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5至16世纪法国政治体制所经历的根本转变,国内外学界通常采用“绝对主义”或“绝对君主制”的确立来概括。不过,20世纪后半叶以降,对绝对主义的学理反思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自罗兰·穆尼埃首倡之后
11 Roland Mousnier, “Réflexions critiques sur la notion d’absolutisme”, 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d’Histoire moderne, Vol. 54, 1955, pp. 1-44; La Monarchie absolue en Europe du Vesiècle à nos jours,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81.
, 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层面重新审视了旧制度法国绝对主义。理查德·博尼在《绝对主义的名与实》一文回顾了20世纪后半叶法国绝对主义研究,发现历史学家对绝对主义的本质“少有共识”,有的甚至将之作为法国旧制度的代名词
22 Richard Bonney, “Absolutism: What’s in a name?”, French History, Vol. 1, No. 1, 1987, p. 114.
。尼古拉斯·亨绍尔更是称绝对主义为“神话”,认为其只是一个人为的史学建构
33 Nicholas Henshall, The Myth of Absolutism: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Early Modern European Monarchy, London: Longman, 1992。尤其见第九章。
。这些反思进一步导向了是否还有必要继续使用绝对主义这个历史学概念的问题。2008年,法德学者由洛塔尔·席林牵头,反思绝对主义是否是一个“无法取代”的概念
44 Lothar Schilling, ed., Absolutismus, ein unersetzliches Konzept? Eine deutsch-französische Bilanz. L’absolutisme, un concept irremplaçable? Une mise au point franco-allemande, München: Oldenbourg, 2007.
。其中,范妮·科桑代评论了既往学界对绝对主义这个概念的反思乃至否定,指出虽然这个概念也许不是无法取代的,但它仍然是“未被取代”的
55 Fanny Cosandey, “Absolutisme, un concept irremplacé”, in Lothar Schilling, ed., op. cit., p. 51.
。不过,在科桑代下此判断的近20年后,这似乎依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就如穆尼埃早已指出,绝对主义往往在表达某种至高无上的地位(suprématie)和专制主义(dépotisme)之间摇摆。它容易让人联想到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完全不受约束、“为所欲为”的含义。而这样的绝对主义即使是在旧制度的法国也从不存在。既然如此,在描述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法国政治变迁时,应该如何跳出绝对主义的窠臼?
对于这个问题,英美学界通过强调中世纪晚期到旧制度法国政治中的对话机制,革新了既往对法国绝对主义确立进程的认识
66 参见张弛:《法国绝对主义研究路径及其转向》,《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James B. Collins, The French Monarchical Commonwealth, 1356-156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2。
。除此之外,政治观念史的研究也值得关注。相比于传统政治思想史研究,政治观念史关注的不仅是那些经典理论家,还关注政治学说和理论以外的诸多领域,如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价值观、信仰等
77 参见董子云:《贝尔纳·葛内与法国中世纪晚期政治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5期,第130页。
。较早的如布莱克和布恩斯等人,他们指出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君主制观念的转型,并强调公会议至上主义的影响
88 Enzo Sciacca, Le radici teoriche dell’assolutismo nel pensiero politico francese del primo Cinquecento (1498-1519), Milan: Giuffrè, 1975. Anthony Black, Monarchy and Community: Political Ideas in the Later Conciliar Controvers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J. H. Burns, Lordship, Kingship, and Empire: The Idea of Monarchy, 1400-1525,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近年,法国学者阿莱特·茹阿纳的“两部曲”《绝对权力:王权政治想象的诞生》和《绝对君主:君主制想象的兴衰》
99 Arlette Jouanna, Le pouvoir absolu. Naissance de l’imaginaire politique de la royauté, Paris: Gallimard, 2013; Le Prince absolu. Apogée et déclin de l’imaginaire monarchique, Paris: Gallimard, 2014.
也许在这一领域具有代表性。两部著作横跨中世纪晚期和旧制度,勾勒了法国绝对主义的兴衰。不过,这些研究虽然有宝贵的创见,但最终却都没有跳出绝对主义确立的历史叙事框架
1010 茹阿纳就认为,弗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时期的文艺复兴君主制还算不上绝对主义。绝对主义是宗教危机以后的产物。但布恩斯等人的研究恰恰已经说明,所谓绝对主义的理论内涵,在15、16世纪之交既已奠定,只不过有着十分不同甚至自相矛盾的语境。
。
有鉴于此,本文从政体意识变迁的角度,厘清法国君主制观念在15、16世纪发生的实质性变迁及其历史动因。本文认为,这一时期在政治层面的剧变,与其说是绝对君主制确立的过程,不如说是“纯粹君主制”观念取代“混合政体”观念而取得主导地位的过程。“纯粹君主制”观念来源于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政治学,同时得到了近代主权理论的补充。它只是对政体和主权归属的认识,但不表示君主行为不受任何约束;甚至君主为将自己与暴君相区分,就必须遵守法律。相比“绝对主义”“绝对君主制”这种在史料中难以寻觅而且含义模糊的表述,“纯粹君主制”的提法可以在众多文献中得到印证
1111 德西蒙(Decimon)和格里(Guery)注意到这一时期政治理论家所使用的“纯粹君主制”,但未详细讨论。参见André Burguière et Jacques Revel, eds., Histoire de la France. La longue durée de l’Etat, Paris: Seuil, 2000, p. 253。
