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农业科技具有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及其特殊的长周期属性、生命属性和自然环境约束性,相比于其他行业,农业科技创新的“弱质性”明显,且面临更高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
[1],亟须实现农业科技与金融的协同发展。金融支持是科学技术迭代升级的必备力量,两者协同融合是推进科技进步的关键
[2]。自2004年起,连续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了金融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支柱作用,尤其是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强调健全农业保险、信用体系与金融支持体系,推动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发力,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支撑。在此背景下,畅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融资渠道,优化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环境,实现农业科技与金融协同发展,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
科技金融是指为促进科技创新而实施的“一篮子”金融工具,是加快完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
[3],本质是通过制度、工具与机制创新,为科技研发、技术转化与产业化全链条提供资源要素支撑的系统性安排
[4]。在运行机制上,科技金融不仅承担融资支持、资源配置、风险管理等基本功能,更通过推动创新要素跨界融合,形成技术—资本协同演化的闭环结构
[5]。该制度性安排在现代制造业、数字经济、生物科技等领域已形成深远影响
[6]。已有研究从多维度对科技金融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影响进行系统梳理。国外虽无“科技金融”专有术语,但Schumpeter
[7]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便已指出,资本的本质在于服务创新,金融体系是技术扩散与产业跃升的必要条件。此后,Levine
[8]、Allen等
[9]从银行结构、资本市场演化视角探讨了金融发展对技术变迁的支撑效应,Xue等
[10]则提出“技术—金融”范式概念,强调金融机制与技术革命之间的动态共生关系。国内科技金融理论研究则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围绕概念内涵、制度安排、运行机制与创新绩效等方向展开系统探讨
[11-12]。近年来,研究焦点逐渐从宏观制度构建转向政策实证检验与区域协同机制分析
[4,13],为政策设计与体系建设提供了参考依据。在农业领域,研究认为农业科技金融支持长期存在“失配”困境
[14-15]。但农业科技金融的推广实践总体呈现不断深化趋势,政策试点逐步覆盖粮食主产区与农业高技术集聚地
[16],显著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农村创业活跃度以及农民就业率
[17-18]。
现有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相关基础,但仍存在一定的拓展空间。首先,理论建构方面,当前研究多基于金融支持农业或科技助农逻辑,缺乏聚焦“协同发展”的系统性理论框架。其次,政策分析方面,大多数研究集中于政策工具本身,较少探讨“供给—需求—环境”三类政策工具之间的结构匹配与协同效应,尤其忽视了科技中介、知识产权质押等深层机制的系统功能。第三,制度层面,缺乏将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嵌入国家科技金融体系演进脉络中的纵深考察,尚未明确其在科技—产业—金融系统中的功能定位与路径设计。为此,本研究在构建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系统性理论分析框架基础上,厘清我国农业科技金融的演化逻辑与制约因素,并基于Rothwell等
[19]提出的政策工具三分法对我国农业科技金融政策进行质性文本分析,进而系统提出政策创设路径与实践推进机制,以期为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政策创设与机制优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依据。
1 农业科技金融的理论内涵与历史逻辑
1.1 农业科技金融的理论内涵
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包括科技金融供给方、科技金融中介方和科技金融需求方,政府、金融机构与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在该体系中各司其职。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与社会性决定了政府是农业科技创新最重要的科技金融供给方,通过完善政策体系与强化财政支农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基于税收优惠等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科技创新
[2]。金融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补充,但由于金融机构的低创新偏好以及农业科技的长期性、自然约束属性
[2],因此必须发挥科技金融中介(政府等)的桥梁作用,通过金融担保、风险补偿等手段激发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涉农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农林院校等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是主要的科技金融需求方,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为丰富的融资渠道,而且需通过更多的保险产品和项目监管,分散金融风险,以起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行为的作用。以上三方面组成了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
图1)。
1.1.1 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体系——科技金融供给方的功能
