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义务的主体界定与适用路径

郑志峰, 陈静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61 ›› Issue (05) : 69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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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61 ›› Issue (05) : 69 -78. DOI: 10.16088/j.issn.1001-6597.2025.05.008

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义务的主体界定与适用路径

    郑志峰,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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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标识义务涉及用户、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三方责任。用户作为内容生成的第一责任人,需履行基础标识义务;服务提供者作为核心主体,应确保标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技术支持者则应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标识机制的有效实施。在适用路径上,标识义务应基于生成内容类型与应用场景进行差异化设计:针对纯AI生成内容、人机协作内容及疑似生成内容,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标识要求;同时,基于风险分级理念,对高风险生成内容实施严格标识要求,对低风险生成内容采用简化标识机制,对行业特定生成内容设计定制化标识规范,助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合规框架内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 风险分级 / 标识规范 / 义务履行

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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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义务的主体界定与适用路径[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 61(05): 69-78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25.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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