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效率化”视角下的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审思

党振兴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8 ›› Issue (1) : 121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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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48 ›› Issue (1) : 121 -128. DOI: 10.26999/j.cnki.nxds.2026.01.016
法学研究

民事司法“效率化”视角下的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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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提升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推动司法大众化等多重制度优势,但由于价值定位的模糊、没有专章独立规定,以及配套性机制的缺乏,小额诉讼程序一直被视为简易程序的附属。更由于法院、法官、当事人的多重担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多年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只有从其价值定位的重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明确、配套机制的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的扩张、滥诉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检视和优化,小额诉讼程序才会更加完善,被各方诉讼参与者所接受,成为消减司法压力、保障民众权利和“定分止争”的利器。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 司法大众化 / 司法效率 / 配套机制 / 权利保障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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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振兴. 民事司法“效率化”视角下的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审思[J].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8(1): 121-128 DOI:10.26999/j.cnki.nxds.2026.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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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转型发展、经济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加快、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加之其他解纷主体履职疲软,“解决问题找法院”已成为民众面对矛盾的思维惯式。大量诉讼纠纷涌入法院,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矛盾纠纷对司法产生巨大压力。面对这些纠纷,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等多种处理模式,并针对每种诉讼程序规定了不同的审判流程,以因应民众多层次的诉讼需求,规范法官裁判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在不断激增的纠纷面前,如果无论标的额大小、纠纷繁简,一味固守某一种诉讼程序设计,纠纷的处理周期势必会不断拉长,过于繁杂的司法程序也会浪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司法效率的下降,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在这一背景下,为有效进行司法资源配置,以“快审、快结”为导向,旨在破解“案多人少”困局而构建的小额诉讼程序被引入我国立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次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具体性规定,后续立法中也进行多次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小额诉讼程序的修改为重心,对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修法者“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的用心追求1。经过数十年的推广、改良和修正,小额诉讼程序在普通民众中有了一定的认知,但仍然被视为简易程序的附属,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理论研究支持的不足、实务界认知的不统一,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诉讼程序在个案中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重整,必然是一场经由“基层司法作业”“学术共识支持”“上下结合”的制度试验2

一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基本情况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立法者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希望寻求一种审理程序更加简便、司法成本更加低廉的独立诉讼程序,以快速处理激增的“纷争”。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而长期以来,面对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接近50%的小额纠纷,虽有高层的重视和强力推动,但受限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状态。据统计,全国法院的平均适用率仍然不足10%,即便是试点法院,也不足20%,普遍存在案件适用类型单一、适用率较低、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并没有达到立法时所设想的目标,严重影响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化运行和解纷功效的发挥。当然,这当中不仅有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不足、民众知晓度不高等问题,而且存在诸如实务法官的适用能动性、程序的适配性、当事人的选择意愿、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等多重问题。

二 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中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

作为旨在提升诉讼效率的小额诉讼程序,从2012年我国立法引入,已经运行十余年,且在不断修正的过程中,制度设计亮点逐渐突出,符合法院、当事人、法官各方的需要,但适用率却一直偏低。细细察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不高存在多方面原因,既有当事人因法律素养不足对诉讼程序的忽视,也有对一审终审等程序设计的担忧,害怕损害自己合法权利的潜意识自我防御,还有法官担心因一审终审或造成裁判错误,或形成涉诉信访等多重原因。

(一) 法院担忧低门槛的小额诉讼程序容易引发滥诉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面对矛盾纠纷高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先行先试小额案件的速裁程序。经过不断试点和修正,小额诉讼程序被立法者所认可,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法院迫切希望利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压力。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顾虑和担忧。因为任何制度设计都有其自身缺陷,法院担心如果不易创设的诉讼制度被“合法”地滥用,低门槛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成为民间借贷放贷人、小额信贷公司等的催债工具,不但起不到制度设计者所希翼的缓解司法压力、提升诉讼效率、满足民众司法获得感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非法牟利者的工具。

