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以《仪礼注》为中心

李霖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66 ›› Issue (01) : 93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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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66 ›› Issue (01) : 93 -105. DOI: 10.11714/jsysu.sse.202601009
经学与经学史

重审《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以《仪礼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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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Zheng Xuans Three Rites Commentary and the Mao OdesA Study Focused on the Yili Commen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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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郑玄《三礼注》与《毛诗》之间的关系,“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用三家《诗》注《礼》”的说法几乎成为公论。实际上,此说扭曲了其惟一史源“注《礼记》时未得《毛传》”之原意。《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理应予以重审。郑玄《三礼注》有条件参考《毛诗》经、序,《仪礼注》就是最好的证据。一方面,《仪礼》注与十四条《毛诗》序高度吻合,而罕与三家《诗》遗文接近,可以作为郑玄注《礼》时得见《毛诗》序之确证;另一方面,《仪礼》注与《毛诗》序的差异,尤其是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多可以在《仪礼》的具体情境中得到合理的解释。由此,《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可以获得重建,《三礼注》与三家《诗》之关系亦当重估。对于郑玄《三礼》注何以异于《毛诗》笺,以及《毛诗》笺何以异于毛传,应当走出三家《诗》的笼罩和今古文之争的格套,回到《三礼》和《毛诗》的语境中寻找答案。

Abstract

The prevailing assertion that Zheng Xuan郑玄used the Three Schools’ Odes三家《诗》 rather than the MaoOdes毛诗 in his Three Rites Commentary三礼注 misreads its sole historical source. Evidence from Zheng’s Yili Commentary仪礼注demonstrates that he had access to the Mao Odes. Most divergences between the Yili Commentary and the Mao Odes’ prefaces can be reasonably explained through the contexts of the Yili.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Zheng’s Three Rites Commentary and the Mao Odes can be reconstructed, and its link to the Three Schools’ Odes reassessed. To understand Zheng’s commentary, we must move beyond the constraints of the Three Schools’ Odes and the framework of the Old/New Text Controversy今古文, and return to the immediate context of the texts themselves.

关键词

郑玄 / 《仪礼注》 / 《毛诗》 / 三家《诗》

Key words

Zheng Xuan / Yili Commentary / Mao Odes / Three Schools’ O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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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霖. 重审《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以《仪礼注》为中心[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66(01): 93-105 DOI:10.11714/jsysu.sse.2026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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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郑玄《三礼注》与《毛诗》之间的关系,素有“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用三家《诗》注《礼》”的说法,几乎成为经学史研究中的“常识”。笔者曾考察此说的形成,乃是由孔颖达、贾公彦等撰疏人及王应麟、陈乔枞等三家《诗》辑佚者,出于弥缝郑学内部差异或分别《诗》派等动机,相继利用并曲解《郑志》的结果1。实际上,此说的惟一史源《郑志》,其原意是“注《礼记》时未得《毛传》”。早期典籍存在经、传别行的现象,郑玄只说未得《毛传》,是否已经得见单行的《毛诗》经、序呢?已有学者提出这一观点,但尚未作出有效的证明2。有望成为郑玄注《礼》时得见《毛诗》之确证的,是《仪礼》注与十四条《毛诗》序的高度吻合。

一、《仪礼》注所言诗旨多与《毛诗》序相同

《仪礼·乡饮酒》《燕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诗,又歌《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三诗,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及《召南·鹊巢》《采蘩》《采 》六诗,郑注所言诗旨,与此十二篇《毛诗》的诗序几乎全同。此前讨论《礼》注与《诗》笺关系的学者,多注意到此十二篇的相似之处,但往往未作仔细推敲3,更未辨明二者的差异。在此不避冗赘,按照《仪礼》用乐次第将十二篇分为三、三、六共三组,又及《酌》与《时迈》二篇为第四组,本章对比其《礼》注与《毛》序之异同,再于下章解释产生差异的缘由。

1.《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第一组诗的《仪礼》注是:

《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修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

《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

《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咨谋于贤知,而以自光明也。4

郑注除了用篇题《鹿鸣》等至“乐歌也”赅括全篇诗旨,还以“此采其”发语,撮述第一、二组凡六诗与燕礼情境有关的内容。由于“此采其”以下往往溢出《毛》序所指,二者无法作有效对比,故不在此讨论。

第一组对应的《毛》序,节录其可资对比的部分是:

《鹿鸣》,燕群臣嘉宾也。

《四牡》,劳使臣之来也。

《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也。5

二者大体相同。《仪礼》注所言诗旨,较《毛》序所多者有三,但均未构成显著的差异。一是言《鹿鸣》《四牡》多主语“君”字。据《天保》序“君能下下以成其政”,可知篇次在《天保》以前的《鹿鸣》《四牡》等五诗,都以人君为主体,其诗序无“君”字的,只是省文,涵义完全一致。二是《仪礼》注言《鹿鸣》所多“讲道修政”,可以兼容于诗序。至于何以特言“讲道修政”,将在下章讨论。三是《仪礼》注的“四方之宾”,虽在理论上可以涵盖于《鹿鸣》序的“嘉宾”之中,但实与《毛诗》有所不同,留待下章辨析。

2.《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

第二组诗的《仪礼》注是:

《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

《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6

,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燕乐也。

《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7

第二组对应的《毛》序为:

《鱼丽》,美万物盛多,能备礼也。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始于忧勤,终于逸乐,故美万物盛多,可以告于神明矣。

