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赤膊上阵,不宜跣足冲锋”。位于太行山区泽州县的八路军军鞋厂纪念馆前言上的这句话,道出了小小军鞋在烽火抗战岁月中的巨大分量——一双合脚、结实的军鞋,是八路军战士“跑得快、冲得猛、打得赢”的基本保障。土地革命时期,中共革命重心在南方,限于气候条件、后勤补给等因素,士兵以穿草鞋为主。抗战时期,中共转战陕北后,草鞋因材料匮乏、保暖差、舒适度低无法抵御北方凛冽的严寒气候,八路军改以布鞋为主,草鞋仅作为供给困难时的临时替代品,而游击环境下士兵长途跋涉布鞋损耗大,凸显战士生存之艰。当然,军鞋不仅关乎士兵的足部健康,更影响部队的士气和战斗力。八路军前方总部供给部副部长周文龙曾讲:“战士在反‘扫荡’战斗中,赤足作战成了见惯不惊的现象。正因战士鞋袜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却大大增加了战场上动作的困难,随着会影响到战士杀敌精神,有某些程度上的降低。”
11 周文龙:《战时供给工作的经验教训》(1941年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后勤工作·文献(2)》,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第393页。
军鞋平时虽不起眼,却实实在在承载着战争的重负,直接影响军事作战。
由此而言,一双好的军鞋,是维系部队战斗力、机动性、士气和后勤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基础要素。在艰难困境之下,中共是如何保障军鞋供应的,这一议题尤为值得注目。回到历史现场,八路军的核心供给方式是广泛动员乡村妇女承担军鞋勤务。因此,军鞋勤务不仅是战时后勤问题,更是理解中共群众动员能力的切入口。既有研究更多关注兵员、粮食、枪弹等,但军鞋作为“微观战争技术”一度被忽视。近年来,学界对中共军队军鞋保障问题才给予关注。有学者梳理了中共军队军鞋的款式、颜色、供应标准等;有学者考察了中共军队的军鞋动员策略演变及战时运输问题;也有学者从新文化史的视角,探讨了中共军队的草鞋历史与记忆
22 代表性成果,参见宋弘:《抗战时期华北八路军士兵的衣装》,《中共党史研究》2019年第12期;梁馨蕾:《火线与针线:中共军队的军鞋动员与保障(1937—1949)》,《抗日战争研究》2023年第3期;刘意:《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动员华北农村妇女做军鞋研究》,《档案与建设》2023年第9期;梁馨蕾:《革命“苦履”:中共军队的草鞋历史与记忆》,《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1期等。
。本文与以上研究有所不同,以中共根据地基层档案为主体史料,重点考察八路军的军鞋勤务模式及具体运行机制,剖析中共组织运作与群众动员的独特逻辑,展现边区群众对抗战事业的支持及军民鱼水般的情愫。
一、群众动员与军鞋勤务模式的形成
抗战时期,八路军几乎完全依赖脚力行军作战,官兵上下能否穿上鞋子,不仅关乎中共军队的形象,更直接影响士兵的日常生存、行军体验和战斗意志。敌后游击环境下,八路军军鞋供给面临严峻考验。1939年,八路军总部在总结供给工作的报告中谈到:“北方气候寒冷,因此对鞋子供给亦应成为经常事,由于鞋工厂之建立迟缓,使整个部队都觉没鞋穿,甚至有时有钱无处买。特别是伤病员及战斗环境时的需要,更没有具体的计划解决。”
33 《十八集团军1939年供给工作报告(摘录)》,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编:《军需生产历史文件资料(1927—1949)》,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第83页。
军鞋供给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劣质军鞋更成为战士行军作战的“拖累”,致使前线官兵普遍陷入窘迫与痛苦的体验中。为保障军鞋供应,八路军多方拓展军鞋供给渠道。中共依靠鞋厂生产、战士自制、向国民政府请领、战场缴获等方式获取了部分军鞋,但受敌后环境、做鞋工艺、人力等因素制约,并不具稳定性和持久性。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可持续、低成本、分散化的生产机制。中共结合根据地实际,慎重考量多种供应办法的利弊后,将目光投向华北农村妇女群体——她们掌握手工制鞋技能,且分布广泛。妇女承担军鞋勤务逐渐成为八路军军鞋供给的主要来源。
抗战勤务是中共动员根据地民众支援抗战的一种重要举措。就勤务内容而言,缝纫勤务一直是抗战勤务工作的重要方面。例如,抗战初期晋察冀边区将勤务工作分为运输、担架、缝纫三类
44 《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动员办法》,1942年2月25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579—001—0050—0018。
。各地政权机关对勤务对象、年龄、工分折算等作出详细规定。1942年,晋察冀边区为加强部队战斗力,保证子弟兵有鞋穿,节省人力、物力及平衡抗勤负担,决定军鞋统一筹支,“凡边区合于服务年龄之妇女均应一律服军鞋勤务”
55 晋察冀边区第五专署:《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1942年11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33—001—0014—0013。
。在年龄要求上,各地相差无几。晋西北边区规定,承担军鞋勤务的对象为年龄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的妇女
66 《晋西北抗战勤务动员条例》(1941年11月1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4册,北京:金盾出版社,1992年,第38页。
。晋察冀边区军鞋勤务由18岁至55岁的妇女负担
77 《晋察冀边区抗战勤务条例》,《晋察冀日报》1943年2月20日,第4版。
。承担勤务还可折算其他抗勤工数,以减轻劳动负担。晋绥边区规定,缝纫勤务每做军鞋1双计6个工,半成鞋计3个工
