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视域下新型数据财产权的确立与建构

严斌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38 ›› Issue (3) : 89 -98.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38 ›› Issue (3) : 89 -98.

领域法视域下新型数据财产权的确立与建构

    严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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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具有流通性、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难以满足知识产权的高独创性要求,也与传统物权的独占性不兼容;而从合同法和竞争法的行为规制上看,权利缺失的合同交易是不稳定的,竞争法的消极保护无法为数据的转让、担保等积极性权利作出回应。用既有部门法定义数据财产权,都是将传统物理世界规则向数字空间延伸,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领域法学为亟须解决的数据确权及保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路径,从领域法学的问题导向和多维视角出发,可以将数据财产权视为一种数字领域独有的新型财产权。其以共享经济理论为理论支点,强调产权界定既要避免“私地悲剧效应”,又要避免“公地悲剧效应”,最终目的在于推动更高效能的数据共享;其以“人财两分”理论为权利配置的方法论,将个人数据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分离,分别配置给不同的主体,使数据独立确权成为可能;其是财产权客体进化产生的新型财产权类型。数据财产权在架构上以企业为权利主体,以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为权利客体,权能上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为基础并不断扩张,具有多重主体赋权和有限排他属性的鲜明特点。确立和建构新型数据财产权的价值在于维护数字领域的公平正义,为发掘数据价值创造制度空间,促进数字产业繁荣发展。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 领域法 / 共享 / 法律属性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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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斌彬. 领域法视域下新型数据财产权的确立与建构[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8(3): 89-98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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