《南有嘉鱼》,乐与贤也。大平之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也。

《南山有台》,乐得贤也。得贤,则能为邦家立大平之基矣。8

二者大体相同。其差别主要在于《鱼丽》是否当“大平”之时,按照郑玄对“大平”的理解,《仪礼》注与《毛》序有所不同(按照《毛》序原意则未必不同)。另外,《南山有台》诗序所言大平之基究竟是不是贤者,郑玄注《礼》时应认为是,《礼》注同于《毛》序,后来笺《诗》时则对《毛》序作出了新奇的理解。俱详下章。

3.《周南》《召南》六篇

第三组诗的《仪礼》注是:

《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

《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卷耳》言后妃之志。

《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 》言大夫之妻能其法度。

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耳,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于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

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

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9

郑注言此六篇诗旨,与《毛》序极为接近,仅存在个别字眼的差异。如《毛》序《葛覃》“职”作“本”,《采 》无“卿”字,“修”作“循”,说详下章。

述六篇诗旨之后,郑注总体描述《周南》《召南》的来历,从而揭示此六篇讲夫妇之道的诗,既与《仪礼》情境没有直接关系,何得施于燕礼。最后,论诸侯燕礼可以“逮下”用“乡乐”(第三组诗),乡饮酒礼可以“进取”用《小雅》(一、二组诗)。这些叙述相当于第一、二组的“此采其”句,主就《仪礼》情境而发。

其中,郑注总论《周南》《召南》,完全契合《毛诗》大序。大序作:

《关雎》《麟趾》之化,王者之风,故系之周公。南,言化自北而南也。《鹊巢》《驺虞》之德,诸侯之风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

《仪礼》注相当于是对《毛诗》大序的解释,将大序“先王”理解为大王、王季,将“王者”理解为文王。可以作为佐证的是,梁武帝问此诗序之义,李业兴即引郑玄《仪礼》注为对10

4.《酌》《时迈》

除了上述十二诗,还有《燕礼》“遂合乡乐,若舞则《勺》”,以及《大射仪》奏《肆夏》,两处郑注与《周颂·酌》《时迈》诗序相似,姑且将两诗合并为第四组。郑注作:

《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舞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11

《肆夏》,乐章名,今亡。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时迈》者,大平巡守祭山川之乐歌。其诗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12

两条注文“其诗曰”以下,亦就燕礼和大射情境而发,与“此采其”句相类。

与第四组诗对应的《毛》序是:

《酌》,告成《大武》也。13

《时迈》,巡守告祭望也。14

二者涵义大体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时迈》序言“柴望”,柴是祭天礼,望是祭山川礼,《仪礼》注只言“祭山川”,不言祭天。至于《礼》注言《时迈》有“大平”,则不违《毛诗》大序以《周颂》为“美盛德”“成功”之义。又,《仪礼》乐章名《勺》,与《毛诗》篇名《酌》不同,属于经书之间的原生差异,与郑玄的学术见解无涉。

5.三家遗说罕与《仪礼》注接近

经由四组对比,可知《仪礼》郑注赅括上述十四篇之诗旨,无不与《毛诗》序内容接近。同时,三家遗说惟《韩诗》说《时迈》为成王诗、《韩》《鲁诗》说驺虞为官名与《仪礼》注在表面上存在相似之处,未见与郑注十分接近、可以成为其注《礼》之依凭者。各篇之三家说,不在此一一赘引,试举数端以说明问题。

现存三家遗说皆以《关雎》为刺诗,迥异于毛。尤其是第三组《礼》注总论《周南》《召南》,与三家存在结构性的差异,除了援据《毛诗》序,无法想象还有其他可能。

又,《礼记·射义》“《采繁》者,乐不失职也”“《采 》者,乐循法也”,与第三组《仪礼》注“《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 》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相似,但《射义》“卿大夫以《采 》为节,士以《采繁》为节”,以《采蘩》“不失职”的主体为士,《采 》“循法”的主体为卿大夫,前者迥异于《仪礼》注。传世文献惟《毛诗》序以《采蘩》“不失职”者为国君夫人,与《仪礼》注完全一致;《毛诗》序又以《采 》“循法度”者为大夫之妻,较《射义》的卿大夫更接近《仪礼》注的“卿大夫之妻”。因知《仪礼》此注虽然参考了《射义》,《毛诗》序也是其不可或缺的依据。但《射义》不能算三家《诗》。

又,《左传》襄公四年及《国语·鲁语下》穆叔述《鹿鸣》《四牡》《皇皇者华》诗义,其中《四牡》《皇华》与第一组《礼》注接近,但《左传》《国语》不应视为三家义。

又,服虔注《左传》云:“自《鹿鸣》至《菁菁者莪》,道文、武修小政,定大乱,致大平,乐且有仪,是为正《小雅》。”15陈乔枞、王先谦等以为三家说(《鲁诗》)。果若如此,则三家论《鹿鸣》等篇,不独以《鹿鸣》为刺,也可能存在与《毛诗》相去不远的逸说。笔者认为,这一前提不能成立,服虔此说必本于《毛诗》序。《毛诗》序自《鱼丽》序言“文、武”后,此下各篇至《菁莪》序均不言何王之诗。其中《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序言“大平”,服虔认为文、武亦得当之16,故定诸篇皆承上为文、武诗而无成王诗;而郑玄认为惟周公、成王时得称“大平”,故《毛诗笺》《毛诗谱》以《嘉鱼》启下为成王诗17