88 《晋西北抗战勤务动员条例——1942年12月15日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抗战日报》1943年1月7日,第2版。
。妇女以“做鞋折工”的方式承担战时勤务,利于提高其参与缝纫勤务的积极性,这也是妇女投身抗战的重要途径。
在宣传动员方面,中共各抗日根据地高度重视军队后方勤务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妇女缝制军鞋慰劳八路军。冀中九分区县妇救会从动员会领回军鞋任务后,先召开区妇救会干部会布置任务,再由区妇救会召开村妇救会干部会逐村动员布置,最后由村干部召开妇女大会落实。村干部在妇女大会上提出“一双军鞋就是一发炮弹”“一双军鞋一颗心”“妇女做军鞋等于上前线打日本鬼子”等口号,讲明做军鞋的意义;同时,妇救会就合理负担问题教育妇女,强调“为前方打好仗,做好军鞋,保证质量”
99 王瑛璞执笔:《抗日战争时期冀中九分区妇女抗日救国会的工作》,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资料研究会办公室编:《冀中人民抗日斗争资料》第14期,内部印行,1985年,第45页。
。
中共积极动员妇女承担抗战勤务,向群众无偿征派军鞋。抗战初期这一动员号召得到了群众广泛支持,慰劳工作成效显著。譬如,为响应中共中央募捐鞋袜运动,1939年晋东南妇救总会筹委会长治办事处与第五行政区妇救筹委会共同号召各县妇救会,在2月底前每县至少募捐鞋袜1000双,且明确超过此数量者给予奖励
1010 《妇救会募捐鞋袜》,《新华日报》(太行版)1939年2月3日,第1版。
。可以说部分地区采取无偿征派的方式动员妇女做军鞋,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反馈,使妇女把做军鞋视为间接上前线“打鬼子”。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由“富人出材料,穷人出人力。有的人家很穷没有布,便撕下自己的褥子来做鞋”
1111 理红、理京整理:《高鲁日记》,1940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8,100页。
。
但是,战争的持久性及做鞋负担的繁重,不可避免地引起妇女的不满和抗拒。有的妇女觉得这是给“公家”干活,就对缝制军鞋采取应付态度,推脱说:“家里没有麻,捻不成绳,没有布,无法打圪背子,没有面,打不成浆糊。”
1212 《拥军优属也争先》,杜天云主编:《沁源文史资料》第22辑,沁源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内部印行,2013年,第197页。
此外,有些地区在动员募捐时没有考虑群众实际情况,导致“贫富一样负担,贫下中农负担重”
1313 徐志军等:《冀中七分区妇女抗日斗争史》,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资料研究会编:《冀中人民抗日斗争文集》第8卷,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15年,第2719页。
。困局之下,中共若不更易动员策略和制定合理的做鞋方法,军鞋勤务将难以为继。
中共各根据地为按时保障军鞋供给,节省人力、物力及平衡劳动负担,改变此前的军鞋无偿征派办法,采取了有偿代做的勤务方案。1938年10月,八路军总部、一二九师与中共太行区委决定,动员边区妇女帮助部队缝制,使八路军逐渐有条件向官兵供给军鞋
1414 《八路军总部、一二九师与中共晋冀豫区委主干会议记录草稿摘要》(1938年10月),山西省档案馆编:《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1卷,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25页。
。具体而言,边区政府提供原料或本金,由妇女出工代做。在实际操作上,一般由边区政府制定相关条例,向各专署下发具体办法;各专署制定方案细则后向各县下发通知;各县接到命令后依据自身财经基础、群众负担能力等,编制面向各村的分派方案;最后由各行政村负责具体实施。为避免征收失序,政权机关强调“在征收中一定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1515 《太岳行署关于颁布军鞋负担办法、分派1943年度军鞋数目的命令及领鞋支付书样式》,1943年4月2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2。
。
以妇救会为核心的群团组织作为领导做鞋运动的主要力量,在勤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动员和组织作用。一般来说,先是由县、区、乡级妇救会将任务下达到村妇救会,由各村妇救会组织妇女缝制,把发动妇女做军鞋作为政治任务来抓,规定具体的规格、质量标准和收缴期限,保证按时完成
1616 妇女组:《抗日战争中冀中六分区的妇女工作》,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资料研究会办公室编:《冀中人民抗日斗争资料》第14期,第24页。
。她们深入村庄,将政府的征发任务转化为具体的妇女工作,通过组织集体生产、劳动互助等方式,将分散的家庭妇女动员起来。妇救会针对实践中的不足,不断加强干部思想教育,以提升服务群众意识。例如,岚县妇女李翠林为人能干勤快,支持和拥护八路军。但是部队扩兵时,婆婆不让她给队伍做鞋,她说:“反正我不误你家的活就是了。夜里不睡觉我给你们纳鞋底子,白天就去妇救会工作。”
除采取给价的办法动员做军鞋之外,各地区为激发妇女做鞋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其“做鞋是光荣义务”的认知,增强妇女做鞋的思想意识。各边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以提高军鞋勤务效果。晋察冀边区要求各村开政民合作社干部会分配军鞋任务,动员群众开展竞赛,部分积极分子提出“做的好”“完成的早”等口号。妇女领材料后确定每双鞋最迟不超过半月的交鞋日期,力争成为全县模范
1717 《灵丘县、县抗联会、县合作社关于1945年前半年军鞋分配指示信》(1945年),大同市档案馆编:《大同市馆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第420,417页。
。
