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平台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责任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4) : 49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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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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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将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转向前端预防、综合治理、专项治理,使网络平台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治义务主体。网络平台的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有“对人的”“对物的”两类作为义务,因其来源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而具备法定性。作为义务的法定性是网络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也是其事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保障。但是,网络平台履行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理论正当性不足、履行内容泛化、履行能力差异明显等问题。实际上,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将网络平台纳入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是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且“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具备足够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守门”能力,将履行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限缩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可以减轻“中小平台”履行能力不足的影响。此外,还应当借助网络诈骗治理责任书、企业合规计划明确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内容,使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成为网络平台从上至下遵守的行为规则。需要注意的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规定了网络平台违反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承担,但是这一规定无法完全解决行刑衔接的问题。对此,应当发布指导案例界分网络平台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指导案例将网络平台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刑事需罚性”规范化,明确网络平台不作为责任行刑衔接的路径。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 作为义务 / 不作为犯罪 / 义务违反 / 行刑衔接 / 前端治理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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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电信诈骗安全管理义务的刑事责任[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4): 49-59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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