皇甫谧云:“诗人歌武王之德,今《小雅》自《鱼丽》至《菁菁者莪》七篇是也。”陈乔枞定为《鲁诗》说,其实皇甫谧亦本于《毛诗》序,且对诗序的理解与服虔一致。只是服氏混言文、武,皇甫则析言武王。

服虔又注《左传》“为之歌《大雅》”云:“陈文王之德、武王之功,自《文王》以下至《凫鹥》,是为正《大雅》。”与郑玄《笺》《谱》以《生民》《行苇》《既醉》《凫鹥》及《假乐》至《卷阿》皆为成王诗不同,服虔以其中的《生民》《行苇》《既醉》《凫鹥》为文、武诗。服氏此说实亦本于《毛》序。考诗序于《生民》言“文、武”,《行苇》至《凫鹥》不言王世而其中的《既醉》《凫鹥》言“大平”,及《假乐》至《卷阿》则皆言“成王”,知服氏据诗序定《生民》为文、武诗,并以序无明文的《行苇》《既醉》《凫鹥》上承《生民》系于文、武;而郑氏以“大平”为周公之专属,故定此数篇为成王诗18。总之,由服虔两注及皇甫之说与《毛》序参观互证,可以确信服虔此注所据绝非三家。

又,《周颂》三十一篇诗序与蔡邕《独断》几乎全同,而朱彝尊、冯登府、陈乔枞等清儒据蔡邕手书熹平石经认定伯喈所习为《鲁诗》19,进而以《独断》所载《周颂》诗旨全部归为《鲁诗》说。果若如此,则《周颂》三十一篇之鲁、毛二家诗旨相差无几,第四组《礼》注的依据未必是《酌》及《时迈》序。然而,鲁、毛二家不太可能雷同至此。王谟、惠栋、钱大昕、钱熙祚、曾朴、近人程元敏等即认为《独断》抄自《毛诗》序20。惟《独断》与郑笺相涉者,程元敏以为是蔡邕晚年袭用笺说,马昕则认为《独断》成书当在《毛诗笺》以前,并判断其杂糅郑笺者系后人羼入21,马昕的判断更可信据22

现存三家遗说虽然不是汉代鲁、齐、韩《诗》学的全部,但《仪礼》注与之略微相似的仅有两条,未见吻合者,而与《毛诗》序差相仿佛者多达十四条,尤其是对《二南》整段叙述应该只能依据大序,最合理的解释就是郑玄注《仪礼》时得见《毛》序。

陈乔枞、王先谦等辑佚家先持有“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的成见,再以之为前提,只能将《礼》注与《毛诗》相合者一一判定为三家与毛同说,重塑了学界对三家《诗》的认识。其前提之谬误,笔者曾撰文辨析。如果不考虑该前提,面对《仪礼》注与十四条《毛诗》的雷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信不会有学者同意将其归为三家。《仪礼疏》及《毛诗正义》即判断诸诗之《仪礼》注所据为《毛诗》序。

6.《仪礼》注与《毛诗》相合者不应出于追改

如果不承认《仪礼》注用《毛诗》序,对于前述十余处雷同,除了毛与三家同说这一有乖常理的解释,在逻辑上尚存在另一种可能:郑玄得《毛诗》后追改《礼》注。《毛诗正义》即持此说。《毛诗·南陔》等篇“笙诗”序之“有其义而亡其辞”,《正义》曰:

此云“有其义”而乡饮酒之《礼》注皆云“今亡,其义未闻”,《郑志》答炅模云:“为《记注》时就卢君耳,先师亦然。后乃得毛公《传》,既古书,义又当,然《记注》已行,不复改之。”是注《礼》之时未见此序,故云“义未闻”也。彼注又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废弃”,以为孔子之前六篇已亡,亦为不见此序故也。案《仪礼》郑注解《关雎》《鹊巢》《鹿鸣》《四牡》之等皆取《诗》序为义,而云“未见《毛传》”者,注述大事,更须研精;得《毛传》之后,大误者追而正之,可知者不复改定故也。23

《毛诗正义》认为《仪礼》注与“笙诗”序的巨大差异,是“注《礼》之时未见此序”造成的;而《仪礼》注说《二南》《小雅》诸篇“皆取《诗》序为义”,乃是得《毛传》之后,据《毛》序追改的结果。

追改之说实不能成立。首先,此说与《郑志》所明言的“不复改之”相矛盾24。其次,《正义》的辩解“大误者追而正之,可知者不复改定”,持论标准含混不清。如果笙诗的存亡情况属于可以不改的“可知者”,为何前述十四篇的诗旨就成了必须改正的“大误”呢?最后,如果存在追改,又为何只改正诸篇诗旨,而 “此采其”以下对诗句的具体说解,六篇中有四篇与《诗》笺存在明显差别呢25?《毛诗正义》未能自圆其说。

此外,得见尚未亡佚之《韩诗》的《正义》作者提出追改之说,意味着比起《毛诗》序,《韩诗》与《仪礼》注存在较大差异。这是三家说难以成为《仪礼》注依据的又一佐证。

既然诸篇《毛》序与三家同说和追改说均不能成立,那么注《仪礼》时已见《毛诗》序,几乎就是仅存的可能了。此说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仪礼》注何以谓《南陔》等笙诗序亡佚。在讨论这一巨大差异之前,有必要先对四组《仪礼》注与《毛》序存在的各处微小差异作出说明,以确认二者的相似性。