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以及长期性与自然约束属性决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低盈利性与盈利不确定性,导致以收益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热情不足,因此,对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而言,政府的主导作用便显得尤为关键。政府在农业科技融合过程中不仅发挥科技金融供给方的功能,还承担科技金融中介的功能,是农业科技金融的主导者和市场引导者。政府一方面发挥政策性金融资本的作用,通过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配套、税收减免和贴息贷款等方式,提高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合理引导市场性金融资本,提高金融机构贷款意愿,扩大财政资金辐射范围,发挥杠杆作用和倍数效应
[20]。
1.1.2 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保障体系——科技金融中介方的功能
农业科技的长期性决定了需要可持续的资本投入,但由于资本的趋利属性,需要不断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方的职能定位,亟须构建以政府、证券、基金等金融中介方为主体,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保障体系,实现农业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金融市场保障体系包括金融信息保障、金融信用保障、金融投资保障三部分,旨在链接农业资本供给和需求,提升金融资本的资源配置效应。首先,科技金融中介基于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利用历史交易信息和资信调查等手段,缓解农业资本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21],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其次,科技金融中介方还具有信号效应,引导资本流向优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和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优化社会资本的资源配置效率。第三,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立有助于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推出针对农业科技企业的担保产品,带来更加丰富的融资工具。
1.1.3 有效的金融风险分散体系——科技金融需求方目标
农业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需求方通过科技金融中介方的桥梁作用,实现与科技金融供给方的深度融合,形成科技金融风险分散体系,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企业高效融资和快速成长。该风险体系设计了一系列与农业科技创新紧密相连的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旨在通过构建综合性的投资组合策略,搭建系统性的风险分散框架,从而降低农业科技创新的整体风险水平,有效缓解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约束。该体系的功能包括开发满足农业科技创新需要的保险产品,拓宽农业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农业科技项目监管功能等。
1.2 农业科技金融的协同逻辑
尽管上述三类主体构建了农业科技金融的基本制度图谱,但“体系完备”并不完全等同于“协同高效”。当前的农业科技金融系统面临显著的功能碎片化、政策分割化、工具孤岛化问题,必须通过协同机制重塑资源配置逻辑,才能真正实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目标功能。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理论基础,可从协同治理理论与系统协同论中获得系统解释。协同治理理论认为,在应对复杂性、多主体参与与目标多样性的公共治理问题时,仅凭单一部门或孤立制度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促使多元主体在目标、资源与行动层面实现协调与共生
[22]。系统协同论则强调,不同功能系统之间的整合能力取决于其在接口设置、机制兼容与信息互通等方面的耦合水平,系统整体绩效的提升来自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效应而非单项功能的极大化
[23]。农业科技金融恰是一个典型的“政策—金融—技术”多元系统交汇的综合性政策领域,协同治理不仅是提升其运行效率的手段,更是其内在的制度演化逻辑。
1.2.1 从协同目标看,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内存在显著的功能异质性
政府的政策目标聚焦于保障农业科技基础研究、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机构则更加关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与资本回报;而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则追求融资渠道畅通、服务可得性与政策覆盖深度。三类主体目标导向的差异性,使得各自的行为动机、资源配置偏好与绩效评估方式存在显著分歧,若缺乏统筹协调机制,极易形成政策目标“错配”与资源配置“低效”。
1.2.2 从协同工具看,农业科技金融政策工具体系呈现“多点散发、缺乏联动”的典型特征
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贴息、担保保险、股权融资等工具虽已在制度层面有所布局,但由于缺乏跨部门的协同设计与嵌套安排,工具之间往往独立运行,形成“工具孤岛”,难以实现政策功能的叠加与放大效应。更重要的是,当前财政性资金与市场性资金之间尚未形成稳定的联动机制,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农业企业估值定价等关键环节仍处于制度空白或实践盲区,导致资金链条与技术链条之间严重脱节。
1.2.3 从协同行为看,农业科技金融主体间应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为协作平台
科技、农业、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在职责划分、资源调度与政策导向上缺乏协同规划,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强的“条块分割”现象,跨部门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与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金融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融资交易成本高、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科技金融中介平台尚未形成系统化运作机制,导致资源流通效率低、风险转移链条断裂、制度安排重复叠加,亟需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为协作平台。
1.2.4 农业科技金融的“目标—工具—行为”三重协同路径
