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径研究

袁江帆 ,  刘诗卉 ,  郑雪倩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3) : 283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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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3) : 283 -290.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3.06
医患关系

法律视角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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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s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jurisprudence on medical damage cases in obstetr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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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2022年6月期间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方存在的法律问题,希望在法律背景下探索医方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可借鉴的路径。第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危重症孕、产妇抢救评审制度和预警机制,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健康安全,防范产科不良事件的发生。第二,加强产科医疗执业人员人文素质培养是和谐产科医患关系的基础。第三,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培训和学习。第四,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用制度规范知情同意履行的环节和程序,更进一步探索知情同意履行形式。第五,探索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议产妇购买产科意外保险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第六,引入医务社工,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全社会产科风险意识。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legal issues existing on the medical side in 20 medical damage cases in obstetrics from January 2020 to June 2022 in China Judgment Documents Network, and hoped to explore the paths that the medical side can use for reference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the legal context. Firstly, medical institutions should establish rescue evaluation systems and early warning mechanisms for critical pregnancy and maternal, so as to ensure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life of pregnant women and newborns, as well as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adverse obstetric events. Secondly,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of the humanistic quality among obstetric medical practitioners is the basis of the harmonious obstetrical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hirdly, the training and learning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hysicia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ourthly, the patients’ informed consent should be respected, the process and procedures of fulfilling informed consent should be standardized by the systems, and the forms for fulfilling informed consent should be further explored. Fifthly, the medical risk-sharing mechanism should be explored and this paper suggested that postpartum women purchase obstetric accident insurance to reasonably share medical risks. Sixthly, medical social workers should be introduced,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obstetric risk awareness of the whole society should be enhanced.

关键词

法律视角 / 医患关系 / 产科 / 医疗损害

Key words

legal perspective /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obstetrics / medical damage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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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江帆,刘诗卉,郑雪倩. 法律视角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径研究[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37(3): 283-290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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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1对北京市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分析,涉诉案件居前三位的为妇产科、骨科、急诊科。本研究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2022年6月期间20例判决的产科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方存在的法律问题,希望在法律背景下探索医方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可借鉴的路径。

1 目的

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面临着具体的法律法规执业风险,从而从医方视域探讨构建和谐产科医患关系的路径。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以文献检索法为主,主要分为三条路径:①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2022年6月判决的20例典型的产科医疗损害案件;②通过检索国内外产科医疗风险管理方式文献17篇;③检索《民法典》颁布以来,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的文献。

3 研究结果

3.1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的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例分析

3.1.1 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例一般数据分析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月—2022年6月期间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件,新生儿死亡、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不当出生、新生儿脑瘫、产妇死亡、产妇产后大出血均为产科医疗损害案例严重的损伤后果。见表1

涉案标的为10万元以下6例,涉案标的为10万元~50万元6例,涉案标的为50万元~100万元6例,涉案标的为100万元以上为2例。20例案件均涉及鉴定,8例案例涉及某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后重复鉴定。其中4例案件不仅涉及医疗损害鉴定,还涉及笔迹鉴定、病历真实性鉴定。1例案例除了法院判决或裁定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对电子病历真实性的认定。20例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不认可进行上诉的案例为6例,其中患方4例,医方2例。针对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分析,医方高风险医疗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方面:①医疗告知、医患沟通存在缺陷;②病历相关;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④医学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性导致不当出生;⑤未遵守诊疗常规;⑥外转产妇、新生儿管理缺陷;⑦患方期望值高,对医疗风险不理解。见表2

3.1.2 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例中反映影响产科医患关系和谐的因素

第一,患方对医学人文和护理服务不满意引起医疗损害诉讼。

目前个别医务人员仍习惯于主动—被动型的医患关系模式,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下开展医疗工作,缺乏同情心,忽视患者的心理和情感需求。有医务人员认为医学人文的缺失不是造成医疗损害后果的原因,也不会对医院造成不良的社会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某大学附属医院汤某医疗纠纷案例,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强调,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产程宫缩乏力及宫口开全后其医护人员不作为问题,医护人员冷漠不作为是导致产程停滞,新生儿窒息的关键。患方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认为赔偿不能抚平伤痛,又提出了二审。产科的服务对象是产妇和新生儿,在医疗服务中应该比其他学科更强调蕴涵丰富的人文精神,产科的医疗技术应时刻与人文关怀融为一体才能实现最好的医疗效果。由于个别医务人员对产妇没有同情心,缺乏关怀、关爱,只重视技术,不考虑产妇焦虑和紧张的心态会发生医疗损害,在当今法律形势下会对医院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