。考察“纯粹君主制”观念的形成过程及其具体历史语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中古晚期至近代早期法国君主制意识形态的转变,进而对理解这一时期法国政治史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1212 从这个意义上讲,斯金纳等学者提倡的“语境主义”研究方法依然具有启发性。参见Quentin Skinner, “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 History of Ideas”, History and Theory, Vol. 8, No. 1, 1969, pp. 3-53;罗宇维:《同异之间与方法内外: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方法之辩》,《学海》2024年第5期,第121—131页。
。
一、中古晚期法国的混合政体观念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混合政体理论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核心观点建立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一基本的政体区分基础上,认为单独任何一种政体都有内在缺陷,必然走向暴虐或衰败。只有将其他两种政体的要素与之混合,才能够保障这个政体长远维系。混合政体理论在荷马、赫西俄德的时代已有雏形,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通常认为最早明确提出混合政体理论的,是公元前2世纪希腊史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在《通史》第六卷中,波利比乌斯试图用混合政体解释罗马共和国的崛起与成功。他首先提出了对斯巴达立法者也是其政体的缔造者莱库古的赞赏。斯巴达“没有把自己的政体单一化和均质化,而是结合了最好政体中的所有优良特征和独有特征,以至于它没有任何一种过头的原则,也不会转化成与它相关联的缺陷。相反,每一种政体的力量都中和了另外一种政体的力量,因而,它们都不会压倒和超过另外一种政体”
1313 杨之涵:《波利比乌斯论混合政体:〈通史〉第六卷全文迻译》,《北大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221,222—223页。
。罗马人在克服灾难后摸索而成的政体恰恰与莱库古的构想相契合,其拥有执政官、元老院以及人民的各项权力(如赏罚,同意或拒绝法律,战争与和平,外交等)。“罗马本身就是由这三种要素所控制的。对于所建立的政体及其后来的统治而言,这三种要素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如此的平衡与均质,以至于即使是本地人也不可能说清楚,他们的整个整体到底是贵族制、民主制还是君主制。”
1414 Thomas Aquinas, Sententia libri Politicorum, Rome: Leonine Commission, 1971, Ⅱ. l. 7, n. 245; Summa theologica, Ⅰ-Ⅱ, q. 105, a. 2. 参照James M. Blythe, “The Mixed Constitution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egal and Political Power in the Work of Thomas Aquinas”,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47, No. 4, 1986, p. 557。
不过,就如布莱斯的研究所示,“与现代有更紧密联系的是中世纪对古典时期混合政体模型的解释”。这种解释的兴起与12世纪以降西欧学者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翻译与研究有关。随着中世纪的西欧不断重新发现亚里士多德思想,混合政体理论也日渐出现在神学家和法学家笔下。其在托马斯·阿奎那处有明确体现。阿奎那实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与中世纪基督教思想的结合。在阿奎那看来,政体混合主要有两方面优势。一方面,三种政体混合之后,任何一种政体都会受到缓和;而如果所有人都在城邦的统治中有所参与,则不易发生动乱
1515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Ⅰ-Ⅱ, q. 105, a. 1.
。另一方面,混合政体合乎上帝意旨。阿奎那称三种政体的混合为“最佳政治体”(optima politia),并认为这种政体是合乎神圣法的,因为摩西及其后继者对人民的统治酷似君主制,72门徒构成贵族制,而这些门徒又是从人民当中选出,故而又有民主制成分
1616 Anthony Black, Monarchy and Community, p. 11, p. 49.
。
在14世纪,教会陷入重大危机,先后经历了“阿维尼翁之囚”(1305—1378)和教会大分裂(1378—1417)。罗马教廷的统一性和权威受到严重打击。公会议至上主义(conciliarism)作为解决危机的一种方案应运而生。在15世纪初,西欧基督教世界召开了几次重要的大公会议。1414年开始的康斯坦茨大公会议在1417年罢黜了若望二十三世和本笃十三世,格里高利十二世退位,并最终选出马丁五世,宣告大分裂的落幕。在此之后,还有于1431年由马丁五世召集的巴塞尔大公会议。这次会议重新讨论了教皇的地位与权威,拒绝自行解散,甚至推举出了一位菲利克斯五世(Felix V)。从几次大公会议参与者的言论当中,可以看到一种相当强劲的教会政体观念。持有这种政体观念的主要代表有教会法学家扎巴雷亚(Zabarella)、帕诺米塔努斯(Panormitanus),神学家塞戈维亚的胡安等。他们将教会的构成划分为三个要素,即教皇代表的君主制,枢机团代表的贵族制,信众大会代表的民主制。在这种教会学理论中,教皇的权力是十分有限的。教会的主权或者最高权力在于整个教会共同体,而非教皇本人 。教皇仅仅是作为教会的管理者而运用权力。因此他们大多相信,大公会议可以审判教皇甚至罢黜之,反对所谓的教皇无误论(infallibilitas)。在这些观念的驱动下,康斯坦茨大公会议的Sacrosancta教令规定了大公会议在异端、宗教分裂和教会改革问题上高于教皇的地位;Frequens教令要求教皇定期召集大公会议。而公会议至上主义的思路也被一些会议的参与者用于理解世俗政治,认为整个王国高于国王甚至可以罢黜国王 。
在法国,向君主制注入民主制元素的尝试在14世纪50年代以失败告终。但混合君主制的观念与王国改革一道,是15世纪上半叶巴黎大学所代表的立场
1717 Jacques Krynen, L’empire du roi: Idées et croyances politiques en France, XIIIe-XVesiècle, Paris: Gallimard, 1993, pp. 281-296.
。法国神学家,尤其是巴黎大学的神学家,是大公会议的积极参与者,最重要的两位代表是皮埃尔·德·阿伊与让·热尔松。他们的论述中不乏教会政体与王国政体的比较,因此也见证了混合政体观念向世俗政治的延伸。皮埃尔·德·阿伊肯定君主制相比其他两种政体的优势,但同时认为,与其他两种政体混合可以让君主制变得更佳。他直言,对于教会政体而言,纯粹的王制并不合适,而是应该与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
1818 Pierre d’Ailly, Tractatus de ecclesiae, concilii generalis, romani pontificis, et cardinalium auctoritate, in Jean Gerson, Opera omnia, Antwerp: Sumptibus societatis, 1706, t. Ⅱ, col. 946.
