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胄和乡村百姓的日常生活情景在中国历史文献中并不多见。春秋战国大思想家留下的书籍对此着墨甚少,即使有所描述,也缺乏真实性,因立著者志不在于生活之日常性,而在于论述智慧,或重复墨守成规的仪式,换言之,确立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庄子用简洁的语言精准地描写屠夫、工匠和木匠的动作,其目的不是重现生活和现实,而是召唤一种行为理想,将现实提升至某种高度,让人感知手工艺者的手艺达到登峰造极时的人格状态。书中人物的思想早已遁于无形,个人意志消失殆尽,人性之烛火昏暗,只剩下机械的娴熟动作和自发的身体语言。
礼仪典籍费尽笔墨,描写弓箭手拉弓射箭的动作,同样远离日常生活。此类描写反映行为规范,脱离日常生活范畴,最终演变成礼仪,形成一套固定模式,成就教科书,或至少成就了主管礼仪的官员,比如孔子,他本人偶尔承担此职。汉代纂集的礼类经典录有宴会和祭祀,规范化动作比比皆是;先秦婚嫁丧葬活动可能需循《仪礼》和《礼记》行事,也完全找不到生活化的身体行为信息。因此《诗经》成为唯一描写日常生活场景的典籍。作者用诗的语言和高雅的文体,生动地描写日常,渲染上几分戏剧性色彩,真实地反映生活。
研究动作有助于重构日常生活不同场景中人物的姿势、态度和人际亲疏关系。动作既诠释群体内的人际关系,反映地位高低和权力分配状况,在采摘或狩猎场景中,还体现人对自然的掌控。先秦诸历史文献无任何与衣食相关之信息,若说有,那也仅是鼓励农事,比如《月令》中的农事描写
11 《淮南子·时则训》全文引用《礼记·月令》,但二者之间有一定差别,同样的情况又见于《吕氏春秋》的前几卷。《诗经》中某些诗歌涉及农忙,也循《月令》的历法模式来创作,如《七月》。
。然而在《诗经》中,身体无处不在,动作因场景而异,有舞蹈、捕鱼、狩猎、采摘、宴饮、农事或其他活动
22 比如抓取物体,《诗经》用“执”,在仪式化的舞蹈中有“执”羽毛扇,或“执”乐器,而且总是左手“执”,而不用右手,如《君子阳阳》“左执簧”和“左执翿”,《简兮》“左手执龠”;也有“执”武器,如《伯兮》“伯也执殳”;或“执”祭祀用的刀,如《信南山》“执其鸾刀”;甚至是“执”马车的缰绳,如《简兮》和《大叔于田》的“执辔”。这一动词还可用于描述俘虏战俘(“执讯”),但也可以用“获”表达相同的意思(“获丑”“卒获”)。此外,动词“秉”也用于描述舞者手持羽毛(《简兮》“秉翟”)或武器(《长发》“秉钺”)。在其他地方,还提到了“握住(女性的)手”(《击鼓》“执子之手”或《遵大路》“掺执子之袪”“掺执子之手”),且与任何仪式氛围无关。更不用说这个词在比喻意义上的使用,例如“履行职责”或“信守诺言”,这些意义在“执”和“秉”这两个动词中都很常见。还需注意动词“携”,它在相同的意义和语境中使用(参见《北风》“携手同行”“携手同归”“携手同车”和《抑》“匪手携之”),以及“搏”,用于描述狩猎中的猎物(《车攻》“搏兽于敖”,唯一一次使用)。“抱”则用于描述抱着布料(《小星》“抱衾与裯”和《氓》“抱布贸丝”)或孩子(《抑》“亦既抱子”),而“掺”则用于描述女性的袖子和手(《遵大路》“掺执子之袪”“掺执子之手”),甚至“握”表示“(在掌心中)握住”要赠送的花朵(《东门之枌》“贻我握椒”)或要给予的谷物(《小宛》“握粟出卜”)。值得注意的是,动词“操”或“缫”在整个作品中并未使用。葛兰言在《中国古代的祭礼与歌谣》中已经指出,《诗经》对于研究宗教实践以及各种社会经济实践具有重要价值,尤其是摆脱或至少远离官方历史文献和礼仪文献的束缚之后极具价值。这些文献往往会主导后人对《诗经》内容的解释。例如,关于农业播种活动“播”,可参见《七月》“其始播百谷”、《大田》“播厥百谷”、《噫嘻》“播厥百谷”、《载芟》“播厥百谷”和《良耜》“播厥百谷”。
。《诗经》的原创性正体现于此,下文作进一步论述。
一、舞:标准化的宫廷舞与千姿百态的民间舞
先秦文献旨在伦理教化,不以书写百姓之日常行为为目的,只录入大人物之合法或非法行为,尤其是位高权重之人物,如皇亲贵胄、内阁使臣与君主诸侯。对于他们而言,正确的动作意味着举止得体,甚至反映个人品德。舞蹈是公众性行为,也是宫廷活动。
《礼记·乐记》曰:“观其舞,知其德。”宫廷舞蹈是君主品德的伤痕式标记。舞的质量能反映诸侯的品德。舞蹈是一种无声演出,而非个人情感的直接流露,作为一种程序化表达,能够传递出某种类型化信息,让人对即将实现和平或发动战争作出判断
33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指出,周文王的功绩被“天下诵而歌舞之”,成为全世界的典范(意指各王室和诸侯国的宫廷)。《昭公二十六年》还指出,百姓“歌舞之”以庆祝其君主的荣耀,但尚不确定他们是否遵循了同样的舞蹈编排。舞蹈“表达喜悦”,正如《昭公二十五年》所强调的,它体现了以远古英雄为榜样的意愿。舞蹈是一种集体表演,涉及整个社会群体,既包括表演者,也包括观众。
。正因舞蹈动作有其标准规范,不能随意发挥,舞蹈动作不论对于人还是神灵,都有显著影响力。女萨满的通灵之舞可能例外,《宛丘》和《东门之枌》描写陈国首都风俗,萨满巫师的舞蹈并无事先预练,舞者受神鬼附体,临时起舞。她手执白色鹭羽,随鼓声而动,动作凌乱,不知其意。此种舞蹈功能不详,可能是为了求雨。
在《诗经》中,舞蹈犹如剧本大纲,无法得知具体的姿势及蕴涵,不过可以根据场景推测出是祭拜鬼神的宗教仪式或战争前总动员。作者通常描述一个我们今天不太了解的日常或军旅的场景,若非后人(一般是儒家或墨家)注解,我们无从得知详情。在“万舞”
44 舞蹈“万舞”在《诗经·简兮》《閟宫》和《那》中有所提及,但未作详细描述。诗经的文本和注释中对此并未提供太多信息。我们只知道,这种舞蹈有战争性质的和民间性质的两种,其中民间舞蹈使用了笛子和羽毛扇。其他古代文献中关于“万舞”的记载也没有提供更多信息。
中,可能有一万个舞蹈姿势或一万个舞者,讲述一个战争或宗教场景,巫师召唤祖先亡灵,借助神灵,为出征的人打气鼓劲。因历史文献无相关记载,我们无法得知舞蹈的最初意蕴。
《诗经》中也有描写新婚夫妇一同起舞的诗歌,不过舞蹈如何编排,动作如何设计,一概不知,动作的意蕴也只能靠推测。
酒后狂欢,载歌载舞,有助于人际和谐,而酒后失态,动作凌乱,则有失礼仪
55 《诗经·宾之初筵》和《有駜》对于理解醉酒现象至关重要,醉酒既体现了宾客(包括已故祖先)的满足感,也揭示了因在宴会中未能遵循仪式化动作而可能出现声誉受损的风险。
。那么如《礼记》所说,观察君主的无声舞蹈来判断他是否尊重祖先。在特殊场合中,舞蹈动作有特殊意蕴,舞者通过重现传说,与保护神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比如重现周文王武王伐商的战争场面。在这种场合下,舞者往往孔武有力,身姿矫健,如《简兮》将舞者比拟为老虎。《君子阳阳》描写男子舞蹈的场面,男性的舞姿无疑吸引了女性,也吸引整个宫廷的眼光。然而女性并不合适跳舞,因其肉感,常遭卫道者谴责,萨满女巫师的舞蹈尽管是出于宗教目的,同样不被接受和认可