(二) 当事人担忧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权力滥用

复杂司法程序的设计是为了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以程序规范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实体裁判的公正。诉讼程序和庭审流程的简化及一审终审的制度设计,加之权利救济等相关规定的欠缺,还有监督机制的不足,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更加浓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更大,这就容易出现法官滥用司法权力侵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实体权益等问题。为了使程序的运行更加符合区域特点,适合本地实际,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进行过于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各地域各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不一,制定的相关配套性机制并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容易出现忽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问题,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虽然再审程序能纠正错误裁判,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但再审的启动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可能会造成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严格剥夺小额案件当事人上诉权的做法,削减了法院和当事人双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3。 这一点可以从小额诉讼程序合意适用的比例中寻找到端倪。以小额诉讼程序合意选择为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近三年能检索到的此类裁判文书不足百余件,这与全国法院千万级的收案数相比,数量确实很少。当然,这当中有部分裁判文书尚未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

(三) 法官担忧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会引发涉诉信访等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一方面提升了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长期陷入诉讼的泥潭中,但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其实是将错案追究的风险直接从二审转移到一审法官手里,迫于诉访机制的压力,法官谨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4。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繁简其实并不完全在于标的额大小。部分案件虽然标的额较小,但因当事人之间长期累积的矛盾纠纷,或者觊觎不当利益的获取,以及掺杂着案外其他复杂的法律关系等原因,使得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左右为难。这种情况尤其在人与人交往相对密切、社会环境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经常发生。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意味着法官一旦作出判决,该案的裁判结果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很难有回旋余地。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一审法官常常会因缺乏担当和自信,害怕因缺少上级法院的把关造成裁判错误,而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案件。

同时,在司法公信有待继续提升的客观法治环境下,败诉当事人往往会将矛盾点集中到办案法官身上,产生闹访、信访等问题。而两审终审制,多一道审查程序,上级法院可以再次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把关,使裁判结果更加“准确”和“权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矛盾。法官自身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认可度和认识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程序的适用效率5。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法官适用意愿不高,造成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偏低。甚至,即便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大部分法官还是致力于调解,最后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居多。还有,小额诉讼程序因追求诉讼效率,而缩短了各流程节点的办案期限。在案件数量激增、司法压力巨大的现实情境下,不断缩短的审限对法官提出了更为紧迫的时间要求,使得法官研究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时间更少,而为了保证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法官就需要在额定时间内投入更多精力,工作强度增大,这也成为法官不愿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案件处理的因素之一。

大量的小额纠纷案件在立案审查时虽然被确定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异议、部分事实不清、审理期限、考核压力、被告下落不明等各种原因,大多数案件都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在和一线法官交流访谈中,对于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法官对案件质量能够保持相对自信,最大的担忧是一审终审后的涉诉信访问题,超过一半的法官表示接到过相关投诉。同时法官也表示,为了避免被投诉,如果存在证据瑕疵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他们就会进行程序转换。两者截然不同的态度反差可以看出,法官面对的现实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这是成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 程序规定不完善使小额诉讼程序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建立起来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理论架构和司法实践中探讨不足,部分配套激励性机制缺乏,使制度的落实让各方受益者反而畏首畏尾,尚未完全发挥立法者最初制度构想的优势。还有,立法中仅仅是简单原则性的条文规定以及方向性的指引,主客观判断标准杂糅,及于个案不好掌握。虽然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细化,有11条专门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和“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差不大,专门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区别性、特色性规定不多,相应的配套性措施滞后,如专门诉讼程序的建立、专门法庭的设置、明确的案件分类标准及规则、一审终审之后的权利救济等。这些配套性规定的不完善,成为制约小额诉讼程序发展和适用的“瓶颈”。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同规定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如标的额的区别、一审终审、诉讼费用的区别等,但也有接近一半的法官表示,部分配套机制的不完善、程序适用限度难以掌握等,影响着他们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意愿。如果相关配套机制健全,涉诉信访压力减轻,有考核机制的激励,他们还是愿意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尽量适用,以消减“案多人少”的裁判压力。经统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再审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驳回再审。这表明,如果有完善的配套机制,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现实背景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裁判公正性完全可以保证。如果再辅之以必要的制度保障,减轻法官的思想顾虑,激发他们积极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意愿,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的问题必然会得到解决。