第二,对医疗告知义务履行不足导致医疗损害诉讼。

在产妇的产前诊断和生产过程中,如果医生不能将产妇妊娠过程中产生的胎儿疾病诊断局限性、母婴并发症、难以预计的妊娠风险等向产妇及其家属告知,那么他们很难意识到产妇生产过程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疏忽,未提供认真告知胎儿父母产前筛查的证据而导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案例。2021年12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因婴儿左足缺失不当出生与某市中心医院侵犯生育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审查认为,因产前筛查失误或者告知过失致使婴儿不当出生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新类型诉讼,我国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和裁判依据。对本案纠纷的案由如何确定,关键在于因孕妇产前筛查失误或者告知过失行为引起的不当出生后果所侵害的民事权利的性质。若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产前医学筛查的结论有误或者未向胎儿父母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致使出生的婴儿存在先天性缺陷,侵害的是夫妻生育的选择权、知情权及优生优育权。因此,新形势下,医务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深刻理解告知行为和医疗行为相互渗透和交叉,医生应像重视诊疗技术一样重视告知义务,认真交代病情,避免产生纠纷。

第三,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缺陷引发高额的赔偿。

马某诉某妇幼保健院案例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对胎心监护不够重视,产程观察不到位,对于异常情况未及时有效诊断和做出相应的处理是造成马某脑瘫的主要原因之一。鉴定意见为: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脑瘫(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75%。因此医院承担了高额的赔偿。

第四,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书写和保存不足,引发病历真实性争议。

李某诉某医院再审判决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客观、真实、完整地制作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本案中,由于该医院提供的《××知情告知书》等病历资料中存在涂改患者姓名、医师签名日期及病历内容等情形,而且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存在缺失,足以影响到对部分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由于病历中知情同意书和医方的告知义务履行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从诉讼举证角度来说,认真书写病历、妥善保管病历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3.2 世界各国产科医疗风险管理模式

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风险管理模式,注重医疗安全、减少医疗过失,提高产科的诊断和治疗水平2-3。见表3

目前发达国家均有专门的产科医疗风险管理部门,比较健全的产科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上报系统,以及产妇和新生儿管理的各项指标。我国目前虽有与产科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省、市、地区卫健委妇幼卫生管理处,但是尚无完善的全国性产科医疗风险管理组织,未形成完善的全国性产科医疗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各区域针对各自产科医疗风险监管机制还在进一步健全过程中。风险预警筛查和保健,产科医疗风险预警的流程、监测指标尚未成熟,全社会产科医疗风险管理理念亟待提高和完善。

4 讨论

4.1 全社会应正确看待产科的风险性,合理评估就医期望值

根据2020—2022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 Alpha案例库检索医疗纠纷受理案件,2020年妇产科案例占据全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例高发科室第一位,2021年和2022年妇产科案例仅次于急诊科,占据全国医疗损害纠纷案例高发科室第二位。产科具有高风险性,其不良后果一般具有严重性,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例高发的重要因素。①产科病情瞬息万变,具有突发性。产妇在待产中,病情变化常常在瞬间出现,医务人员难以提前预防和救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的20例案例中(见表2)可发现,新生儿窒息、产妇发生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等,由于起病急、抢救困难、发生凶险、预后差是最难以控制的产科医疗风险。②损害后果的多因性难以预测。如新生儿智力低下,智力低下的因素有很多,常见有染色体疾病、遗传代谢缺陷病、宫内感染等,这些因素导致新生儿疾病在出生前难以诊断。③产科产前检查具有局限性,尽管医学发展有了部分精确诊断技术,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畸形新生儿出生。诸如在脊髓尚未膨出的情况下,产前超声很难发现脊柱裂等。④患者身体体质特异性导致的不良后果难以预料,如产妇产后大出血。在胎儿娩出之后,由于产妇本身体质原因导致子宫收缩乏力,或者胎位原因导致产道损伤大,或产妇自身疾病凝血功能差,容易导致产妇产后大出血。⑤新生儿无法表达病情,医生识别和判断难。新生儿由于身体各器官脏器发育还不够成熟,免疫力低下,对外界环境变化的适应性较差,因此患病的概率也相对较高,但新生儿不会语言表达,由此也会出现一些误诊。一旦发现,病情有时已经发展得较为严重7-8。目前许多偏远地区人们还认为产妇生产是一件普通的事情,对其高风险认识不够。全社会都应树立产科风险高的意识,正确评估就医期望值,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要相互尊重和增进信任,在全社会营造互信的医患关系氛围。

