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其存在与否取决于文化本身
[24]。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官员
[25]进一步将文化空间解释为“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被明显区分开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文化空间”进一步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基本类型,即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的实践、表现形式、知识及其有关的工具、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
[26]。
2005年,国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7]《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8]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也将“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基本类型,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为文化空间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此背景下,国内学者对“文化空间”内涵的认知进行了不断地探索。首先,基于特定地、狭义地视角进行阐述分析。即:文化空间指特定时间内举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及仪式的特定场所,如乌兹别克斯坦的博逊地区文化空间
[29-30]。由此看出,文化空间的构成主要涵盖特定时间(约定)、非遗(民间)活动以及固定场所。进一步反映其显著的时间属性与空间属性。同时,部分研究针对“场”深入探索解析,以进一步实现文化空间的界定与识别
[31]。也有研究基于更为宏观视角,将文化空间定义为以文化核心为焦点,以区域文化资源为基础,强调其生产到发展过程中所依托具体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并指出这个环境涵盖了文化要素的生存、发展以及传承3部分,是一种可持续地体现文化精髓的立体化存在
[32-33]。因此,文化空间的构成主要涵盖文化要素本体与其生存的环境两大部分。此外,部分研究通过分析不同文化要素所处的环境,进一步强调这些环境就是文化空间
[34],例如对侗族的大歌而言,唱歌的古楼就是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划龙舟的江河也是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
上述研究视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基本类型,从而确定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文化空间”的内涵、属性以及组成等。随着认知的不断深入,文化空间的界定往往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因此,文化空间内涵在不断动态变化,需要不断进行评估与调整。
1.1.3 文化空间内涵和外延的拓展
《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
[35]将 “文化空间”作为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或地点,具体如文化遗址、群落、庙宇殿堂等。由此看出,文化空间已不局限于人类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基本类型,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同样重要。该空间逐渐强调各类文化资源的生成、延续和演进等,并赋予其独特内涵与属性,对于文化资源的身份识别具有重要意义,即完整的文化空间等于本体空间加实体环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研究的深入,文化空间愈发成为1种研究视角、研究理论或类别渗透到更多的学科中,以崭新的视角对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江河走廊甚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具有实体的物理空间或虚拟的空间形式进行研究分析。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要求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空间不仅事关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如何编制、如何实施,而且事关国土空间的高质量保护开发与国家文化安全。随后,《文物资源与文化空间评价技术指南(试行)》(2019年)
[36]、《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
[37]、《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指南》(2022年)
[38]等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分别从宏观到微观尺度强调要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文物保护利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现从文物资源到文化空间的视角转变。上述相关政策文件综合反映了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如何更有效衔接文化空间逐渐成为重要的研究与实践创新领域。
以《指南》中要求“梳理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和整合全域文化资源范围……,针对历史文化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要求”为基础,展开系统性研究分析,并以聊城市
[39]、西安市
[40]等文化底蕴丰厚区为例,针对“文化要素”展开详细研究,涵盖要素的识别、分类以及立体化保护与管控措施等。然而,上述研究主要停留在要素层面的分析研究,而针对文化空间内涵界定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研究认为,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文化空间更多是作为一种表述文化资源传承的特殊空间,可以用于任何一处文化资源所处的实体空间范围、结构以及环境等。即:陆域及海域范围内文化资源富集的区域,包括以历史人文古迹为核心的历史古城、古村落等社会空间范围以及山川水系界域的郊野空间范围,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落、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自然文化遗产、江河走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全要素文化遗产资源;同时,文化空间整体表征出“专”和“泛”2个显著特点
