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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实现公众对《信息自由法》的执行、惩罚试图阻挠合法信息申请的行政机关、消除诉讼当事人面临的经济障碍,美国国会在1974年修改《信息自由法》时引入了律师费条款:即在《信息自由法》诉讼中,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裁决政府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在《信息自由法》案件中,律师费的裁决是否适当,取决于一个两步走的调查:第一步,原告必须通过其实质上胜诉以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律师费;第二步,原告必须证明其"有权利"获得律师费。
关键词
美国
/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
律师费
Key words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律师费制度及启示[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50(03): 91-96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4.0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