4.2 《民法典》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从法律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2.1 《民法典》提醒医务人员应注意履行注意义务

《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八条、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提醒医务人员在产科的医疗风险性和诊疗活动中更应注意履行注意义务。

产科的医疗风险性和孕妇家庭对孕妇的特别关注,在临床实践中医疗纠纷发生率高、纠纷激烈程度大。维护生命健康权是《民法典》关注的重点,《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就是提醒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更加注意履行注意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针对产科的高风险因素制定相应制度,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保证产科医疗安全。①针对产科的高风险性,产妇和新生儿个人体质及特异性导致疾病变化快、医务人员要加强临床观察、及时了解病情,快速处理、时刻警惕产科风险的发生。②产科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探索性、经验性和侵害性的特点,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严格遵守操作常规,保证医疗质量,谨防不良事件的发生,避免给产妇和新生儿造成损害。③尽到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特别是产妇和新生儿出现未预料到的病情变化和转归时,应及时告知疾病的名称、诊断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等9。④建立产科医疗风险信息化预警评估系统,充分评估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和风险发生,建立健全产妇和新生儿的及时转诊保障机制,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医疗质量安全是医院正常运行的基础,而正确的病历书写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关键。病历的价值不仅是一份记载病情的医疗文书,也是宝贵的记录风险告知和医患沟通过程的文书。一份高质量的病历会体现医务人员对患者负责任的态度,反映医疗质量水平,为医疗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

4.2.2 《民法典》对医务人员履行的告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2020—2022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医方败诉原因居于前两位的因素为: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民法典》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因为告知不足而承担败诉后果往往是不能接受的。在司法实践中,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应该告知到什么程度辩论激烈。

第一,《民法典》对诊疗活动中告知内容需要达到明确说明的效果。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病历中对于医疗风险的描述往往都较为简略,通常描述为“存在某种风险的可能”。 目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更为具体。①具体主要体现在告知的细节方面明确、针对性强。医务人员的告知内容不局限于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应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多种诊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治疗预期效果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明。《民法典》根据告知与说明内容的不同,将告知义务分为普通说明义务与特殊说明义务。普通说明义务主要为病情和医疗措施,此种说明义务包括疾病的名称、诊断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等。特殊说明义务适用于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替代性医疗等情况。②需要获得患者意思的明确表示。目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仍是患者“明确同意”的最好形式,在司法诉讼实践中,医方不能简单以“患者已经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免责。随着《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强调,医疗决策模式由“患者授权医疗”向“患者参与医疗”转变,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患者只有在具体了解病情信息及治疗方案以真实的意思表达为前提签署了医疗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医方的告知义务履行到位。

第二,《民法典》允许有更多种告知形式以达到说明的效果。

《民法典》在告知形式上不拘泥于书面形式,具有多样性。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产科在完整履行告知义务上存在条件限制,如:①告知地点随意,如病床前、护士站、走廊、手术室门口等;②告知内容贯穿于医疗全过程,包括物价收费、母婴健康指导、出院指导,稍不注意告知内容就会缺项;③患者个性化情况导致告知内容繁多。例如产妇病情瞬息万变、变更抢救方案和治疗方案、有创检查处置等。要做到全面告知,告知方式靠知情同意书是完全不够的。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积水潭医院(以下称“我院”)为例,一般的告知内容医患双方在医患沟通室进行谈话,同时录音和录像。复杂特殊告知的病情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在律师见证的过程中,通过专业律师的讲解和程序的履行,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增加了患者对个性化医疗风险的认知,并为自己购买了医疗风险的保障。

