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郑玄《三礼注》与《毛诗》之间的关系,素有“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用三家《诗》注《礼》”的说法,几乎成为经学史研究中的“常识”。笔者曾考察此说的形成,乃是由孔颖达、贾公彦等撰疏人及王应麟、陈乔枞等三家《诗》辑佚者,出于弥缝郑学内部差异或分别《诗》派等动机,相继利用并曲解《郑志》的结果
11 学术史回顾及拙见,参李霖:《重审〈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以〈郑志·答炅模〉为中心》,《传统文化研究》2023年第1期。
。实际上,此说的惟一史源《郑志》,其原意是“注《礼记》时未得《毛传》”。早期典籍存在经、传别行的现象,郑玄只说未得《毛传》,是否已经得见单行的《毛诗》经、序呢?已有学者提出这一观点,但尚未作出有效的证明
22 参罗健蔚:《郑玄〈三礼注〉说〈诗〉引〈诗〉之研究》第六章第一节,《中国学术思想研究辑刊》二六编第1册,新北:花木兰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7年,第169-182页。对罗健蔚等学者所举证据的检讨,除了本文外,另见拙文《重审〈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以〈郑志·答炅模〉为中心》,《传统文化研究》2023年第1期。
。有望成为郑玄注《礼》时得见《毛诗》之确证的,是《仪礼》注与十四条《毛诗》序的高度吻合。
一、《仪礼》注所言诗旨多与《毛诗》序相同
《仪礼·乡饮酒》《燕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诗,又歌《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三诗,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及《召南·鹊巢》《采蘩》《采

》六诗,郑注所言诗旨,与此十二篇《毛诗》的诗序几乎全同。此前讨论《礼》注与《诗》笺关系的学者,多注意到此十二篇的相似之处,但往往未作仔细推敲
33 学界大约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以陈乔枞、王先谦为代表的治三家《诗》者,认为郑玄用三家注《礼》,而这十数篇诗,三家恰与毛同说。二是《毛诗正义》认为这十余处《仪礼》注,系郑玄得《毛诗》后所追改。对这两种说法的反驳,见本章第五、六节。三是黄以周《儆季文钞》认为郑玄注《礼记》多用三家,后习《毛诗》,而注《仪礼》纯用毛义,是注《仪礼》晚于《礼记》之证。此说的问题在于无法解释《仪礼》注于“笙诗”何以谓“其义未闻”,迥异于毛。罗健蔚也认为《仪礼》注用毛义,但对笙诗问题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答。
,更未辨明二者的差异。在此不避冗赘,按照《仪礼》用乐次第将十二篇分为三、三、六共三组,又及《酌》与《时迈》二篇为第四组,本章对比其《礼》注与《毛》序之异同,再于下章解释产生差异的缘由。
1.《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第一组诗的《仪礼》注是:
《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修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
《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
《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咨谋于贤知,而以自光明也。44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4《乡饮酒礼》,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34页;卷6《燕礼》,第80页。其中《鹿鸣》又见卷7《大射仪》,第98页。
郑注除了用篇题《鹿鸣》等至“乐歌也”赅括全篇诗旨,还以“此采其”发语,撮述第一、二组凡六诗与燕礼情境有关的内容。由于“此采其”以下往往溢出《毛》序所指,二者无法作有效对比,故不在此讨论。
第一组对应的《毛》序,节录其可资对比的部分是:
《鹿鸣》,燕群臣嘉宾也。
《四牡》,劳使臣之来也。
《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也。55 郑玄注:《毛诗传笺》卷9,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207-210页。
二者大体相同。《仪礼》注所言诗旨,较《毛》序所多者有三,但均未构成显著的差异。一是言《鹿鸣》《四牡》多主语“君”字。据《天保》序“君能下下以成其政”,可知篇次在《天保》以前的《鹿鸣》《四牡》等五诗,都以人君为主体,其诗序无“君”字的,只是省文,涵义完全一致。二是《仪礼》注言《鹿鸣》所多“讲道修政”,可以兼容于诗序。至于何以特言“讲道修政”,将在下章讨论。三是《仪礼》注的“四方之宾”,虽在理论上可以涵盖于《鹿鸣》序的“嘉宾”之中,但实与《毛诗》有所不同,留待下章辨析。
2.《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
第二组诗的《仪礼》注是:
《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
《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66 “君子有酒”是《嘉鱼》诗句,并非《礼》注多于《诗》序的内容。
,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燕乐也。
《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77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4,第35页;卷6,第81页。《礼记·乡饮酒义》孔疏引《乡饮酒礼》郑注与此文全同。
第二组对应的《毛》序为:
《鱼丽》,美万物盛多,能备礼也。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始于忧勤,终于逸乐,故美万物盛多,可以告于神明矣。