[41]。“专”体现出要以文化资源为主,资源的数量可作为一个国家、地区文化重要的外在体现;“泛”反映不同地域文化特色,其内涵可视为国家或地区塑造文化自信与保障文化安全的核心部分。
1.2 文化空间属性特征
1.2.1 文化性
文化空间与其他空间相比具有特殊的文化属性,是在文化“场”中构成文化空间的核心与具体表征。文化属性是自然环境经过一系列人为的观念、技术与精神积极应对与改造的结果。一般包括综合性、多样性、岁时性、周期性、季节性、神圣性、族群性、娱乐性等
[22],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岁时性的民间节日、神圣的宗教聚会纪念日、周期性的民间集贸市场、盛大的祭祀仪礼与场所、各种独特的历史传统等
[22]。
1.2.2 活态传承性
任何文化空间都是在一定区域、经历一定时期形成的。作为文化空间的根本属性特征,一方面体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留下了具有历史、艺术等不同价值的遗产或景观,这些遗存将价值既烙印在逝去的历史之上,更在于现阶段对其所承载的原始文化基因的传承;另一方面,还充分表征其浸注于内并属于创造、传承主体所特有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以及延续至今的历史活动,是历史文化传承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传承更多的是以活态传承精华、以守正规范发展。
1.2.3 地域风土性
不同的地域空间、风土环境以及差异性的文化实践条件下塑造出山地文化、稻作文化、高原文化、中原文化以及荆楚文化等,进而形成多元化的文化空间。基于一定地域场所的文化空间在时代演变中,随着环境、传统习俗以及制约等因素的更替,表现出明显的地域风土特性。反之,若离开该地域场,脱离原有的环境、区域以及创造主体,则该文化空间的内涵与属性将随之变化。因此,地域风土性作为文化空间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主要取决于区域、自然环境以及创造主体间的差异性。
1.3 文化空间要素类型
已有研究因研究目标不同,对文化空间要素的划分标准也存在差异,主要包括以下5类:一是按照几何形态划分为点状文化遗产(文物点、文保单位等)、线状文化遗产以及面状文化遗产;二是按照功能用途划分为农业遗产、工业遗产等;三是按照时代划分为古代遗址(远、中、近)、近现代遗址;四是按不同部门划分的法定文化资源;五是按照文化遗产类型存在的状态差异划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42]。
1.4 文化空间类型及空间格局识别划定
1.4.1 文化空间类型
结合文化要素几何形态、法定身份以及功能类型等,进一步确定以下3个主要的文化空间类型,详见
图1。可见:1)法定文化空间是指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公布具有法定身份的文化要素本体及相应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组成;形态包括点状要素、线状要素以及面状要素等;2)潜在文化空间是指具有成为文化遗产潜力且历史在50年以上、集中连片的人工构筑物、线性廊道以及与人工或自然环境有关的片区。形态亦包括点状要素、线状要素以及面状要素等;3)文化联系空间是指用于联系法定文化空间与潜在文化空间的斑块等。即在二者基础上构建的文化资源集聚区。
1.4.2 文化空间格局构建
在文化空间内涵界定、类型划分等基础上,本研究提出文化空间格局的系统性识别与操作路径(
图2)。该路径涵盖4个主要部分:首先进行文化资源的梳理与分类,结合GIS相关技术进行空间精确落位并按照其形态初步确定3类文化空间的范围;其次,结合已有政策文件对各类文化资源重要性进行赋值并进行重要性评价,以确定文化空间分布特征。在此基础上,实现文化保护范围划定,并结合其他修正因子确定文化“源”的筛选;再次,结合最小阻力等模型(本研究以最小阻力模型为例)提炼文化空间潜在线路等。最后,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文化空间格局。
2 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关系分析
2.1 时序角度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整治与文化保护发展历程中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措施也在不断更新。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总结提升已有成果,本研究将我国国土整治与文化保护关系归纳为4个主要阶段。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各阶段中整治与文化保护发展的规律,进而识别新时期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彼此间的联系,详见
图3。
2.1.1 整治与文化保护相互独立阶段(1997年以前)
1997年及以前整治与文化保护处于独立状态。基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国务院提出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标着以农用地为主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全国掀起土地整治大浪潮。文化保护起始于单体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43]的实施使文化保护有法可依。
此阶段,土地整治的范围主要面向农村地区的生产空间,整治内容以补充耕地数量为主,主要解决人多地少、吃不饱饭的状况,文化保护主要以单体要素保护为主。
2.1.2 整治优于文化保护阶段(1998—2007年)
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加速,整治与保护、发展与继承成为主要矛盾。各地区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开发以及复垦等一系列工作,文化保护也由注重文物“单体”扩张到“本体+环境”的整体保护阶段。