第三,《民法典》拓宽了告知形式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患者的救治,确保了患方的利益。

《民法典》的告知形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患者的救治,确保患方的利益。紧急情况下,经过医务人员多种形式的具体说明后,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我院为一位病情紧急的孕产妇施行紧急剖宫产手术,由于该产妇的直系亲属均在外地,无法赶回,我院保留了与其丈夫告知病情的录音和录像。发生医疗争议后,我院将录音和录像呈交至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查看证据资料后认定我院履行告知义务到位。

4.2.3 《民法典》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保管、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法典》增加了保管期限内“遗失病历”和“违法销毁病历”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医方如果在有效期内未妥善保管病历,导致病历遗失,以致无法查清诊疗事实及患者损害原因,法院可以推定医方承担责任。根据本研究中20例产科医疗损害案例分析,4例案件涉及笔迹鉴定、病历真实性鉴定。1例案件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电子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此外,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了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尽到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实践中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包含了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也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医方因科学研究、教学复印患者病历也应该符合伦理委员会的要求。

4.2.4 医学人文关怀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产科医患关系

在产科病房,产妇与家人分开独自忍受疼痛生产,往往产妇会变得脆弱、敏感,在这个时期,医务人员不能仅仅关注完成生产这一医疗行为,而更应该从人文角度出发,给予产妇更多的解释和安抚。①当孕妇疼痛难忍,疲劳不堪时,如果不用真诚的话语去安抚,去鼓励,增加孕妇生产的信心和勇气,而用“生、冷”语言去应付,势必会造成产妇的不良感受。②当家属过度担心孕产妇,焦躁不安时,如果医务人员不能耐心解释,加强沟通,可能会造成家属的误解和纠纷。③如果生产环境不适宜,不能提供基础和舒适的生活护理,势必会加重产妇的恐惧和焦虑,给产妇带来巨大的躯体痛苦和精神压力。④如果不能保障产妇和家属的顺畅沟通,产妇将不能体验到家庭的支持,不能有效地调整自身情绪。因此加强对产科医务人员的医学人文教育,帮助其加强对产妇的关爱理解、精神安抚也是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

5 法律背景下从医方视域构建和谐产科医患关系的路径

5.1 医疗机构应建立危重症孕、产妇抢救评审制度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产科医疗风险信息化系统预警评估还处在研究阶段,可借鉴发达国家建立的产科安全事件报告系统进行产科医疗安全预警体系的构建。①医疗机构应建立危重症孕、产妇抢救评审制度,定期对进入高危孕产妇档案进行评估、分析、讨论。将高危孕产妇档案从孕产期保健管理、入院、诊断、医疗、护理和随后的处理、治疗抢救经过、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技能、医疗设备、医院的组织管理等方面逐一分析,总结抢救成功的经验和在抢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②定期学习各类专家共识,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能力。③高危孕产妇在孕期即可开展全院多学科会诊,将高危孕产妇管理关口前移,提前做好危重症孕产妇救治预案,确保孕妇安全。④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和处置能力、畅通抢救流程,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接诊、转诊处理,确保孕产妇生命健康安全6。⑤提前监测、早期识别和干预治疗的能力,顺利将高危孕产妇转诊至具有危重孕产妇抢救条件的医院。

5.2 加强产科医疗执业人员人文素质培养

①随着医务人员的文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在医疗执业中却没有注入过多的人文关怀,目前加强产科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势在必行10。因此,医疗机构更应该注重服务细节,营造人文关怀氛围,提供个性化服务,给产妇提供心理护理和疾病预防、饮食调控、康复锻炼等方面的指导。②加强硬件建设,确保病区环境干净、舒适、安静,设置柔和、温暖的灯光,尽量给患者提供一个温馨和谐的医疗环境。③注重服务细节,采取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关爱患者。一个眼神、一个微笑、一句问候、一个搀扶等,都能够营造人文关怀良好的氛围11。④尊重患者隐私,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学会换位思考、体谅患者的痛苦,耐心倾听,同时对患者的要求有所反馈。