《南有嘉鱼》,乐与贤也。大平之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也。
《南山有台》,乐得贤也。得贤,则能为邦家立大平之基矣。88 郑玄注:《毛诗传笺》卷9-10,第223-228页。标点有调整。
二者大体相同。其差别主要在于《鱼丽》是否当“大平”之时,按照郑玄对“大平”的理解,《仪礼》注与《毛》序有所不同(按照《毛》序原意则未必不同)。另外,《南山有台》诗序所言大平之基究竟是不是贤者,郑玄注《礼》时应认为是,《礼》注同于《毛》序,后来笺《诗》时则对《毛》序作出了新奇的理解。俱详下章。
3.《周南》《召南》六篇
第三组诗的《仪礼》注是:
《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
《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
《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
》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
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耳,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于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
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
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99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4,第35-36页;卷6,第81页。其中六篇之义又见于《礼记·乡饮酒义》孔疏引《乡饮酒礼》注,与此文相同;对《周南》《召南》的整体叙述,又略见于《乡射礼》注。
郑注言此六篇诗旨,与《毛》序极为接近,仅存在个别字眼的差异。如《毛》序《葛覃》“职”作“本”,《采

》无“卿”字,“修”作“循”,说详下章。
述六篇诗旨之后,郑注总体描述《周南》《召南》的来历,从而揭示此六篇讲夫妇之道的诗,既与《仪礼》情境没有直接关系,何得施于燕礼。最后,论诸侯燕礼可以“逮下”用“乡乐”(第三组诗),乡饮酒礼可以“进取”用《小雅》(一、二组诗)。这些叙述相当于第一、二组的“此采其”句,主就《仪礼》情境而发。
其中,郑注总论《周南》《召南》,完全契合《毛诗》大序。大序作:
《关雎》《麟趾》之化,王者之风,故系之周公。南,言化自北而南也。《鹊巢》《驺虞》之德,诸侯之风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
《仪礼》注相当于是对《毛诗》大序的解释,将大序“先王”理解为大王、王季,将“王者”理解为文王。可以作为佐证的是,梁武帝问此诗序之义,李业兴即引郑玄《仪礼》注为对
1010 魏收:《魏书》卷84《儒林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63页。
。
4.《酌》《时迈》
除了上述十二诗,还有《燕礼》“遂合乡乐,若舞则《勺》”,以及《大射仪》奏《肆夏》,两处郑注与《周颂·酌》《时迈》诗序相似,姑且将两诗合并为第四组。郑注作:
《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舞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1111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6,第87页。
《肆夏》,乐章名,今亡。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时迈》者,大平巡守祭山川之乐歌。其诗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1212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7,第92页。
两条注文“其诗曰”以下,亦就燕礼和大射情境而发,与“此采其”句相类。
与第四组诗对应的《毛》序是:
《酌》,告成《大武》也。13
《时迈》,巡守告祭柴望也。14
二者涵义大体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时迈》序言“柴望”,柴是祭天礼,望是祭山川礼,《仪礼》注只言“祭山川”,不言祭天。至于《礼》注言《时迈》有“大平”,则不违《毛诗》大序以《周颂》为“美盛德”“成功”之义。又,《仪礼》乐章名《勺》,与《毛诗》篇名《酌》不同,属于经书之间的原生差异,与郑玄的学术见解无涉。
5.三家遗说罕与《仪礼》注接近
经由四组对比,可知《仪礼》郑注赅括上述十四篇之诗旨,无不与《毛诗》序内容接近。同时,三家遗说惟《韩诗》说《时迈》为成王诗、《韩》《鲁诗》说驺虞为官名与《仪礼》注在表面上存在相似之处,未见与郑注十分接近、可以成为其注《礼》之依凭者。各篇之三家说,不在此一一赘引,试举数端以说明问题。
现存三家遗说皆以《关雎》为刺诗,迥异于毛。尤其是第三组《礼》注总论《周南》《召南》,与三家存在结构性的差异,除了援据《毛诗》序,无法想象还有其他可能。
又,《礼记·射义》“《采繁》者,乐不失职也”“《采

》者,乐循法也”,与第三组《仪礼》注“《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

》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相似,但《射义》“卿大夫以《采

》为节,士以《采繁》为节”,以《采蘩》“不失职”的主体为士,《采

》“循法”的主体为卿大夫,前者迥异于《仪礼》注。传世文献惟《毛诗》序以《采蘩》“不失职”者为国君夫人,与《仪礼》注完全一致;《毛诗》序又以《采

》“循法度”者为大夫之妻,较《射义》的卿大夫更接近《仪礼》注的“卿大夫之妻”。因知《仪礼》此注虽然参考了《射义》,《毛诗》序也是其不可或缺的依据。但《射义》不能算三家《诗》。
又,《左传》襄公四年及《国语·鲁语下》穆叔述《鹿鸣》《四牡》《皇皇者华》诗义,其中《四牡》《皇华》与第一组《礼》注接近,但《左传》《国语》不应视为三家义。
又,服虔注《左传》云:“自《鹿鸣》至《菁菁者莪》,道文、武修小政,定大乱,致大平,乐且有仪,是为正《小雅》。”
1515 孔颖达:《南宋刊单疏本毛诗正义》卷15,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2年,第140页。下引皇甫谧、服虔出处同此。案标点本多在“文武”后断句,是不明其义为周文王、武王。