66 《左传·昭公二十年》认为“让女性跳舞”与“建造高台、挖掘深池、敲击大钟”等行为一样不合适,均是消耗人力物力,浪费且无意义。《诗经》中提到的女性舞蹈似乎属于此类巫术,其作用是向掌管降雨的神灵祈求雨水。
。诸侯之间会把女性乐师和舞者作为礼物互相赠送,可见女性跳舞往往不是因为她们才艺出众,而是因为貌美。
舞蹈属于礼仪,宗教性宴席也一样。宾客在祖先灵位前同食同乐。“燕”通“宴”,即乐于遇见受尊敬之士。“享”与“宴”不同,前者只指享用食物,后者还有宴饮之意。汉代礼仪书籍铺陈大量此类场面,动作不可随意,祭祖的珍馐美味,闻所未闻。因此即便烹饪和调制美酒的方式多样、有趣,我们也不作研究
77 《诗经》中确实提到多种烹饪方式:“燔”(《楚茨》“或燔或炙”,《瓠叶》“炮之燔之”“燔之炙之”“燔之炮之”,《生民》“载燔载烈”,《行苇》“或燔或炙”,《凫鹥》“燔炙芬芬”)、“烈”(《生民》“载燔载烈”)、“炰”“炮”(《生民》“炮之燔之”“燔之炮之”,《六月》“炰鳖脍鲤”,《荡》“女炰烋于中国”,《韩奕》“炰鳖鲜鱼”,《閟宫》“毛炰胾羹”)、“亨”(“烹”的写法不常见,见于《匪风》“谁能亨鱼”,《七月》“七月亨葵及菽”,《楚茨》“或剥或亨”,《瓠叶》“采之亨之”),“湘”“鬺”(《采蘋》“于以湘之”)或“炙”(《楚茨》“或燔或炙”,《瓠叶》“燔之炙之”,《行苇》“或燔或炙”,《凫鹥》“燔炙芬芬”)等。饮品是用“勺”或称“斗”舀取,盛放在“豆”“笾”等容器中(《伐柯》“笾豆有践”,《伐木》“笾豆有践”,《既醉》“室家之壶”,《韩奕》“清酒百壶”等)。当酒杯盛满酒时,人们会举杯祝酒(“酬”),祝愿宾主以及祖先神灵健康、繁荣和长寿(《彤弓》“一朝酬之”,《节南山》“如相酬矣”,《小弁》“如或酬之”,《楚茨》“万寿攸酢”,《宾之初筵》“举酬逸逸”和《瓠叶》“酌言酬之”)。
。宴饮场景通常是欢乐的,普天同庆,欢声笑语,其乐融融
88 常用的词汇是“殽”,广义上指“菜肴”,这个词出现了大约十五次,通常伴随着形容词“嘉”,意为“好的、美味的、极佳的”(《正月》“又有嘉殽”、《頍弁》“尔殽既嘉”、《车舝》“虽无嘉殽”、《行苇》“嘉殽脾臄”及《凫鹥》“尔殽既嘉”);而常见的“饭”,意指“餐食、进餐、菜肴”,在《诗经》中并未出现。
。不过还得指出,此类“祭献之宴”不仅为了吃饱,而且疏通宾客之五脏六腑,因为在场宾客不仅有生者,还有死者。若无法令死者即“尸”酒足饭饱,感到满意,生者可能有祸
99 《左传·昭公二十年》强调了饮食在上层社会宴会中的这一重要功能:和与同异乎。此时,汤被用来作为和谐的象征,“和如羹焉”。同一段落还补充道,当君主饮用这汤时,他“以平其心”。
。“烹饪”,众所周知,即为了“和味”而完成一系列得体的动作,与国家治理艺术之间存在象征关系。对此,《左传·昭公二十年》有所言及,老子则巧妙地表述为“治大国若烹小鲜”。
二、日常动作:有隐喻之网鱼
写开辟天地之史书和讲述哲理之著述一般不铺陈琐碎之日常细节。先秦时期,中国诗歌文体不多,《楚辞》中有多首民间诗歌以口传方式传播民间知识和技艺。此类口传诗歌在列国正史中只有少许蛛丝马迹,但在《诗经》中多能得到应证,无疑,很多诗歌描写劳动者在河中捕鱼(当时海鱼几乎不为人知)、狩猎、耕种与采摘等活动。
《诗经》中的人物均群体性明显,极少有被社会所排斥,除非选择自我封闭。为数不多的孤独案例,主要是行为不端被发配至边疆之人,或终日以泪洗面之弃妇。
葛兰言之代表性著述《中国文明》中没有涉及农村夫妇的生活细节,日常之捕鱼、打猎和采摘,无一涉及。《诗经》很少描写在河道中捕鱼,一般是在坝上抓鱼。我们猜测,人们在小河或小溪边事先围起一些树枝,等河水上涨,鱼儿自动落网
1010 常用的术语是“梁”,指的是“鱼坝”而非“桥”。参见《谷风》“毋逝我梁”,《有狐》“在彼淇梁”,《敝笱》“敝笱在梁”,《候人》“维鹈在梁”,《小弁》“无逝我梁”,《何人斯》“胡逝我梁”,《鸳鸯》“鸳鸯在梁”,《白华》“有鹙在梁”“鸳鸯在梁”。所有这些用法似乎都可以归属于女性的言辞。需要注意的是,“鱼梁”(在《诗经》注释中被定义为“鱼梁”,见《白华》)被视为女性活动的象征,且通过代指,进一步象征女性作为婚姻关系的主导者。诗中多次描述了鱼梁被捕鱼的鸟类非法占据的情景,它们似乎是在篡夺本不属于它们的地方(《候人》《鸳鸯》《白华》);每一次,作者都会谴责甚至威胁这些非法占据者。其中的隐喻显而易见:谴责入侵者占据了一个本不属于她的有利位置,借此消费不应属于她的东西。此外,我们还可以多次发现带有命令语气的表达:“不要靠近我的鱼梁!”(《谷风》《小弁》《何人斯》)。
。这一捕鱼技巧并不适用于水流量大的溪流,显然更不适用于大河,尽管《有狐》提到河南的“淇”溪。严格意义上的“线钓”在《诗经》中没有明确提及,这一活动有可能存在,但无场景化叙述,充其量提到用“网”、棍子和鱼线,无具体描写
1111 关于钓鱼(钓),参见《何彼襛矣》(钓线)、《竹竿》(竹制钓竿)以及《采绿》(钓线),其中只有《采绿》提到了捕获某些淡水鱼类。奇怪的是,“渔”(意为“捕鱼”或“渔夫”)在《诗经》中并未出现;同样,它在大多数历史文献中也未被提及。对于庄子来说,钓鱼是一种完善动作的方式,它建立了一种渔夫与其猎物之间的默契,猎物几乎是自愿上钩的(参见《庄子·渔父》关于圣人形象的描述)。关于用网捕鱼,参见《诗经·新台》“鱼网之设”、《九罭》“九罭之鱼”以及《鱼丽》“鱼丽于罶”,其中这些由绳索编织而成的工具的名称可能因其形状和用途而有所不同(网,罭,罶)。这里并未提及其他类型的网(如捕兔网、捕鹿网、捕虎网等),它们显然用于其他场合,例如《兔罝》提到的“罝”(捕兔网)。无论如何,这些捕鱼方式即使被提及,也并未伴随动作描述或使用背景的详细说明。
。
三、日常动作:多样之“采”与不同之采摘物
《诗经》中反复描写的常见活动只有采摘,主要是女性所从事的活动。采摘的形式多样,根据季节、地区和地点不同有不同的做法。山上、路上、河边和平原,都可以采摘。“采”既可是个人行为,也可为集体行为。边采边唱,以歌打气。“采”通常是在野外,若在田野,则自觉使用“获”或“刈”,诗中随处可见不同的动作词汇
1212 动词“获”既用于指收集枯木作为燃料(《大东》“无浸获薪”),也用于指收割谷物(稻和黍,《七月》“八月其获”“十月获稻”,《大田》“彼有不获稚”,《生民》“是获是亩”,《载芟》“载获济济”,《良耜》“获之挃挃”),甚至用于指收割豆类(《小明》“采萧获菽”,这是“获”唯一一次用于“采摘”常见的植物)。收割谷物的工具很少被明确提及,只有《良耜》提到了犁和镰刀,且仅是通过暗示镰刀发出的声音来提及,注释对此进行了解读。关于表示植物切割工具的术语,参见《葛覃》“是刈是濩”和《汉广》“言刈其楚”“言刈其蒌”,其中使用了动词“刈”,以及《臣工》“奄观铚艾”中的“铚艾”。这里我们未提及与砍伐树木相关的动词,因为它们涉及完全不同的背景和工具。
。这显然是一种季节性活动,不止是一个动作或一连串动作,我们只能通过后人的注疏和经验性书写推断活动的意涵,可是汉代的收割活动和周代一样吗?