二、《仪礼》注与《毛诗》序之差异多与《仪礼》情境有关

四组《仪礼》注与《毛诗》序之间的差异,几乎都可以在《仪礼》的具体情境中获得解释。

1.《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仪礼·燕礼》《乡饮酒礼》《大射仪》注言《鹿鸣》,均提及《毛》序所无的“四方之宾”和“讲道修政”。这难道是已佚的三家《诗》说明文而为郑注所援据吗?事实恐非如此。至少“四方之宾”不会来自《诗》说。

首先,着眼于《鹿鸣》诗义,诗中的“嘉宾”不应包括四方之宾,即别国来聘的使臣。《毛诗》不会如此,在《鱼丽》序所提示的“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这一《鹿鸣之什》的结构中,《鹿鸣》作为“治内”之诗,不容出现别国之臣。跳出《毛诗》的框架,也未见三家有任何必要引入四方之宾,很难想象那样的《诗》说如何在《鹿鸣》全诗中展开26。其次,立足于《燕礼》,公与臣下燕、公与四方之宾燕正是燕礼的不同类型。《燕礼》在叙述以臣下为宾的正礼之后,专立“公与客燕”一节,交代以别国使臣为宾时与正礼有何不同。《记》也载有“若与四方之宾燕”的相关事项。最后,综观四组,第三组《仪礼》注在解释《二南》六篇作为“乡乐”何得施于诸侯之燕礼时,结语“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亦特言“四方之宾”。玩彼注文意,乃以“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作为一、二、三组凡十二诗在《燕礼》中共享的情境,而不仅仅是《鹿鸣》一诗之义。故第一组《礼》注言《四牡》“以劳宾也”之“宾”,并非诗中的使臣,而系燕礼之宾。更明显的是,第二组《礼》注言《鱼丽》“所以优宾也”、第四组《礼》注言《肆夏》“奏此以延宾”,诗义固无涉于“宾”,“宾”必指燕礼及大射之宾27

因知《仪礼》注所屡言的“四方之宾”,当与“以劳宾”“以优宾”“以延宾”一致,系郑玄着眼于《仪礼》尤其是《燕礼》情境而造设,与原诗不存在对应关系,自然不会来自三家《诗》说。

明乎“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乃十二诗共享之情境,则知“讲道修政”是《礼》注对《鹿鸣》一诗的定位。如《大射仪》“乃歌《鹿鸣》三终”郑注所说:“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于讲道,略于劳苦与咨事。”28在相关《仪礼》语境中,《鹿鸣》《四牡》《皇华》各主一事。《鹿鸣》所主“讲道”,即《仪礼》注言嘉宾“示我以善道”,对应诗句“示我周行”。“修政”,盖指人君进而修政,与《天保》序总言《鹿鸣》等篇为“君能下下以成其政”相合。故而《鹿鸣》序所无的“讲道修政”,已寓于《毛诗》经、序之中,《仪礼》注不需别有所据。

2.《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

第二组《礼》注与《毛》序的区别在于前者以《鱼丽》当“大平”时,后者则系之于文、武。

《毛》序言“大平”凡五,分别是《小雅·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大雅·既醉》《凫鹥》《周颂·维天之命》,除《周颂》可推知《毛》序应系于周公、成王外,其余四篇皆缺乏证据,服虔和皇甫谧的理解未必不是诗序原意。若然,为《鱼丽》序增多“大平”二字,未必影响文意。《鱼丽》毛传即谓“大平而后微物众多”云云,所说与成王无涉。

尽管如此,郑玄既以周之大平专指周公、成王时,则《礼》注以《鱼丽》当大平,是其有意异于《毛》序。郑氏所以改易《毛》序者,原因有二。《仪礼》歌诗多三诗一组,一组取义多相连类。既然同组《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得称大平,则《鱼丽》亦不应有别,此其一。其二,如郑玄所说,“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29由于礼乐为周公致大平之制作,宜“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则有“大平”二字者于义更优。

另外,《礼》注言《南山有台》“以贤者为本”,与《毛》序相合,但后来郑玄笺《诗》时改变了对《毛》序的理解,转而以人君为本,迥异于《礼》注及毛传。究其原因,郑玄以《嘉鱼》至《菁莪》为成王《小雅》,诸篇除笙诗外,诗序皆以人君为主语,包括《嘉鱼》“乐与贤”,此《南山有台》“乐得贤”,《蓼萧》“泽及四海”,《湛露》“天子燕诸侯”,《彤弓》“天子赐有功诸侯”,《菁菁者莪》“乐育材”。郑玄着眼于《毛诗》诸序可能存在的隐性结构,立意彰显人君的主体性地位,故而特于《南山有台》笺标新立异,以人君为“邦家之基”“万寿无期”。

3.《周南》《召南》六篇

《仪礼》注谓《周南》为王后房中之乐歌、《召南》为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意味着合乐时以《周南》三诗为一组,《召南》三诗为又一组。两组之首篇,本来在《毛诗》序即存在对应关系。次篇《葛覃》序与《采蘩》序的对应关系不够明显,《礼》注改《葛覃》序“后妃之本”为“职”,既能呼应《采蘩》序之“不失职”,又不妨害《葛覃》诗义,可谓两全其美。设若改《采蘩》序之“职”字以从《葛覃》则不词,且割断了与《礼记·射义》“《采繁》者,乐不失职也”的联系,故不取。

《卷耳》序与《采 》序的差别较大,二者无法建立对应关系。《礼》注为《采 》序“大夫妻能循法度”增多一“卿”字,盖出于照应《射义》“卿大夫以《采 》为节”30。郑玄注《仪礼·燕礼》《乡饮酒礼》所以要照应《礼记·射义》者,《射义》指出大射与燕礼、乡射与乡饮酒礼存在天然的关联:

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故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31

且《乡射礼》亦合乐《周》《召》六篇,则《射义》相关内容与《燕礼》《乡饮酒礼》的关系不言而喻。一、二组歌《小雅》,系燕礼之正乐,《礼》注皆主“君臣之义”,尤其是《鱼丽》序原不言君臣,《礼》注则特言“优宾”,盖与《射义》此说不无关系。又,郑注似不应改“循”为“修”,与《射义》“《采 》者,乐循法也”不同。循、修二字汉隶只争一画,群书多相混32,疑《乡饮酒礼》《燕礼》此“修”字均为“循”字之讹。

《周》《召》六篇与燕礼没有直接关系。《礼》注总论《二南》,并引“刑于寡妻”为证,就是为了说明“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从而论证燕礼以六篇合乐的意义所在33。三家以《关雎》为刺诗,其义不容用于燕礼,故为郑注所不取。

4.《酌》《时迈》

《仪礼》注不从《时迈》序言燔柴祭天者,盖因诗文但见“及河乔岳”,可对应望祭山川,未见祭天之文。后来郑玄笺《诗》以序为纲,始以巡狩至方岳而封禅对应“柴”,并引《尧典》“东巡狩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为证,堪称妙解。注《礼》时,郑玄尚不主《毛诗》,对于不合《三礼》语境或者令《诗》义滞涩的四家《诗》说,可以凭己意去取。

《仪礼》注言《时迈》又较《毛》序增多“大平”二字,则是系于周公、成王,郑玄未取《左传》宣公十二年武王克商而作颂之说。《毛诗》序未明言《时迈》为成王诗。《国语·周语》以为周文公之颂,《韩诗》薛君传以为“美成王能奋舒文、武之道而行之”34。《礼》注言“大平”,虽未违《毛》序之义,却也可能参考了《国语》及《韩诗》。郑注所以不取武王作颂而系之周公、成王者,盖亦以礼乐为周公致大平所制作之意,于燕礼情境更为应景。

《勺》为《燕礼》中《万》舞时所奏,《肆夏》为《大射》延宾时所奏。第三组郑注谓“《颂》为天子之乐”,然而郑玄《三礼目录》以《燕礼》《大射》为诸侯礼。诸侯燕、射得以用《颂》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燕礼》注言《酌》“美王侯”、《大射》注言《时迈》“著宣王德”,均本于天子,同时带有“进取”之义。其注文“所以美王侯、劝有功”和“其著宣王德、劝贤与”都不会是某家《诗》说成文,而是针对《仪礼》情境对诗义作出的引申,故作疑辞“与”。

5.《驺虞》

《仪礼》注解《诗》,也有与《毛》序差别较大的,《驺虞》是其例,姑附于此。《乡射礼》奏《驺虞》,注云:

《驺虞》,《国风·召南》之诗篇也。《射义》曰:“《驺虞》者,乐官备也。”其诗有“一发五豝”“五豵”“于嗟驺虞”之言,乐得贤者众多,叹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节也,而用之者,方有乐贤之志,取其宜也。其他宾客、乡大夫则歌《采 》。35

《毛诗》序作:

《驺虞》,《鹊巢》之应也。《鹊巢》之化行,人伦既正,朝廷既治……仁如驺虞,则王道成也。36

许慎《五经异义》引三家说作:

今《诗》韩、鲁说:驺虞,天子掌鸟兽官。37

冯登府、陈乔枞等迳以《仪礼》注为三家,非是。“以充其官”固然与韩、鲁说以驺虞为官名不无相似,但“至仁之人”与毛序“仁如驺虞”的相似性亦不容否认,不应轻易断言郑注依据何家《诗》说。实际上,此注乃据《射义》解《驺虞》,甚至可以说,以《驺虞》解《射义》“乐官备也”。比起照搬某家《诗》说,《射义》无疑最为契合《乡射》之义。若然,注文引《射义》以下,全就乡射情境而发。郑注以“一发五豝”“五豵”喻“得贤者众多”,以“于嗟驺虞”喻“叹思至仁之人”38,盖谓祈盼至仁之人亦能如众贤一样为人君所用,凡此,都是引申甚至重构诗义以贯彻《射义》“乐官备也”之旨。注文“此天子之射节也”以下,亦用《射义》(及《周礼》)“天子以《驺虞》为节”“卿大夫以《采 》为节”之义。《射义》自然不必与某家《诗》说一致;郑玄以《驺虞》解《射义》,亦不必专主某家《诗》说,四家成说都不过备参考耳。如果一定要比较郑玄此注与各家《诗》说的距离,《礼》注解“驺虞”更接近毛序的仁兽,而不取韩、鲁说的鸟兽官之意。

6.《礼注》解《诗》的基本原则

总之,前述《仪礼》注与《毛诗》序之间的差异,几乎都可以在燕、射之礼的情境中获得解释39,而不必依据别家《诗》说。且《驺虞》和《时迈》的三家遗说与《仪礼》注的相似点很少,无法成为郑注的确切依据。由此可以确认,《毛诗》序必定是《仪礼注》解《诗》的主要依据。

同时,经由本章的分析,可知郑玄注《礼》时解《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解《诗》,礼书在此形同于《诗》的上下文,那么注家解《诗》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令诗义与礼书语境相适,进而充实礼义,而不是自顾自地呈现《诗》的“本义”。在此过程中,郑玄于四家《诗》的态度应是择善而用之,并不坚持某家之义,否则就有可能削足适履,牺牲礼义。