实现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应聚焦“目标协同—工具协同—行为协同”三重路径。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协同治理平台与部门联席机制,推动农业科技、财政金融等职能部门在政策目标制定、资源调配与绩效评价等方面实现共识构建与职责协同;另一方面,应推动财政与金融工具的系统整合,通过政策嵌套、资金统筹与机制融合,打造财政资本与市场资本协同投向农业科技领域的联动机制;同时,还应重视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健全信用评级、成果评估、融资担保、保险产品等配套机制,打通科技创新链、金融供给链与产业转化链之间的协同接口。总之,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并非对既有体系的简单补强,而是以系统性重构为路径,以机制集成为抓手,推动财政政策、金融资源与科技要素之间的深度融合与制度协同,最终实现农业科技创新效率的提升、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
1.3 农业科技金融的历史逻辑及实践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于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对较长,要舍得下力气、增投入,给予长期稳定的支持”。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70余年,我国农业科技金融的支持体系经历了由政府单一主导向多元主体共担的深刻转型,其发展脉络呈现为萌芽探索、过渡引导、规范建构与快速发展4个递进阶段。1)萌芽探索阶段(1949—1978年):政府主导的农业基础设施完善与机械化起步。中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科技投资的目的在于恢复战后的国民经济与生产力,重点聚焦在完善基础设施,尤其是水利设施上。同时,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大力发展合作社的基础上,从改良农具到大型机械农机推广,强调以资源集中化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以支撑机械化的发展
[24],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引导过渡阶段(1979—2000年):“自上而下”的农业技术引进。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开始趋向全球化,为农业科技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开启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之路。自“九五”计划开始,中央财政累计拨款18.12亿元人民币用于农业技术引进工作,成功从近40个国家和地区引进了超过3 500项我国农业领域适宜的先进技术成果、2万份新品种和50万份育种材料,一定程度上节省了30%~50%的研发经费
[25]。3)规范建构阶段(2001—2012年):财政资金聚焦品种改良与绿色生产。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视,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品种选育和培育工作,大幅提升了农作物的单产和产量。另外,伴随环保问题显现,我国农业科技投资开始聚焦环境保护与质量安全,成功培育出了一批适应性较强、抗病虫害能力较强且产量稳定的新品种,同时还注重推广绿色农业技术,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4)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助力农业新质生产力形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方式必须从土地、资源与劳动力堆砌的发展方式向“拼科技、拼质量、拼效益”转变。这一阶段,农业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成为农业生产力提高的源动力
[26]。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在政府政策与财政资金的引导下,涉农企业等社会资本已逐渐成长为我国农业科技的投入主体,2020—2022年我国农业科技投入中社会资本投入占比在75%左右,财政资金等公益性投入占比在25%左右。此外,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智慧农机蓬勃发展,革新了农业产业链的技术供给方式,拓展了农业外延,丰富了农业内涵,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
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的演进具有典型的中国实践特色。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时代特色相结合。在农业科技投资的70余年征程中,中共中央依据现实国情、农情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投资重点,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将共性规律融合到时代特色中,完成了农业科技投资领域的重大创新。二是坚持传统贷款与多渠道融资相融合。长期以来,我国积极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带动作用,探索以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在生物技术、乡村振兴等领域投资了一批行业领军企业。2020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是首个明确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文件。三是坚持把握机遇与风险控制相统一。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的投资重点在于生物育种与智慧农业等,新领域的投资机遇与风险并存,需要将把握机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和控制风险,并最大程度地利用其中的机遇。如生物育种领域需要推动新技术研发应用的同时,还需增强社会对生物育种的认知和理解,营造健康、平稳的育种环境。四是坚持独立自主与顺应世界科技前沿相促进。我国的农业科技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外商直接投资带来国际先进农业技术的同时,也会对国家农业自主创新能力产生抑制性影响
[27]。因此在实践探索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核心原则,全面整合国内的技术资源、生物资源、科研人才以及资本等要素,走符合农业产业实践的发展道路。同时,始终紧跟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扩展“中国式”高地。
2 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现状与制约因素
