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网络教唆的扩张处罚根据与归责疑难

吴允锋, 尤浩民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6) : 3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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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6) : 36 -47.

论新型网络教唆的扩张处罚根据与归责疑难

    吴允锋, 尤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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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新型网络教唆具有信息传播迅捷、教唆对象不特定以及积量构罪等特征,对其一味贯彻传统教唆犯理论和实行从属性说的主张,将使得司法实践陷入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困境。教唆犯的行为,从表象上看,是教唆犯亲自实施的教唆构成要件行为,目的是引起正犯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从本质上看,教唆犯要想发挥对法益侵害的现实结果,必须依托正犯的构成要件行为。站在共犯行为二分化的视角看,由于教唆犯的“二重性”指向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主张对教唆构成要件行为的处罚采取实行独立性,并不当然否认教唆犯间接侵害法益行为的从属性本质。对于新型网络教唆的入罪限度,鉴于新型网络教唆结果的积量构罪特征,坚持一般违法从属性说能够有效涵盖新型网络教唆的犯罪圈,避免处罚遗漏,但仍然需要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范围进行限制解释。在量刑方面,有关新型网络教唆犯的停止形态认定需要分别探讨教唆构成要件行为与间接侵害法益行为的停止形态问题,对二者不同停止形态的衔接和量刑做出妥当解释。在《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未成年人条款的适用上,只有教唆对象主要指向未成年人或者虽然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教唆信息、但确实引起未成年人被教唆实施相应违法犯罪行为的,才予以从重处罚。

关键词

新型网络犯罪 / 教唆犯 / 共犯处罚根据 / 共犯从属性 / 网络教唆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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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网络教唆的扩张处罚根据与归责疑难[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6): 36-47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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