“采”是该活动的通用词,“采”之前和之后还有何动作呢?诗歌从未提及,我们一无所知。采茎、采花、采叶、采根,难道不需要切、去土、整理、去皮吗?是用左手还是右手,还是只用一只手呢
1313 在此上下文中,从未明确提及使用右手或左手。只有在描述舞蹈者的场景中,才会提到舞者右手持某种乐器,左手持另一种乐器(见《简兮》“左手执龠,右手秉翟”和《君子阳阳》“左执簧”“左执翿”)。关于采摘植物的动作,参见《关雎》,这是唯一提到“左右采摘”植物的例子。值得注意的是,召唤某人——此处是召唤一位女性——是用右手做出的手势(《君子阳阳》“右招我由房”“右招我由敖”)。与历史文献不同,《诗经》中并未描述持握战争武器的场景;而历史文献中经常详细描述武王在与商朝最后一位君主作战时(为斩其首级)持握武器的姿势(在《长发》中也有类似描述,其中汤王手持战斧)。
?显然不同植物有其特有的采摘方式,何况不同地区、不同诸侯国还有不同的习俗呢。可是《诗经》并非一份民族志教材,缺乏此类动作的细节描写。另外古代和现代注疏者对此类信息不感兴趣,对他们而言,被采摘植物的可预见社会效用更为重要。
“采”这个词使用率超过60次,当作为集体活动,需要发号施令,鼓励打气时,还使用重叠词“采采”。这让人想起北美采棉花工人之歌
1414 “采采”,参见《卷耳》“采采卷耳”和《芣苢》“采采芣苢”。在第一个例子中,似乎是一个女性在描述她的活动,而这种活动并不属于繁重的劳动,因为她最后用一个犀牛角形状的酒杯来喝酒以忘却忧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动词的重复形式在其他地方可能指的是一种集体劳动的歌谣。
。《诗经》中的“采”与植物相关,是字面意义,这点与《史记》不同,《史记》的“采”有编辑等转义,指书面编写或口头编撰。《左传》与《史记》一样,对这一民间常见的动作没有记载。而在《诗经》中,“采”后面几乎都跟随一个植物名词,有时前面还有一个前缀“其”,意为“些许、一点”
1515 这是否更像是一个语气助词,尤其是当“其”跟在“彼”之后时?然而,“彼其”这一表达并未用于描述植物。“采其”这一表达出现了大约十五次,分别见于《草虫》“言采其蕨”“言采其薇”,《载驰》“言采其蝱”,《汾沮洳》“言采其莫”“言采其桑”“言采其藚”,《杕杜》“言采其杞”,《我行其野》“言采其蓫”“言采其葍”,《北山》“言采其杞”,《采菽》“言采其芹”,《桑柔》“捋采其刘”以及《泮水》“薄采其芹”“薄采其藻”“薄采其茆”。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表达似乎并不与特定的文化区域相关,因为它在某些地区出现的频率并不比其他地区更高。此外,这一表达在《风》《雅》《颂》中均有出现。 最后,动词“秉”在“采摘”花朵的意义上仅出现了一次(《溱洧》“方秉蕳兮”),而在《大田》中,它被引申用于描述在田间捡拾未收割的谷穗。
。那么接着的问题是:谁采?在哪里采?什么时候采?在什么地方采?为什么采呢?
关于“谁采”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会想到是女性,可能单独采或集体采,有时可能有男性采摘者,不过这种情况可能性很小,采“葑”或许需要体力
1616 参见《桑中》“爰采葑矣”,男子在拔芜菁,即“葑”(见下文)时,提到他思念一位美丽的女子,但在其他地方(《谷风》“采葑采菲”和《采苓》“采葑采葑”),上下文并未明确说明是谁在采摘。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瓠叶》“幡幡瓠叶”中的葫芦(瓠)及其叶子,以及第《采苓》中的苍耳(苓)、苦苣菜(苦)和芜菁(葑)。对于池塘中的莼菜(茆),可以推测采摘者仅为男性,因为背景是环绕年轻君主学堂的池塘(《白华》“滮池北流,浸彼稻田”),且这种采摘仅具有象征意义(如注释所解释)。根据《汾沮洳》的描述,酸模(莫)、桑叶(桑)和泽泻(藚)由男子(君主的官员)在汾河(汾)附近采集。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采芑》中在军事远征背景下采集的苦苣菜(芑)。《北山》中采集枸杞(杞)的背景也是如此(但《杕杜》与此不同)。关于芹菜(芹)的采集,《采菽》《泮水》中也体现了男性主导的背景。根据《小宛》《小明》和《采菽》,豆类(菽)的采集似乎没有性别区分。而《桑中》中菟丝子(唐)的采集显然有,因为一名男子在采集时思念一位美丽的女子,但他随后也采集了小麦(麦)和芜菁(葑),并产生了同样的效果,显然这与植物本身的特性无关。
。在《诗经》中,男性参与采摘更多是出于场合的需要,而不是由采摘植物的性质所决定,比如军队出征、诸侯在池塘边盟誓等场合,有男性参与采摘。采摘一般是平民女性的活动,至于贵族女性,她们参与采摘只是出于象征性需要,比如采桑喂蚕。
在哪里采呢?采摘活动因地制宜,起码从《国风》看来是这样的,而且并不复杂。极有可能是,农民根据植物的属性,在阳面的山坡种植,在成熟的季节采摘。关于最后这一点,即便是诗歌没有明确说明,寒冷季节也是无法从事采摘工作的,像捡薪、捡柴火过冬此类劳作肯定是在冬天来临之前完成
1717 动词性名词“薪”在以下篇章中出现了大约15次,相应的语境分别是:《汉广》(“楚”,牡荆),《凯风》(“棘薪”,酸枣),《南山》和《车舝》(“析”薪,劈枯木),《东山》(“栗”,栗木),《无羊》和《正月》,《大东》(“获薪”,收集枯木),《车舝》(“柞薪”,柞),《白华》(“桑薪”,桑——此处为唯一使用“樵”,意为砍伐木材)以及《棫朴》(“棫”,棫木)。此外,还提到了枯木捆(《扬之水》“不流束薪”、《扬之水》“不流束薪”和《绸缪》“绸缪束薪”),这是婚姻关系的常见象征。值得注意的是,木材无论是枯木还是砍伐的,都被收集用作燃料,且木材的种类非常多样,无法将某种木材与特定地理区域联系起来。关于甜梨树的木材,《甘棠》中劝诫不要“修剪”(翦)以保护树干,但具体原因不明。这一动词与“伐”(意为砍伐)不同,后者在林业中更为常见,通常指用斧头砍伐(当时似乎尚未使用锯子)。另见为使用木材而砍伐树木的例子,例如《定之方中》“爰伐琴瑟”(制作琴的木材),《伐檀》“坎坎伐檀兮”“坎坎伐辐兮”“坎坎伐轮兮”(造车的木材),《伐柯》(制作斧柄的木材)等。这些活动主要集中在《国风》部分。
。《庄子·盗跖》和《淮南子·时则训》提到夏秋多存积柴草,以备冬天烧火取暖,此外也好烤肉祭祖,为祖庙增添一支火把。《诗经》中提到的地方基本上是温带地区,海拔高度不同,气候状况也不同。采摘活动在《国风》描写的华北和华中十五个地区都存在,诗歌写实倾向明显。
接着是“什么时候采”?一般而言,《诗经》没有时令性标识语。长诗《七月》例外,以农历形式描写采摘活动和所采摘植物,如年末采菽(《小明》“采萧获菽”),春天摘蘩(《七月》“采蘩祁祁”,《出车》“采蘩祁祁”),春末摘杞(《杕杜》“言采其杞”)。从此角度看,《诗经》保存了大量珍贵线索,呈现时令与植物的对应体系,展示了一幅季节性的田野生活画面。
《诗经》中昼夜的标识有时是清晰的,不过一般只涉及上午的活动,因夏天清晨,植物上还有露珠,凉风习习,不似中午那般骄阳似火,人们是可以从事农事的。《采绿》描写一位女性在田间劳作了一个上午,收割绿蓝两种染色植物,唉声叹气,抱怨丈夫迟迟不出门捕鱼打猎。打猎对于贵族而言是闲暇活动,对于平常人家则是衣食所需