2.1 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逐步完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政府基金、股权投资等多元化工具协同发力,协同发展格局初现。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农业科技信贷投放,农发行自2006年起开设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十三五”期间累计投放495亿元,2020年贷款余额达289亿元,同比增长90.5%。截至2023年,全国银行业设立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逾1 000家,六大国有银行科技贷款余额达9.64万亿元,展现出较强的资金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债券市场亦不断创新支农工具,2022年上交所发行33只乡村振兴专项债,总规模达224.59亿元;北京证券交易所推出“高成长债”,银行间市场亦设立乡村振兴票据、扶贫专项债、绿色债券等产品,拓展了农业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路径。在资本市场层面,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方协作机制不断丰富,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等专项基金引导效应增强;自2013年起推广PPP模式,也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创造条件。同时,农业科技创业投资热度显著上升,2021—2023年农业全产业链投资事件达492起,资金超过1 500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农业科技行业已发生融资事件148起,融资金额达56.68亿元。尽管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从“协同”视角审视仍存在诸多瓶颈,如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不足,科技金融工具缺乏统筹规划,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高等,上述结构性短板正是制约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能力提升的关键所在,亟待系统梳理和破解。
2.2 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制约因素
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并非单一主体或单一机制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财政金融、科技创新与制度治理多维嵌合的复杂系统。根据前文农业科技金融理论内涵的三元结构(供给方—中介方—需求方)与协同逻辑分析(目标—工具—行为三重协同),本研究将当前制约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因素归纳为以下三类系统性障碍:
2.2.1 系统结构性供需错配:信贷配置低效与主体特征不匹配并存
农业科技企业在贷款支持中长期处于“金融歧视”地位。一方面,农业科技贷款整体体量小、增速下滑。以农发行为例,2020年农业科技类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仅0.4%,在农业现代化贷款中仅为5%。农发行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底,农业科技贷款余额虽达1 146亿元,但仅占农发行贷款总额的1.2%,远低于制造业、高新技术领域。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企业多为轻资产型中小企业,当前担保方式单一,主要依赖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显著抬高了其融资门槛。农业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型企业中的占比亦偏低,2020年全国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为8 920家,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3.96%。融资供给与主体特征之间存在结构性错位,成为制约协同资源有效流动的根本症结。
2.2.2 制度性支持体系碎片化:区域壁垒、引导机制与基础设施多重不足
当前农业科技金融制度支持体系未形成全国统一格局,区域差异大、政策效能弱。多数地方金融机构产品同质化严重,财政资源存在“重设立、轻运营”的问题,乡村振兴产业基金依赖地方财政主导,受区域经济基础和配套政策影响大,吸引社会资本能力较弱。截至2022年,全国乡村振兴基金社会资本占比仅为11.3%,距离“撬动3~5倍社会资本”的政策目标尚有差距。此外,农业科技创新融资的配套制度严重滞后,包括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评估、中介服务与农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均存在断层。农发行统计显示,其贷款结构中直接投入于研发环节的比例仍较低,多集中在平台建设和设备购置层面,缺乏对研发创新活动本身的制度化引导。
2.2.3 工具型机制功能失效:风险缓释体系与科技融合能力尚未成型
农业科技活动天然面临高风险与高不确定性,对保险、担保等风险缓释机制依赖程度极高。但当前农业科技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产品设计滞后,覆盖面局限,标准不一。尤其是非主粮作物与特色农产品难以进入保险序列。例如,农业科技保险产品在风险种类识别、保费定价、保险责任范围等方面仍缺乏标准化体系,保险与科技活动之间缺乏精准对接。与此同时,金融科技与农业科技尚未实现深度融合,数字金融平台、“慧种田”等系统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机构仍以传统授信为主,缺乏针对农业科技的定制化金融工具,导致金融工具无法触达农业科技创新链条的核心环节。
3 我国科技金融政策的质性分析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系统性的农业科技金融政策体系,直接开展农业科技金融政策分析存在制度文本不足的现实困境。为弥补该缺口,本研究转向宏观层面科技金融政策展开质性分析。一方面,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对农业领域具有覆盖效应;另一方面,亦可为后续农业科技金融政策的构建提供问题识别、制度借鉴和创设方向。
3.1 科技金融政策文本收集及政策工具划分
本研究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权威网站所发布的科技金融政策的搜集,结合北大法宝,全面收集了我国中央层面的科技金融政策(不涉及地方性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在政策文本的选择上,聚焦于能够明确体现政策导向和意图的正式文件类型,包括法律法规、规划蓝图、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官方通知及公告等,但诸如批复、函件等非正式文件,因其权威性与正式程度相对较低,未被纳入本研究的考察范围。剔除已废止的政策文件后,最终整理2005—2024年