至于《仪礼》注何以一边倒地采纳《毛诗》序,可能是由《仪礼》在《三礼》中独特的用诗场景和《毛诗》序的特质决定的。诸篇在三家或为刺诗,而在《毛诗》皆为“正经”,后者更契合燕礼主客尽欢的情境。且《毛诗》序具有强烈的体系性特征,尤以《风》之《二南》和《小雅·鹿鸣之什》最为典型。一旦接受了《关雎》序说,就不得不接受与《关雎》序环环相扣的《葛覃》《卷耳》序,以及与《周南》相呼应的《召南》诸序。而《燕礼》歌乐多成组使用邻近诗篇,整体性地采用《毛》序,便成为了自然的选择。

《仪礼》注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也与此不无关系。

三、《仪礼》注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

1.《礼》注言笙诗迥异于《毛》序

《仪礼·乡饮酒》《燕礼》在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后,笙奏《南陔》《白华》《华黍》。随后,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对于《南陔》《白华》《华黍》及《由庚》《崇丘》《由仪》这两组以笙吹奏之诗,各处郑注皆云:

皆《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间五篇而已,此其信也。40

郑注坚信六笙诗在周公时尚在,推测其亡佚发生在孔子之前,其诗旨于今亦“未闻”41

而《毛诗》序却备载其诗旨,作:

《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孝子之洁白也。《华黍》,时和岁丰,宜黍稷也。有其义而亡其辞。

《由庚》,万物得由其道也。《崇丘》,万物得极其高大也。《由仪》,万物之生各得其宜也42

。有其义而亡其辞。43

对于笙诗诗旨的存亡,《礼》注与《毛》序迥然不同。

倘如前文所论证的那样,郑玄注《仪礼》时已见《毛诗》序,又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呢?对于本文所持论点,这是最为棘手的难题。如果承认其时郑玄得见《毛》序,则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郑玄所见诗序局限于三百五篇,不具备笙诗序。二是郑玄得见笙诗序,但出于某种原因,不认可序说。

在讨论两种可能性以前,有必要说明郑注称笙诗“此《小雅》篇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得见笙诗序。可相类比的是,《燕礼·记》“升歌《鹿鸣》,下管《新宫》”郑注:“《新宫》,《小雅》逸篇也。”郑玄何以知《新宫》在《小雅》,如贾疏所说:“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鸣》而言。《鹿鸣》是《小雅》,明《新宫》《小雅》可知。”44 同理,郑玄知笙诗在《小雅》,可以着眼于燕礼用乐的规律,由与笙诗相配的第一、二组诗篇均在《小雅》推知,不必援据《毛诗》序。

2.诗序的文献形态

按照前一种假说,倘若郑玄所见《毛》序不含笙诗,便可以完美地解决问题。一个可能的佐证是,两组笙诗序末尾的“有其义而亡其辞”,按照《毛诗》内部的设定,不可能出自作序者之手。诗辞既已亡佚45,诗序又从何而来呢46?此语只能出于后人对诗序的维护。故《毛诗正义》谓“此二句毛氏著之也”47,《仪礼疏》称“此是毛公续序”48,均认为“有其义而亡其辞”乃毛公笔,非诗序原有。由于笙诗序可能羼入了毛公笔49,故郑玄未得毛传时所见诗序,也许未经毛公整理,此本是否有可能不含笙诗序呢?一个可能的反例是,《毛诗》郑笺云:

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于其篇端云。50

郑玄笺《诗》以诗序为纲,必须维护序文源自孔子的神圣属性,故而只得将笙诗的亡佚时间由《礼》注的孔子前改为孔子后。笺文进一步解释笙诗何以亡其辞却能存其义时,提出“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意味着六篇笙诗序与三百五篇序同为一卷。尽管这是郑玄为了维护诗序的正确性而作出的辩解,不必真的见到三百一十一篇序的单行本,郑玄笺《诗》时所据诗序的文献形态,实为“各置于其篇端”的经、传合编本,然而设若郑玄注《礼》时见到的诗序不含笙诗,则笺《诗》时没有理由不怀疑笙诗序出于毛公杜撰——正如他批评毛公篡改了《十月之交》等四篇《小雅》的篇次及诗序那样。郑笺既然对笙诗序深信不疑,并试图据此恢复孔子的《小雅》旧第及什首,表明其注《礼》时所见诗序,不论是单行本还是马融注本中的诗序,都不应不含笙诗。

3.郑玄所谓“未闻”

前一假说未能成立,那么惟一的可能就是郑玄注《礼》时得见笙诗序。若然,又何以“未闻”其义呢?首先应该明确“未闻”的涵义。

“未闻”在郑玄著述中无虑数十见51,除了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示不知、不明,也可以表示知晓相关学说但未能确定的“存疑”之意。最典型的例证是《仪礼·士丧礼》注:“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着 头矣。自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也。”52对于免的形制,明明存在礼家旧说,郑玄却说“未闻”,是其不信旧说。又引《丧服小记》推测免状当如 头,与旧说不同53

又,《礼记·丧大记》注“里椁之物,虞筐之文,未闻也”,《正义》曰:“卢氏虽有解释,郑云未闻,今略卢氏不录也。”54卢植《礼记注》为郑注所本,此云未闻,是不取其说。