1818 参见《驷驖》《巧言》和《桑柔》,关于四足动物或鸟类的描述(“获”这个术语与捕获蛮族的术语相同)。
。
接着是在什么地点采摘的问题。关于这一点,诗歌通常是有明确标识的,因此也呈现了某些植物种类的地理分布图。在干旱的农村,采蓫和葍(《我行其野》“言采其蓫”“言采其葍”),士兵们在田野中摘芑(《采芑》“薄言采芑”),作为食物或喂马。在平原上,人们会摘菽(《小宛》“中原有菽,庶民采之”)。
不少植物长在水边,不论是死水还是活水,比如溪边的蘩(《采蘩》“于以采蘩?于沼于沚”),池塘边的茆(《泮水》“思乐泮水,薄采其茆”),汾河沼地上的莫和汾河渡口边的桑(《汾沮洳》“彼汾沮洳,言采其莫”“彼汾一方,言采其桑”)等。在水生植物中,还有汾河转弯处的蘋(《采蘋》“于以采蘋?南涧之滨”),芹(《采菽》“觱沸槛泉,言采其芹”,《泮水》“思乐泮水,薄采其芹”,后者是用于礼仪场合)和藚(《汾沮洳》“彼汾一曲,言采其藚”)三种。在河边和池塘里摘藻也是一种仪式性活动,出现过两次,分别在《采蘋》(“于以采藻?于彼行潦”)和《泮水》(“思乐泮水,薄采其藻”)里。第一首里面是一位女性采藻,可能是准备婚嫁之用,另一个情况是一群男性采藻,准备接待鲁公。
相反,蕨和蝱是华中山区女性采摘的植物(《草虫》“陟彼南山,言采其蕨”),蝱(《载驰》“陟彼阿丘,言采其蝱”)和萱草(《伯兮》“焉得谖草?言树之背”)有助于安神。士兵在山上采杞(《杕杜》“陟彼北山,言采其杞”,《北山》“陟彼北山,言采其杞”),此外,首阳山顶不长苓、苦和葑(《采苓》),所以大家都不会到那里采摘这三种植物。
最后是出于什么目的从事这些采摘活动?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因为字典和后人的注解均明确指出这些植物具有药用,可我们无法得知采摘活动的主人公和受益者是否都懂得这些知识,如果不懂,那她们从中获得什么益处呢?我们就无从得知了。再说,单纯靠她们的动作也无法推断她们的目的。她们是出于利己呢?还是利他?她们是意识到植物的功能呢,还是用了之后才积累了经验呢?都无从得知,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根据植物的社会功效来列出一份植物图谱。
大体上可以区分四种具有不同社会效用的植物:人食用的,动物食用的,药用的,宗教用的。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染色和纺织两个功能,比如葛和蕨。另根据颜色、形状和名字,植物还有象征性功能,这些就不涉及其客观用途了。在此,我们就不区分植物的审美功能和装饰功能了,因为在那个时代,缺乏这些意识。人们在什么时候意识到植物具有装饰功能呢?这取决于他们区分社会功能和非功利审美功能的能力。不过,通常是,一种植物有多种功能,起码理论上是这样的。除了作为礼物,否则很难根据采摘者的动作来推断他首先考虑的是哪个用途。比如说,一位男子给一位女子送花,他心里在想什么,收到女子回赠的花束时,他心里又在想什么呢?很难知道。那么,我们根据传统注疏的内容、中国古代博物学研究的成果
1919 最早且最著名的《诗经》动植物研究出自三国时吴国陆玑之手,其著作《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至今仍具有权威性。在我们的翻译中经常参考该书,尤其是在尝试识别和解释不同分类单元的用法时。这部著作是古代和现代注释的常见参考,注释者们常常引用它,或采纳其观点,或对其提出批评。
以及其他相关植物专著所列举的植物功能,不论其是真实还是想象的,对植物作一分类
2020 《山海经》无疑是古代在这一领域最具可比性的著作。其中对植物和动物的列举和描述总是伴随着它们多种用途的提及:医药、宗教、饮食等。尽管两部作品的文学背景完全不同,但逐条对比提供了极具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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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食用类。这类植物的用途是显性的,不管诗里有没有说明,但读者作者内心是清楚的。那么诗经中提到的32种被采摘的植物,绝大部分是属于食用类,我们不对植物的烹调方式做区分,是煮?炒?做汤?还是凉拌?我们不作区分,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做法,仅列出如下清单:蓫,普通酸模,见《我行其野》“我行其野,言采其蓫”;蘩,白蒿,见《采蘩》“于以采蘩”,《七月》“采蘩祁祁”及《出车》“采蘩祁祁”;菲,萝卜菜,见《谷风》“采葑采菲”;葑,芜菁,见《谷风》“采葑采菲”,《桑中》“爰采葑矣”及《采苓》“采葑采葑”;葍,篱天剑,见《我行其野》“言采其葍”;芣苢,车前草,见《芣苢》“采采芣苢”;葛,葛藤,见《采葛》“彼采葛兮”;瓠,葫芦,见《瓠叶》“幡幡瓠叶”;卷耳,苍耳,见《卷耳》“采采卷耳”;蕨:蕨菜,见《草虫》“言采其蕨”;苦,苦苣菜,见《采苓》“采苦采苦”;苓,苍耳,见《采苓》“《采苓》”;麦,小麦或黑麦,见《桑中》“爰采麦矣”;茆,莼菜,见《泮水》“薄采其茆”;莫,酸模,见《汾沮洳》“言采其莫”;蘋,见《采蘋》“于以采蘋”;芑,苦苣菜,见《采芑》“薄言采芑”;杞,枸杞,见《杕杜》“言采其杞”及《北山》“言采其杞”;芹,芹菜,见《采菽》“言采其芹”及《泮水》“薄采其芹”;桑,桑树,见《汾沮洳》“言采其桑”及《桑柔》“菀彼桑柔”;菽,豆类,豌豆或大豆,见《小宛》“中原有菽”,《小明》“采萧获菽”及《采菽》“采菽采菽”;唐,菟丝子,见《桑中》“爰采唐矣”;荼,苦菜,见《七月》“采荼薪樗”;薇,紫萁或豌豆,见《草虫》“言采其薇”及《采薇》“采薇采薇”;荇,莕菜,见《关雎》“参差荇菜”;藻,金鱼藻,见《采蘋》“于以采藻”及《泮水》“薄采其藻”。
上述食物性植物在我的译本中有大量注释,当然,如同确定它们的用途一样,有些注释存在不确定之处。总体而言,我相信我对它们的类别和属性判断是可靠的,不过因为古今时间跨度之大,也让我对自己的判断存有少许疑虑。有些植物在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食用的,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不太常用于食用。我们可以先从历时角度对植物进行考古研究,了解植物的历史和区域进化过程,如何从野生到人工种植,不过这不是我要做的。最后,《诗经》的食物研究可以与其他古代典籍比如《山海经》中的食物形成补充关系,深化我们对中国古代食物的了解和研究