为鼓励群众缝制军鞋,保障缝纫质量,各边区相继实行奖惩办法。以太行区所属县份为例,黎城县提出,民户若通过虚报妇女年龄等方式逃避缴纳军鞋的义务,将处罚1至3双军鞋
1818 《黎城县关于支差义运缝纫等暂行办法》,1945年,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档案馆藏,档案号:55—84—51。
;武乡县在军鞋征收工作中,特别叮嘱各区村长详细上报做军鞋的成功经验及模范案例,旨在留存有效经验并对模范予以奖励
1919 《武乡抗日县政府指示》,1945年4月4日,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88。
。这类奖惩办法是战时激发妇女积极性、保障军鞋供给的重要管理措施,既提升了军鞋缝制效率与质量,又通过物质激励结合精神动员,强化了军民协作的凝聚力。
但是,军鞋勤务动员实践中并非尽善尽美,曾出现将宣传动员工作转变为“强迫命令”的现象。北岳区望都县三堤村妇救会在组织妇女缝制军鞋时,强迫命令的工作方式就表现得很严重。罚东西、罚苦工等是其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
2020 参见中共中央妇联会:《北岳望都三堤村妇女工作典型总结》,1938年9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572—001—0180—0007。
。在这种强硬的组织模式下,妇女群众有时感到妇救会只懂得向她们要东西,从中并无利益可得,妇救会与她们的实际生活是疏远隔离的
2121 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编:《河北妇女运动史资料选辑》第1辑,内部发行,1982年,第16页。
。晋察冀边区某县党政部门在一份总结中反思:“我们没有利用群众组织在做鞋中进行教育,提高他的认识,只是行政命令不做不行,因此群众对做鞋感觉是一种负担,各户就不按规定,拖着应付支差的态度。鞋‘坏’‘小’都是这样发生的。”
2222 《太行区抗勤会议关于支差勤务的决议》(1942年12月25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5册,北京:金盾出版社,1992年,第87—88页。
这份总结分析,基本反映了基层组织动员工作的缺陷,这也是各根据地共同存在的难题。但总体来讲,中共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动员效果。
二、军鞋勤务的负担分派
为保证军鞋勤务的顺利展开,各地政权机关注重缝制流程的规范化管理。针对军鞋代做的性质及代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各边区政府制定严格的准则。太行区召开勤务会议,指出军鞋代做的性质和享受代做的必要条件,即代做为“无工资的义务劳动”,“须区以上之地方武装、正规军及其领导指挥机关”方能“享受代做权利”,“政府、群团及其他合作事业机关等不得代做”;代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部队做鞋,出以足够之材料”,“做鞋材料,以实物为原则,但因运输或事先集中不便,可按当时当地市价折款,统一由县决定”,而民间则“出工做成” 。
在用鞋对象上各地也有明确规定。太岳区军政民用鞋机关是军队、政府、群众团体(各武委会)区级以上干部。在发放标准上,军鞋按部队规定,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干部每季度1双(炊事员同),杂务人员(通讯员)两月1双
2323 《太岳区军鞋办法总则》,1943年,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1。
。边区政府通过规范征收行为,保障军鞋供给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在军鞋负担上,各根据地基本以“富力”与“劳力”结合为总原则。“富力”主要参考各地的社会经济水平及有无灾荒、战乱等。“劳力”则重点参考做鞋妇女的人数、年龄、家庭经济能力等。太岳行署要求各县分派各村时,“一定照顾到富力劳力相结合,村派民户一定是按富力起材料,按劳力分配做鞋并注意分配恰当”
2424 《太岳行署关于颁布军鞋负担办法、分派1943年度军鞋数目的命令及领鞋支付书样式》,1943年4月2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2。
。
在军鞋缝制的分配原则上,边区政府对分配数量、负担情况等有确切的要求。在分配上,晋冀鲁豫边区提出,分配原则与其他抗战勤务一致,不能单纯按照“合理负担”分派
2525 晋冀鲁豫边区第一专署:《命令——为代做军鞋由》,1943年4月23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001—0007—0009。
。各地将支差纳入考量范围之内,确定做鞋数量。在具体执行层面,政府按次派到村后由后勤委员会协同妇救会统一分配给做鞋妇女,根据做鞋妇女数量确定分配数量
2626 《晋冀鲁豫边区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三科关于后勤机构建立、安置退伍荣誉军人、军鞋代做等工作总结》,1942年12月7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67—0001—0003—0003。
。太行区规定,军鞋作为抗战勤务仅限于劳力负担,禁止按财产合理负担分派,“分派时要照顾家庭妇女多少为标准,同时照顾其它差役,故在分派地区上要注意到调剂”
2727 《太行区抗勤会议关于支差勤务的决议》(1942年12月25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5册,第87—88页。
。各地往往依据以上因素综合制订分配办法。
敌后作战频繁,部队军鞋需求量大,经常要求各级政府加派军鞋数量。冀南三专署向所属各县政府发出指示,称此前分配的做鞋数目不足以满足军需,要求各县除完成前次分配的做鞋数目外,额外完成新分配的夹鞋任务
2828 冀南区第三专署:《为指示各县增多夹鞋以应军鞋由》,1944年3月19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035—001—0070—0011。