三 小额诉讼程序职能的应然定位

作为一种引进的改良型诉讼制度,小额诉讼程序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解纷机制。在解纷过程中,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从域外法治经验和我国立法推进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已经逐渐向挣脱简易程序藩篱的方向发展,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其根本职能是通过对流程及法律文书的简化及一审终审的落实,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压力,实质性地化解矛盾纠纷,让司法便民化、大众化更加触手可及。

(一) 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来自“人案矛盾”。在巨大的诉讼量涌入法院,法院司法压力剧增的情况下,各地先行先试,最终借鉴域外司法制度,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并上升到立法层面。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减少了当事人对抗性程序,其初衷就是为了快速解决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纠纷,通过一审终审,一次性解决纷争,并树立司法权威。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解纷效率的优先级次序应当高于司法公正的要求6。以G省为例,2024年,该省规定只要标的额小于42 650元,法官就可以无须当事人同意,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明显缩短。同时,小额诉讼程序简化了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书,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诉讼效率,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实现,对司法效率的提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小额诉讼程序合意适用,也为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提供了一种高效解纷渠道。

(二) 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程序以简便快捷的诉讼流程,使司法大众化。这种解纷模式不仅能增强法律和民众间的亲和力,让他们易于理解司法程序,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更快地解决纷争,而且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具有高效、便民的特点。并且,一审终审避免了部分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给付义务而利用诉讼技巧恶意启动诉讼程序的不诚信行为,及时高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诉讼成本。小额诉讼程序中,较低的再审申请率能客观反映这一点。还有,部分法院已经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费用按件收取,为每件10元左右,调解、撤诉结案的不再收取诉讼费。这些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问题,尤其是为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合意适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 优化程序配置,弥补简易程序的不足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正义被视为保障裁判结果公正的“车之两轮”,缺一不可。程序主义者认为,法官在法庭调查程序中贯彻程序正义的要求,可以将那些有争议的言辞证据加以排除7。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部分审判环节,提升了诉讼效率,但仍然规定了较为复杂的诉讼流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另外一种案件处理程序,能够弥补简易程序程式灵活性不足的问题,是对简易程序的补充和完善,强调更多的是解纷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尊重、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同时,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制虽饱受争议,但强化了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弥补了简易程序的不足,契合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社会治理理念。

四 纠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过低的多元路径

小额诉讼程序在域外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并为高效解纷贡献了司法智慧。要彻底解决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首先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进行重塑,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剥离出来,形成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还应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和救济机制。经过优化改良,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高效解纷程序,必将为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司法效率的提升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 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定位

小额诉讼程序应该有其独立的价值定位,而不仅仅是依附于简易程序的一个特别诉讼程序,其并不是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制度设计、运行机理上应有显著区别。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不仅是简化诉讼流程、提升司法效率的问题,还有司法大众化问题,更有遏制利用诉讼技巧恶意拖延诉讼等问题。小额诉讼在程序运行上应更为贴近民众,比如开庭审理过程中调解和调查的穿插、释法明理的运用等。小额诉讼程序更加注重的是审判效率以及同民众生活的贴合度,还有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需要专业性的诉讼技巧,对律师的依赖程度较弱,有利于减轻委托律师所增加的诉讼成本,同时也能增强诉讼诚信意识,使当事人更加真实地参与整个诉讼当中。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重新定位为保障基层民众接受司法裁判权,能够为这一制度寻找到新的生命力8。在立法修法中,小额诉讼程序应单独撰写,分为独立的章节,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并列成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第四种诉讼程序。以此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引起重视,进而明确其独特的价值定位,完善配套措施、机制的建构,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