2121 对古代以植物为主的食物进行研究是一更深入的主题,需要从更广阔的视角加以讨论。这已溢出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在本文讨论之内。本文引用的其他先秦文献只是用以说明《诗经》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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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动物食用类。这类植物是根据评注进行划分的,诗歌中没有说到这一用途。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推断诗中的主人翁把这些植物用于喂养牲畜,比如牛马猪鸡鸭鹅和蚕。我们也不考虑动物食用植物的叶子还是植物的枝干,仅列举如下。用于养蚕的有:艾,艾草,蒿属植物;蘩,白蒿,蒿属植物;萧,蒿草,蒿属植物;桑,桑树。用作饲料的有:菲,萝卜;葑,芜菁;葍,旋花,打碗花属植物;葛,葛藤,葛属植物;绿/菉,荩草,荩草属植物;麦,小麦或黑麦;茆,莼菜,莼菜属植物;莫,酸模,酸模属植物;芑,苦苣菜,苦苣菜属植物;荼,苦菜,苦苣菜属植物;荇,莕菜,莕菜属植物;藚,泽泻,泽泻属植物,菽,豆类。
这一分类当然也是理论上的,与诗歌所描述的场景关系不大。诗歌描绘的人物在宫廷中从事农活,这本身就是一种诗意化的人物形象塑造,人物本身是贵族阶层的一员,并非专门在牲畜棚投饲料。不过,植物的名称绝对不是诗意化的,而是一种公共知识——即便是间接的,也肯定是来自乡村生活的。这就让《诗经》与乡村生活产生直接联系。
第三,宗教用途的植物,用于拜神祭祖。《礼记》和《山海经》中有大量这类植物,或是以食物的方式,或是被制成香薰,和供品一起,供奉古代的神明。《山海经》中有一段话,提到大量植物,可荐于鬼神,而相对于祭祀的物品,祭祀的动作正确更加重要
2222 参见《左传·隐公三年》,无论生长在何处的水生植物,无论盛放在何种容器中,“皆可荐于鬼神”。术语“荐”在《诗经》中极少使用(参见《行苇》“醓醢以荐”及《雝》“于荐广牡”),但在礼仪文献中却十分常见,既指祭祀用的牺牲,也指盛放祭品的容器,如《礼记·祭义》或《周礼》中多处所述。“荐”字本义为草垫,指一种由多种干燥植物编织而成的垫子,祭品被放置其上。这种草垫可能是为了防止祭品(如肉类)的血或汁液流散而设。
。可以推断中国宗教和其他宗教一样,既要人喜欢的,也是神喜欢的,人吃的,也是神吃的。以祭祀常见的三牲为例:牛羊猪,或鸡猪狗,还有其他鱼类和蔬菜。在《诗经》中人物采摘的植物种,有些用于祭祀,后世注疏也有说明,也列清单如下:艾,艾草;蘩,白蒿;茆,莼菜;蘋,田字草;薇,紫萁或野豌豆;萧,蒿草,在祭祀时焚烧
2323 《礼记·郊特牲》提到“周人尚臭”(此处注释引用了《诗经·生民》“取萧祭脂”)。祭祀时,牛脂与蒿草、黍米一同焚烧,使其浓烈的气味上升至神灵的鼻息,直至天界(另见《礼记·祭义》,其中也提到为此目的使用蒿草“萧”)。同样,黍酒(鬯)的香气则渗入地下,以敬奉地神(关于此术语,参见《江汉》“秬鬯一卣”);在诸侯和天子的祭祀中,黍酒用玉勺倾洒。祭祀中提及祭品香气令神灵愉悦的情况并不罕见(参见《载芟》中的“飶”)。
;荇,莕菜或睡菜;藻,金鱼藻或角果藻,在祭祀时作为汤品供奉。
的确,还有大量植物也以不同名义被用作祭祀的物品。但《诗经》呈现的是在祭祀过程中不同阶段所使用的野生或种植植物,种类丰富,如同一个调色盘,通过采摘的一系列不同动作,展示了周代前期宗教生活的生动一面,也是有代表性的一面。
第四,药用类。《诗经》中有部分植物是用于治病,可是几乎没有兽医用药,尤其是治疗马匹疾病的植物,马在那个时期可是医典关注的重要动物,这点有些奇怪。关于植物的药用功能,《诗经》中并没有具体解释,只有《载驰》一诗例外,诗中提到蝱能治忧郁症,指心病。那么这是一种诗意化的表达呢,还是传统医典就有这样的记载?如果是医典确实有这样的记载,那我们就可以推断,蝱也即贝母,确实是一种能够医治郁郁或其他精神不稳定病症的药物
2424 蝱这种植物的名称在古代其他文献中似乎并未明确出现(尽管在《荀子·解蔽》和《庄子·人间世》等文献中,该词被用来指代“牛虻”,其身体被认为具有药用价值);此外,《山海经·中山经》也未提及此名,除非是以“贝母”或“木”的名称出现。然而,通过历代注释的佐证,这种植物的身份似乎得到了确认。注释中将其描述为“药用植物”,但未进一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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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的药用植物,绝大部分的药用功能是后世注疏者点评和编录时提供的。可这并不否定在西周时,植物的药用功能不为乡村百姓所知道,也不能否定他们采摘这些植物不是为了药用。因为《诗经》本身虽无明确说明植物的药用功能,但也没明确否定植物的药用功能。以下是《诗经》中提到的药用植物清单:艾,艾草,用于艾灸;蓫,酸模;葑,芜菁;葍,旋花;芣苢,车前草;葛,葛藤;瓠,葫芦或瓠瓜;卷耳,苍耳(西伯利亚苍耳);蕨,蕨菜;苦,苦苣菜;蓝,蓼蓝;苓,苍耳;绿/菉,荩草;茆,莼菜;蝱,贝母;莫,酸模;蘋,田字草;芑,苦苣菜;杞,枸杞;唐,菟丝子;荼,苦菜;藚,泽泻或水车前草。
那么如何理解采摘者完成采摘动作时的心态呢?诗歌有时会直接描写采摘者的动机,比如一位士兵在乡村寻找食源,但大多数情况下,读者是无法知其“志”的,而诗歌认为已经表达出来。如《芣苢》描写一群女性采摘芣苢,这是一种“籽”,有助于怀孕的植物,蕴意多子多福,这点对于西方读者来说是难以理解的。
在诗歌中,动作往往是单一的,根据文本,难以确定其多层含义。不过,如果有附加动作,是完全可以解读出更多含义,比如《芣苢》,里面出现4个不同动词:掇和捋,袺和襭。掇和捋与手有关,袺和襭与裙摆的运动有关,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理解采摘的流程
2525 “掇”和“捋”是两个动词,其中第一个是唯一的表示用手掌将所有东西收集起来的动作,第二个(同样在《鸱鸮》“予所捋荼”和《桑柔》“捋采其刘”中出现)则可能指去除植物的种子或收集所有的谷粒的动作,尽管现代和当代的注释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这两个独特的动词与女性裙摆的动作相关:“袺”指的是将裙子的前摆掀起以放置采集的植物,而“襭”则是指将同一前摆(多位学者解释为“围裙”,即“衣襟”)掀起并固定在腰带上。这种掀起裙摆的动作在另一个唯一的动词“揭”中也有所体现,该动词指的是在通过浅至膝盖的水流时掀起整个裙摆的动作(《匏有苦叶》“深则厉,浅则揭”)。它似乎与“褰”(同样是唯一的,出现在《褰裳》“褰裳涉溱”“褰裳涉洧”)在相同的上下文中使用,意义相近,并且与“厉”“濑”“濿”意义相似,也有一定的关联(出现在《匏有苦叶》和《有狐》“在彼淇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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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摘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将食物或水果放在形状不一的篮子里。中国的容器名称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法语的mannes、corbeilles、hottes、banneaux 或paniers在汉语中对应筐或筥,都有竹字头。先秦文献中有不少竹筐的名词,我们不在此一一列举,不过文献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中国先秦日常生活的器皿形态和用途是相当多样的。在《诗经》中,常见的筐或筥有时还被用作动词