11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多项推进科技金融应用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以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为目的的科技金融事业发展首次作为全国性的政策目标被提及与规划。因此,本研究的政策起始年份为2005年。
有效政策样本63份。
基于政策样本的梳理,本研究借鉴Rothwell等
[19]的研究,将科技金融政策工具划分为供给型政策工具、需求型政策工具和环境型政策工具。其中,供给型政策工具是指政府通过资源注入等直接手段提供的,推动科技金融体系发展完善的相关政策;环境型政策工具指政府构建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间接支持科技金融发展;需求型政策工具是指政府基于对科技金融相关工具和产品的关注,以缓解金融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过程时可能遭遇的障碍与阻力,从而扩大相关主体的科技金融工具的需求。相关政策工具的含义及在政策文本中的对应条文示例如
表1所示。
3.2 我国科技金融政策实施现状
依照科技金融政策工具体系,对收集到的63份政策文本按政策条目进行拆分,并逐一进行政策工具细分类别的归纳统计,得到科技金融相关政策工具使用频次913次(如
表2所示),其中供给型政策工具258次,占比28%;环境型政策工具484次,占比53%;需求型政策工具171次,占比19%。由此可见,虽然三类政策工具在我国现有科技金融政策中均有所体现,但三种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存在明显差异,三类政策工具使用结构仍存优化空间。
一是我国政府重视营造科技金融政策环境,但科技中介工具应用不足。在环境型政策工具中,机制体系(20%)与法规管制(15%)占比相对较高,即政府十分重视构建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以期通过完备的制度保障和强有力的市场规范与监管体系保障科技创新主体融资活动的顺利展开。社会资本投资占比15%,说明政府强调各类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作用,以期通过支持创业投资业务发展、建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活动。此外,科技中介工具占比10%,应用略显不足,科技中介是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融资咨询与服务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能够很大程度上削弱科技创新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为科技创新主体融资提供更多元的信息环境。
二是供给型政策工具使用相对合理,但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类政策工具欠缺。供给型政策工具中,资金投入(38%)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所有子类政策工具中使用最频繁的 政策工具,表明资金投入是我国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最主要政策手段。其次是公共服务(19%)、基础设施(17%)、税收优惠及补贴(16%),这三类政策工具使用情况相当。相对而言科技金融人才培养(10%)类政策工具较为稀缺,这表明近年来政府对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直接投入更加侧重于资金、平台、基础设施等财力、物力的直接供给,而对于科技金融人才的培养与供给还未能给予充分关注。此外,单方面依靠政府直接供给难以完全激发市场活力,税收优惠及补贴政策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经济手段,还应进一步强化此类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政策效果。
三是需求型政策工具的使用程度明显不足,尤其是知识产权质押、技术交易等政策工具尤为缺乏。相对于环境型政策工具的间接支持作用以及完全依赖政府直接投入的供给型政策工具,需求型政策工具通过调节市场需求,优化科技金融工具,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拉动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然而目前我国科技金融政策需求型政策工具使用频率较低,说明当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资源投入和构建政策软环境来推动科技金融的协同发展,而对于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工具拉动科技创新主体融资需求作用的重视程度较低。具体而言,政府对于通过支持银行科技信贷(37%)业务发展和支持企业进行股权融资(20%)两类需求型政策工具较为重视,而对知识产权质押(10%)、融资租赁、科技担保与信托(9%)以及技术交易(1%)的使用频率明显不足。然而,知识产权是重技术、轻资产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的贷款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类政策工具的使用不足导致科技信贷对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拉动作用难以充分实现。
4 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政策创设与对策建议
4.1 我国科技金融政策的优化方向
从政策类型丰富程度上来说,当前我国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从当前我国政策使用结构上来看,政府对于供给推动、需求拉动和环境保障3个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政策方向的关注程度存在明显差异,仍存优化空间。
一是强化需求型政策工具使用力度,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统一定价系统的确立构建。提高需求类科技金融工具的使用频率,推动提升金融机构、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地位,鼓励更多地方性银行开展科技贷款业务,提高科技贷款服务覆盖面积,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主体充分对接,不断优化创新科技金融工具以及提高金融中介服务深度广度。此外,还应提高对专利信贷、知识产权资产化等政策工具的重视,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统一定价系统的确立构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广泛推广知识产权抵质押业务做好基本保障。
