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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当下风险社会转型期的一大重要社会议题,电信网络诈骗现象备受关注。将犯罪行为前置化预防的需求也呼吁,《刑法》适用时应相对降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但是,《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提出的“时空标准”在法律规范层级上只是“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而非正式“司法解释”。相较于后者,前者属于不具有规范意义上法律效力的非正式法源,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被直接引用,最多只能作为说理依据。一方面,审判实践中不再考虑诈骗数额,直接适用“时空标准”的行为严重冲击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无法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调查与证明难题,还消解了犯罪停止形态和正当化事由的存在空间,甚至存在扭曲诈骗罪构成要件定型性、无故跳档和量刑不均等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应以“数额-数量-时空标准”的顺序对诈骗罪进行标准化认定。“时空标准”至多只能辅助诈骗罪第二档情节要素的认定,而不能单独作为定罪的充分要件。但是,对于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诈骗罪第一档入罪门槛“守门员”的“较大数额”,应优选“被害人视角”下的损失,按共同犯罪理论对诈骗数额以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累额认定。缓和的“被害人教义学”要求尊重高风险投机行为等金融纠纷中“被害人”的自我选择,弱化此时刑法父权主义的特征。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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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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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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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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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教义学
Key words
被害人教义学视角下电信诈骗时空标准纠偏[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4): 60-70 D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