整治方面,注重耕地数量补充质量的要求,各地区在农用地整治过程中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及农田基础设施水平。在建设用整治中出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等建设用地整治探索,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文化方面,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也愈发注重文化保护,但实际实施中成效甚微。据有关部门统计,近10年间在如“旧村更新”、“村落兼并”以及“新型农村社区改造”等活动中自然村落减少90多万个,平均每天消失80~100个,其中包含大量存有丰富的老街旧巷、文化象征等极具历史价值的村落。同时,在城镇地区低效用地整治过程中,个别地区以牺牲古迹、本土文化为代价进行建设用地数量的补充,导致乡村与城市的文化割裂与变异,遗存的历史环境和整体风貌持续恶化。
此阶段,土地整治范围由生产空间推进到农村、城市等地区的生活空间,整治内容主要为注重农用地的“数量和质量”与建设用地的“数量”挖潜。由于整治的经济效益远高于文化保护产生的效益,为满足基本国情与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在各项开发、整理以及复垦的专项活动中,大量传统村落等文化资源消失殆尽。
2.1.3 整治与文化保护并行阶段(2008—2014年)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乡一体化时期,国内逐渐重视整治与文化保护并行发展。整治方面,由仅注重数量的整理、开发以及复垦过渡到数量、质量并重的土地整治。其中,广东省在推进城镇“三旧改造”为主的建设用地整理中取得初步成果后,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要求“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随后各部门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优化,开启了土地整治新篇章。文化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文化保护相关规划。其中,多围绕历史城市更新展开,如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通过“微更新”、“针灸”式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小范围、小规模的局部改造,实现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的同时对文化资源在空间上进行初步的保护与修复。
此阶段,综合整治内涵与内容愈发丰富,整治内容也由片面追求整治中用地数量增加,转为注重区域特有文脉的挖掘与生态系统保护,并鼓励土地整治与文化保护并行,实现生产可持续、文脉可延续的统筹发展。
2.1.4 整治与文化保护融合阶段(2015年—)
2015年以来,随着中央一系列有关政策文件出台,明确了既要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进程,也要注重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促进自然与人文并重的国土空间格局构建。
基于“四区一带”整治格局要求,生产空间中,一方面强调农用地应集中连片改良提升、增加耕地数量与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与传承农耕文化;另一方面加强农村闲置低效用地整治中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防止具有人文传承价值文化元素的破坏。生活空间中,一方面加强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中保护与维持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特色历史风貌以及古树名木等防止整治过程中历史文化元素被破坏。另一方面注重新区建设中传统文化元素的融入,保证历史文脉得以延续,人文空间得以建立。生态空间中,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依托山水脉络进行生态用地的优化布局调整,提高系统稳定性;对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或历史文化遗产区进行重点保护与修复,实现自然人文景观与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
此阶段,基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以及生态文明等战略导向,结合相关政策文件,以综合整治为平台,通过促进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从无序到有序、从低效到高效,并且不断增强国土综合承载力与抵御风险能力,解决国土空间低效利用、优化结构、提升质量,以实现文化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及生态空间的协调融合发展,打造和建设“田沃宜耕、水清可濯、径通可至、林幽可隐、景美可赏、人居可适、民富可留、业优可达、乡风可咏”的美丽新国土。
2.2 空间角度
文化空间普遍与三生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生态空间)存在重叠
[44-45],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同时,因其构成要素的规模、等级以及条件的不同,与三生空间重叠程度也有所不同。例如国家尺度下,以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图为基础,文化空间中如京杭运河等要素在空间尺度上跨越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以及生态空间;省域尺度下,结合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图可知哈尼梯田文化景观在空间中贯穿农业空间与生态空间;市域尺度下,济南市古城冷泉利用系统在空间上跨越城镇空间与生态空间。然而,已有整治实践中存在对部分文化要素位置、范围界定不清楚等问题,导致后者被破坏进而加剧文化空间破碎。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结合综合整治内容,以《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
[46]提出的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以及生态空间(即“三类空间”)为基础,从“地块尺度”总结归纳国土空间整治中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可能存在的位置类型,为促进彼此间协调发展提供基础。具体地,整治内容包括农业空间(农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空间(城镇低效用地与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空间(生态环境修复);文化保护中包括点状要素、线状要素以及面状要素的立体化保护与利用。
2.2.1 农业空间和文化空间
农业空间要素与文化空间要素的位置关系主要涵盖3大类别与若干亚类(
图4)。其中: 由
图4(a
