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体系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信息的刑事风险治理

宋行健, 胡健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38 ›› Issue (1) : 6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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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38 ›› Issue (1) : 61 -70.

标识体系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信息的刑事风险治理

    宋行健,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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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体系初步形成,与标识义务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面临着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个人信息的刑事风险。在标识体系下,显式标识难以为刑事风险辨识提供有效参考,隐式标识难以反映个人信息授权情况,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有待明确。为应对这些问题,首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信息来源与用户要求,在现有标识内容的基础上,提升显式标识的真伪判断、危害评估功能。其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并在隐式标识中反映个人信息授权情况,对未获得授权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公开时的范围、目的与用途,并将这些要素在隐式标识中体现出来。最后,《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维护网络安全、监测网络运行状态、配合网信部门监督检查等义务,标识义务是对前述义务的具体化。如果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标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则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可以根据违法信息的传播数量、用户信息的泄露数量来判断。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 生成合成内容 / 标识办法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 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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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体系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信息的刑事风险治理[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8(1): 61-70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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