。热尔松同样在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的基础上指出,多种政体的混合优于单一政体,比如法兰西王国就是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因为“国王设立了高等法院,而他也丝毫不逃避接受高等法院的审判”
1919 Jean Gerson, Opera omnia, t. Ⅱ, col. 279.
。最佳政体则是三种基本政体互补而成。在热尔松看来,采用大公会议的教会便是如此。
法国的高等法院与公会议至上主义的混合政体理想有密切联系。围绕查理七世于1438年7月7日颁布的《布尔日国事诏书》,巴黎高等法院在捍卫高卢教会自由权同时,主张自身在法兰西政制中的独特地位。高等法院不仅“效法罗马元老院”而设,其法官与元老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染指立法权。一方面,国王法令需要高等法院的核验和注册方具有效力,国王违背王国利益的决定在高等法院受到强力阻挠。高等法院逐渐成为日后“王国基本法”的维护者。王国并非国王个人的财产,因此不是国王所可以随意处置的。例如,在继承问题上需遵守萨利克法,在领地问题上,需要遵守不可让渡的原则等等。另一方面,根据《学说汇纂》,元老院本身即有立法权,可以颁布“元老院决议”。在当时的“高等法院人”看来,高等法院对王权的制约能够规避君主制的弊端,是法兰西王国长治久安、不断扩张而不会沦为暴政的关键所在
2020 参照16世纪判令学家让·帕蓬的经典表述:“罗马元老院在罗马共和国事务中极富权威,可以创制法律,颁布敕令,下达命令。而当这些事务交给元老院处理的时候,共和国繁荣昌盛,反之则走向衰落。”Jean Papon, Recueil d’arrestz notables des courts souveraines de France, Lyon: Jan de Tournes, 1559, pp. 14-15. 另见董子云:《中世纪末期高卢主义的理论建构——科姆·基米耶〈布尔日国事诏书注释〉中的王权与教权》,《世界历史》2023年第4期,第88页。
。
二、君主制意识形态的强化
虽然公会议至上主义及其相对应的混合政体理想直到16世纪的法国都有坚决的拥护者,但是,随着公会议至上主义运动衰落、教廷的权力重新回到教皇手中,出现了一系列有利于君主制意识形态的转变。这一转变从教廷传导到法兰西王国,在意大利战争的背景下走向明确,并在几次国王与三级会议和高等法院的重要对话中得到彰显。
首先,在15世纪后半叶,教皇君主制理论发展到新的高度。随着以皇帝为首的世俗统治者纷纷支持尤金四世,巴塞尔大公会议旋即落幕。1449年菲利克斯五世退位,大公会议推举了已经在位的尼古拉五世并解散。理论家如胡安·德·托尔奎马达、皮埃罗·达·蒙蒂等人强调教会政体的君主制属性。在《教会权力大全》(1453)中,托尔奎马达用大量篇幅论证教皇君主制及其意涵。教皇可以称为教会的“国王”
2121 Joan de Turrecremata, Summa de Ecclesia, Venice: Apud Michaëlem Tramezinum, 1561, f. 120v.
。教皇的权力直接从基督处取得,是基督的代理,代领基督在人间的位置,是彼得的后继者。因此,教皇拥有首位性,除了上帝之外,任何人都无法限制或扩大教皇的权力
2222 Joan de Turrecremata, Summa de Ecclesia, ff.149v-157r, ff. 349v-351r.
。相反,教皇有权纠正和谴责大公会议有害信仰、制造教会丑闻的举动
2323 Vat.lat. 4145, f. 15v, 转引自Anthony Black, Monarchy and Community, p. 65。
。皮埃罗·达·蒙蒂更是明确道:“所有权力与权威系于君主……完满权力在于同一人。”
2424 Piero da Monte, De potestate Romani pontificis et generalis concilii, Rome, c. 1476, ff. 3r-3v.
教皇权力直接来源于上帝;而就如在得胜教会(église triomphante)中,只有上帝是至高无上的君主,得到整个教会的服从,在战斗教会(église militante)中,罗马教皇作为基督的代理,也应当得到所有人的服从
2525 Anthony Black, Monarchy and Community, pp. 44-45, p. 88.
。此前一些公会议至上主义者,如塞戈维亚的胡安也改变了立场。原本强调教会是贵族制或贵族君主制的他,从1440年起转而主张教会是君主制,认为召开大公会议不是为了妨碍君主行使权力,而是为了让君主制统治更为完美
2626 Jean-Louis Gazzaniga, “Charles Ⅶ et Eugène Ⅳ, note sur le gallicanisme monarchique”, in Pierre Guichard et al., eds., Papauté, monachisme et théories politiques, Lyon: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Lyon, 1994.
。
在法国,虽然公会议至上主义是高卢主义诞生的重要因素,但法国国王对公会议至上主义以及高卢主义的政治推论抱实用主义态度。即便是公会议至上主义的支持者(如热尔松、基米耶等人)也并不认同这种教会政体观念完全适用于法国王权;虽然民主制在教会治理中是有效的,但在王国治理中采用政治集会的形式并不妥当。在法国国王眼中,《布尔日国事诏书》更多是一种针对罗马的政治武器
2727 Raymond Cazelles, “Une exigence de l’opinion depuis saint Louis: la réformation du royaume”, Annuaire-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France, 1962-1963, pp. 91-99.
。在百年战争期间,巴黎大学的改革倡议与勃艮第公爵的政治议程有所接近,所以在百年战争结束后多少显得不合时宜
2828 见教皇特使皮埃尔·德·凡尔赛(Pierre de Versailles)的论点(Anthony Black, Monarchy and Community, p. 94)。
。而在15世纪后半叶围绕废止《布尔日国事诏书》所展开的谈判中,教皇代表也提醒法国国王这种理论对君主制的颠覆性。从1438年颁布《国事诏书》以后,教皇就时常派使团与查理七世磋商。其中一个论点即教会与王国本质上有相同的权力结构。就如三级会议对国王没有权力,大公会议对教皇也没有权力
2929 Partick Arabeyre, “Un prélat languedocien au milieu du XVe siècle: Bernard de Rosier, archevêque de Toulouse (1400-1475)”, Journal des savants, No. 3-4, 1990, pp. 291-326.
