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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解决(ISDS)可以选择提交ICSID投资仲裁或者非ICSID国际商事仲裁。但两种仲裁裁决下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大相径庭,前者依据的是《华盛顿公约》机制,后者依据的是《纽约公约》规则。由于实践中有相当部分ISDS是通过非ICSID仲裁途径解决,因而产生了由其裁决的ISDS案件能否在《纽约公约》下得到承认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所讨论的重点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纽约公约》适用于投资仲裁的可行性问题;二是《纽约公约》下投资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三是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存在着相互联系与彼此独立的关系。现行的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仍然主要以ICSID仲裁所依据的《华盛顿公约》承认执行机制为主,以非ICSID仲裁所依据的《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机制为辅。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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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
/
裁决的执行
/
司法审查
/
国家豁免
Key words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下的执行问题[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56(01): 55-64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0.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