1)可见农用地(Farm land)与文化空间中点状要素(CP)的位置关系,主要包含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类型(如石刻、碑碣等);由
图4(b
1)可见农用地与线状要素的空间位置关系,如世界文化遗产—部分京杭大运河在空间上存在如图位置关系;由
图4(c
1)可见农用地与面状要素的空间位置关系,主要以农业文化遗产与地下文物埋葬区为代表;由
图4(a
2)可见生活要素与点状文化要素空间位置关系,即主要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且相较于农用地而言不可移动文物种类增加(如古建筑等);由
图4(b
2)可见生活要素与线状文化要素空间位置关系,即主要为部分线性文化遗产与潜在的历史交通线路等;由
图4(c
2)可见生活要素与面状要素空间位置关系,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潜在的历史片区以及文物埋葬区等。
2.2.2 城镇空间和文化空间
城镇空间在进行城镇低效用地(Urban Inefficient land)与城镇人居环境(Resident living)整治中与文化空间要素的位置关系主要涵盖2大类别与若干亚类(
图4)。其中:由
图4(a
3)可见城镇空间中低效用地与人居环境整治(简称U_R)中与点状文化要素的位置关系,即主要为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等;由
图4(b
3)可见城镇空间中低效用地与人居环境整治整治中与线性文化要素的位置关系,即主要为历史交通线路;由
图4(c
3)可见城镇空间整治中与面状文化要素的位置关系,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部分工业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潜在的历史片区等。
2.2.3 生态空间和文化空间位置关系
生态空间在进行生态修复(简称E)中与文化空间要素的位置关系涵盖2大类别与若干亚类(
图4)。其中:由
图4(a
4)可见生态空间中点状文化要素的位置关系,主要为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由
图4(b
4)可见生态空间中线状文化要素空间位置关系,涵盖世界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等)、历史交通线路(茶马古道、唐蕃古道等);由
图4(c
4)可见生态空间中面状文化要素的位置关系,涵盖世界文化遗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部分文物埋葬区等。
3 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提升路径
3.1 总体思路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作为贯彻国家发展战略与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通过化解特定范围内国土空间结构布局矛盾, 合理调配国土空间要素比配,以消除或减弱国土开发利用中“障碍性”因素的影响作用,满足现阶段或未来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体地,通过识别出某区域文化空间破碎化、生产空间低效化、生活空间低质化、生态空间脆弱化以及彼此间矛盾等问题,结合“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治理”等手段,挖掘文化、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生态区域潜在价值,提升区域内文化、生产、生活以及生态功能水平,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因此,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在文化空间识别基础上,有机结合三生理念,构建新时期整治理论框架,促进国土空间的结构优化与三生空间彼此融合,进而提升国土空间品质。
3.2 具体优化路径
从要素系统、空间系统和整治系统3个维度构建完整的整治理论体系,探索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路径,详见
图5。具体结果如下:
1)要素系统。综合整治的对象是全域全空间全要素,要素系统是贯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始终的关键。有效识别山水林田湖草沙、社会人文等资源的类别、属性以及相互作用联系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基础。通过对要素按照一定的“类型、组合和布局”进行整合,统筹处理要素彼此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降低可能发生的冲突,为空间系统的稳定奠定基础。
2)空间系统。基于主体功能战略思想,新时期的国土空间系统主要涵盖文化、生产、生活和生态4类空间,分别发挥着文化功能、生产功能、生活功能以及生态功能。现阶段,不仅要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国土空间开发效率低下、品质不高以及生态退化等突出问题,促进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以及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同样要注重三生空间发展过程中与文化空间存在的可能矛盾,即部分与整体、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发展。
3)整治系统。在要素系统与空间系统识别基础上,结合自上而下的目标导向加自下而上的问题导向,建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系统。结合前文分析结果、空间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关系以及政策管控等3个方面实施现代化空间治理,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的融合提升,赋予国土空间“中国式”的文化内涵。
从微观尺度看,文化空间尺度规模越大,与三生空间叠合的可能性越强、程度越明显、关系也就越复杂。因此,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本研究提出并增加了文化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5]指出: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应分别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内相对独立开展基础上,合理处理三生空间与文化空间的交互关系。
