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三类特殊主体惩罚制度

陈宣亦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 2025, Vol. 35 ›› Issue (02) : 2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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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三类特殊主体惩罚制度

    陈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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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社会进行信用规制,对失信者进行合理惩戒的行政过程中,可能产生问题。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的相关条款,惩戒对象应当限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措施的应用范围被不当扩展至失信被执行人以外的人身上,比如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四类责任人消费等。本文认为,惩戒的对象不应当由失信被执行人扩大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应加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线上查控能力,同时强化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协助义务。另外,被执行单位的四类责任人不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可以被实施限制消费的措施。实施措施时应当明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准确理解四类责任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个人资金进行九种消费行为与限制这四类人员从事相同消费活动之间的关系。同时,针对政府机构在实践中失信屡见不鲜的现象,可以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在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非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将这些个人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应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严格对失信政府的责任追究,还要严格落实对政府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关键词

失信惩戒 / 失信被执行人子女 / 四类责任人 / 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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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三类特殊主体惩罚制度[J].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2025, 35(02): 25-29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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