2626 关于“筥”(圆形篮子),参见《采蘋》“维筐及筥”,《采菽》“筐之筥之”以及《良耜》“载筐及筥”。关于“筐”(方形篮子),参见《卷耳》“不盈顷筐”,《采蘋》“维筐及筥”,《摽有梅》“顷筐塈之”,《七月》“女执懿筐”,《鹿鸣》“承筐是将”,《采菽》“筐之筥之”以及《良耜》“载筐及筥”。在这些术语中,特别区分了“顷筐”(可能指背篓或篓子),见《卷耳》“不盈顷筐”和《摽有梅》“顷筐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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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有一个动作“投”,牵涉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个水果从一个人的手里“投”到另一个人手里。《诗经》中这个动作标定了一位女子与一位过路男子之间的关系,两人互生爱意,相互投掷水果。以《木瓜》为例,投掷的女性在等待男子的回复,我们无法得知是女子先投出水果呢,还是她只是发出邀请,等待回复
2727 在《木瓜》中,她希望通过回赠美玉来回应对方投掷榅桲、桃子或李子的行为。动词是“投”,意思是“投掷”,而回应者使用的是“报”,意味着“回礼”,不过我们不确定这个动作是指直接把东西从手交到手,还是像投掷一样将物体抛出,目的是象征性地瞄准对方的身体。在《抑》中,我们也看到同样的动作,“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动词“投”和“报”对等出现,可此处为转义(法国人说的礼尚往来)。在《女曰鸡鸣》中,朋友(或恋人)或夫妻之间也观察到类似交换行为,互赠佩玉(但没有投掷动作)。
。此类感情或挑逗动作交流意味着预期的采摘,听话者未被事前告知,不过他内心明白。《诗经》时代,桃贵为赠品,有时代意涵,或许这让后期道家思想家赋予桃以长寿之意,不过老子、庄子、列子均无此说。
两心相悦的话,情人手拉手,山盟海誓。年轻人提起衣袍裙子,淌过小溪赴约
2828 请注意动词“厉”(濿),它们指的是将衣裙提起至腰部的动作(在《楚辞》中使用了三次),以及“揭”,意思是“提起(衣裙)至膝盖”,这一含义仅在《匏有苦叶》中被使用。
。在《君子阳阳》中,他们之间的默契通过“招”这个动作体现出来
2929 动词“招”从字源上看是一个手部动作(《匏有苦叶》“招招”),但它也可以理解为声音上的呼唤,“召”或“诏”,意思是邀请、召集、呼唤(通过声音),尽管后者在《诗经》中使用非常少,并且总是指召唤下属(参见《东方未明》“自公召之”,《出车》“召彼仆夫”,《正月》“召彼故老”和《绵》“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从未用作情感上的或两性方面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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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动作:宴饮
另外一个必须谈的情景是宴请。贵族阶层大摆筵席,宴请亲朋好友,祭祀祖先神灵,地点可能是湖边、森林里、山上和河道上。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是出于果腹之需,而是为了在阶层之间相互联系,建立友谊或达成结盟。
我们对见面的准备动作了解不多,只知道需要“拜”
3030 “拜”通常指这些礼节性的问候,如《江汉》“虎拜稽首”所表达的那样。在这些诗句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稽首”一词,表示一种低头向地面的动作,同样出现在《楚茨》“小大稽首”中,在那里宗教和世俗的礼节交织在一起。《荀子·大略》试图对这种礼节性动作进行特征化和等级化的描述。
。宴席中的每一道菜则是精心安排,有益身心,顺“气”通“窍”
3131 《诗经》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些问题,甚至没有提到身体的孔窍。术语“窍”并未出现,同样,在春秋时期及随后的战国时期具有相近解剖学意义的“孔”一词也未出现。
。最后值得注意的还有厨子切肉和蔬菜,准备做汤的动作。浓汤在汉语中写作“羹”,把羊首放在火上烤,则为“美”味。在中国古代文化中,请客有宴请好友和祭拜祖先之分,不过《诗经》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3232 参见徐鹏飞(Gilles Boileau):《古代中国的政治与仪式》,巴黎:法兰西公学院—法国汉学研究所,2013年,第149—230页。
。接待和引导宾客的动作是接待的基本礼仪,《诗经》作者认为无需介绍,所以《诗经》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未婚男子接待未婚妻的情况例外
3333 “迎”在这里的使用非常具体,指“去接新娘(将她带到丈夫家)”,在《大明》《韩奕》有所提及。至于“送”,这个词通常出现在表达情感的语境中(参见《谷风》“不远伊迩,薄送我畿”,《桑中》“送我乎淇之上矣”,《氓》“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大叔于田》“抑罄控忌,抑纵送忌”,《丰》“悔予不送兮”,《渭阳》“我送舅氏”),唯一的例外是在《楚茨》中,伴随着鼓声和钟声,送别“尸”(即死者的代表)的仪式。
。《诗经》中有好几首诗,如《谷风》《桑中》《蒙》等提到“迎”和“送”两个动作。整体而言,整部《诗经》对于饮宴的描写,似乎都强调酒饱饭足之喜悦,而未强调遵守饮食礼仪。
五、征伐动作:形塑威严的形象
征战是贵族世界的常态,《诗经》中随处可见备战、战事进展、战士凯旋或落败而归等主题,刻画特有的身体运动、手势动作或步伐移动方式。战争以及伴随而生的种种情感,如与近亲分离,身心上的折磨,军旅生活的孤独等,在《诗经》第一部分已有所描写,不过此类片段通常出现在贵族诗歌中,后世注释提供了相应的历史和地理背景。诗歌的主人公通常是诸侯或周天子,而被征召去远征的贫苦士兵对于君主的领土野心并不关心。不论等级如何,贵族总是会通过奢华的标志性物品来展示威仪:战车,旗帜,武器,扈从(也就是在战车上或战车周围的助手)。有些动作似乎能体现其姿态举止之高贵,让所有人感受到威严。“威”一词意在让人产生敬畏之心,因而注家常用“畏”释“威”。高举旗帜的动作使用不同的动词,究竟是有意义上的区别,还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考虑,这一点尚不明确。其中最典型的是“建”,该词可以指明旗帜的所有者,也可以表明其战争意图