文化空间(尤其是文化保护红线)与农业空间冲突(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时,要注重文化红线内要素(如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优先于基本农田。同时,增加具体管控要求,例如通过更改或限制农业作物的种植类型、整治区域耕地资源低效利用以及通过整治补充农田水利设施等方面,以保证避免对地上、地下文化要素产生破坏的同时正常开展适宜的农业耕作。与城镇空间冲突(尤其是城镇开发建设控制线)时,大量文化空间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通过综合整治协调好城市开发与文化资源保护活化的关系,尤其在整治居住空间中应避开各类文化子空间。同时,通过具体的整治模式在文化空间地区布置文化、旅游、商业等功能,促进区域高品质发展。与生态空间冲突(尤其是生态保护红线)时,一方面针对冲突区域以“开天窗”的方式促进文化空间的独立保护;另一方面,生态空间一般控制区域与文化空间存在重叠时,通过兼容划定具体范围,同时考虑兼顾历史文化展示与生态保育功能,通过具体整治措施促进该区域中考古、适度旅游参观等活动的进行。此外,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针对涵盖历史村镇、古村落等文化空间部分,应进行部门沟通,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调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从中观尺度看,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的主要关系如下:1)保护与发展(保与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理解为保护是前提,为发展指明方向,而发展有助于厘清顺序,不断促进和提升保护。保护并非限制发展,二者应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同理,也应厘清国土空间系统中关于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之间的保护与发展关系。文化空间承载着独特的乡土元素,在整治过程中理应优先对文化空间中的历史文脉实行由微观的局部到宏观的整体格局的原真性保护,保证其不受侵蚀,同时针对自然老化、退化的文脉进行保护性修复。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问题开展三生空间整治,针对与文化空间交互部分通过识别其主要内涵或者标识,进而将其通过整治融入三生空间,为各类空间整治提供多样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或减缓整治、保护等过程中要素间同质化、无序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不同特色资源及其承载力,开展全域范围内的分类整治、保护性开发以及差别化发展等综合整治活动。以此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的融合,实现空间的协同发展。2)传统与现代(即旧与新):传统与现代也非并绝对地排斥,而是统一辩证的关系。土地整治在过度促进三生空间现代化发展中导致文化空间愈发破碎化、传统文化逐渐消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协调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对于促进国土空间系统的稳定与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传统主要表征文化空间及其多元化的文化形态,即“旧”的历史遗迹(例如农耕文化、商贸文化以及史前文化等)。现代则主要表征三生空间尤其是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在探索“新”区域建设中最大化的发挥功能的集约化、适度化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前者是维持国土空间内涵丰富的关键与源泉,而后者是促进国土空间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结合区域内“旧”遗迹分布特征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以及生态空间采取局部改造、改建等治理方式进行保护维护与除旧布新。让传统与现代、自然与人文相连接,实现文化空间与生产空间、生活空间以及生态空间有机结合。3)整体与部分(即神与形):二者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前者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后者,而后者处于被支配地位,服务于整体。同时,前者也由后者构成,离开后者则不复存在。即整体的状态或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状态及其变化。部分也制约着整体,当各部分以合理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就会大于部分之和;反之,则有所损害。国土空间整体与文化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以及生态空间亦是如此。而处理好部分与整体的关键就是实现由分裂转向融合,由注重物质(形)转向注重内涵(神)的过程。具体地,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摒弃单一对象(某一空间类型)的条块式割裂的治理思维,结合区域自然地理格局,采取“近自然解决方案”将文化空间中的历史文脉(神)融入到综合整治过程中,与三生空间实现统筹治理与修复。在此过程中,既实现了文化空间等不同部分的整治修复,也通过全域视角促进整体的完善。此外,不仅可以实现空间或功能的各部分融合,而且更好的促进了文化理念与三生理念的有机融合。
从宏观尺度看:建立推进综合整治的协调合作机制,应通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健全文化、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空间融合的监督管控措施:1)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的组织模式。切实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统筹综合整治与文化保护传承相协调,逐步解决传统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监测存在空白区域以及交叉区域等问题。具体表述如下:尝试出台改革创新机制的政策措施,如构建统一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以及文化空间要素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由部门联合共同动态监管;另一方面,总结各类整治区域中文化空间保护传承的代表性问题,鼓励部门、地方等选择重点区域和典型区域,结合综合整治示范区与示范工程的建设,积极主动探索新模式,推动各类空间格局优化、功能修复以及质量改善,实现国土空间品质提升,加速“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等目标实现。2)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模式。充分发挥中央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文化功能、生产功能、生活功能以及生态功能亟需治理与保护的重点区域倾斜,探索文化保护与整治相协调的机制,引导形成政府为主导,社会为辅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以及文化保护等相关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以及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调动对于顾及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国土综合整治的积极性。
