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构造——以网络平台“守门人”为主要适用对象

刁胜先, 熊发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3) : 4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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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构造——以网络平台“守门人”为主要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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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例原则源于公法,但目前逐渐在私法领域得到适用和扩张。在网络平台“守门人”大量处理个人信息并极大影响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将比例原则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尤为正当,这与其宪法地位的影响力以及维护实质公平与利益平衡的本质有关。首先,在法理依据上契合个人信息权利的相对性;其次,能够平衡力量失衡的个人信息法律关系,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利;最后,能够保障因信息化生存而被迫让渡的个人信息权利,理性限制易被滥用的个人信息处理权力。比例原则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虽然有充足的立法依据,又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利益衡量提供分析工具,但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诸多困境:首先,内涵构造上存在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且分析框架与逻辑上存在一定分歧;其次,立法中存在法律规范之间衔接不畅、比例原则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未得到凸显等问题;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对比例原则理念认识不足、论证不严谨、审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构造需要完善:首先,在法理规范上明确比例原则的内涵构造,并采取“目的-关联性(适当性+必要性,必要性+均衡性)-效果”的两层框架分析逻辑;其次,在立法规范上,在立法宗旨与目的中融入比例原则内涵,将其整合并设立为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中分别规定其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最后,在司法规范上细化和完善比例原则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

比例原则 / 网络平台“守门人” / 规范构造 / 两层框架分析逻辑 / 独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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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胜先, 熊发 比例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范构造——以网络平台“守门人”为主要适用对象[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3): 41-55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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