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饲料工业协会饲料标委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正大水产有限公司、荆州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湖北渴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加益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闽星实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向松、陈勇、马英、程婷、田夕荣、刘长金、魏文爱。
小龙虾配合饲料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龙虾配合饲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小龙虾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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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GB/T 5918 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18868 饲料中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赖氨酸、蛋氨酸快速测定 近红外光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根据小龙虾饲喂阶段不同,将产品分为虾苗配合饲料、幼虾配合饲料、成虾配合饲料三类
[1],见
表1。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性状
碎粒饲料、颗粒饲料和膨化颗粒饲料具有饲料固有的气味,无异味、异臭,外观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现象。软颗粒饲料,颗粒松软,色泽均匀,无异味、异臭,无霉变。
5.2 粒径
5.3 混合均匀度
产品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10%。
5.4 含粉率
颗粒饲料和膨化颗粒饲料含粉率≤1%。
5.5 水中稳定性(溶失率)
颗粒饲料和膨化颗粒饲料在水中浸泡120 min,溶失率≤5%。
5.6 水分
5.6.1 碎粒饲料、颗粒饲料和膨化颗粒饲料
水分≤12.0%。
5.6.2 软颗粒饲料
水分≤32.0%。
5.7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8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6 取 样
按照GB/T 14699.1的规定进行。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与性状
在自然光线和无外界干扰的条件下,用目测、鼻嗅、手摸。
7.2 粒径与粒长
7.2.1 工具
游标卡尺。
7.2.2 步骤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20粒,用游标卡尺逐个测定直径;取20粒,逐个测定长度。
7.2.3 结果计算
分别计算颗粒直径与长度的平均值,所得结果表示至小数点后一位。
7.3 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的规定进行。
7.4 含粉率
7.4.1 仪器设备
标准筛:筛孔直径为1.4 mm;顶击式标筛振筛机:频率220次/min,行程25 mm;天平:感量0.1 g。
7.4.2 测定
平行做2份试验。将样品约600 g,精确到0.1 g。放于1.4 mm的筛格内,在振筛机上筛理5 min(频率220次/min,行程25 mm),将筛下物称量(m2)。
7.4.3 试验数据处理
含粉率X用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按式(1)计算:
式中:X——含粉率,单位为质量分数(%);
m1——样品质量,g;
m2——筛下物质量,g。
结果用2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2次平行测定结果相对偏差不大于30%。
7.5 水中稳定性(溶失率)
按附录A进行。
7.6 水分
按GB/T 6435或GB/T 18868规定执行,其中,GB/T 6435为仲裁方法。
7.7 粗蛋白质
按GB/T 6432或GB/T 18868规定执行,其中GB/T 6432为仲裁方法。
7.8 粗脂肪
按GB/T 6433或GB/T 18868规定执行,其中GB/T 6433为仲裁方法。
7.9 粗纤维
按GB/T 6434或GB/T 18868规定执行,其中GB/T 6434为仲裁方法。
7.10 粗灰分
按GB/T 6438 的规定进行。
7.11 赖氨酸
按GB/T 18246或GB/T 18868规定执行,其中GB/T18246为仲裁方法。
7.12 总磷
按GB/T 6437的规定进行。
7.13 钙
按GB/T 6436的规定进行。
7.14 总酸
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7.15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配方、同一天连续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 出厂检验
外观与性状、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为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 型式检验
本标准第5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2-3]:
——原料或配方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为产品合格;如检验中有指标不符合要求(卫生指标除外),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取双倍样进行复验,复验各项结果均合格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4.2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 8170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8.4.3 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分析误差,分析允许误差按GB/T 18823执行。
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9.1 标签
按GB 10648执行。
9.2 包装
9.2.1 颗粒饲料、膨化颗粒饲料的包装材料应使用加聚丙乙烯塑料薄膜内袋的编织袋,包装袋应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并具有防潮、防漏等性能。软颗粒饲料的包装材质应使用高压聚丙乙烯内袋的包装袋或纸箱、木箱储存,包装袋应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并具防漏等性能。
9.2.2 包装袋规格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净含量允许偏差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的规定。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事先清理干净,不得与农药、化肥及有毒有害物质同车运输。
9.3.2 运输饲料时宜摆放整齐,运输饲料的车辆要用篷布盖好,防淋防晒。
9.4 贮存
9.4.1 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防潮、非阳光直射的环境中。
9.4.2 存放时下垫托板,并离开墙壁堆放。
9.4.3 不得与农药、化肥及有毒有害物质同仓存放。
9.5 保质期
包装完整时,在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颗粒饲料保质期不宜超过2个月,膨化颗粒饲料保质期不宜超过4个月,软颗粒饲料保质期不宜超过3个月,具体期限应在产品标签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