。此外,在军鞋勤务分配时,多地禁止给单个妇女分派1双或3双军鞋,以防成品样式、大小不一;必要时安排两名妇女合作,反对两人各做1双
2929 《灵丘县、县抗联会、县合作社关于1945年前半年军鞋分配指示信》(1945年),大同市档案馆编:《大同市馆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第1册,第419,421页。
。军鞋分配任务下达后,一般各区要进行检查、督促解决各村发生的问题,并将各村分派的情形与数目备报到县
3030 浦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1943年7月16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第696页。
。
勤务实践中,各边区军鞋负担分配仍有一定差异和局限。例如,晋冀鲁豫边区主要是政府提供做鞋材料下发各村,由妇女出力缝制,完成后由村公所无偿收取军鞋;而晋察冀边区制鞋材料、做工等成本均由妇女承担,部队或政府出价购买。相比而言,前者材料由政府提供,但导致做鞋效率低、妇女收益少;后者是个人负责材料人工,省去了材料分发、运输等流程,但随着物价上涨,妇女负担大大增加。从实际来看,各边区政府虽然在做鞋年龄、数量等方面制订严格标准,但在执行上存在不小的偏差。调查发现,华北抗日根据地妇女每年平均要做18双鞋方能满足四口之家的需要
3131 指当时抗日政府发动地主、富农和其他农民为抗日献金、献粮、献鞋和参加抗日军队所做的动员。
。尽管政策要求“合理负担”,但实践中仍有漏洞。针对群众负担问题,各根据地通过政策调整、扩大参与范围及细化分配等方式缓解妇女做鞋负担。1940年2月,晋西北行署开展“四大动员” ,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动员兴县妇女做鞋25600双
3232 白认:《兴县人民在八年抗战中的巨大贡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兴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兴县文史资料》第7辑,内部印行,1995年,第40页。
。后晋西北最高军政民联席会议决定秋季军鞋动员后一律停止,仅当部队准备不足时,才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发足鞋料经县妇救会统一组织代做
3333 《减轻民众负担,停止军鞋动员》(1941年3月8日),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山西省档案馆编:《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51页。
。为缝制更多军鞋和减轻妇女做鞋压力,边区拟吸纳更多符合年龄的妇女参与,要求各根据地调查统计满足年龄的做鞋妇女数量。1944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推行数目字管理,指示专员、县长统计做鞋妇女数量,但调查结果不佳,上报征鞋数与实际需求差距大,且多为估计值
343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军鞋问题的指示信》,1944年1月13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98—0002—0115—0002。
。其实,在戎马倥偬的战争环境下,准确统计做鞋妇女的基本情况何其难也!中共竭尽所能,开展调查研究,缓解妇女做鞋负担。
为保障军鞋供应,提升生产效能,各地建立互助合作机制。抗战之初,冀中区的军鞋供应存在诸多问题——缺劳力技术者买鞋敷衍、部分群众偷工减料,军鞋质量差,且组织领导不健全、群众拖延战勤,导致部队军鞋供应不及时,影响行军作战
3535 胡友孟:《变战勤负担为群众副业收益的冀中七分区的被服合作社》,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资料研究会办公室编:《冀中人民抗日斗争资料》第45期,内部印行,1987年,第142—143,148页。
。为此,部分地区以“军民两利”为原则,在群众基础好的区域,采用“分散隐蔽、分活到户”的模式创建公私两利的军鞋和被服合作社,将军队后勤与群众利益结合。冀中七分区1944年6月试行被服合作社,年底在10个村庄建社,吸收2400名社员。从1944年7月到1945年1月,缝制夹鞋22644双,供给不仅及时且质量提升(集体剪裁使式样标准、美观得体、省料省时),每双成本仅53.1元,低于部队鞋厂的每双82元
3636 胡友孟:《抗日战争时期冀中区的合作运动》,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资料研究会办公室编:《冀中人民抗日斗争资料》第45期,第120页。
。合作社实行分散经营,设工资制、交易制、混合制三种报酬方式(工资民主评定),以番号代村名保密记账,还设奖励机制扩充组织
3737 《灵丘县、县抗联会、县合作社关于1945年前半年军鞋分配指示信》(1945年),大同市档案馆编:《大同市馆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第1册,第417页。
。这一经验经晋察冀边区大生产运动文件介绍及《晋察冀日报》推广,成为保障军鞋供给、体现军民合作的重要方式。
当然,基层执行中部分行政干部的不作为表现,往往导致分配工作不合理。抗战初期,军鞋勤务多依赖行政系统,妇救会、合作社等参与不足,导致个别部门单打独斗,军鞋缝制质量与效率降低。譬如,晋察冀边区的灵丘县政府、县抗联会、县合作社认为:“过去的派鞋工作只是利用行政系统分配,没有提高为各部队的政治任务,因此成了财政部门的单纯工作,质量不好,不能按时完成做鞋工作。没有保证,就是财政部门也没有抓紧这个工作,拖拖拉拉结束不清。” 这反映出部门协同缺失对勤务的制约。在军鞋的分派方面,村干部也存在工作随意性、主观性及懒政不作为的失职行为。明确各主体权责,加强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协作,这是各根据地提高军鞋勤务效率的必备手段。
三、军鞋缝制及其诸要素
军鞋缝制是勤务实践的核心环节。军鞋缝制遵循“先底后帮、先黏后缝”的逻辑,核心流程包括打袼褙、纳鞋底、裁鞋帮、缝鞋帮、绱鞋、楦鞋定型及质量检查。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最终成品符合军用需求。缝制过程中,做鞋材料、样式、工艺、价格、成本等因素尤为关键。
