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限缩适用的规范路径

郑洋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37 ›› Issue (06) : 48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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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限缩适用的规范路径

    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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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我国《刑法》中典型的轻罪,现已成为起诉人数排名较为靠前的罪名,由此附随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为此,应注重由“入罪”向“出罪”的立场转变,确立由“扩张”到“限缩”的解释思路,从严限定本罪的认定范围。从实体解释论的角度,可以从不同方面完善本罪的限缩适用路径。在主观方面,若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不构成本罪。原则上应将本罪中的“明知”限定为“证明明知”,而不应包括“推定明知”即应知。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适用“推定明知”的情况下,则应从刑事推定的基本构造出发,严格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客观方面,应对本罪客观行为方式中规定的“犯罪”进行从严解释,将其限定为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若行为人帮助的信息网络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会构成本罪。在共犯评价方面,本罪第3款规定兼具刑罚“补强”和定罪“分流”作用,故应准确认定本罪与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在可以认定提供帮助者同时构成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的情况下,应对行为人择一重论处,而非一概认定为本罪。在罪之区分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当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本罪的情况,对此,应注意本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不同,可以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以及行为手段三个方面对两罪予以区分。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限缩适用 / 推定明知 / 诈骗罪共犯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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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限缩适用的规范路径[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06): 48-58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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