陈乔枞、王先谦等以为三家说(《鲁诗》)。果若如此,则三家论《鹿鸣》等篇,不独以《鹿鸣》为刺,也可能存在与《毛诗》相去不远的逸说。笔者认为,这一前提不能成立,服虔此说必本于《毛诗》序。《毛诗》序自《鱼丽》序言“文、武”后,此下各篇至《菁莪》序均不言何王之诗。其中《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序言“大平”,服虔认为文、武亦得当之
1616 与服虔相似,《白虎通·礼乐》以“太平乃制礼作乐”,谓“武王曰《象》者,象太平而作乐,示已太平也”,以武王当太平。陈立:《白虎通疏证》卷3,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98、103页。
,故定诸篇皆承上为文、武诗而无成王诗;而郑玄认为惟周公、成王时得称“大平”,故《毛诗笺》《毛诗谱》以《嘉鱼》启下为成王诗
1717 准确地说,《鱼丽》之后的《南陔》等三笙诗,郑玄仍以为武王诗。《崇丘》《嘉鱼》以下,郑玄以为成王诗。
。
皇甫谧云:“诗人歌武王之德,今《小雅》自《鱼丽》至《菁菁者莪》七篇是也。”陈乔枞定为《鲁诗》说,其实皇甫谧亦本于《毛诗》序,且对诗序的理解与服虔一致。只是服氏混言文、武,皇甫则析言武王。
服虔又注《左传》“为之歌《大雅》”云:“陈文王之德、武王之功,自《文王》以下至《凫鹥》,是为正《大雅》。”与郑玄《笺》《谱》以《生民》《行苇》《既醉》《凫鹥》及《假乐》至《卷阿》皆为成王诗不同,服虔以其中的《生民》《行苇》《既醉》《凫鹥》为文、武诗。服氏此说实亦本于《毛》序。考诗序于《生民》言“文、武”,《行苇》至《凫鹥》不言王世而其中的《既醉》《凫鹥》言“大平”,及《假乐》至《卷阿》则皆言“成王”,知服氏据诗序定《生民》为文、武诗,并以序无明文的《行苇》《既醉》《凫鹥》上承《生民》系于文、武;而郑氏以“大平”为周公之专属,故定此数篇为成王诗
1818 关于郑玄可能的考虑因素,可参《毛诗正义》引服虔、皇甫谧说后的驳正之语。
。总之,由服虔两注及皇甫之说与《毛》序参观互证,可以确信服虔此注所据绝非三家。
又,《周颂》三十一篇诗序与蔡邕《独断》几乎全同,而朱彝尊、冯登府、陈乔枞等清儒据蔡邕手书熹平石经认定伯喈所习为《鲁诗》
1919 参朱彝尊《经义考》卷99末、冯登府《三家诗异文疏证补遗·鲁诗》及《三家诗遗说》卷8、陈寿祺陈乔枞《鲁诗遗说考》卷6。其中,陈乔枞判断蔡邕习《鲁诗》,在定熹平石经之外另有一些依据,例如蔡邕《琴操》言《鹿鸣》与《史记》相合,而陈氏推测《史记》用《鲁诗》。
,进而以《独断》所载《周颂》诗旨全部归为《鲁诗》说。果若如此,则《周颂》三十一篇之鲁、毛二家诗旨相差无几,第四组《礼》注的依据未必是《酌》及《时迈》序。然而,鲁、毛二家不太可能雷同至此。王谟、惠栋、钱大昕、钱熙祚、曾朴、近人程元敏等即认为《独断》抄自《毛诗》序
2020 见程元敏:《诗序新考》,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第146页。
。惟《独断》与郑笺相涉者,程元敏以为是蔡邕晚年袭用笺说,马昕则认为《独断》成书当在《毛诗笺》以前,并判断其杂糅郑笺者系后人羼入
2121 马昕:《蔡邕〈独断〉所载〈周颂〉序说辨疑——兼论〈独断〉的窜乱迹象》,《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马昕的判断更可信据
2222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王应麟《玉海》卷51著录《独断》:“其书间有颠错,嘉祐中余择中更为次序,释以已说,故别本题《新定独断》。”(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第968页)余择中新定本是已知最早的《独断》整理本,已经羼入了“已说”。又,王应麟未将《独断》辑入《诗考》,当以为《毛诗》说。
。
现存三家遗说虽然不是汉代鲁、齐、韩《诗》学的全部,但《仪礼》注与之略微相似的仅有两条,未见吻合者,而与《毛诗》序差相仿佛者多达十四条,尤其是对《二南》整段叙述应该只能依据大序,最合理的解释就是郑玄注《仪礼》时得见《毛》序。
陈乔枞、王先谦等辑佚家先持有“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的成见,再以之为前提,只能将《礼》注与《毛诗》相合者一一判定为三家与毛同说,重塑了学界对三家《诗》的认识。其前提之谬误,笔者曾撰文辨析。如果不考虑该前提,面对《仪礼》注与十四条《毛诗》的雷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信不会有学者同意将其归为三家。《仪礼疏》及《毛诗正义》即判断诸诗之《仪礼》注所据为《毛诗》序。
6.《仪礼》注与《毛诗》相合者不应出于追改
如果不承认《仪礼》注用《毛诗》序,对于前述十余处雷同,除了毛与三家同说这一有乖常理的解释,在逻辑上尚存在另一种可能:郑玄得《毛诗》后追改《礼》注。《毛诗正义》即持此说。《毛诗·南陔》等篇“笙诗”序之“有其义而亡其辞”,《正义》曰:
此云“有其义”而乡饮酒之《礼》注皆云“今亡,其义未闻”,《郑志》答炅模云:“为《记注》时就卢君耳,先师亦然。后乃得毛公《传》,既古书,义又当,然《记注》已行,不复改之。”是注《礼》之时未见此序,故云“义未闻”也。彼注又云“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废弃”,以为孔子之前六篇已亡,亦为不见此序故也。案《仪礼》郑注解《关雎》《鹊巢》《鹿鸣》《四牡》之等皆取《诗》序为义,而云“未见《毛传》”者,注述大事,更须研精;得《毛传》之后,大误者追而正之,可知者不复改定故也。2323 孔颖达:《南宋刊单疏本毛诗正义》卷16,第165页。
《毛诗正义》认为《仪礼》注与“笙诗”序的巨大差异,是“注《礼》之时未见此序”造成的;而《仪礼》注说《二南》《小雅》诸篇“皆取《诗》序为义”,乃是得《毛传》之后,据《毛》序追改的结果。
追改之说实不能成立。首先,此说与《郑志》所明言的“不复改之”相矛盾
2424 与此类似,对于郑玄《论语》注与《关雎》序笺的差异,《郑志》亦云:“《论语注》人间行久,义或宜然,故不复定,以遗后说。”《毛诗注疏》卷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册,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第20页。
。其次,《正义》的辩解“大误者追而正之,可知者不复改定”,持论标准含混不清。如果笙诗的存亡情况属于可以不改的“可知者”,为何前述十四篇的诗旨就成了必须改正的“大误”呢?最后,如果存在追改,又为何只改正诸篇诗旨,而 “此采其”以下对诗句的具体说解,六篇中有四篇与《诗》笺存在明显差别呢