做鞋材料是军鞋缝制的物质基础。受资源条件限制,材料获取遵循政府统筹和群众自筹的原则。缝制军鞋的核心材料分鞋底、鞋帮、黏合材料三类。鞋底材料包括夹纸、麻、圪帛布,获取途径是边区政府统一调拨碎布或群众拆旧棉衣、旧被褥,收集农户碎布。鞋帮材料包括土布、染色的白布,一般是政府发放或群众自筹。黏合材料包括糨糊、麻线、针线,由群众自筹。妇女缝制军鞋使用的工具均为“原始手工工具”,包括纺麻工具、缝制工具、定型工具等
3838 王炳辉:《对晋察冀军区鞋厂的片断回忆》,北京军区后勤部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晋察冀军区抗战时期后勤工作史料选编》,北京:军事学院出版社,1985年,第236—238页。
。每类材料和工具,尽可能就地取材和物尽其用。材料的领取发放,一般由政权机关确定分配数量后,将材料逐级下放至各村合作社,各户到村合作社领材料。当然,各地有所区别,这与各地的作战环境、经济条件紧密相关。晋冀鲁豫边区做鞋材料统由分区供给处送到各县,“每双鞋发布3尺(裁口宽面布),此外所需之麻碎布及线连手工洋共折款合6元”
3939 晋冀鲁豫边区第一专署:《命令——为代做军鞋由》,1943年4月23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70—001—0007—0009。
。晋察冀边区规定,原则上鞋料一律由做鞋人自行筹措,但军鞋勤务在村范围内,各人可自由与运输、担架、缝纫勤务等互相调换,互相调剂者不得加以限制
4040 晋察冀边区第五专署:《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1942年11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33—001—0014—0013。
。对做鞋中损失的材料,县政府规定不准报抵消,应由各户负责
4141 《灵丘县、县抗联会、县合作社关于1945年前半年军鞋分配指示信》(1945年),大同市档案馆编:《大同市馆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第1册,第420,419页。
。
由于根据地经济落后,做鞋的布、麻、线等基础材料短缺,使妇女如期缝制上交军鞋面临极大考验。通货膨胀使“她们能贴起工夫贴不起材料”
4242 《中共晋冀豫区党委第二次民运干部会议记录摘要》(1940年4月),山西省档案馆编:《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3卷,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7页。
。参与过军鞋缝制的妇女忆起那段岁月时,都会提及做鞋材料短缺的窘迫:“拆旧衣,洗旧棉花,把旧衣结实的部分剪下来,做成鞋面、鞋底,把洗净晒干的棉花打成夹支,经过细加工做成一双双‘崭新’的鞋,交给上级。”
4343 平西抗日斗争史编写组、中法大学校友编委会:《平西儿女——革命回忆录》上集,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155页。
然而,在残酷的斗争环境中缝制军鞋,妇女不仅面临布料短缺的问题,甚至还要冒生命危险。因为一旦被敌伪军搜出这些衣鞋,就会以“私通八路”的罪名遭到逮捕
4444 李小江编:《让女人自己说话——亲历战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61页。
。
为保证军鞋的适配性与耐用性,各边区依据自身资源条件,在军鞋样式、尺寸、颜色、材料、工艺等方面确立标准,避免因标准模糊导致质量问题。太岳区颁布军鞋办法总则规定:尺码不低于官尺1尺;鞋帮表里禁用烂布,鞋底要一针一线实纳且用3层圪帛布(禁用纸、套子),做鞋人垫付的鞋底圪帛布要估价发放;每双成鞋重12两;颜色以黑色为主、灰色次之
4545 《太岳区军鞋办法总则》,1943年,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1。
。对于鞋的样式,有的地区要求样式统一,也有提出按照群众个人意愿缝制,这使各地军鞋样式略有差异。晋察冀边区要求鞋帮用新布且禁止偷换,样式可花纳、优先便纳,鞋底要结实且一律为“地包天”款
4646 总后勤部军需生产部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生产历史回忆资料(1927—1949)》,内部资料,1990年,第557页。
。冀鲁豫军区的鞋子“有布单鞋(圆口的与方口的),布棉鞋(有元宝式的,也有带汽眼的)” 。在缝制工艺上,各地严格规范。晋察冀边区要求群众做鞋“质量要好,做的结实”,避免“衡头底包帮”,尺码按比例制作,“交鞋袜时一双的缀结实,以免发生差双”
114747 11 晋察冀边区第十五专署:《关于所交公鞋公袜质量要求的令》,1945年5月12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059—001—0042—0010。
。对于做鞋数量、完成时间等,各地也有详细指示。1945年8月冀晋区对夹鞋和棉鞋的分配数量、尺码占比及部分鞋类的完成时间作出规定:夹鞋分配5000双,尺码占比为一号鞋1/10、二号鞋5/10、三号鞋4/10,须在9月15日前完成总量的一半;棉鞋分配1000双,尺码占比为一号鞋2/5、二号鞋2/5、三号鞋1/5
4848 冀晋区第三专署:《令——为你县动员群众代做军鞋6千双由》,1945年8月24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16—001—0006—0003。
。各地政权部门指示各村按规定尺码、样式缝制军鞋,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质量问题出台具体措施,确保军鞋舒适耐穿。
军鞋价格方面,中共强调兼顾成本与群众利益,但物价上涨与标准滞后往往导致矛盾突出。勤务实践中,政府、部队、群众三方之间在做鞋材料成本和价格上出现一定分歧,若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军鞋代做成效,更危及军民关系。以晋冀鲁豫边区的军鞋代做工作为例,1943年5月1日第一专署接到命令,由该区代做军鞋3万双。当时做鞋材料及成本价格是:冀西各县每双鞋成本包括4两麻计1元、12两碎布计4.5元、麻线计1元、手工计0.5元,总计7元;晋东各县每双鞋成本为4两麻计1元、12两碎布计5.5元、麻线计1元、手工计0.5元,总计8元。该区希望按照当地市价折算代做军鞋的价款,但部队方面认为“上级规定只发6元,不能再多”。专署提出这一定价将使群众负担不起,影响任务如期完成。于是,向上级呈请准予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并照顾灾荒严重县份群众的实际困难,将冀西各县每双鞋的材料和手工价折款为7元,晋东各县份为8元
