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旅游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吴双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3 ›› Issue (01) : 66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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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旅游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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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40号对乡村旅游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适用具有里程碑式的指导意义。安全保障侵权责任须因“危险源非属自身的不作为侵权”引发,安全保障义务人自创危险的作为侵权不应纳入安全保障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特殊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切断正在发生的“风险现实化”因果关系链条。在满足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若致害风险源于自然力或受害人而不涉及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应的责任;若风险源于第三人,则应确定义务人的最大责任限额,义务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以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 乡村旅游 / 不作为侵权 / 法教义学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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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旅游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J].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3(01): 66-75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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