2525 《仪礼》注“此采其”以下言《鹿鸣》,与毛传合而与郑笺大异,参李霖:《〈风〉〈雅〉〈颂〉首篇郑笺阐微》,《中华文史论丛》2025年第1期;言《四牡》之“谂”字,与毛传合而与郑笺异;言《皇华》,与传、笺均有所不同;言《鱼丽》《嘉鱼》与传、笺合;言《南山有台》,与毛传合而与郑笺大异。
?《毛诗正义》未能自圆其说。
此外,得见尚未亡佚之《韩诗》的《正义》作者提出追改之说,意味着比起《毛诗》序,《韩诗》与《仪礼》注存在较大差异。这是三家说难以成为《仪礼》注依据的又一佐证。
既然诸篇《毛》序与三家同说和追改说均不能成立,那么注《仪礼》时已见《毛诗》序,几乎就是仅存的可能了。此说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仪礼》注何以谓《南陔》等笙诗序亡佚。在讨论这一巨大差异之前,有必要先对四组《仪礼》注与《毛》序存在的各处微小差异作出说明,以确认二者的相似性。
二、《仪礼》注与《毛诗》序之差异多与《仪礼》情境有关
四组《仪礼》注与《毛诗》序之间的差异,几乎都可以在《仪礼》的具体情境中获得解释。
1.《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仪礼·燕礼》《乡饮酒礼》《大射仪》注言《鹿鸣》,均提及《毛》序所无的“四方之宾”和“讲道修政”。这难道是已佚的三家《诗》说明文而为郑注所援据吗?事实恐非如此。至少“四方之宾”不会来自《诗》说。
首先,着眼于《鹿鸣》诗义,诗中的“嘉宾”不应包括四方之宾,即别国来聘的使臣。《毛诗》不会如此,在《鱼丽》序所提示的“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这一《鹿鸣之什》的结构中,《鹿鸣》作为“治内”之诗,不容出现别国之臣。跳出《毛诗》的框架,也未见三家有任何必要引入四方之宾,很难想象那样的《诗》说如何在《鹿鸣》全诗中展开
2626 此外,《左传》襄公四年及《国语·鲁语下》以《鹿鸣》《四牡》《皇华》施于别国,与《礼》注的“四方之宾”有近似之处。然而其中的《鹿鸣》用于“君所以嘉寡君也”“君之所以嘉先君之好也”,指向国君,而非使臣,与《礼》注不同。
。其次,立足于《燕礼》,公与臣下燕、公与四方之宾燕正是燕礼的不同类型。《燕礼》在叙述以臣下为宾的正礼之后,专立“公与客燕”一节,交代以别国使臣为宾时与正礼有何不同。《记》也载有“若与四方之宾燕”的相关事项。最后,综观四组,第三组《仪礼》注在解释《二南》六篇作为“乡乐”何得施于诸侯之燕礼时,结语“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亦特言“四方之宾”。玩彼注文意,乃以“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作为一、二、三组凡十二诗在《燕礼》中共享的情境,而不仅仅是《鹿鸣》一诗之义。故第一组《礼》注言《四牡》“以劳宾也”之“宾”,并非诗中的使臣,而系燕礼之宾。更明显的是,第二组《礼》注言《鱼丽》“所以优宾也”、第四组《礼》注言《肆夏》“奏此以延宾”,诗义固无涉于“宾”,“宾”必指燕礼及大射之宾
2727 与此不同的是,第二组《礼》注言《嘉鱼》“与之燕乐也”对应诗句“嘉宾式燕以乐”。
。
因知《仪礼》注所屡言的“四方之宾”,当与“以劳宾”“以优宾”“以延宾”一致,系郑玄着眼于《仪礼》尤其是《燕礼》情境而造设,与原诗不存在对应关系,自然不会来自三家《诗》说。
明乎“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乃十二诗共享之情境,则知“讲道修政”是《礼》注对《鹿鸣》一诗的定位。如《大射仪》“乃歌《鹿鸣》三终”郑注所说:“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于讲道,略于劳苦与咨事。”
2828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7,第98页。
在相关《仪礼》语境中,《鹿鸣》《四牡》《皇华》各主一事。《鹿鸣》所主“讲道”,即《仪礼》注言嘉宾“示我以善道”,对应诗句“示我周行”。“修政”,盖指人君进而修政,与《天保》序总言《鹿鸣》等篇为“君能下下以成其政”相合。故而《鹿鸣》序所无的“讲道修政”,已寓于《毛诗》经、序之中,《仪礼》注不需别有所据。
2.《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
第二组《礼》注与《毛》序的区别在于前者以《鱼丽》当“大平”时,后者则系之于文、武。
《毛》序言“大平”凡五,分别是《小雅·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大雅·既醉》《凫鹥》《周颂·维天之命》,除《周颂》可推知《毛》序应系于周公、成王外,其余四篇皆缺乏证据,服虔和皇甫谧的理解未必不是诗序原意。若然,为《鱼丽》序增多“大平”二字,未必影响文意。《鱼丽》毛传即谓“大平而后微物众多”云云,所说与成王无涉。
尽管如此,郑玄既以周之大平专指周公、成王时,则《礼》注以《鱼丽》当大平,是其有意异于《毛》序。郑氏所以改易《毛》序者,原因有二。《仪礼》歌诗多三诗一组,一组取义多相连类。既然同组《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得称大平,则《鱼丽》亦不应有别,此其一。其二,如郑玄所说,“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
2929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4,第35页;卷6,第81页。
由于礼乐为周公致大平之制作,宜“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则有“大平”二字者于义更优。
另外,《礼》注言《南山有台》“以贤者为本”,与《毛》序相合,但后来郑玄笺《诗》时改变了对《毛》序的理解,转而以人君为本,迥异于《礼》注及毛传。究其原因,郑玄以《嘉鱼》至《菁莪》为成王《小雅》,诸篇除笙诗外,诗序皆以人君为主语,包括《嘉鱼》“乐与贤”,此《南山有台》“乐得贤”,《蓼萧》“泽及四海”,《湛露》“天子燕诸侯”,《彤弓》“天子赐有功诸侯”,《菁菁者莪》“乐育材”。郑玄着眼于《毛诗》诸序可能存在的隐性结构,立意彰显人君的主体性地位,故而特于《南山有台》笺标新立异,以人君为“邦家之基”“万寿无期”。
3.《周南》《召南》六篇