(二) 厘清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进行了规定,有四个并列条件:(1)事实清楚;(2)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4)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上述四个条件同时成立即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中,条件(1)~(3)的判断相对主观。个案处理中,应在参照案件标的额基础上,根据案由、原告诉称、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同时,对同一原告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次数进行适当限制,以每年不超过5次或者相对合理的次数为限,防止其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形成滥诉的风险。例如,可借鉴美国小额诉讼程序中仅仅允许自然人启动,而不允许公司、企业法人利用小额诉讼进行债务追索。这种限制不仅能避免大量诉讼发生,而且能将司法改革的红利惠及普通民众。

还有,对于案件的类型要进行严格区分,以穷尽列举的方式明确人身关系、需要鉴定的案件、公告案件等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金融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案件,如果诉讼标的额没有超过司法解释的标准,一般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要加强诉讼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手册发放、导诉人员的指引等,让当事人及时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消减不信任疑虑。对于法官而言,要加强对其履职的监督检查,对于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未适用的或随意转换诉讼程序的法官,要作出相应的警示和教育,以督促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适用。

(三)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相关配套机制构建

在工业经济时代,流水线专业化的工作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及产量。司法工作虽与工业生产有着巨大差异,但专业化的处理模式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这是普遍性技术常识。在立法层面,《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他细则性规定都是各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制度。这种制法模式虽然能减少权力捆绑,让下级法院有更多自由能动的空间,但由于细则的缺失,让下级法院和法官有“无所适从”之感。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在概括性规定之下将程序的适用规则细化,为法官提供明确指引,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9。应将十余年来的试行经验,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总结,在具体程序设置上进行优化论证,单独制定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审理期限、法庭设置、审理程序、诉讼费用标准等,明确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设计上,小额诉讼程序的起诉简便,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立案工作人员书面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填写法院预先提供的表格式诉状。设置专门法庭及时进行当事人的传唤和案件的审理。设计更为灵活的审理方式,可以线上,也可以线下,依托“云法庭”等电子诉讼平台优势,减少当事人奔波之苦,高效处理矛盾纠纷。庭审中,被告既可以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口头答辩,不涉及证据交换,调解和审理穿插进行,以一次审理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一直是诉讼中最耗时耗力的一个环节,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其在个案中的适用,解决送达问题是关键。后期,小额诉讼程序应加大电子化诉讼力度,简化送达程序。可以视情形采取“职权主义”模式,确立分层启动机制,即适度超越受送达人的意思,由法院参酌特定情形启动电子送达10。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中需要送达的全部法律文书,只要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能证明被告在用,确定被送达人的身份,即可进行送达,无须征求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的意见,配套查看留痕技术和无异议视为认可原则。对于某一时间内因工作紧张无暇接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使用百度网盘网络端存储模式,将法律文书上传至云空间,方便当事人随时下载阅看,将相关录音、截图等佐证性材料保存至卷宗中备查即可。电子送达即送即达即生效,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11

同时,做好小额案件诉前调解、诉中诉后释法明理,以及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衔接等工作。在裁判结果上,一般由法官当庭释明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当庭宣判,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快速处理矛盾纠纷。还可以探索由法官助理开展小额诉讼的调解、释法明理、裁判文书草拟等工作,法官仅负责开庭审理,提高审判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限制律师代理,避免律师利用诉讼技巧恶意拖延诉讼。通过这些配套机制的激励引导,加上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流程简便、高效优势,无论当事人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如何,都能够在法官的引导下无压力地阐述自己的真实意见,让司法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在专门小额诉讼法庭建设方面,设置专门法庭负责小额案件的接收、处理,避免某一诉讼阶段一个法官既处理简单案件,又处理复杂案件,繁简交织,影响诉讼程序的高效推进。实践中,由立案庭进行个案适用程序的判断分流,对符合法定小额诉讼程序或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至专门小额诉讼法庭,由专门的速裁法官团队直接审理。如果是确实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三个工作日内由法院庭长审批,按简易或者普通程序由其他庭室法官处理。在这个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一方面,避免部分速裁法官惰于处理案件而随意转换程序;另一方面,防止由于程序的不停转换,延长审理期限,损害当事人利益。