4949 《晋冀鲁豫边区第一专署关于请准予按照具体情况折算代做军鞋之价款向李厅长的请示+物价情形》,1943年5月1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65—0001—0010—0001。
。这份呈请还来不及等到回复,两个月后的7月13日,第一专署再次向上级呈请:“兹因目前物价高涨即使准予按当次本署请示办理,也与实际做出一双鞋的费用相差太多。”此时每双军鞋材料的物价情形是4两麻计14—16元、半两线计2.5—3元、12两碎布计8—10元、手工计5元。行署的诉求是根据目前情况,照顾群众实际困难,“拟定规定为冀西县份折发9元,晋东县份折发10元为合适”,否则“群众必因赔垫不起而叫苦,认为是增加一种负担”
5050 《晋冀鲁豫边区第一行署关于折发代做军鞋之价款向李厅长的请示+物价情形》,1943年7月13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65—0001—0012—0001。
。由此可窥,通货膨胀使军鞋成本飙升,固定报酬与实际成本脱节,当以所处地区的具体情况折发代做军鞋的价款,否则必会使群众难以承担,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抵触。从实际来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问题。只有合理解决军鞋赔价,保证妇女切实利益,才能保障军鞋勤务工作稳步推进。
赔价问题体现的是军鞋缝制成本,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引起各地政府重视。各边区注重缓解群众负担与赔价矛盾,采取实物基准和市价浮动策略应对。一是以实物为基准定补偿。晋察冀边委会规定,动员群众代做军鞋等工作“完全给价”,以小米为基准按市价发钱,如纳鞋底1双付小米1斤4两至1斤8两
515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今后动员群众代部队纳鞋底拆缝军服等完全给价希与分区商讨具体规定的通知》(1944年6月22日),大同市档案馆编:《大同市馆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第1册,第416页。
;二是按市价浮动调整。冀晋区起初定夹鞋每双600—700元、棉鞋每双700—800元,因物价波动导致定价与市价差距过大,改为按交鞋时市价临时确定鞋价,由县政府掌握上报
5252 冀晋区第三专署:《定做军鞋之价格问题的代电及通知代做军鞋改由政府拨款由》,1943年9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16—001—0006—0005。
。
在做鞋材料不足、收支失衡、负担加重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妇女缝制军鞋的质量难以保证。有的妇女对军鞋勤务的态度日趋消极,形成“磨洋工”式的作风,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和以旧充新,最终导致军鞋质量参差不齐。1941年7月,晋冀豫区部队官兵反映:“目前因鞋子制造不十分好(地方民众所代制的),黄麻质量亦差,事实上行动部队草鞋每双穿不到10天,布鞋不到1月,所以战士同志亦常有赤足之痛。”
5353 《晋冀豫区地方武装每人全年各种费用平均指数的几点说明》(1941年7月26日),刘鲁民主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后勤史·文献资料选编》,北京:金盾出版社,1996年,第142页。
妇女负担过重与消极应付,导致军鞋质量低劣。1942年,太行六分区“老百姓代制之鞋底子多垫烂布棉絮及其他古董东西,故太不耐穿”;“武安的鞋质量最坏,鞋底太软太薄,针码太稀,鞋帮子只用浆糊粘了一下,除退还者外,质量还不很好,仅穿十余天就坏了”
5454 《太行第六军分区一九四二年供给工作报告》(1942年),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5册,第354—355页。
。足见鞋子制作中鞋料上偷工减料、缝制水平低下,这都将使官兵用鞋体验感差,影响对敌作战。
敌后战争环境的复杂性与资源约束,使军鞋缝制遭遇困境,既影响缝纫质量,也给群众带来负担。对于军鞋缝制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边区加强规范化管理,制定细化标准,保障军鞋质量与规格。中共制定的措施虽不能完全纾解和克服上述问题和困难,但对于指导军鞋勤务工作,提高勤务效率和质量,减轻群众负担等,都具有一定意义。
四、军鞋的收集、保管与支发机制
在军鞋勤务实践中,收集、保管与支发是衔接后方制作与前线需求的重要环节。受作战环境、物资短缺及军民协作模式影响,中共通过建立分级负责、流程规范、权责明确的机制,确保军鞋从妇女手中安全送达部队,成为后勤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
军鞋缝制完成后,随即进入收集环节。八路军敌后作战与供给往往分散进行、就地补充,因此,军鞋的收发集散相对简单高效。军鞋收集依托行政体系层层推进,确保分散缝制和集中管理。群众按任务缝制军鞋后,按期送交村公所。村级完成审核后,将军鞋解送至区公所复核,重点核对数量与质量,合格者点数登账后再解送至县
5555 晋察冀边区第五专署:《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1942年11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33—001—0014—0013。
。县级政府是军鞋收集的最终枢纽,负责汇总各区上交的军鞋,并依据部队需求制定调拨计划,以便部队大规模领用。
