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事后惩治向事前合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模式转型

郑自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36 ›› Issue (01) : 3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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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36 ›› Issue (01) : 35 -46.

由事后惩治向事前合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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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核心议题。面对愈演愈烈的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激增态势,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地使制裁范围更加严密,司法实践也在贯彻从严惩治政策,试图通过纯粹的刑事制裁机制来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有效治理。但是,当前我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过分依赖国家公权保护、强化刑法事后惩治性的威慑预防、偏颇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益等问题,这导致了事前合规式风险防控机制缺失,不利于个人信息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刑事合规通过前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风险控制基点、构建多元化防控机制、提升企业治理的激励性方式,将合规的事前规划式激励预防与刑法的事后惩治性威慑预防融为一体,有利于实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在理论层面,合规计划融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理符合可能、必要且可期待等标准。在实体法层面,应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免责程序条款,发挥行政处罚程序的出罪功能,同时将单位认罪认罚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赋予刑事合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涉罪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完善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肯定企业刑事合规的缓诉和免诉功能。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合规计划 / 刑事合规 / 单位认罪认罚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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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飞 由事后惩治向事前合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治理模式转型[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36(01): 35-46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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