在整个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法官作为程序最重要的启动者,要加大对其工作的考核力度,通过绩效考评的杠杆督促作用,鼓励法官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解纷。再者,对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进行修订,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收费标准,在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同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纠纷。在目前修法还未进行之前,可以尝试由市或省级法院向当地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及时汇报,以联合发文等形式制定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交纳标准暂行规定。在这方面,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区已经有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其他地方可以借鉴。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的启动,采取的是当事人申请主义,但诉讼中,当事人赢得诉讼后却不愿主张权利,放弃申请执行的几乎没有。为了体现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民特性,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可以设定法官督促履行机制。法官要督促履行义务主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如果经督促,义务人仍不及时履行的,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对接上,可探索由审判庭室直接移送执行的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模式。由办案部门直接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移送至执行部门,避免当事人反复往返法院,提高案件在不同部门间的流转效率,及时向当事人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体现小额速裁的“程序魅力”。

当然,上述无论是庭审前及庭审中的调解、信息化平台的使用,还是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一审终审,以及部分案件的当庭宣判、审执对接等,都对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加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提高法官适用上述程序处理案件的规范性和保证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同时,法官业务素养的提升,能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类案同判,达到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律效果。此项工作应长期开展。

(四) 防止法官案件处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实质性审判思维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1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灵活,能够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给法官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要加强权力监督,做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告知、释明工作,以及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强化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合意选择中当事人意见的征求和释明,对坚决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及时转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等,以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则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13。与此同时,在法院内部要做好同步卷宗材料生成、流程节点监控、程序转换审批等审判管理工作,加强对法官办案的监督,以确保法官规范行使司法权,消减当事人对法官权力不当行使的合理怀疑。

有公权力的行使,民众权利就有被侵害的风险,以追求效率化为原则的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一定比例的漏判、错判等问题,即便这种概率很小,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权利的救济因此更为重要。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后,对于当事人权利受损如何救济,现有法律依据是两审终审后权利救济的渠道,即再审。而再审程序启动难度大,程序复杂,审查期限长。当事人为了快速解决矛盾才选择的小额诉讼程序,如果还要继续面对更加严苛的程序设计,必然让当事人在程序选择的过程中裹足不前。当事人上诉权无法保障,导致部分当事人心存顾虑,不会主动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4。立法应保障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享有最基本的程序权利,维护小额诉讼的程序正当与作为司法救济的本质属性15

为加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同时也为了快速解决矛盾纠纷,让小额诉讼真正快捷高效,可借鉴域外裁判异议救济机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异议的,由办案法官进行释明。如果释明后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书面提出,由本院负责审判监督部门专门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启动再审程序,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通过专门审查这种救济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及时审查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而且能为异议的处理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道,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免除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后顾之忧。同时,为了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不仅要“有错必究”,还要加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监督,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率或法院启动再审率过高的法官,及时调换工作岗位,让更多业务能力突出、精细于办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只有实现法官权力和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使小额诉讼程序在科学规范的情境中运行,小额诉讼程序才能被更多受众所接受,其适用率偏低的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五) 精简小额诉讼处理流程及裁判文书制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该条款对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的简化提供了法律规范。简化裁判文书,可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简化书面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将释法说理面对面讲在诉讼过程中。同时,根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不同案由,在撰写法律文书时拟定不同的侧重点,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和依法裁判。

