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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司法犯罪化现象频发,但随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前置法规范供给补足,刑事手段已退居二线,刑法规制呈限缩转向。该行为的刑事评价关键有二:一是“不法”,即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属于不法行为;二是“情节”,即是否以“合法经营”为目的而适用特殊情节条款。其出罪机制亦应围绕上述两点展开。在罪与非罪的认定层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在效力位阶上,其发挥形式入罪机能时仅包含法律及行政法规,发挥实质出罪机能时可涵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援引内容上,对于适用普通法定刑的一般主体,空白规范依据必须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对于适用升格法定刑的特殊主体,则在符合相关职责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不予从重处罚。在罪轻罪重的判断层面,“为合法经营活动”指信息预期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在符合特殊情节条款的适用条件时,优先适用特殊定罪量刑标准。但该条关于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限制条件,存在堵塞出罪路径之弊,对此应予修正,且需注意兜底条款的类型解释,确保三类不法情节危害性相当;在规范性质上,“为合法经营活动”属于量刑情节并能够减轻责任刑,在查证属实后即使不符合特殊情节条款的适用条件,仍可予以从宽处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为合法经营活动
/
犯罪圈限缩
Key words
不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出罪机制[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4): 81-91 D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