《仪礼》注谓《周南》为王后房中之乐歌、《召南》为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意味着合乐时以《周南》三诗为一组,《召南》三诗为又一组。两组之首篇,本来在《毛诗》序即存在对应关系。次篇《葛覃》序与《采蘩》序的对应关系不够明显,《礼》注改《葛覃》序“后妃之本”为“职”,既能呼应《采蘩》序之“不失职”,又不妨害《葛覃》诗义,可谓两全其美。设若改《采蘩》序之“职”字以从《葛覃》则不词,且割断了与《礼记·射义》“《采繁》者,乐不失职也”的联系,故不取。
《卷耳》序与《采

》序的差别较大,二者无法建立对应关系。《礼》注为《采

》序“大夫妻能循法度”增多一“卿”字,盖出于照应《射义》“卿大夫以《采

》为节”
3030 《周礼·钟师》作“凡射……卿大夫奏《采》”,《乐师》作“凡射……大夫以《采》为节”,《射人》作“孤卿大夫……乐以《采》”。
。郑玄注《仪礼·燕礼》《乡饮酒礼》所以要照应《礼记·射义》者,《射义》指出大射与燕礼、乡射与乡饮酒礼存在天然的关联:
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故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3131 《礼记》卷20,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860页。
且《乡射礼》亦合乐《周》《召》六篇,则《射义》相关内容与《燕礼》《乡饮酒礼》的关系不言而喻。一、二组歌《小雅》,系燕礼之正乐,《礼》注皆主“君臣之义”,尤其是《鱼丽》序原不言君臣,《礼》注则特言“优宾”,盖与《射义》此说不无关系。又,郑注似不应改“循”为“修”,与《射义》“《采

》者,乐循法也”不同。循、修二字汉隶只争一画,群书多相混
3232 参王念孙《读书杂志·管子》卷1《循误为修》,《续修四库全书》第115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6-87页。
,疑《乡饮酒礼》《燕礼》此“修”字均为“循”字之讹。
《周》《召》六篇与燕礼没有直接关系。《礼》注总论《二南》,并引“刑于寡妻”为证,就是为了说明“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从而论证燕礼以六篇合乐的意义所在
3333 郑玄没有简单地采用“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的解释策略,而是令“乡乐”与燕礼建立了内在的联系。同时,郑注《乡饮酒礼》仍然立足于燕礼来解释乡乐,不如《乡射礼》注妥帖。
。三家以《关雎》为刺诗,其义不容用于燕礼,故为郑注所不取。
4.《酌》《时迈》
《仪礼》注不从《时迈》序言燔柴祭天者,盖因诗文但见“及河乔岳”,可对应望祭山川,未见祭天之文。后来郑玄笺《诗》以序为纲,始以巡狩至方岳而封禅对应“柴”,并引《尧典》“东巡狩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为证,堪称妙解。注《礼》时,郑玄尚不主《毛诗》,对于不合《三礼》语境或者令《诗》义滞涩的四家《诗》说,可以凭己意去取。
《仪礼》注言《时迈》又较《毛》序增多“大平”二字,则是系于周公、成王,郑玄未取《左传》宣公十二年武王克商而作颂之说。《毛诗》序未明言《时迈》为成王诗。《国语·周语》以为周文公之颂,《韩诗》薛君传以为“美成王能奋舒文、武之道而行之”
3434 范晔:《后汉书》卷63《李固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077页。
。《礼》注言“大平”,虽未违《毛》序之义,却也可能参考了《国语》及《韩诗》。郑注所以不取武王作颂而系之周公、成王者,盖亦以礼乐为周公致大平所制作之意,于燕礼情境更为应景。
《勺》为《燕礼》中《万》舞时所奏,《肆夏》为《大射》延宾时所奏。第三组郑注谓“《颂》为天子之乐”,然而郑玄《三礼目录》以《燕礼》《大射》为诸侯礼。诸侯燕、射得以用《颂》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燕礼》注言《酌》“美王侯”、《大射》注言《时迈》“著宣王德”,均本于天子,同时带有“进取”之义。其注文“所以美王侯、劝有功”和“其著宣王德、劝贤与”都不会是某家《诗》说成文,而是针对《仪礼》情境对诗义作出的引申,故作疑辞“与”。
5.《驺虞》
《仪礼》注解《诗》,也有与《毛》序差别较大的,《驺虞》是其例,姑附于此。《乡射礼》奏《驺虞》,注云:
《驺虞》,《国风·召南》之诗篇也。《射义》曰:“《驺虞》者,乐官备也。”其诗有“一发五豝”“五豵”“于嗟驺虞”之言,乐得贤者众多,叹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节也,而用之者,方有乐贤之志,取其宜也。其他宾客、乡大夫则歌《采
》。3535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5,第62页。
《毛诗》序作:
《驺虞》,《鹊巢》之应也。《鹊巢》之化行,人伦既正,朝廷既治……仁如驺虞,则王道成也。36
许慎《五经异义》引三家说作:
今《诗》韩、鲁说:驺虞,天子掌鸟兽官。3737 郑玄注,贾公彦疏:《景宋八行本周礼疏》卷27,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1325页。
冯登府、陈乔枞等迳以《仪礼》注为三家,非是。“以充其官”固然与韩、鲁说以驺虞为官名不无相似,但“至仁之人”与毛序“仁如驺虞”的相似性亦不容否认,不应轻易断言郑注依据何家《诗》说。实际上,此注乃据《射义》解《驺虞》,甚至可以说,以《驺虞》解《射义》“乐官备也”。比起照搬某家《诗》说,《射义》无疑最为契合《乡射》之义。若然,注文引《射义》以下,全就乡射情境而发。郑注以“一发五豝”“五豵”喻“得贤者众多”,以“于嗟驺虞”喻“叹思至仁之人”
3838 《礼记·射义》注云:“乐官备者,谓《驺虞》曰‘壹发五豝’,喻得贤者多也;‘于嗟乎驺虞’,叹仁人也。”《礼记》卷20,第861页。
,盖谓祈盼至仁之人亦能如众贤一样为人君所用,凡此,都是引申甚至重构诗义以贯彻《射义》“乐官备也”之旨。注文“此天子之射节也”以下,亦用《射义》(及《周礼》)“天子以《驺虞》为节”“卿大夫以《采

》为节”之义。《射义》自然不必与某家《诗》说一致;郑玄以《驺虞》解《射义》,亦不必专主某家《诗》说,四家成说都不过备参考耳。如果一定要比较郑玄此注与各家《诗》说的距离,《礼》注解“驺虞”更接近毛序的仁兽,而不取韩、鲁说的鸟兽官之意。
6.《礼注》解《诗》的基本原则
总之,前述《仪礼》注与《毛诗》序之间的差异,几乎都可以在燕、射之礼的情境中获得解释
3939 郑玄以乡饮酒礼用《小雅》属于“进取”,故《乡饮酒》的情境并不重要。