收集环节中,军队方面也要随时前往政府接收军鞋。八路军野战后勤部曾指出,军鞋的解决基本依靠动员群众缝制,各部须按照制造办法抽调人员组成收鞋组,专门前往各自专署政府催收
5656 《给各军分区供给处服装缝制工作的指示》(1942年8月2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1册,北京:金盾出版社,1991年,第537页。
。为防止群众私自把军鞋卖给部队人员,边区政府要求:“军鞋以交到村公所经审查合格者为标准,私自直接卖给部队机关人员,与因不合格而退回之军鞋,均不得顶销做军鞋勤务。”
5757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1942年11月1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3册,北京:金盾出版社,1991年,第454—455,455页。
对于全年军鞋勤务计划,边区政府要求一次分配、具体到户。关于征收时间和频次,各地区并不统一,一般视完成情况决定。太岳区军、政、民所用军鞋全年分4次征收
5858 《太岳区军鞋办法总则》,1943年,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1。
;晋察冀边区收集军鞋每月1次,每次收集全年分配数的1/12,确保军鞋供应常态化 。
各根据地政权部门对军鞋缝制质量严格把关,形成了严密的收取程序和验收标准。群众按期将做好的军鞋送交村公所,由村公所当面点收审查——合格者登账并出具收据,不合格者经解释后当面退回。村公所按期收齐全村军鞋后解报到区公所,区公所审查后,合格者点数登账再解报到县,不合格者经解释后当面退回。军鞋支付由边区政府统一制定计划,按行政级别依次传达办理
5959 晋察冀边区第五专署:《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1942年11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33—001—0014—0013。
。
各地为提高征收效率,保障军鞋质量,将奖惩措施与收集环节关联,形成正向引导与反向约束。晋察冀边区对“不合格军鞋批上‘不合格’字样,迅速退还做鞋人”,“村区县必须每月检查军鞋工作一次,成绩优良者奖励表扬”
6060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颁发本区管理军鞋制度的通令》(1944年1月9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5册,第186,185页。
。此外,各行政区要求各县政府在军鞋征收上负总责,按时完成征收任务。整体来看,军鞋收集强调逐级审查、合格收纳,形成村—区—县三级流程,同时通过明确验收标准,实行奖惩措施,保障军鞋质量与收集效率。
军鞋收集和支付完成后,即进入保管环节。军鞋保管以村仓库为基层节点,县、区两级协同管理,形成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存储方式。村公所收到民户缴纳的军鞋后一般开给两联收据:第一联军鞋收据交缴鞋民户收执,作为完纳军鞋的凭证;第二联是军鞋收据存根,其用处是在征收期间由村公所存查,征收完毕后依据存根结出总数交区公所按数点收。村仓库的作用是村公所收齐军鞋后随时存入村仓库,并取得村仓库存据,凭此向县政府换取正式军鞋收据,完成责任交接
6161 《太岳行署关于颁布军鞋负担办法、分派1943年度军鞋数目的命令及领鞋支付书样式》,1943年4月2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2。
。各根据地高度重视军鞋保管,逐级下发指示。游击区或敌占区附近的村庄,因安全风险高,军鞋由区或县统一保管。在财务管理上,为避免数目混乱、挪用浪费现象,边区政府要求军鞋保管必须建立军鞋账簿,实现有据可查和全程追溯。一是实行分户记账,了解每双鞋的来源与去向。太岳行署认为,缺乏账簿记录将难以掌握军鞋数目,为简化管理,建议各直接收支军鞋的机关设置一本分户账,记录取鞋单位与户名
6262 《灵丘县、县抗联会、县合作社关于1945年前半年军鞋分配指示信》(1945年),大同市档案馆编:《大同市馆藏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档案汇编》第1册,第418页。
。二是进行定期核对。县、区政府定期与村仓库核对军鞋数量。灵丘县要求县政府、抗联会、合作社每月开会检查军鞋保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6363 《太岳区军鞋办法总则》,1943年,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71—0002—0177—0001。
。
为强化保管责任,各边区明确损失赔偿与连带处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关于管理军鞋制度的通令,要求各级政府财粮部门经手及保管军鞋,均依照征收办法所规定的标准严格审查,注意用料和质地,妥为保管。如发生偷盗、鼠啮、霉烂、以次充好、战争损失及其他不应有的损失事项,由经手人负完全责任,其主管上级承担连带处分 。
支取发放环节是军鞋出库的关键,强调计划性和制度约束,确保军鞋按时供应至作战部队。为防止滥支及贪污行为,从边区政府到各专署、县、区和村,对军鞋支取设置严格审批流程,强调按命令支发和凭手续领取。以晋冀鲁豫边区为例,太岳行署对军鞋领取作出规定:部队、政民机关团体到各级政府取用军鞋,须持有行署发鞋命令;军队向行署或专署领鞋,须持有供给部正式公文;各部队持支付命令到直接发鞋机关取鞋后,须开具正式票据;军政民各领鞋机关团体每次取鞋数量,应为总数的四分之一;等等 。各地严格管控支取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
为做好军鞋支取工作,做到账目清晰,边区政府严格审批支取手续,强化制度规范。晋察冀边委会强调,部队购领军鞋手续“须根据本会支付军鞋计划当有分区以上供给部介绍信,迳向专署接洽分配到县购领”;“购领军鞋要当面认货点数,不合格者得拒绝接受”;“购领军鞋必须当时按价付款,否则必须有团级以上首长签名盖章,并加盖正式番号首长戳之购鞋欠款条据始得有效”