3434 “建”的对象可以是“旄”,例如《出车》“建彼旄矣”,也可以是“旐”,如《车攻》“建旐设旄”;另外两处例句中,“建”字表示上天赐予权力(《閟宫》“建尔元子”,《殷武》“封建厥福”)。“建旄”一词又以修辞性的象征意义出现在《楚辞·九怀》中。同样的语义偶尔会使用动词“载”来表示,表示树立旗帜以发起战斗,具体例子见《长发》“武王载旆”(《荀子·议兵》引此文作“载发”,而《韩诗外传》则与今本《诗经》相同)。最后还需注意动词“扬”,指拿起武器准备战斗,例如《公刘》“干戈戚扬”以及名词用作动词的“干”(读为“竿”),指举起旗杆,见《干旄》“孑孑干旄”“孑孑干旟”“孑孑干旌”。
。另一个词是“设”,用法更为广泛,同样可用于描述展示军旗的动作
3535 见《出车》“设此旐矣”,《车攻》“建旐设旄”,《江汉》“既设我旟”,这三种旗帜上都绘有或多或少带有幻想色彩的动物图案。动词“设”还可以表示宫廷乐队在布置时敲击鼓和其他打击乐器。《无羊》“麾之以肱”指挥手以示意兽群返回畜栏。这是少数几个动作意图被如此精准描述的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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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战争武器时,常使用表示握持、抓握的动词,因为这些武器需要由士兵双手使用。常用动词是“执”或“秉”,不过《史记》描写战斗时频繁使用的“把”,在《诗经》中未曾出现过。这些武器从周初到秦帝国初期经历了一系列演变,但根据文本记载,尤其是从《诗经》的描述来看,其握持方式几乎没有变化。
在《史记》中,武王出兵伐纣时,“武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注意,左手是无法使用钺的——除非武王是左撇子,而动作的重点在于右手挥动的白旄)。在《诗经》中,动作的主体是通过“执”这个动作来抓握武器的,而“执”这个动词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军事领域
3636 《诗经》中“执”字一共出现25次,但极少出现在严格意义上的军事场景中。参见《伯兮》“伯也执殳”(“殳”指带棍的长矛,参见《候人》“何戈与祋”)。《信南山》“执其鸾刀”出现在祭祀场合。“执”字也通常用来表示“抓获”敌人,例如《出车》“执讯获丑”,《采芑》“执讯获丑”,《常武》“仍执丑虏”。
。《诗经》中士兵的武器是非常清楚的,与同时代其他文字记载相比,无任何特别之处,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一些手持的武器,比如剑和刀
3737 《公刘》中的“刀”似乎只是一种装饰性的武器,而《信南山》中的“刀”只是用来分割祭品,而不具备军事用途。类似的还有剑鞘上的珍稀饰品,也就是《瞻彼洛矣》和《公刘》中出现的“琫”。奇怪的是,“剑”在《诗经》中一次也没有出现过。这是否意味着,战车上的指挥者不配使用剑,他们只会用长矛这种远距离兵器阻击敌人?《诗经》中只提到过剑鞘,因为剑鞘上镶嵌有宝石。
。至于矛,则很难找到与投掷相关的描述
3838 《清人》中执矛者站在车右,拿起长矛,仿佛是在演练战斗场景,这里的“抽”字读为“掏”。《诗经》中的“矛”始终没有出现在动作情境中,而是全部以演练的形式出现,此时武器处于静止的状态,从而能给观看演练者或读者留下深刻印象(参见《清人》《小戎》《无衣》《节南山》以及《閟宫》)。
。散见于《诗经》中的武器描写很少提及其实际的使用场景,我们可以举出“戈”或者“戚”作为例子
3939 关于“戈”,参见《无衣》“修我戈矛”,《公刘》“干戈戚扬”,《时迈》“载戢干戈”(后两例中以“干戈”并举)。“戚”仅见于《公刘》,描绘出征前的动员。戟指三尖长矛,也只出现过一次,见于《无衣》“修我矛戟”。“干”指盾牌,常常与投掷武器一同出现,例如《公刘》“干戈戚扬”,《时迈》“载戢干戈,载橐弓矢”。
。不太符合常理的是,射艺往往是贵族礼仪的一部分,在竞技中确实是力量的象征
4040 关于弓,参见《大叔于田》“抑释掤忌,抑鬯弓忌”(同时出现了箭袋),《小戎》“蒙伐有苑,虎韔镂膺。交韔二弓,竹闭绲縢”(有箭袋),《彤弓》(红色的弓作为礼物),《车攻》“弓矢既调”(弓和箭),《吉日》“既张我弓”(拉弓),《宾之初筵》“弓矢斯张”(拉弓),《角弓》“骍骍角弓”(兽角做的弓),《采绿》“言韔其弓”(有箭袋),《行苇》“敦弓既坚”(有装饰的弓),《公刘》“弓矢斯张”(拉弓),《抑》“弓矢戎兵”(弓箭),《时迈》“载橐弓矢”(弓箭和箭袋),《泮水》“角弓其觩”(兽角做的弓),《閟宫》“朱英绿縢,二矛重弓”(用绿色的带子装饰的弓)。表示拉弓动作的动词通常是“张”(见上引《吉日》《宾之初筵》《公刘》)或者“觩”(《桑扈》“兕觥其觩”,《丝衣》“兕觥其觩”,《泮水》“角弓其觩”)。弓常成双成对地放在一个函套内,见《小戎》“交韔二弓”,《閟宫》“二矛重弓”。箭则是放在箭袋内,具体数量未知。竞赛时会在三回合中分别射出四箭,见《猗嗟》“四矢反兮”,《行苇》“四鍭既均”。表示射箭的动词多用“射”或“舍”(《驷驖》“舍拔则获”,《行苇》“舍矢既均”),有时也用“发”(《驺虞》“壹发五豝”“壹发五豵”,《大叔于田》“叔发罕忌”,《吉日》“发彼小豝”,以上都用在狩猎的场合,但《宾之初筵》“发彼有的”描写的是射箭比赛)。尤其要注意动词“挟”,表示的是用手将箭拿出以便能搭在弓上(见《吉日》“既挟我矢”,《行苇》“既挟四鍭”)。
,可射箭的动作很少被提及,另《诗经》中出现过弓和箭,没有提到弩。防御性武器(盾牌,头盔,铠甲)在描写战争和狩猎的诗歌中出现次数极少,这一点似乎是有意为之
4141 《閟宫》“贝胄朱綅”简略地提到了用贝壳装饰的头盔。表示“铠甲”或“皮革”的“革”字在《诗经》中没有出现过,而表示“盔甲,铠甲”的“甲”字只出现过一次,见《无衣》“修我甲兵”,这里描写的是在出征之前准备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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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系列军事题材的诗作中可以看出,《诗经》旨在呈现贵族武士的威严形象,作者更倾向于记录阅兵仪式上或静或动的仪态,而不是靠勇武而获得的战功,因此描写的重点不是战士的动作,而更多的是通过抓取其庄重的姿态来体现他的地位和荣耀。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的写法被后期描写皇家狩猎的大赋所继承,并发扬光大,而其中最卓著者当属司马相如和张衡。
结 语