,而不必依据别家《诗》说。且《驺虞》和《时迈》的三家遗说与《仪礼》注的相似点很少,无法成为郑注的确切依据。由此可以确认,《毛诗》序必定是《仪礼注》解《诗》的主要依据。
同时,经由本章的分析,可知郑玄注《礼》时解《诗》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解《诗》,礼书在此形同于《诗》的上下文,那么注家解《诗》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令诗义与礼书语境相适,进而充实礼义,而不是自顾自地呈现《诗》的“本义”。在此过程中,郑玄于四家《诗》的态度应是择善而用之,并不坚持某家之义,否则就有可能削足适履,牺牲礼义。
至于《仪礼》注何以一边倒地采纳《毛诗》序,可能是由《仪礼》在《三礼》中独特的用诗场景和《毛诗》序的特质决定的。诸篇在三家或为刺诗,而在《毛诗》皆为“正经”,后者更契合燕礼主客尽欢的情境。且《毛诗》序具有强烈的体系性特征,尤以《风》之《二南》和《小雅·鹿鸣之什》最为典型。一旦接受了《关雎》序说,就不得不接受与《关雎》序环环相扣的《葛覃》《卷耳》序,以及与《周南》相呼应的《召南》诸序。而《燕礼》歌乐多成组使用邻近诗篇,整体性地采用《毛》序,便成为了自然的选择。
《仪礼》注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也与此不无关系。
三、《仪礼》注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
1.《礼》注言笙诗迥异于《毛》序
《仪礼·乡饮酒》《燕礼》在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后,笙奏《南陔》《白华》《华黍》。随后,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对于《南陔》《白华》《华黍》及《由庚》《崇丘》《由仪》这两组以笙吹奏之诗,各处郑注皆云:
皆《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后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间五篇而已,此其信也。4040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4,第35页;卷6,第81页。
郑注坚信六笙诗在周公时尚在,推测其亡佚发生在孔子之前,其诗旨于今亦“未闻”
4141 “义”指诗旨,《毛诗》之序也可称为“义”。对于《仪礼》注多用《毛》序却谓笙诗“其义未闻”,罗健蔚认为:“可能的推测,是六篇笙诗已经不存其辞,空有篇名,与《关雎》等的情形有异,即使存有《毛诗序》对诗旨的概括,却无诗辞以详证其实,因此郑玄说‘其义未闻’,即诗辞之义已不见闻。然而,郑玄真正的取舍态度为何?目前不得而知。”见罗健蔚:《郑玄〈三礼注〉说〈诗〉引〈诗〉之研究》,第177页。罗氏对“义”的解读不确,今不从其说。
。
而《毛诗》序却备载其诗旨,作:
《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孝子之洁白也。《华黍》,时和岁丰,宜黍稷也。有其义而亡其辞。
《由庚》,万物得由其道也。《崇丘》,万物得极其高大也。《由仪》,万物之生各得其宜也42。有其义而亡其辞。4343 郑玄注:《毛诗传笺》卷9,第225页;卷10,第229页。
对于笙诗诗旨的存亡,《礼》注与《毛》序迥然不同。
倘如前文所论证的那样,郑玄注《仪礼》时已见《毛诗》序,又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呢?对于本文所持论点,这是最为棘手的难题。如果承认其时郑玄得见《毛》序,则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郑玄所见诗序局限于三百五篇,不具备笙诗序。二是郑玄得见笙诗序,但出于某种原因,不认可序说。
在讨论两种可能性以前,有必要说明郑注称笙诗“此《小雅》篇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得见笙诗序。可相类比的是,《燕礼·记》“升歌《鹿鸣》,下管《新宫》”郑注:“《新宫》,《小雅》逸篇也。”郑玄何以知《新宫》在《小雅》,如贾疏所说:“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鸣》而言。《鹿鸣》是《小雅》,明《新宫》《小雅》可知。”
4444 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4册,台北:艺文印书馆,2007年,第180页。
同理,郑玄知笙诗在《小雅》,可以着眼于燕礼用乐的规律,由与笙诗相配的第一、二组诗篇均在《小雅》推知,不必援据《毛诗》序。
2.诗序的文献形态
按照前一种假说,倘若郑玄所见《毛》序不含笙诗,便可以完美地解决问题。一个可能的佐证是,两组笙诗序末尾的“有其义而亡其辞”,按照《毛诗》内部的设定,不可能出自作序者之手。诗辞既已亡佚
4545 尽管用笙吹奏的《南陔》等篇可能本来即不具备诗辞,然而诗序“亡其辞”必指亡佚,而非无辞之意。《仪礼经传通解》等书引刘敞云:“小序云有其义而亡其辞,亡谓本无,非亡逸之亡也。”(《影印宋刊元明递修本仪礼经传通解正续编》正编卷7,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4页)不符合诗序原意。
,诗序又从何而来呢
4646 在此讨论的是《毛诗》内部的理论设定。如果从外部审视《毛诗》,笔者认为作序者一定没有见到诗辞,说详本章末节。
?此语只能出于后人对诗序的维护。故《毛诗正义》谓“此二句毛氏著之也”
4747 孔颖达:《南宋刊单疏本毛诗正义》卷16,第164页。
,《仪礼疏》称“此是毛公续序”
4848 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9,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4册,第93页。
,均认为“有其义而亡其辞”乃毛公笔,非诗序原有。由于笙诗序可能羼入了毛公笔
4949 需要说明的是,笙诗序在逻辑层级上存在“续序”,于诗序中最为特殊。对于三百五篇序是否存在首序、续序,笔者与学界主流意见不同,而与唐人义疏一致,认为不存在这一区分。贾疏所谓续序也仅指“有其义而亡其辞”。
,故郑玄未得毛传时所见诗序,也许未经毛公整理,此本是否有可能不含笙诗序呢?一个可能的反例是,《毛诗》郑笺云:
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于其篇端云。50