。尤金四世认为,大公会议的观念对于所有基督教君主都有致命影响,因为人民也会聚集起来,宣布自己有高于君主的权力。这也就会“颠倒整个主教等级制以及基督教政治体” 。
另一方面,法国南方的“越山主义”(ultramontanisme)在主张教皇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注重维护国王的权力和他对于教会的特权。有三位作者明确阐述了这一为法国南方教会和朗格多克三级会议所支持的政治路线:纪尧姆·德·蒙茹瓦(Guillaume de Montjoie)、贝尔纳·德·罗济耶(Bernard de Rosier)以及埃利·德·布尔代耶(Hélie de Bourdeille)。在大公会议的时代,法国南方的学术与思想中心图卢兹大学就沉浸在反大公会议和反高卢主义的氛围当中,支持本笃十三世及其继任者,反对《布尔日国事诏书》。三人中的代表、1452年起任图卢兹大主教的贝尔纳·德·罗济耶先后在不同背景下撰写了多个文本。早在巴塞尔大公会议期间,他就撰写了《教会的壁橱》(Proptuarium Ecclesie),批判巴塞尔大公会议为“不可宽赦的出格之举”。之后他还撰写了《评国事诏书》,但在其中更多是批判了大公会议罢黜尤金四世并推举菲利克斯五世之事。而在1450年的《法兰西及其王国治理奇观颂》(Miranda de laudibus Francie)中,他在罗列法国国王对教会的特权同时,侧重于强调法国国王是笃信王的一面。贝尔纳·德·罗济耶的论述调和了教权至上和国王特权的张力,也为16世纪初的“图卢兹学派”奠定了基调 。
其次,意大利战争对法国政治宣传提出了新的要求,催生出一些赞美法国君主制度的文本。在中世纪晚期,“威尼斯神话”是一种流行观念,其在法国也不乏赞赏者
3030 例如15世纪末的政治家、回忆录作家菲利普·德·科米纳,参见Joël Blanchard, “Commynes et la‘nouvelle politique’”, in Françoise Autrand et al., eds., Saint-Denis et la royauté, Paris: Éditions de la Sorbonne, 1999, p. 559。
。威尼斯神话将威尼斯奉为混合政体典范,用以解释其长治久安和持续扩张
3131 参见王琛:《“威尼斯神话”的沉浮与威尼斯历史书写的嬗变》,《史学史研究》2023年第4期。
。但是,1509年路易十二统率的联军在阿尼亚德洛(Agnadello)对威尼斯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似乎表明君主制对威尼斯混合政体的优越性。在这个方面,路易十二的顾问、法学家克劳德·德·塞瑟尔的政体观念转变可谓颇具代表性。作为一位受阿奎那政治思想影响的法学家
3232 董子云:《绝对王权及其约束——克劳德·德·塞瑟尔〈法兰西君主制度〉核心概念考释》,《法国研究》2024年第1期,第33页。
, 塞瑟尔在其翻译的《罗马人的战争》(1507)的序言中表达了他理想中的法兰西政体。他认为法兰西政体“具备政治统治的全部三种途径”,尤其重要的是高等法院,它是“名副其实的罗马元老院”,确保国王服从于法律,并能够审核国王的法令
3333 Appian, Des Guerres des Romains, Paris: Benoist Prevost, 1559, f. 3a.
。不过,在阿尼亚德洛大捷之后,塞瑟尔撰写了《路易十二颂》和《国王对威尼斯的胜利》。两部著作在赞颂国王和法国人的美德之外,也将王国的善治作为解释这场大捷的重要理由。威尼斯凭借其贵族制成分占据主导的混合政体,“在1100多年来不断扩张,不仅让意大利敬畏,而且还有德国、匈牙利、达尔马提亚,整个希腊直到亚洲部分地区”
3434 Claude de Seyssel, La victoire du roy contre les Véniciens, 1510, ff. 11v-12r.
。但是,路易十二统治下的法国,却堪称法国乃至人类历史上的最佳时期。路易十二维护王国和平,推行减税,整顿军纪和司法,改革货币,使得法国有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3535 Claude de Seyssel, Histoire de Louys XII, roy de France, père du peuple, Paris: Abraham Pacard, 1615, pp. 9-19.
。如果说这两部著作更侧重于歌颂路易十二个人的功业和德行,塞瑟尔在《法兰西君主制度》中则将路易十二时期的政治经验上升为抽象原理。他首先比较威尼斯、罗马和法兰西政体。罗马政体以民主制为特点,而即便其具有其他两种政体要素,也会由于人民要求越来越大的权力而陷入内乱。威尼斯政体以贵族制为特点,而贵族内部的分歧和派系之争致使公共利益被忽视。由此,他得出法兰西的世袭君主制度是最佳的。在塞瑟尔看来,这种君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受到“宗教、司法与定制”这三道缰绳的约束。不过,塞瑟尔随后隐去了此前混合政体色彩浓厚的表述,转而写道,君主接受约束本质上是出于他们的“善良和宽容”,而这样做也仅仅是让法兰西君主制具备“一定的贵族制特点”
3636 [法]克劳德·德·塞瑟尔著,董子云译:《法兰西君主制度》,南京:商务印书馆,2023年,第36—37页。
。
再次,1511年比萨会议(conciliabulum)上法国代表的发言表明,虽然混合政体的观念在政教之争中仍然具有活力,但君主制原则的优越性已经是无可质疑的。这次会议在路易十二的推动下召开。其起因是新当选的尤利乌斯二世没有信守承诺召集大公会议,而这位教皇在费拉拉公爵领的问题上又与法国存在矛盾。会议仅教会少数枢机和高级神职参加,并不为后世承认为正统的大公会议,故以“conciliabulum”称之。会上巴黎大学代表如雅克·阿勒曼(Jacques Almain)和让·梅尔(Jean Mair)等人,试图复兴上个世纪的公会议至上主义。他们认为,政治共同体高于国王,国王是人民选举产生,是为了人民的共同利益设置的
3737 参见Enzo Sciacca, “L’Opposition ‘néo-conciliariste’ à l’absolutisme monarchique en France: Jacques Almain et Jean Mair”, Parliaments, Estates and Representation, Vol. 8, No. 2, 1988, pp. 149-155。
。但是,相比“经典”的公会议至上主义者,他们没有否认君主制的优越性,而是在君主制的框架下展开讨论。比如,让·梅尔就与混合政体保持距离,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君主制”“王国”或“王制政体”。君主即便需要听取顾问的意见,本质上依然是由他个人作决定。虽然在常规情况下,国王对人民行使权力,但人民则拥有保留权力,也是“王制政体”的必要组成部分
3838 James H. Burns, “Politia Regalis et Optima: The Political Ideas of John Mair”,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2, No. 1, 1981, pp. 31-61.