5.3 加强《民法典》《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加强《民法典》《医师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培训,增强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从根本上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5.4 用制度规范知情同意履行的环节和程序

5.4.1 完善知情同意书,规范告知环节,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最根本的是完善知情同意书。以我院妊娠糖尿病孕产妇管理为例,过去我院产科医生往往会口头告知孕产妇及家属孕期血糖升高对孕妇和胎儿危害大,并在孕产妇档案中一笔带过地进行记录。《民法典》颁布以后,我院产科在医院专职律师的指导下制定了《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风险告知书》。在告知书中,将孕期血糖对孕妇和胎儿危害性大可能产生的不良情况,如感染性疾病、孕产妇血压升高、胎儿畸形、难产等情况进行具体告知。在《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风险告知书》中还会针对性地提醒产妇进行血糖监测、合理膳食和就医指针。具有妊娠糖尿病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会对医生告知情况进行签字,签字内容由原来的仅签署名字,改为签署“我已经知悉医生告知的孕期血糖对孕妇和胎儿危害性大可能产生的不良情况,会定期进行血糖监测、合理膳食”并签名。这样,就避免了原来因患者知识能力不足而引发告知空洞化、流程化、缺乏“明确同意”表示缺陷的争议。

5.4.2 特殊患者、特殊手术律师见证制度

律师见证的过程为:医务人员在2名律师的见证下向产妇家属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告知风险、采取的措施和费用情况,明确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律所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能够帮助产妇和家属充分了解各项医疗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醒医院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对医患双方的一项有效预防保护措施。例如,我院有一产妇怀孕38周,产检时发现胎儿脑室内有颅内占位性病变,大小为5.4厘米×3厘米,经产前诊断,恶性可能性大。家属执意要求引产手术。我院为产妇采取了律师见证。在律师见证过程中,产妇家属在律师的引导下完全理解了发病原因、手术并发症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引产手术后未产生医疗纠纷。

5.4.3 建立产科医患沟通室,充分进行医患沟通

医院可设置专门的产科医患沟通室,配备录音和录像设备,全程记录重点产妇医患沟通过程。综前所述,产科病情急、工作流程繁琐,告知内容多,所有环节落实到知情同意书上存在困难。医院建立产科医患沟通室,对医患沟通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减轻了临床医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便于在出现医疗争议时还原事实,也便于医患双方取证。

5.4.4 建立产妇数字化签名系统

目前部分医院实行了告知病情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因为有了录音和录像,医生在每次手术谈话前,都会仔细准备好要告知给产妇或家属的所有内容,就是为了让谈话更有条理,让患方更容易理解11。宁波第一医院产科启用了“患者数字化谈话签名系统”,产科医生向患者告知病情时,用平板电脑全程录音,医患双方签名也在平板电脑上完成。

5.5 加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告知医疗风险并建议产妇购买产科意外保险

目前,单一型医疗意外险已经覆盖至产科。由产妇与医院按比例分担,如1 200元的手术意外险,产妇出资1 180元,医院出资20元。单一型医疗意外险在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目前医疗意外险在产科推广遇到了一些困难。从社会角度分析:国家对医疗责任险进行了大范围推广,但是对医疗意外险推广程度低;同时全社会医疗意外风险的认知度不高;从产妇角度分析:①多数产妇及其家属对生产风险的估计不足,认为手术意外险作用不大而不愿购买;②多数家庭认为购买产科意外险,造成家庭经济负担加重;③还有个别家庭认为意外险是一种“诅咒”,买了后反倒容易出现意外;④多数家庭对保险公司信誉存在疑虑,购买意愿不强烈。从医方角度,我国现有的医学教育模式中,没有重视对医护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从业风险意识不足,间接影响患方的手术意外险购买积极性。以我院为例,产科意外险已经在我院推广了5年,但是购买份数5年总数为12份,而骨科意外险1年售出2 900份左右。

5.6 引入医务社工,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全社会产科风险意识

2023年我院“医务社工服务进医院”项目正式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医务社工进驻我院产科,一方面提升医疗服务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促进医患沟通。在沟通中,向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医疗风险教育,对产妇生产中出现的不理解和不配合的情况加以解释和说明,达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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