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压制作为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反思与辨正

袁康, 李博林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2 ›› Issue (06) : 2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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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制作为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反思与辨正

    袁康, 李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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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压制严重损害有限责任公司中少数股东的权利,有学者建议学习英美等国做法,以司法解散制度作为股东压制的救济措施。但司法解散制度会带来公司独立人格的消灭,应作为兜底措施而慎用。我国司法解散制度自制定以来,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层面上均未明确将股东压制纳入适用范围。在具体适用上,股东压制不仅无法满足我国司法解散制度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大要件,其自身的模糊性更会带来滥诉风险,因而与司法解散制度并不适配。在司法解散制度之外,《公司法》中现有事前股东协议、股东诉讼、股权回购等替代性救济措施足以为受到压制的少数股东提供有效救济,无需诉诸司法解散制度。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压制 / 司法解散 / 股权回购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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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制作为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反思与辨正[J].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2(06): 24-34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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