。作为回应,尤利乌斯二世和之后的列奥十世召集了第五次拉特兰大公会议(1512—1517)。会议否定比萨会议的决定,因此也宣告公会议至上主义复萌的失败。
最后,15、16世纪之交的一些重要政治事件均凸显混合政体理想和君主制理想的冲突,且均以后者得到确立和强调而告终。一方面,1484年三级会议中的交锋反映出君主制意识形态所受的阻力。1484年三级会议的召开,以新即位的查理八世尚未成年为契机,主要涉及征税和国王议事会人选的分歧,大致出现了以博若家族(Beaujeu)和血亲亲王(les princes du sang)为中心的两派。前者希望延续路易十一的政策,而血亲亲王试图利用三级会议恢复受到路易十一弹压的政治影响力。在这场三级会议的记录者让·马斯兰笔下,勃艮第代表菲利普·波(Philippe Pot)提出了近似人民主权的论调,十分接近于公会议至上主义的教会学。上帝最初设立王权,是为了保障人民自身的利益。王权是公职而不是世袭财产,因此不应该像世袭财产那样,由近亲属监护,而是应该首先托付给三级会议。“你们难道不常听闻,国家是人民之事?”
3939 Jehan Masselin, Journal des États généraux de France tenus à Tours en 1484 sous le règne de Charles VIII, Paris: Imprimerie royale, 1835, pp. 146-148, p. 2, p. 385, pp. 37-39, p. 371.
波的演讲究竟如何我们无从得知,文本也许更多表达记录者马斯兰的心声,因为他在记录的开头便写道,当出现君主未成年的情形,“王国事务的处置当转移到三级会议之人手中”
4040 Roger Doucet, Etude sur le gouvernement de François Ierdans ses rapports avec le Parlement de Paris, Ire partie, Paris: Champion, 1921, p. 24.
。在会上,拥护王权的观念与这种在君主制中引入民主制元素的观念针锋相对。最明确的体现是国王的掌玺大臣居伊·德·罗什福尔(Guy de Rochefort)的演说。在演说中,他将国王与王国等同:“王国的善就是国王的善。国王的损失就是王国的损失,而王国的损失就是国王的损失。”
4141 BNF, MS. fr. 17591, ff. 179r-179v.
他据此要求三级会议对国王的忠诚与服从。这位掌玺大臣继续说道,法国人对国王有特别的爱,法国人的历史充满了“忠贞和不屈”。相比之下,在英国,国王爱德华的子嗣遭到杀害,而人民竟然支持凶手掌权!
4242 奈特哈德·布尔斯特(Neithard Bulst)的群像学(prosopographie)研究已经解释了为何王室政策的反对者们最终没有成功。参见Neithard Bulst, Les états généraux de France de 1468 et 1484, Paris: Éditions de la Sorbonne, 2022。
另一些重要代表,如巴黎代表、神学博士让·德·雷利(Jean de Rély)亦表明对君主制的拥护。他说道,“一个王国的力量与安全,毫不取决于士兵的多寡,而是在于另外三件事”,其中之一即拥有一位智慧的国王 。
另一方面,在1517到1518年,围绕废除《布尔日国事诏书》和注册《博洛尼亚教务专约》一事,弗朗索瓦一世和高等法院之间爆发了剧烈的冲突。面对巴黎高等法院的阻挠,弗朗索瓦一世怒而警告称:“在法国只有一位国王……意大利的做法在法国行不通,请注意,法国不像威尼斯有元老院。” 此时的掌玺大臣安托万·迪普拉(Antoine Duprat)与他的前任罗什福尔一样,极力维护王权不受任何制度约束。而这次,他尤其强调法国的政体是君主制。“这个王国是君主制,只有一位君主,他拥有统御我们的权力,我们则需服从于他,不能抵抗他的命令”;高等法院拒绝注册《教务专约》之举,不外乎“效仿罗马元老院,告诉国王应该怎么做,并开始贵族制统治” 。
以上两起事件并没有朝有利于三级会议或高等法院的方向发展。1484年三级会议所提出的各项改革诉求不了了之,没有转化为具体的法令 。全国性的三级会议再度召开是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巴黎高等法院则在1518年迫于弗朗索瓦一世的压力,注册了《博洛尼亚教务专约》。
三、宗教战争时期的政体论争
“纯粹君主制”观念确立的第二个关键阶段是16世纪后半叶。在这一时期,政体问题在法国遭遇一系列严重的宗教、政治危机的背景下,尤具尖锐性和现实性。一些富有影响力的理论家推崇国家的“统一”(unité),认为君主制是实现这种统一的必要手段。纯粹君主制的观念应运而生,并由让·博丹所明确提出。
虽然君主制意识形态在15、16世纪之交得到大力推崇和实践,但混合政体理想一直都维持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观念分歧在16世纪中叶一些重要作者的笔下十分明显。一方面,声名显赫的法学家夏尔·迪穆兰明确支持混合政体:“一个根基牢固、长治久安的王国,应当通过三种政府和政体类型的良好排序和结合而构成。”他进而又引述让·热尔松和亚里士多德,对此作了解释。摩西时代的政府就是混合的;虽然君主制是三种政体中最优越者,但“单纯而绝对的君主制”(simple et absoluë Monarchie)很容易转化为暴政,而单纯的贵族制很容易沦为寡头制
4343 Charles Dumoulin, Commentaire analytique tant sur l’Edict des petites Dattes, que sur un ancien Arrest de la Cour touchant les reservations, preventions, annates, exactions, usurpations et abus des Papes, in Opera quae extant, t. 3, Paris: Apud viduam Gervasii Alliot, et Antonium Clement, 1658, col. 601, col. 582.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虽然出现了“绝对”一词,但在中古法语中,这个词语的含义是“彻底的”“明确的”,语义上更接近本文所论的“纯粹君主制”
4444 有关“absolu”一词在中古法语中的词义,参见Algirdas Julien Greimas, Teresa Mary Keane, eds., Grand Dictionnaire Moyen français. La langue de la Renaissance de 1340 à 1611, Paris: Larousse, 2007, p. 4。16世纪晚期的词典则将“绝对的”一词与“完美的”(excellent)、“十足的”(parfait)相关联。参见 Jean Nicot, ed., Dictionnaire françois-latin, Paris: Jacques du Puys, 1573, p. 297。
。在早期作品中,迪穆兰尤为重视高等法院作为法国的“元老院”对王权的约束。他援引虔诚者路易的规训,强调高等法院是国王“奥体”(corps mystic)的一部分
4545 有关迪穆兰的混合政体观念,参见Jean-Louis Thireau, 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Etude sur les sources, la méthode, les idées politiques et économiques d’un juriste de la Renaissance, Genève: Droz, 1980, pp. 252-262。
。在他看来,国王法令需要高等法院审核和注册方有效力,而高等法院甚至也拥有立法权——这让人回想起16世纪初弗朗索瓦一世和高等法院的分歧。但在1560年以后,由于与高等法院出现意见分歧,他转而鼓吹三级会议。他认为三级会议是国民在国王处的代言人,能够提起请求和谏诤。通过三级会议颁布的法令是不可违背的。除了高等法院和三级会议(它们分别代表王国政体的贵族制和民主制成分)之外,国王还应受到“若干法律和法令的约束”
