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的阶级分析法”的当代适用

陈培永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58 ›› Issue (02) :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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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58 ›› Issue (02) : 10 -20. DOI: 10.16088/j.issn.1001-6597.2022.02.002

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的阶级分析法”的当代适用

    陈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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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否定法律的阶级分析法、法律的阶级维度,与过度强调法律的阶级统治论、阶级斗争工具论一样,都不是看待法律现象的正确态度,也不可能形成指导法治国家建设的科学理论。问题在于如何提炼这个时代所需要的法律的阶级分析法,一种不同于“阶级斗争法学”或“法学的阶级斗争范式”的分析法律现象的科学方法论。法治国家建设不能忽略阶级问题,应该把厘清生产关系、解决阶级问题作为一项任务,防止可能的阶级固化和阶级冲突加剧,防止本来应该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是表面上、形式上的,实际上还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只有等到法律体现大多数人的、全社会的意志的时候,才可以说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越来越不是少数人意志的体现,阶级之间对立性不断削弱、统一性不断增强,可以说正是通往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的过程。

关键词

阶级分析法 / 法治国家 / 阶级意志 / 人民意志 / 阶级工具 / 公共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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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法律的阶级分析法”的当代适用[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58(02): 10-20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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