又,《乐记》之《南风》歌,注云“其辞未闻也”,《正义》曰:“如郑此言,则非《诗·凯风》之篇也。熊氏以为《凯风》,非矣。案《圣证论》引《尸子》及《家语》难郑云:‘昔者舜弹五弦之琴,其辞曰:……郑云其辞未闻,失其义也。’今案马昭云:‘《家语》,王肃所增加,非郑所见。又《尸子》杂说,不可取证正经,故言未闻也。’”55盖郑玄不信《尸子》等杂说,故言未闻。

除了上述例证,郑玄还有一些类似的表达。《月令》注“今《月令》云王萯生,《夏小正》云王萯秀,未闻孰是”56,可知郑所谓未闻有未能确定之意。又,郑玄《驳五经异义》之驳语每称“玄之闻也”,并非“我听说、知道”的意思,而是表示“我认为”,从反面说明郑玄会以“闻”字表达意见。

此外,郑氏之师马融已以“未闻”表达“无取”“未敢专从”之意57。又,深谙郑学的敖继公《仪礼集说》对于《仪礼》贽用雉、用雁、用羔的寓意,每云“其义未闻”,其实郑注皆有说,是敖氏亦以未闻表达否定意见。

由此可知,郑玄谓笙诗“其义未闻”,可以表达听闻其说但不予采信的意思。朱子云:“小序于此六笙诗皆著其义,盖序者以意言之,今郑此注云其义未闻,则亦不敢信其说矣。”58对“未闻”的理解正符合郑氏原意。

4.郑玄何以不信笙诗序

明确了郑玄称“其义未闻”与其得见笙诗序并不矛盾,本文的难题便转化为郑玄注《礼》时何以不信笙诗序。

《燕礼》情境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射义》指出燕礼的本质是“明君臣之义也”。如上章所论,“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乃是一、二、三组诗篇在《燕礼》中共享的情境。其中一、二组《小雅》序除《鱼丽》外,本来即涉及君臣,正与燕礼相契,郑注只需对诗序略作调整。至于第三组《二南》序皆言王后、夫人之类,本与燕礼无关,盖又由于三家之说更不切用,郑注只得从“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的角度,着力论证燕礼以之合乐的必要性。

明乎此,则知与第一组诗相配的《南陔》《白华》序言孝子,实在与君臣燕饮格格不入。郑玄无法以之注《礼》,也无法在无辞的情况下凭空修剪诗旨以迁就礼书。同时,《礼》注谓笙诗亡于孔子之前,则不认为笙诗序为子夏所传,可知对于四家之中《毛诗》独有的笙诗之义,郑玄注《礼》时对其来源犹有疑虑。

笙诗序既不合于《燕礼》情境,其来源又惹人生疑,这是笔者目前能够对郑注“其义未闻”作出的最为合理的解释。至此,“郑玄注《仪礼》时得见《毛诗》序”存在的疑难,几乎全部廓清。

5.笙诗序的由来及立意

最后,虽与郑玄没有直接关系,仍有必要追究笙诗序的由来及立意,以期略窥全豹。

尽管《毛诗》煞有介事地营造了辞亡而序存的叙事,实际上,六笙诗序的内容无不从篇题中敷衍而来,这在三百篇中殊为少见,因知作序者必然未见到诗辞。宋儒郑樵、李樗、王质等已有此见59。对于篇题如何演成诗序,王质云:

《南陔》,南者,夏也,养也;陔者,戒也,遂以为孝子之戒养。《白华》,白者,洁也;华者,采也,遂以为孝子之洁白。《华黍》则以时和岁丰宜黍稷言之,盖不时和岁丰则黍无华也……由庚者,道也,遂以为万物由道。崇者,高也;丘者,大也,遂以为万物极其高大。仪者,宜也,遂以为万物得宜。60

所言甚是。兹就相对晦涩的《南陔》《由庚》略作补充。

“南”与慈爱、孝养有关。《乐记》“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注云:“南风,长养之风也,以言父母之长养己。”张守节《史记正义》云:“《南风》是孝子之诗也。南风养万物,而孝子歌之,言得父母生长,如万物得南风也。”61又,《邶风·凯风》序:“美孝子也。”诗云“凯风自南”,毛传:“南风谓之凯风,乐夏之长养。”笺云:“以凯风喻宽仁之母。”62

“陔”或通“祴”,有戒义。《周礼·春官·钟师》九夏中之《祴夏》,杜子春、郑玄以为即《陔夏》。《乡饮酒礼》“宾出奏《陔》”,注云:“陔之言戒也。”

“庚”有道义。《左传》成公十八年“塞夷庚”,注云:“吴、晋往来之要道。”《小尔雅·广言》:“庚,道也。”

然而,笙诗篇题的字面涵义,尚不足以揭示关于序说由来的全部奥秘。南、陔、庚的取义都相对冷僻,《南陔》何以特言孝子?《白华》无南字,何以亦言孝子63?《由庚》等三篇何以皆言万物?要回答这些问题,需着眼于作序者的立意。

作序者的立意很可能指向《仪礼》。三家无笙诗,早期传世文献惟《仪礼》与《毛诗》具足六笙诗,且二者篇题及次序全同,又均以《南陔》《白华》《华黍》为一组、《由庚》《崇丘》《由仪》为一组,且与《鹿鸣》《鱼丽》等第一、二组诗的相对位置关系亦较为接近。凡此种种,着实过于巧合。尊信《毛诗》者,固然可以提出二者同出于王官、经圣人手定等理由解释二者的雷同,然而历史的真相却是笙诗序乃由篇题敷衍而来。既然如此,就不能再盲信其传承有自,而应采用有罪推定,质疑其篇题、篇次及分组的来历。《仪礼》很可能就是其真正的依据。