4646 Guillaume Postel, Les raisons de la monarchie, et quelz moyens sont necessaires pour y parvenir, Paris: 1551.
。差不多同时,即便是极力鼓吹世袭君主制和法兰西普世统治的纪尧姆·波斯特尔,也在其著作中表达了对混合君主制的赞赏
4747 Guillaume de La Perrière, Le Miroir politicque, Lyon: Macé Bonhomme, 1555, p. 16, p. 23.
。
相比之下,另一些作者在政体问题上排斥其混合的成分,图卢兹人文主义者纪尧姆·德·拉佩里埃尔就是很好的一例。在《政治之鉴》中,他首先定义君主制为仅有一位国王或君王进行的统治 。这种政体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因为“一先于二,多样性不过是统一性的衍生”。一个国家如果有多位统治者,必然会导致诸如不和、背叛、或明或暗的仇恨等不利结果,而这样的情况在君主制下不可能出现。独一无二的元首统治(principauté)与上帝的统治最为契合和近似。随后,他批评了时人所抱有的混合政体理念,即认为法兰西王国不仅仅是由君主统治,而且还受到高等法院的贵族制统治。德·拉佩里埃尔反驳称:“并非高等法院制约我们的国王,而是我们的国王制约、改革高等法院,在其犯错之际惩罚之,随意废除他们的判决,并用诏令和法令整顿他们。”随后,他批判了马基雅维利和塞瑟尔等人的混合政体思想,称他们的观点是“肤浅的、没有说服力的”,而“我们生活在一个君主制帝国之下” 。然而,德·拉佩里埃尔并不推崇君主专断的统治。他一定程度上认同贵族对王权的约束,而且相比歌颂明君,更多提的是暴君的例子
4848 Géraldine Cazals, Une civile société. La République selon Guillaume de la Perrière (1499-1554), Toulouse: Presses de l’Université Toulouse Capitole, 2008, pp. 26-27, 89.
。暴君根据“自己的裁量和无序的意志,而丝毫不遵守法律或者司法的诫命。好的君主则完全不根据自己的感官之欲和无序的意志,而是根据成熟的建言,遵守法律,推行宽严适度的司法而统治”
4949 Guillaume de La Perrière, Le Miroir politicque, p. 37.
。他还将君主和臣民之间的爱作为统治的基础
5050 君民之爱的政治话语从中世纪晚期起流行,参见Josiane Barbier, Monique Cottret et Lydwine Scordia, eds., Amour et désamour du prince. Du haut Moyen Âge à la Révolution française, Paris: Éditions Kimé, 2011。
。
不过,最终催生“纯粹君主制”的是宗教战争。在这场血腥的内乱中(尤其是在1572年圣巴托洛缪屠杀之后),大致又出现了两个派别的政体理念。一方面,宗教战争中的新教徒和反君权论者往往支持混合政体理想,他们多强调三级会议的主权,甚至试图将法国的世袭君主制转变为选举君主制。另一方面,法国王权的捍卫者们则认为,在纷乱之际,一个强有力的君主统治是法国恢复和平与秩序的前提条件,而且这种君主制传统根植于法兰西漫长的历史之中。
以弗朗索瓦·奥特芒、泰奥多尔·贝扎、菲利普·迪普雷西—莫尔奈(Philippe Duplessis-Mornay)等人为代表的反君权论者多倾向混合政体,认为选举君主制甚至民主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他们注重历史考证,认为这种理想政体曾在古高卢甚至墨洛温王朝存在。在《法兰克高卢》中,奥特芒嘲讽波斯特尔漏洞百出的历史讨论,从“可信的历史学家”
5151 François Hotman, La Gaule françoise, Cologne: Hierome Bertulphe,1574, p. 45, p. 96.
的著述出发,追溯法兰西政体传统,主张解决当前危机的办法就是回归这一传统。他认为,自高卢时期以来,就会每年召开大会,而这一大会日后被称为三级会议
5252 François Hotman, La Gaule françoise, p. 97. 有关奥特芒的相关讨论,参见Pierre Mesnard, L’essor de la philosophie politique au XVIesiècle, Paris: Vrin, 1976, pp. 327-336; Isabelle Bouvignies, “Monarchie mixte et souveraineté des états chez les monarchomaques huguenots”, in Marie Gaille-Nicodimov, éd., Le Gouvernement mixte. De l’idéal politique au monstre constitutionnel en Europe (XIIIe-XVIIesiècle), Saint-Étienne: Publications de l’Université de Saint-Étienne, 2005, pp. 39-56。
。法兰克人国王是由人民选举而产生,也曾为人民所罢黜,这恰恰是实现了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波利比乌斯等人的混合政体理想