郑玄笺《诗》以诗序为纲,必须维护序文源自孔子的神圣属性,故而只得将笙诗的亡佚时间由《礼》注的孔子前改为孔子后。笺文进一步解释笙诗何以亡其辞却能存其义时,提出“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意味着六篇笙诗序与三百五篇序同为一卷。尽管这是郑玄为了维护诗序的正确性而作出的辩解,不必真的见到三百一十一篇序的单行本,郑玄笺《诗》时所据诗序的文献形态,实为“各置于其篇端”的经、传合编本,然而设若郑玄注《礼》时见到的诗序不含笙诗,则笺《诗》时没有理由不怀疑笙诗序出于毛公杜撰——正如他批评毛公篡改了《十月之交》等四篇《小雅》的篇次及诗序那样。郑笺既然对笙诗序深信不疑,并试图据此恢复孔子的《小雅》旧第及什首,表明其注《礼》时所见诗序,不论是单行本还是马融注本中的诗序,都不应不含笙诗。
3.郑玄所谓“未闻”
前一假说未能成立,那么惟一的可能就是郑玄注《礼》时得见笙诗序。若然,又何以“未闻”其义呢?首先应该明确“未闻”的涵义。
“未闻”在郑玄著述中无虑数十见
5151 略见于李云光《三礼郑氏学发凡》第六章第二十三节《自谓未闻以置之》、张舜徽《郑学丛著·郑氏经注释例》十五《阙疑例》。
,除了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示不知、不明,也可以表示知晓相关学说但未能确定的“存疑”之意。最典型的例证是《仪礼·士丧礼》注:“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着

头矣。自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也。”
5252 郑玄注:《覆宋严州本仪礼郑注》卷12,第191页。
对于免的形制,明明存在礼家旧说,郑玄却说“未闻”,是其不信旧说。又引《丧服小记》推测免状当如

头,与旧说不同
53。
又,《礼记·丧大记》注“里椁之物,虞筐之文,未闻也”,《正义》曰:“卢氏虽有解释,郑云未闻,今略卢氏不录也。”
5454 《影印南宋越刊八行本礼记正义》卷5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52页。
卢植《礼记注》为郑注所本,此云未闻,是不取其说。
又,《乐记》之《南风》歌,注云“其辞未闻也”,《正义》曰:“如郑此言,则非《诗·凯风》之篇也。熊氏以为《凯风》,非矣。案《圣证论》引《尸子》及《家语》难郑云:‘昔者舜弹五弦之琴,其辞曰:……郑云其辞未闻,失其义也。’今案马昭云:‘《家语》,王肃所增加,非郑所见。又《尸子》杂说,不可取证正经,故言未闻也。’”
5555 《影印南宋越刊八行本礼记正义》卷48,第1044页。
盖郑玄不信《尸子》等杂说,故言未闻。
除了上述例证,郑玄还有一些类似的表达。《月令》注“今《月令》云王萯生,《夏小正》云王萯秀,未闻孰是”
56,可知郑所谓未闻有未能确定之意。又,郑玄《驳五经异义》之驳语每称“玄之闻也”,并非“我听说、知道”的意思,而是表示“我认为”,从反面说明郑玄会以“闻”字表达意见。
此外,郑氏之师马融已以“未闻”表达“无取”“未敢专从”之意
5757 陆德明:《经典释文》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页。
。又,深谙郑学的敖继公《仪礼集说》对于《仪礼》贽用雉、用雁、用羔的寓意,每云“其义未闻”,其实郑注皆有说,是敖氏亦以未闻表达否定意见。
由此可知,郑玄谓笙诗“其义未闻”,可以表达听闻其说但不予采信的意思。朱子云:“小序于此六笙诗皆著其义,盖序者以意言之,今郑此注云其义未闻,则亦不敢信其说矣。”
5858 《影印宋刊元明递修本仪礼经传通解正续编》正编卷7,第205页。朱子“盖序者以意言之”是怀疑作序者仅从篇题附会序说(参本章末节注释),“今郑此注云其义未闻,则亦不敢信其说矣”,认为郑玄看穿了作序者的伎俩,故而不信序说。倘如朱子所言,则郑玄后来笺《诗》,便是假戏真做了,本文不取朱子之说。
对“未闻”的理解正符合郑氏原意。
4.郑玄何以不信笙诗序
明确了郑玄称“其义未闻”与其得见笙诗序并不矛盾,本文的难题便转化为郑玄注《礼》时何以不信笙诗序。
《燕礼》情境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射义》指出燕礼的本质是“明君臣之义也”。如上章所论,“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乃是一、二、三组诗篇在《燕礼》中共享的情境。其中一、二组《小雅》序除《鱼丽》外,本来即涉及君臣,正与燕礼相契,郑注只需对诗序略作调整。至于第三组《二南》序皆言王后、夫人之类,本与燕礼无关,盖又由于三家之说更不切用,郑注只得从“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的角度,着力论证燕礼以之合乐的必要性。
明乎此,则知与第一组诗相配的《南陔》《白华》序言孝子,实在与君臣燕饮格格不入。郑玄无法以之注《礼》,也无法在无辞的情况下凭空修剪诗旨以迁就礼书。同时,《礼》注谓笙诗亡于孔子之前,则不认为笙诗序为子夏所传,可知对于四家之中《毛诗》独有的笙诗之义,郑玄注《礼》时对其来源犹有疑虑。
笙诗序既不合于《燕礼》情境,其来源又惹人生疑,这是笔者目前能够对郑注“其义未闻”作出的最为合理的解释。至此,“郑玄注《仪礼》时得见《毛诗》序”存在的疑难,几乎全部廓清。
5.笙诗序的由来及立意
最后,虽与郑玄没有直接关系,仍有必要追究笙诗序的由来及立意,以期略窥全豹。
尽管《毛诗》煞有介事地营造了辞亡而序存的叙事,实际上,六笙诗序的内容无不从篇题中敷衍而来,这在三百篇中殊为少见,因知作序者必然未见到诗辞。宋儒郑樵、李樗、王质等已有此见
5959 郑樵已根据《诗经》篇题的命名规律,指出“此六章有题无诗,作序者但考两字,便率意作一篇之序”,李樗由此指出笙诗序“皆是意度之耳”,见李樗、黄櫄:《毛诗集解》卷20,清康熙十九年(1680)《通志堂经解》本,第22B页。
。对于篇题如何演成诗序,王质云:
《南陔》,南者,夏也,养也;陔者,戒也,遂以为孝子之戒养。《白华》,白者,洁也;华者,采也,遂以为孝子之洁白。《华黍》则以时和岁丰宜黍稷言之,盖不时和岁丰则黍无华也……由庚者,道也,遂以为万物由道。崇者,高也;丘者,大也,遂以为万物极其高大。仪者,宜也,遂以为万物得宜。6060 王质:《诗总闻》卷10,清乾隆中武英殿木活字《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第3-4页。
所言甚是。兹就相对晦涩的《南陔》《由庚》略作补充。
“南”与慈爱、孝养有关。《乐记》“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注云:“南风,长养之风也,以言父母之长养己。”张守节《史记正义》云:“《南风》是孝子之诗也。南风养万物,而孝子歌之,言得父母生长,如万物得南风也。”