4 讨论与结论
4.1 讨论
建立完整的文化空间,有助于实现国土空间更高质量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作为与三生空间具有同等地位的文化空间,如何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推进“一文三生”空间的功能修复与融合,进而形成“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新格局,是当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具体地,构建了以文化空间识别为前提、以关系辨析为基础和以优化路径为措施的研究主线。首先,从文化空间的提出、发展以及拓展3个阶段系统分析其内涵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明确了文化空间的内涵和3种主要的典型属性,并按其资源身份与空间位置划分了法定文化空间、潜在文化空间以及文化联系空间。与已有成果
[22,41,47]比较,本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文化空间的内涵,确定了文化空间的典型属性与主要类型。其次,以主要的时间节点为基础,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文化保护的演化历程划分4个主要阶段,进一步从任务、目标等方面总结归纳现阶段全域土地综合的发展趋势;同时,结合整治的任务内容,从空间尺度探究了实施综合整治过程中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要素之间可能面临的位置冲突类型主要涵盖7个一级类、38个二级类。该结果在已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研究分析基础上,融入了文化相关理论,提升了结果的丰富性
[44-45],同时为增强文化保护、传承及国土综合整治质量效益提供了空间分析思路和基础。最后,以要素、空间以及整治3个维度构建了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提升的理论框架,从微观、中观和宏观3个尺度分析的部分结果与已有研究有一定的相似性
[48-49],但在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提升的措施方面仍有新的借鉴意义。
本研究存在不足之处如下:1)文化空间的组成要素不仅局限于本研究中的物质文化要素,非物质文化要素作为另一个关键因素,如何与物质文化要素进行同图比较分析,如何更好地融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并相比促进、相得益彰,是下一步研究中需要顾及的;2)“一文三生”空间关系分析深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同时基础资料与遥感数据的质量,也会一定程度影响具体的分类结果;3)结合现有研究构建的综合整治体系框架仍存在不足之处。从完善文化空间识别、类型划分、新时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文化内涵提升路径等方面,需要从理论、技术和实践措施等方面深入研究。
4.2 结 论
本研究基于以文化空间识别为前提、以关系辨析为基础和以优化路径为措施的研究主线,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文化空间进行系统性识别,并探索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提升路径,主要结论如下:
1)文化空间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传承的特殊空间,可表征文化资源所处的空间范围。即陆域及海域范围内文化资源富集区域,包括以历史人文古迹为核心的社会空间以及山川水系界域的郊野空间,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落、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自然文化遗产、江河走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全部文化资源。具有3种主要典型属性,分别为地域风土性(基本性属性)、活态传承性(根本性属性)以及文化差异性(特殊性属性)。此外,文化空间类型主要包括法定文化空间、潜在文化空间以及文化联系空间等3种。
2)时序角度,整治与文化保护的演化历程可划分为相互独立、整治优先于文化、整治与文化并行以及整治与文化融合的4个主要阶段。在此基础上,新时期土地综合整治则实现了由要素治理转向空间治理、由注重生产空间发展拓展为“一文三生”空间协调发展。
3)空间角度,实施综合整治过程中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要素之间可能面临的位置冲突类型主要涵盖7个一级类、38个二级类,并且不同整治对象中涵盖文化资源的类型差异较为显著。
4)以要素、空间和整治3个维度构建了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提升的理论框架。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提升的措施可在微观、中观和宏观3个尺度施行,即:从微观尺度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解决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面临的位置冲突;从中观尺度结合部分与整体、传统与现代以及保护与传承3对主要关系,促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促进文化空间与三生空间融合;宏观尺度上,可结合主体对象与资金筹措2个方面分析新时期具体的政策管控措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2022YFE012770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50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