5353 Louis le Caron, Response politique, dans Responses ou decisions du droict françois, Paris: L’Huilier, 1605.
。新教徒神学家泰奥多尔·贝扎在1574年撰写《论法政长官对臣民的权利》(
Du droit des magistrats sur leurs sujets)。贝扎认为,君主本质上是最高法政长官,他的权力与其他法政长官一样源于人民。君主制统治的基础在于人民与国王的契约。君主制只是形式,是以民主制为基石的,而它的统治方式又是贵族制的。回顾法国历史,贝扎指出,无论是丕平还是于格·卡佩的掌权,都是选举制在发挥作用,世袭制必须经三级会议同意;而历史上,无论是在罗马、斯巴达还是以色列,人民都曾选举和罢黜君主。
但是,随着1576年亨利三世在布鲁瓦召开三级会议,支持君主制的观点也得到阐述。一些富有名望的学者、法学家仍然支持混合政体。比如路易·卡龙达斯在为这次三级会议撰写的《政治回答》中坚持认为,“一个真正的国家”是由三种基本政体组合而成的
5454 Louis le Roy, De l’excellence du Gouvernement royal, Paris: Federic Morel, 1575, p. 14.
。而更多人似乎认为,维护君主制权威在法国分崩离析的当下更为紧要。人文主义者路易·勒鲁瓦效法亚里士多德,构想了一个幅员有限的君主制。在他看来,君主制是最优越的政体,是“可忍受的、安宁的、持久的、易于扩张的”,适于统治法国这样“伟大而强大的民族” 。王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为国王凭借其“绝对权力与力量”在必要时“抑制不同社会等级,让上层不傲慢无礼,下层免受压迫”。而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评注中,他明确指出:“任何国王没有绝对命令权的王国,都是名不副实的。”
5555 Louis le Roy, trans., Les Politiques d’Aristote, Paris: Michel de Vascosan, 1576, p. 200.
让·孔布的《论税收》则大量吸收勒鲁瓦的术语,写道:“确凿无疑的是,法兰西王国是绝对的:以至于在这个王国,国王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言语就是判决;他的举止就是善恶之垂范。”不过,“绝对的法兰西王国(absolu Royaume de France)同时又有着国王与臣民之间的互爱”
5656 与前文所引迪穆兰的表述一样,这里的“absolu”一词与今义有别。
。“君民之爱”也是他用于支持税收同意原则的重要理由
5757 Jehan Combes, Traicté des tailles, et aultres charges, et subsides, tant ordinaires que extraordinaires, qui se levent en France, Paris: Federic Morel, 1576, ff. 13r-13v. 参照Louis le Roy, trans., Les Politiques d’Aristote, p. 200。
。
同一时期众多著述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让·博丹的《国家六书》。在这部作为平息法国内乱方略的巨著中,让·博丹详细说明了为什么法兰西政体从古至今都是纯粹的君主制。博丹在序言中写道:“自暴风雨侵袭我们国家的大船以来,其暴力之强,令船长及领航员皆疲于应付。”
5858 Jean Bodin, 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 Paris: Jacques du Puys, 1576, f. Aiir, p. 152, pp. 218-231, pp. 232-238, pp. 238-245, p. 182.
要拯救法兰西大船,就必须在政体理论上正本清源。正因如此,博丹明确了主权的定义,将其作为区分不同政体的关键。博丹定义主权为“绝对而永久的权力”
5959 Du Haillan, De l’ estat et succez des affaires de France, Paris: A l’Olivier de l’Huillier, 1571, livre Ⅲ, p. 3.
,君主制又意味着“主权系于君主一人”,因此必然是纯粹的,不可能与其他人或政治机关分享主权。博丹进而回应了反君权论者的混合政体论调。一方面,根据主权的定义,混合政体是不可能的。无论是斯巴达、罗马、威尼斯还是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它们的政体都是“简单的而非复合的”。另一方面,法兰西的政体也是简单的。“有人曾想要用书面方式主张和宣扬,法兰西的国制也是三种国家的复合,巴黎高等法院代表贵族制,三级会议代表民主制,国王代表王制。这个看法不仅是荒谬的,而且还是致命的。”在博丹看来,代表民主制成分的三级会议“使用谦卑的请求和乞求,让国王随意接受或否决”,代表贵族制成分的高等法院是国王“真正的、谦卑的臣民”。正是以此为依据,博丹断定,法国的政体“是
纯粹的君主制”,混合是“完全不可能、不相容的” 。
与此前大多数论者相似,博丹所说的纯粹君主制,并不意味着君主权力不受任何约束。事实上,博丹区分暴政君主制、领主制君主制和王制君主制。暴政本质上是违背自然法的统治:“暴政君主制下的君主蔑视自然法,将自由人当作奴隶,将臣民的财产据为己有。” 而领主制君主制和王制君主制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意味着国王是王国一切的主人;相反,王制君主“留给每个臣民以天然的自由和财产权”,他服从于自然法,根据自然正义统治臣民,甚至带头遵守自己的法律 。博丹所构造的理想化法兰西君主制,无疑是这种王制君主制的典范。而“爱”依然是统治者与臣民之间最强大的纽带:“法国人对他们的国王极为服从,国王与臣民之间相互热爱。”
博丹对“纯粹君主制”的讨论对同时期的法国学者和历史学家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家迪阿伊昂在法兰西政体上的看法就发生了转变。在1570年的《法兰西事务的状况与成功》中,迪阿伊昂认为法国的政体是三种基本政体类型的混合:“尽管这是一个君主制……但似乎它是由三种统治方式构成的。”在其中,国王得到臣民的爱戴、敬畏和服从,但他至高无上的权力与权威又受到良好的法律以及各类官员的制约。“所以不可能做过于暴虐,或是过于损害臣民之事。” 但是,该书1580年版对第三卷有关王权的内容作了较大的补充。相比此前的版本,1580年版并没有直接在这之后阐述法国的主要政治机关和社会等级,而是就国王的权力展开。这段讨论也是一种澄清,是在回应一些批评者。那些批评者认为,主张法国为混合政体者当以亵渎君主罪论处。对此,迪阿伊昂写道:“我们完全没有说,法国是一个由三种统治方式构成的国家,也没有将其一分为三,各自拥有绝对而且对等的权力。我们仅仅是说,它似乎是……而‘似乎’与‘是’有很大的区别。”随后,他用博丹式的语言明确道:“毋庸置疑,它是绝对王制的、君主制的、至高无上的,拥有一切绝对权力和主权的标志。”
6060 Du Haillan, De l’ estat et succez des affaires de France, Paris: A l’Olivier de l’Huillier, 1580, f. 154. 亦可参见Arlette Jouanna, Le pouvoir absolu, p. 284。
迪阿伊昂的转变与此前克劳德·德·塞瑟尔的转变可谓异曲同工。
博丹对法国政体的判断也融入了16世纪末的各类著作。作家弗朗索瓦·德·贝勒佛莱在《法兰西大年代记及通史》中,试图在历史领域正本清源,从而终止政见上的纷争。在书的开头,他对法国人的起源作了一番考证,批判了在中世纪晚期所流行的特洛伊起源说。与此同时,他认为法国有着悠久的世袭君主制传统。而在讲到丕平和查理曼废除宫相一事,他写道:丕平与查理曼废除了宫相制度,并“让三级会议服从于他的意志,让法律仅仅依靠于君主的权威”。因此,丕平和加洛林家族的统治是“纯粹君主制”,很少混有贵族制,而且完全没有民主制