二是强化科技中介政策工具使用强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定价与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支持,完善创新园区内基础设施与信息平台建设,引进多元金融服务机构和中介咨询机构,提高科技创新园区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好科技服务业信息媒介作用。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定价与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和对科技金融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价,营造稳健的科技金融发展环境。
三是增加税收优惠及补贴类政策使用频率,提高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类政策的重视程度。供给型政策工具总量上虽然相对需求型政策工具使用频繁,但多为资金、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的直接投入政策,还应适当增加税收优惠及补贴类政策的使用频率,对冲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的部分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以风险补偿、利率补贴等形式分散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借贷和投资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金融机构投资风险,激励激发科技创新融资市场和金融投资市场活力。同时,提高对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类政策的重视程度,加强对“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为科技金融发展提供基本的人才保障。
4.2 实现农业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对策建议
1)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深度融合,优化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搭建“地域内异质性发展,区域间互联互通”的农业科技金融发展、流通架构,实现异质性金融资源有效互补与配置效率的提升。二是优化农业知识产权的评价体系与评判标准,推进农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加快地方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三是健全涉农企业信用评级方式和风险监管流程,营造信息对称、流程透明的农业科技金融生态系统。四是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三链协同,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2) “财政+资本+信贷+保险”协同增效,完善农业科技金融融资体系
一是完善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强度和结构,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创新券、投早期奖励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初创期、小微型、长期性”农业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中的“耐心资本”,充分激发市场和金融活力。二是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作用,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开展债权融资,充分发挥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三是建立“1+N”的农业科技投贷联动体系,扩大农业科技创新贷款抵押物范围,增加商业金融农业科技信贷定向资金总量。四是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在“减压”与“稳定”等方面功能,以增强保险服务农业科技创新的效率。五是完善财政与金融协同机制,设立以“投早投小投长期”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引导基金,推动形成政府先行、市场跟进的投融资联动模式,强化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与金融资本的跟投能力。
3) 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化,强化农业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在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服务水平、服务方式持续深化的基础上,推动金融中介服务创设,实现传统业务与金融中介业务双轮驱动农业科技创新。二是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媒介功能,支持农业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发展,打破产业链与资金链信息壁垒,均衡东、中、西部地区科技金融服务发展水平。三是发挥地方政府的媒介、引导功能,协同金融机构共建农业科技融资服务中心,为农业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解决方案
4) 引育“农业+金融”复合人才,打通农业科技金融“前一公里”
坚持人事结合、引育并举、分类分层、综合施策,加快建设农业科技创新高水平人才队伍。一是农业企业应聚焦“新科技+农业”,引领创新方向,加大企业内部“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引进力度,持续强化综合保障和经费支持,双渠道增强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并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稳定关键人才。二是加大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金融机构“农业+金融”复合型人才储备计划实施力度,构建并完善农业领域相关专利、知识产权及农业产品等资产定价体系,进一步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行系统性培育和综合性扶持,培养“农业+金融”卓越工程师,作为科技创新的农业企业或科学家搭配的合伙人,高效完成科技金融与农业科技创新对接。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10-IAED-RC-03-2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