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张哲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2) : 37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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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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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大量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集中在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但各地法院在地域管辖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不同司法解释的适用顺序问题,第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应当优先适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适用该司法解释第15条时,应当在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特点作出合理解释,既不能过于宽泛以致当事人随意实施“拉管辖”,也不能过于限缩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选择合适的法院行使诉权。该司法解释第15条中的“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应当被解释为将侵权作品上传至信息网络并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作品时使用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不包括为加速传播侵权作品而使用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CDN服务器的功能在于加速侵权作品的传播,扩大受众范围,其使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CDN服务器所在地应属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不宜作为案件地域管辖的连接点。在立案审查或管辖权异议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审查涉案管辖连接点是否系当事人临时刻意制造,并采取合理措施规制“拉管辖”行为。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侵权行为地 / 侵权结果发生地 / CDN服务器 / 拉管辖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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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研究[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2): 37-44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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