6161 F. de Belleforest, Les Grandes annales, et histoire generale de France, t. 1, Paris: Gabriel Buon, 1579, p. 151.
。皮埃尔·德·拉普里莫代向亨利三世进献《法兰西学院》。这是一部旨在教育青年过良善而幸福的生活的教程。其中专门设置了《论君主制,或国王权力》一章。在回顾古希腊至康塔里尼的混合政体理论后,作者谈到法国的君主制。他首先效法博丹写道:“在涉及其政府的方面,我们可以说它同时具备这三种成分。但实际上,法国的国制(estat)是简单而纯粹的君主制。”随后,他又用迪阿伊昂的话,说这种纯粹君主制虽然拥有最高权力与权威,但同时受法律、官员以及顾问的约束
6262 Pierre de La Primaudaye, Académie françoise, Paris: Guillaume Chaudiere, 1581, f. 189r.
。纯粹君主制的观念也出现在法学家的评注中。让·迪雷在评注波旁习惯法时就写道:“这个王国是一个纯粹君主制(une pure monarchie),是由一个人的意志所支配和统治的。”不过,迪雷不忘强调,最早的法国国王就自愿服从于法律,而不会去做“不正义和有违理性之事”。他们的法令接受高等法院核验就是对此的明证
6363 Jean Duret, Commentaire aux coustumes du duché de Bourbonnois, Lyon: Benoist Rigaud, 1584, p. 319.
。
结 语
15至16世纪是法国政治体制转型的重要时期。不过,与以往“绝对君主制确立”或“绝对主义兴起”等叙事进路不同,本文认为,这种转型与其说是制度上的,不如说更主要是政体观念上的。这是一个政体观念明确化的时期。中世纪的“王国”(regnum)政治话语已经不再充分,“法兰西君主制”成为关注的焦点。在政治发展和斗争的过程中,“纯粹君主制”作为法国政治危机的解药应运而生。纯粹君主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它是简单的、非混合的,主权或绝对权力仅由君主一人掌握。其二,它是受到约束的、非专断的,君主需服从于神圣法和自然法,尊重私有财产,自愿服从于高等法院的裁判。其三,它是受到臣民服从的,但又绝不是暴政,因为它以君主和臣民之间的“爱”为基础。
相比“绝对君主制”,“纯粹君主制”对于法国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政治发展也许有更强的解释力。首先,“纯粹君主制”是一种流行的政体观念,而不直接指涉政治制度本身。其次,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纯粹君主制”只能说是占据主导地位,而不能说其他意识形态或政体理念就不存在。所以,如果说旧制度法国进入到纯粹君主制的时代,其程度也是有限的、而不是排他性的。最后,“纯粹君主制”并不表明君主不受任何约束的专断统治,不像“绝对君主制”那样带有模糊的负面涵义。相反,纯粹君主制在法国政治传统的语境下,更多近似于亚里士多德式的王制君主制,也就是受法律约束的君主制。从这些方面看,“纯粹君主制”不失为一个更严谨、更合乎历史语境,且不易引发误解的术语。
随着“纯粹君主制”观念的确立,往后的政治争论有了新的共同出发点。在投石党人叛乱期间,出现了一个题为《一位外省人致巴黎高等法院先生们的通函》的文本。文本作者以外省人的身份就法国政治问题提出了看法。这个文本反对专断权力,鲜明展现了叛乱者的立场。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文本,它也没有质疑君主制原则本身。相反,它强调法国是纯粹君主制,而且是王制的君主制,而不是专制君主制。在作者看来,这样一种君主制意味着“君主必须遵守上帝的律法,人民维持自然自由,财产权得到保障”
6464 Lettre d’avis à Messieurs du Parlement de Paris escrite par un provincial, Paris: 1649, p. 11.
。反过来,素来被认为是绝对王权之旗手的博絮埃在《援引自〈圣经〉的政治》中,虽然强调一个国家只有君主是能够“武装起来”的,否则“国家就会沦为无政府状态”,但他也承认,绝对的政府与专断的政府不能混为一谈
6565 Jacques-Bénigne Bossuet, Politique tirée des propres paroles de l’Écriture sainte, Versailles: L’imprimerie de J. A. Lebel, 1818, pp. 121-124.
。
本文虽然尝试性地提出了一条新的历史解释路径,但还有大量工作值得开展,尤其需要考察的,也许是本文所述政体意识转变在具体政治实践、政治表征和政治仪式等领域是如何体现的。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验证本文提出的观点,同时丰富我们对于15—16世纪法国君主制观念及文化之转型的认识。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之江青年专项“中古晚期与近代早期的法国王权理论”(24ZJQN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