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黄丽娟, 杨士民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53 ›› Issue (01) : 26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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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53 ›› Issue (01) : 26 -31. DOI: 10.16088/j.issn.1001-6597.2017.01.005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黄丽娟, 杨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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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质契约禁止的问题由来已久,应当认为以股权为抵押物的流质契约禁止属于法律上的管理性效力禁止。只要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运用法学解释技巧将涉诉的股权流质契约解释为有效。为此,我们需要区分流质条款与主合同效力,不能因后者而否定主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股权等权利流质的情况下,应灵活解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流质禁止的法条规定,得出股权流质协议有效的结论,而与传统的流质禁止相区别。

关键词

股权 / 流质 / 权利质押 / 合同的效力 / 管理性禁止 / 法律解释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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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禁止[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53(01): 26-31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7.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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