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规避版权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依据

张建军, 陈思静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26 ›› Issue (02) : 60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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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26 ›› Issue (02) : 60 -68.

数智时代规避版权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依据

    张建军, 陈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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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规避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罪的适用存在分歧,造成分歧的根本原因是规避接触控制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缺乏明确且公认的正当性依据。学界对此形成了预防侵害著作权专有权利说、保护接触权说、正当利益保护说与保护复制权说四种观点。经规范分析与实践考察可见,预防侵害著作权专有权利说忽视了数智时代的侵权现实,保护接触权说违背了权利法定原则,正当利益保护说因概念抽象无法满足刑法明确性要求,均难以作为规制依据。而保护复制权说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数字化复制”的开放性规定,将数字环境下在线浏览、欣赏产生的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涵摄范围,既契合著作权“宽进宽出”的分析框架,又顺应国际社会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发展趋势,且符合临时复制承载独立经济价值的现实需求,将其作为接触控制措施刑法保护的正当性依据,最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 规避技术措施 / 接触控制措施 / 临时复制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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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 陈思静. 数智时代规避版权技术措施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依据[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26(02): 60-68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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