当然,简化诉讼程序和裁判文书并非降低对法官的要求,不是随意的程序简化,更不是裁判文书不说理的直接下判,而是在极短的诉讼过程和简化的裁判文书中将案件事实查明,裁判结果说理透彻,法律适用准确,这对法官法律素养的要求更高。虽然小额诉讼程序中司法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明显,法官的裁判自由及程序性要求相对较弱,给予法官较为宽广的权力,但法律监督和审判管理也将更加严格。改革并未明显妨害程序权利,甚至某些方面有利于程序权利的实现16

小额诉讼案件的开庭可以按照巡回审判的方式就地开庭,将矛盾化解放置在纠纷发生的原生环境中及时加以解决,让更多人通过观看庭审,倾听释法过程,接受法治教育。同时,在庭审中,对审判人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一次审理为原则,缩减审判流程,降低当事人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可以参照民间借贷要素式审判模式,适当研发及扩大要素式审判案件的类型,就争议和裁判的焦点进行提问即可,提升庭审效率。还可以尝试建立书面审理模式。如果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法院书面审理的,可以由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书面审理后直接进行判决,避免大量的时间耗费在走流程等记录上面,也避免当事人在面对面表述各自观点中,在言语上给对方造成伤害,产生更多矛盾纠纷。

(六) 对当事人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任何制度机制的设定,对事物的发展产生正向激励作用时,都会有一定程度反向约束的弊端。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也同样。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了司法效率,是司法平民化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这有可能被“别有动机”的人所利用,成为谋求不当利益的手段。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防止部分当事人利用该程序对不特定、大批量的第三人提起不当诉讼,或对大诉讼标的额以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等为单位进行不当拆分,以达到启动小额诉讼程序,利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设计,故意使对方当事人丧失上诉权,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当然,对于供热、水、电、小额信贷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可以探索示范裁判的方式,通过或调或判的“一案结”,达到典型示范“百案消”的目的。同时,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逃避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等故意扰乱诉讼的行为,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五 结语

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匮乏以及广大民众司法需求扩张的现实矛盾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不断修改完善,为司法实践送来了清风,也让我们看到立法者及高层在小额诉讼程序上不遗余力的推动。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遏制民事诉讼审判周期过长、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有所裨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制度设计的不足、民众的担忧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一直在“低位”运行,没有产生应有的成效。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只有树立问题导向意识,认真检视小额诉讼程序在价值取向、法理基础、制度机制、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优化、宣传推广,才能得到法官、当事人等的认可。不远的将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必将大幅提升,为助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司法体制革新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J].法学评论,2022,40(2):130-133.

[2]

安晨曦.小额诉讼程序“低频适用”现象的制度史考察[J].湖北社会科学,2020(1):123-134.

[3]

石春雷.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及其破解[J].北方法学,2021,15(6):19-31.

[4]

陈宇生.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反思与完善路径[D].贵阳:贵州大学,2023.

[5]

于涛,刘新星.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法理审视与制度完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9(4):152-160.

[6]

潘剑锋.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救济程序的构建[J].当代法学,2025,39(1):3-15.

[7]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的自主性价值——程序正义对裁判结果的塑造作用[J].江淮论坛,2022(1):5-16.

[8]

王德新.小额诉讼的功能定位与程序保障[J].江西社会科学,2022,42(1):71-83.

[9]

陈宇佳.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24.

[10]

王猛.民事送达的博弈困境及其纾解[J].政治与法律,2025(9):127-141.

[11]

景汉朝.数字时代在线诉讼模式特有原则与制度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28(1):6-17.

[12]

郑返.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转向:从解纷到定分止争[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5,41(1):55-72.

[13]

刘峥,何帆,李承运.正确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需重点把握的七个问题[J].人民司法,2022(10):60-65.

[14]

孙琳.反思与重构: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有效适用——基于B省法院的实证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7(4):440-448.

[15]

张艳琼.小额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研究[J].江汉学术,2017,36(2):5-12.

[16]

左卫民.效率VS权利?民事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争论的实证审视[J].现代法学,2022,44(5):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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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治甘肃省级课题“加强矛盾风险预防化解 提升基层治理实效研究”(2025FZKT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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