6161 司马迁:《史记》卷24《乐书》,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417页。
又,《邶风·凯风》序:“美孝子也。”诗云“凯风自南”,毛传:“南风谓之凯风,乐夏之长养。”笺云:“以凯风喻宽仁之母。”
62“陔”或通“祴”,有戒义。《周礼·春官·钟师》九夏中之《祴夏》,杜子春、郑玄以为即《陔夏》。《乡饮酒礼》“宾出奏《陔》”,注云:“陔之言戒也。”
“庚”有道义。《左传》成公十八年“塞夷庚”,注云:“吴、晋往来之要道。”《小尔雅·广言》:“庚,道也。”
然而,笙诗篇题的字面涵义,尚不足以揭示关于序说由来的全部奥秘。南、陔、庚的取义都相对冷僻,《南陔》何以特言孝子?《白华》无南字,何以亦言孝子
6363 姜炳璋《诗序广义》曾提出类似的疑问,并举出《汉广》等篇题与诗旨相似之例,试图证明作序者已诵笙诗全文,而非凿空杜撰。胡承珙《毛诗后笺》赞同姜氏说。案,六篇笙诗之义皆与篇题有关,如此巧合,实在匪夷所思,其必出于杜撰无疑。
?《由庚》等三篇何以皆言万物?要回答这些问题,需着眼于作序者的立意。
作序者的立意很可能指向《仪礼》。三家无笙诗,早期传世文献惟《仪礼》与《毛诗》具足六笙诗,且二者篇题及次序全同,又均以《南陔》《白华》《华黍》为一组、《由庚》《崇丘》《由仪》为一组,且与《鹿鸣》《鱼丽》等第一、二组诗的相对位置关系亦较为接近。凡此种种,着实过于巧合。尊信《毛诗》者,固然可以提出二者同出于王官、经圣人手定等理由解释二者的雷同,然而历史的真相却是笙诗序乃由篇题敷衍而来。既然如此,就不能再盲信其传承有自,而应采用有罪推定,质疑其篇题、篇次及分组的来历。《仪礼》很可能就是其真正的依据。
笙诗序以三篇为一组,且《南陔》组主题相近、《由庚》组主题相同,正与《仪礼》的用乐方式相吻合。疑作序者乃针对《仪礼》情境、敷衍篇题以成序说。其立意在于契合《仪礼》,篇题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素材。正如郑玄《三礼注》解《诗》乃着眼于礼书语境,四家诗说不过是发明礼义的素材。
不同于郑玄的是,《南陔》组似乎立足于《乡饮酒礼》。《乡饮酒义》云:“乡饮酒之礼……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
64养老和孝弟是乡饮酒礼一体两面的主题,《南陔》之“南”正可以与之相牵合,《南陔》序言孝养盖出于此。《白华》篇题本无特定意义,可以承前篇言孝子。《华黍》不言孝子者,盖因作序者以乡饮酒礼行于仲秋或蜡祭时,“华黍”的字面涵义即可应景,便未勉强以孝养解之。凡此,皆与郑注立足于《燕礼》解诸诗、以《乡饮酒礼》为进取的解释路径存在错位。
《由庚》组言万物者,盖以《仪礼》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用《由庚》组与《鱼丽》组相配,作为领首的《鱼丽》序“美万物盛多”既言万物,作序者便使《由庚》组因之。殊不知郑注尚嫌《鱼丽》序所言“万物”不及《南有嘉鱼》《南山有台》二篇言“大平”,遂改《鱼丽》序以就二篇,则《由庚》组之序说未契其意,也在情理之中。
总之,由作序者立意的角度,可以解释笙诗序何以如此。序《诗》者和注《礼》者均立意于《仪礼》,却在具体环节上发生错位,这或许是“其义未闻”背后的故事。
结 语
郑学的融贯性、体系性特征,已为学界熟知。而其《三礼注》与《毛诗笺》之间的众多差异,是郑学体系中刺耳的异调。对此,清代以来学者多认为“郑玄注《礼》时未见《毛诗》,用三家《诗》注《礼》”,三家《诗》逐渐成为解决郑学内部牴牾乃至《毛诗》传、笺差异的“万能药”。尽管三家《诗》多已亡佚,但此说的对错并非死无对证。笔者曾通过考察此说史源《郑志》之原意,论证此说不过是捕风捉影,实则缺乏确切依据,然而犹未能推翻此说。本文则通过《仪礼注》论证郑玄注《礼》时得见《毛诗》,从而彻底推翻成说,重建《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
郑玄《仪礼》注所言《鹿鸣》等十四篇之诗旨皆与《毛诗》序相合,而未见与之如此接近的三家《诗》说。且《仪礼》注与《毛诗》序之间的各处差异,尤其是何以谓笙诗“其义未闻”,几乎都可以由《仪礼》情境获得合理的解释。由此足以证明,郑玄注《仪礼》时必然得见《毛诗》序。
其时郑玄是否一并见到了《毛诗》经文呢?《汉志》著录鲁、齐、韩三家《诗经》二十八卷,《毛诗》二十九卷,《毛诗故训传》三十卷。二十九卷本盖与三家经文同为二十八卷,则序别为一卷。郑玄注《礼》时未得毛传,其所见《毛诗》序,可能出于与《故训传》别行者,也可能是党锢前就有机会见到的马融注本中的诗序。总之,应该也兼具《毛诗》经文。可以作为佐证的是,《仪礼》注引《周颂·酌》《时迈》及《大雅·思齐》诗句即与今本《毛诗》一致。
尽管郑玄《仪礼》注引《诗》说《诗》多与《毛诗》经、序相同,可是《礼记》注则多有不同,由此是否说明注《礼记》时未见《毛诗》经、序呢?郑玄注《礼》主要在党锢逃难期间,《三礼注》之间也有很强的系统性,因而本文由《仪礼注》获得的结论,也应适用于《周礼》《礼记注》。要之,郑玄注《礼》时着眼于礼书语境,且并未专主某家《诗》说,四家皆不过是其释礼的材料,而非制约因素。尤其是《礼记》引《诗》多断章取义,注家必然无法纯用任何一家《诗》说。甚至为了契合礼书语境,郑玄常常像《乡射》注言《驺虞》那样作创造性地解读。故不能以《周礼》《礼记注》与《毛诗》的差异作为未见《毛诗》之证,否则,正与以《仪礼注》与三家《诗》的众多差异作为未见三家之证同样荒谬。
前人谈《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无论持何种见解,无不注重鲁、齐、韩之家法及三家与毛的今古分别。在家法取径及今古框架中
6565 实际上,学界对三家《诗》家法的大量认识都源于清人的建构,与汉代三家原貌相去甚远。参李霖:《论陈乔枞与王先谦三家诗学之体系》,吴飞主编:《南菁书院与近世学术》,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
,郑玄一味地被当作学说的接受者和复述者,其能动性遭到忽视,这无疑与郑玄折衷今古、会通家派的经学史地位相矛盾,遮蔽了郑玄应有的光辉。
本文证明郑玄注《仪礼》时必定援据了《毛诗》序,且很可能得见《毛诗》经文,则《三礼注》与《毛诗》之关系可以获得重建,《三礼注》与三家《诗》之关系亦当予以重估。对于诸如郑玄《三礼》注何以异于《毛诗》笺、《毛诗》笺何以异于毛传之类复杂问题,不容再以“郑用三家《诗》”这一“万能药”来搪塞,是时候走出家法的笼罩和今古文之争的格套,回到《三礼》和《毛诗》的语境中寻找答案。或许这会给讨论汉代三家《诗》、家法乃至今古学问题带来不少麻烦,却正是解经学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