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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规民约由一定区域的民众集议制订,一般由族长、乡老(寨老、都老)、头人以及团练组织监督执行,对国家法起到补充作用。在清代广西社会中,乡规民约对经济活动作出了很多规范性约定,并得到实施,在保护农业生产活动、协调手工业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圩市贸易秩序及保障商民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相对而言,其对乡村社区经济活动的调适比对城镇社区经济活动的调适更为有效。
关键词
乡规民约
/
经济活动
/
自我管理
/
调适
/
广西
Key words
规约与生计:乡规民约对经济活动的调适——清代南疆民间自我管理系列研究之一[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52(03): 1-6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