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中无形损害的可救济性

朱沛智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3) : 68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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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中无形损害的可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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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由信息处理者通过相应技术对自然人的生物特征、行为特征进行处理,从而实现对特定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其识别功能高效便捷、准确度高,故被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极大方便了社会生产及生活。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因其价值被不断发掘而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资源。信息处理者想方设法地挖掘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潜在价值,对其非法过度收集、加工与使用,导致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事件日益频发。作为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形式较为隐蔽、损害后果严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对信息主体造成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既包括传统的损害即人格权益损害,也包括无形损害。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而产生的“风险与焦虑”是一种无形损害,这种损害使得信息主体被欺诈和歧视的风险增大,往往使信息主体陷于恐慌之中。法律应当承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中的无形损害,并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之中;应适当放宽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中对“严重程度”的限制,并且考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范围、后果等因素,合理判断损害大小,以明确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键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 财产损害 / 非财产损害 / 无形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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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沛智 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中无形损害的可救济性[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3): 68-76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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