从动作的角度对《诗经》进行研究能为中国古代社会两性间的行为分配机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我认为,“男性优先”的礼仪规则无疑在民间并不存在;相反在民间社会,两性之间的行为分配机制相对合理,即便是伐木这种需要体力和工具、专属于男性的行为,偶尔也有女性参与
4242 动词“伐”(意为砍伐)在涉及树木时,出现在《甘棠》“勿翦勿伐”(此处与“翦”同用)、《定之方中》“爰伐琴瑟”、《伐檀》《伐木》《小弁》“伐木掎矣”等章节中,通常与男性的行为相关。我们还注意到“刈”一词,意为“割”,用于描述像葛藤这样的植物(参见《葛覃》“是刈是濩”),似乎与女性相关;而“折”一词,意为“(用斧头)砍伐”,在《将仲子》“无折我树杞”“无折我树桑”“无折我树檀”中似乎带有负面色彩,而在《南山》“析薪如之何”中则带有正面意义。同样,种植树木通常是男性的活动;在《诗经》中,这一行为还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如《定之方中》“树之榛栗”、《将仲子》和《巧言》“君子树之”中所示(动词“树”)。然而,也有些例子将种植行为归因于女性(如《伯兮》“焉得谖草?言树之背”,种植一种能带来遗忘的植物)。最常种植的树木是檀树,它具有多种用途和价值(参见《将仲子》“无折我树檀”和《鹤鸣》“爰有树檀”)。
。《诗经》中不少反映男性特征的行为,如徒手打虎
4343 参见《大叔于田》“袒裼暴虎”和《小旻》“不敢暴虎”。这一行为在古代文献中有所记载,用来表现一个人的勇武,通常指的是一名士兵。事实上,《论语》和《荀子》也引用了《小旻》的这些诗句来说明这一点。
、射箭、拉弓、狩猎等
4444 参见《大叔于田》。在《猗嗟》中,一位女性赞赏一名男子能够整天将箭射中靶心的技艺;她还描述了他的英俊和风度。用来描绘这一射箭动作的动词通常是“发”,意为“发射”或“射出”(参见《驺虞》“壹发五豝”、《大叔于田》“叔发罕忌”、《吉日》“发彼小豝”和《宾之初筵》“发彼有的”),较少使用“舍”,意为“释放”或“放开”(参见《车攻》“舍矢如破”和《行苇》“舍矢既均”),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使用射,意为“射箭”(参见《大叔于田》“叔善射忌”和《猗嗟》),此词也用来指代射手,如“射夫”出现在《车攻》“射夫既同”和《宾之初筵》“射夫既同”中。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引”(意为拉弓)在这一意义上较为常见,但在此并未使用。
,也成为后世文学典籍中描写男性行为的套语。同样,女性从事具有自身性别特征的活动,并未受到明显歧视。《诗经》中的态度和行为词汇塑造了共同劳作的男女两性,这是中国古代寻求两性平衡思想使然。两性合作反映了自然界的平衡,是《诗经》所构想的理想世界。
普通女性参与劳动,洗衣、裁衣、缝补
4545 《羔羊》“羔羊之缝,素丝五总”和《葛屦》“可以缝裳”:“缝”和“素”,意为“缝补(用生丝)”,涉及羊皮和长袍。这些动词的这种用法是独一无二的。
、纺线、抽麻
4646 “麻”在《诗经》中的出现次数较少,分别出现在《东门之枌》“不绩其麻”和《东门之池》“可以沤麻”——涉及女性对植物的沤制——尽管这种植物在其他五首诗歌中也被提及。
等情景一旦出现,诗歌总是费尽笔墨加以描写。磨石
4747 目前尚不确定女性是否能够参与玉器和其他宝石的切割和抛光工作。这些活动在文本中有所提及,但通常是以象征的方式出现,例如在《淇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棫朴》“追琢其章,金玉其相”和《有客》“敦琢其旅”中;主要涉及的动词包括“磋”“敦”或“追”“磨”“切”“琢”等。这些切割宝石的提法从未强调动作本身,而是始终强调其用途;众所周知,作为腰带上的饰品,它们有时会被赠予他人(参见《女曰鸡鸣》,其中一位女性将自己的宝石赠予他人,这一行为被认为具有情色意味)。
、垂钓等活动似乎也有女性参与
4848 在两种情况下,女性似乎参与了这一活动或准备了相关工具(《竹竿》“籊籊竹竿,以钓于淇”和《采绿》“之子于钓,言纶之绳”,其中她为丈夫准备了钓鱼竿)。此外,还使用了“纶”和“竿”来指代钓鱼线和钓鱼竿(参见《采绿》中的“纶”和《竹竿》中的“竿”,这两个词在作品中是独一无二的)。用网捕鱼的活动“纲”并未被记录,该词在《诗经》中仅仅作为一种政治象征使用;然而,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一个罕见的术语“罭”(《九罭》“九罭之鱼”),指的是一种九囊网,其他文献中很少提及。表示钓鱼线或绳子的“绳”和“缗”使用较少(参见《采绿》“言纶之绳”中的“绳”,其他用法均为象征,以及《何彼襛矣》“维丝伊缗”或《抑》“言缗之丝”中的“缗”)。
。在《七月》中竟然出现熏鼠。驱车也非男性专属,女性同样能驾驶车马
4949 在《诗经》中,马车的使用非常频繁,尤其是在《雅》和《颂》部分,总计出现了近60次。一些例子显然与女性(即贵族)使用马车有关,但很多时候车主的性别仍不明确。“陟”(登上)山的行为是忧郁的标志;有时这似乎是女性的行为,例如《卷耳》“陟彼崔嵬”“陟彼高冈”“陟彼砠矣”,《草虫》“陟彼南山”,《载驰》“陟彼阿丘”和《杕杜》“陟彼北山”,在总共20多次出现中,还包括《陟岵》“陟彼岵兮”“陟彼屺兮”“陟彼冈兮”,《北山》“陟彼北山”,《皇矣》“陟我高冈”,《公刘》“乃陟南冈”,《般》“陟其高山”和《殷武》“陟彼景山”。
,从事运输,或用于散步。乡村日常生活空间不大,从家宅到田里,步行即可,无需车马,普通阶层也未必需要驾车散步,但女性仍然可以从事该项工作。
中国礼仪正典和历史文献均强调古代男女两性之间有严格的任务分配,而且这些任务有严格的等级之分;而《诗经》却无这种一刀切的二元对立情况,相反在诗歌中,我们看到女性与男性的社会责任通常是可作比较的,具有相同的社会价值,她们甚至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如果将《诗经》与战国时期的文学作品进行比较,或许能考察春秋与战国这两个时期的动作行为演变。
个人的身体语言无疑是一个社会的集体身体语言的镜子,足以折射性别关系的自由度。《诗经》能够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尤其是《国风》的乡间诗歌。因此该巨著让我们身临其境,体验中国古代社会的日常生活,犹如观看一幅生动的中国乡村画,从多场合、近距离感受每个动作,甚至是私密动作。可话说回来,《诗经》毕竟是一种文学“戏剧”,舞台之上,人物多为虚构,演绎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场景,社会阶层感丰富,刻画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事与行为片段。我们不会信以为真,不过仍能从中观察到“剧本”的佚名作者如何呈现古代社会不同阶层的行为真实性。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国藏中国西南文献的整理与研究”(1840—1949┫┣19ZDA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