笙诗序以三篇为一组,且《南陔》组主题相近、《由庚》组主题相同,正与《仪礼》的用乐方式相吻合。疑作序者乃针对《仪礼》情境、敷衍篇题以成序说。其立意在于契合《仪礼》,篇题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素材。正如郑玄《三礼注》解《诗》乃着眼于礼书语境,四家诗说不过是发明礼义的素材。

不同于郑玄的是,《南陔》组似乎立足于《乡饮酒礼》。《乡饮酒义》云:“乡饮酒之礼……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64养老和孝弟是乡饮酒礼一体两面的主题,《南陔》之“南”正可以与之相牵合,《南陔》序言孝养盖出于此。《白华》篇题本无特定意义,可以承前篇言孝子。《华黍》不言孝子者,盖因作序者以乡饮酒礼行于仲秋或蜡祭时,“华黍”的字面涵义即可应景,便未勉强以孝养解之。凡此,皆与郑注立足于《燕礼》解诸诗、以《乡饮酒礼》为进取的解释路径存在错位。

《由庚》组言万物者,盖以《仪礼》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用《由庚》组与《鱼丽》组相配,作为领首的《鱼丽》序“美万物盛多”既言万物,作序者便使《由庚》组因之。殊不知郑注尚嫌《鱼丽》序所言“万物”不及《南有嘉鱼》《南山有台》二篇言“大平”,遂改《鱼丽》序以就二篇,则《由庚》组之序说未契其意,也在情理之中。

总之,由作序者立意的角度,可以解释笙诗序何以如此。序《诗》者和注《礼》者均立意于《仪礼》,却在具体环节上发生错位,这或许是“其义未闻”背后的故事。

结 语

郑学的融贯性、体系性特征,已为学界熟知。而其《三礼注》与《毛诗笺》之间的众多差异,是郑学体系中刺耳的异调。对此,清代以来学者多认为“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用三家《诗》注《礼》”,三家《诗》逐渐成为解决郑学内部牴牾乃至《毛诗》传、笺差异的“万能药”。尽管三家《诗》多已亡佚,但此说的对错并非死无对证。笔者曾通过考察此说史源《郑志》之原意,论证此说不过是捕风捉影,实则缺乏确切依据,然而犹未能推翻此说。本文则通过《仪礼注》论证郑玄注《礼》时得见《毛诗》,从而彻底推翻成说,重建《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

郑玄《仪礼》注所言《鹿鸣》等十四篇之诗旨皆与《毛诗》序相合,而未见与之如此接近的三家《诗》说。且《仪礼》注与《毛诗》序之间的各处差异,尤其是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几乎都可以由《仪礼》情境获得合理的解释。由此足以证明,郑玄注《仪礼》时必然得见《毛诗》序。

其时郑玄是否一并见到了《毛诗》经文呢?《汉志》著录鲁、齐、韩三家《诗经》二十八卷,《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二十九卷本盖与三家经文同为二十八卷,则序别为一卷。郑玄注《礼》时未得毛传,其所见《毛诗》序,可能出于与《故训传》别行者,也可能是党锢前就有机会见到的马融注本中的诗序。总之,应该也兼具《毛诗》经文。可以作为佐证的是,《仪礼》注引《周颂·酌》《时迈》及《大雅·思齐》诗句即与今本《毛诗》一致。

尽管郑玄《仪礼》注引《诗》说《诗》多与《毛诗》经、序相同,可是《礼记》注则多有不同,由此是否说明注《礼记》时未见《毛诗》经、序呢?郑玄注《礼》主要在党锢逃难期间,《三礼注》之间也有很强的系统性,因而本文由《仪礼注》获得的结论,也应适用于《周礼》《礼记注》。要之,郑玄注《礼》时着眼于礼书语境,且并未专主某家《诗》说,四家皆不过是其释礼的材料,而非制约因素。尤其是《礼记》引《诗》多断章取义,注家必然无法纯用任何一家《诗》说。甚至为了契合礼书语境,郑玄常常像《乡射》注言《驺虞》那样作创造性地解读。故不能以《周礼》《礼记注》与《毛诗》的差异作为未见《毛诗》之证,否则,正与以《仪礼注》与三家《诗》的众多差异作为未见三家之证同样荒谬。

前人谈《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无论持何种见解,无不注重鲁、齐、韩之家法及三家与毛的今古分别。在家法取径及今古框架中65,郑玄一味地被当作学说的接受者和复述者,其能动性遭到忽视,这无疑与郑玄折衷今古、会通家派的经学史地位相矛盾,遮蔽了郑玄应有的光辉。

本文证明郑玄注《仪礼》时必定援据了《毛诗》序,且很可能得见《毛诗》经文,则《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可以获得重建,《三礼注》与三家《诗》之关系亦当予以重估。对于诸如郑玄《三礼》注何以异于《毛诗》笺、《毛诗》笺何以异于毛传之类复杂问题,不容再以“郑用三家《诗》”这一“万能药”来搪塞,是时候走出家法的笼罩和今古文之争的格套,回到《三礼》和《毛诗》的语境中寻找答案。或许这会给讨论汉代三家《诗》、家法乃至今古学问题带来不少麻烦,却正是解经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毛诗传笺》经学体系研究”(23BZW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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