6464 晋察冀边区第五专署:《关于军鞋统一筹支的决定》,1942年11月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33—001—001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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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鞋支发的重要一环是向群众结算做鞋报酬。各地依据自身实际,形成一套有序的支付手续。冀晋区规定:“军鞋由部队取鞋交钱,无钱可暂打收据,以后由部队清还在案。”后来行署考虑到“鞋价由部队清算恐麻烦太多”,所以决定“由部队取鞋打给正式收据,注明鞋数款数,按当时当地市价专报行署拨款”,确保群众能及时获得报酬
6565 冀晋区第三专署:《定做军鞋之价格问题的代电及通知代做军鞋改由政府拨款由》,1943年9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0116—001—0006—0005。
。此外,因各根据地军鞋产量、部队需求存在差异,这就涉及各区域间的调剂问题。太行区要求分区以上部队用鞋“由总局向各专区调剂”,分区以下部队用鞋由专署向各县调剂
6666 《太行区抗勤会议关于支差勤务的决议》(1942年12月25日),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5册,第87—88页。
。
八路军军鞋的收集、保管与支发机制,体现了战时中共军队后勤管理精细化、制度化和群众性的特征。根据地党政部门通过规范流程避免资源浪费与贪污,又结合具体实际灵活调整,最终实现军鞋从群众手中到战士脚下的高效流转。当然,勤务实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军鞋收集任务时常不能按时完成。例如,太岳二专署1944年计划分派军鞋41000双,增派12500双,实际完成18150双,损失92双,群众欠交35258双
6767 《太岳第二专署1943至1946年军鞋任务报告表》,1946年4月16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84—2—10—3。
。揆诸事实,组织动员工作上的局限尤其不可忽视。其一,基层组织效率低,部分村干部存在懒政、失职问题。太行区有的基层干部动员工作不深入,督促不够,最终形成零乱交纳的现象,结果是“每次之鞋不能如数收回,或被敌烧毁,或因地区被蚕食变成敌占区不便催讨,群众借口不交”
6868 《太行第六军分区一九四二年供给工作报告》(1942年),后勤学院学术部历史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史资料选编·抗日战争时期》第5册,第354—355页。
。在保管环节上,各地也出现纰漏。对此,中共不断强化政治工作,同时将军鞋流转的每个环节纳入制度框架。各级政府与群团组织分工明确,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现问题,努力纠正偏向,是中共在军鞋勤务中所秉持的基本态度。
结 语
抗战时期八路军的军鞋勤务,是在敌后艰苦环境下,为解决官兵行军作战的穿鞋问题,而成功实践的一套独特的、群众化的后勤保障体系。抗战之初,中共政权曾广泛动员妇女无偿缝制军鞋慰劳军队,此举因加重群众负担而使征派工作举步维艰。此后,中共调整策略,注重思想动员和制度治理的有机结合,推动军鞋勤务转向有偿代做。这一转变,既彰显出八路军对“不拿群众一针一线”革命纪律的坚守,更体现了对群众劳动的尊重和回报。由此可见,八路军成功探索出兼顾战争需求与群众利益的协调之策,着力探寻二者的契合点。从军鞋穿着效果来看,群众缝制的军鞋一度受部队指战员的青睐。晋察冀阜平县高街村制作的军鞋远近有名,当地军民创作歌谣称颂:“高街鞋,不平常,双双缉鞋口,对对斤二两,前五趟(纳鞋帮)、后四趟,腰里密密纳三趟、底大帮子小,穿上可脚打胜仗。”
6969 晋察冀边区北岳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编:《烽火巾帼》,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第23—24页。
曾任一二九师三八五旅参谋长的耿飚回忆:“华北人民做的军鞋,双双都是八百个针脚、一斤二两重,被战士们誉为‘胜利鞋’。”
7070 《耿飚回忆录》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08页。
军鞋勤务这套看似繁琐却高效务实的系统,确保一双双珍贵的军鞋,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八路军战士的战斗力。
抗战时期八路军的军鞋勤务,是军政一体化运作模式的生动实践。军政一体化的核心在于组织架构的明确分工与高效衔接。八路军各级供给部门根据作战任务、兵员数量和季节变化,提出军鞋的数量、品种及质量标准。边区政府自上而下贯通至专署、县、区、村各级政权,依据部队需求统筹推进军鞋勤务工作,涵盖宣传动员、任务分配、材料发放、成品验收保管与调拨分发等关键环节。这套协作机制实现了军需物资的统一调度与供给,避免了军队直接向群众征派军鞋可能引发的军民矛盾。曾任冀中军区供给部被服科科长的吴尔祯感叹道:“人民群众就是供给部。我们在制做军衣、军鞋和棉被等被装时,大部都是在地方政府、群众团体领导、组织和发动下由当地群众完成的……纳鞋底、做军鞋、棉被等,哪一项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
7171 吴尔祯:《抗日战争时期冀中军区的被装工作》,北京军区后勤部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晋察冀军区抗战时期后勤工作史料选编》,第263—264页。
由此观之,军鞋勤务正是中共在敌后抗战中践行群众路线的鲜活例证。当一批批由后方妇女手工缝制的布鞋送到前线战士手中时,其承载的不仅是裹足御寒的功能,更凝结着军民同心、守望相助的深厚情谊。这种情感纽带提振了八路军战士的革命意志和战斗精神,形成了人民战争的强大合力。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史研究”(25VLS017)
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研究项目“华北敌后战场军需勤务研究”(632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