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伦理挑战与应对措施

许腾飞 ,  郭水龙 ,  尤红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5) : 499 -506.

PDF (570KB)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5) : 499 -506.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5.01
科研伦理

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伦理挑战与应对措施

作者信息 +

Ethical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Author information +
文章历史 +
PDF (582K)

摘要

医疗机构既是创新成果的研发端,也是应用端,这使得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有别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也面临着伦理治理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与此同时,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本身的伦理性也需要得到关注与维护。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是过程监管的最终伦理目标。伦理评价的目标、体制和行为需要各有其侧重点,以避免重复评价,提升评价效率,保障评价工作本身的伦理性。讨论了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的伦理挑战的具体分类及其常见形式,建议围绕伦理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理顺医疗机构公益性与转化盈利性之间的关系,探寻医疗机构转化优势的新定位。

Abstract

Medical institutions are not only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nd, but also the application end of innovative achievements, which mak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c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different from the ot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t also faces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in ethical governance. Meanwhile, the ethics of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dic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lso need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and maintained. Improving people’s health level and quality of life are the ultimate ethical goals of process supervision. The objectives, systems, and behaviors of ethical evaluation need to have their own emphasis to avoid repeated evaluation, improve evaluation efficiency, and ensure the ethics of evaluation work itself.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pecific classification and common forms of ethical challeng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achievement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t is suggested to focus on ethical values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welfare and transformation profitability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explore new positions of the transformation advantag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关键词

医疗机构 / 科技成果转化 / 科技伦理 / 伦理治理 / 知识产权

Key words

medical institution /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s / ethical governance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引用本文

引用格式 ▾
许腾飞,郭水龙,尤红. 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伦理挑战与应对措施[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37(5): 499-506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5.01

登录浏览全文

4963

注册一个新账户 忘记密码

医学科技领域是伦理问题最为丰富,高风险科技活动相对最为集中的领域1。相较于其他领域,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更为复杂且漫长,涉及诸多参与要素,其中尤为突出的是伦理问题的考量。
激励与约束是激发创新转化全链条各环节人员积极性的基本方法,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核心要素,更是现代医院管理研究的重要议题。在“十三五”时期,我国致力于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与制度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在此期间勇于尝试创新性的管理与激励策略,累积了一批富有先行先试经验的典型案例与实践反思。然而,在这些措施背后,隐藏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伦理问题,尤其是医疗机构作为转化主体时更为突出。若这些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将会影响我国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为未来社会效益的发挥。

1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的伦理动因

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所具有的“供需合一”特性,打破了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壁垒,促进了医学技术向企业的披露与转化。但是,医疗机构既是创新成果的研发端也是应用端,因此,引起一些伦理质疑与讨论。尽管“供需合一”特性在节省医疗机构与企业供需对接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医疗机构与企业之间在产品销售与使用层面的潜在利益冲突不容忽视。这种利益冲突使得医疗机构与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不同的伦理挑战。

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事业,医疗机构以临床诊疗为主业方向。这一特征导致了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系列瓶颈问题,包括创新企业培育、发明人股权分配、非主营业务评价以及市场化激励等方面2。在微观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的环节繁多、流程冗长以及技术壁垒较高,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与隐蔽。据研究3,构建科学的管理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应对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隐蔽违规三类伦理治理关键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关键信息掌握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采取损害他人利益的举动。逆向选择则表现在信息不对称的双方,一方的选择导致另一方作出损己利他的决策,即“劣胜优汰”。隐蔽违规是指被管理者为满足自身利益,采取规避监督、隐瞒事实等手段,损害组织利益。这三类潜在伦理问题在公立医疗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各有其具体表现。

若不能充分认知到上述事实,盲目改革评价体系,提高转化激励力度,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偏离主业,导致卫生工作人员遭受不公平评价,甚至可能破坏市场化秩序。因此,关注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伦理性至关重要。

2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的伦理风险和挑战

2.1 激励机制创新引起新的道德风险和管理挑战

科技成果转化相较于传统科研工作,关注点不仅在科学价值,更在于市场价值的追求,且以提升市场价值为主导。这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挑战,包括科研诚信风险和利益相关方的界定与收益处置。目前,成果转化收益属于医疗机构主业之外的“额外”收益,如何在院内稀缺的这部分收益中进行激励创新,同时避免引发新的问题,是工作难点。此外,伦理挑战在于在更强大的激励制度推动下,行为人可能会主动制造信息差和非善意机会来损害他人利益。

在信息差的制造和利用方面,专利信息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国目前仅需要第一发明人提供身份证明,这会导致同一位发明人的专利之间缺乏关联,发明人为了提升高价值专利的申请及转化的自主权,侵占转化收益额,会选择不将自己列为第一发明人用以隐瞒职务发明。此外,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会存在冒用他人专利的现象。信息差还会削弱发明人团队内部的监督力度。

在善恶性的判断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开始针对专利申请必要性进行评估,以减少质量不高专利申请的数量4。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员工在课题管理、职称评价、转化运营等方面的竞争机会与投机空间,导致发明人选择规避单位对专利申请质量管理的动机。具体而言,发明人通常首先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待专利授权后,再以职务发明的名义将专利权属变更回本单位。这种行为具有非善意性。

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决策角度来看,针对以“洗白”为目的的个人授权专利,主管专利的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甚至第三方机构都难以直接否定其被视为职务发明的合法性。法律层面上,职务发明应归为单位所有,故有必要归还医院。伦理层面上,鉴于此类“洗白”行为具有恶意性质,不宜予以认可与支持。这种在法理与伦理间的选择矛盾是管理研究所面临的诸多挑战之一。

2.2 转化监管机制引发逆向选择

医疗机构衍生创新企业难,医生发明人持股难的问题,不仅固化了医疗机构技术转移部门的思维与职能,限制了医学技术经理人的实践范围,压缩了医学科技成果价值成长的空间,更重要的是,部分本应由市场化机制解决的市场端问题,不得已由事业单位采用行政管理手段代为干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环节便是转化后的收益处置。转化收益的多少及具体流向,本应在民商法的基础上,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然而,医疗机构多在行风行纪约束下,本着“阳光透明”的原则,尽可能公开公示转化细节。其中哪些属于不宜公开的隐私内容尚不清晰。

专利的发明人、权利人、技术方案、申请时间、申请国家及地区、法律状态、代理机构等信息,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公众查询获取。然而,专利的运营收益并未包含在我国专利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防止医疗机构与企业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避免代为签字或虚假行为,保护发明人利益,有必要对转化收益的受益人身份、贡献、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但是,发明人可能并不希望上述信息全部公开。首先,高额的转化项目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层面均容易引起关注,出于人身安全考虑,金额信息披露无疑给主要发明人带来较大心理压力;其次,具有较大学术或行政影响力的发明人在完成某一金额的转化工作后,如果金额信息公开,同一单位或科室内的其他项目团队通常会在短期内避免做出转化金额更高的项目;最后,公布分配比例信息可能促进发明人团队内部的攀比心理,甚至引发矛盾。因此,在医疗机构的发明人团队中,存在“大金额不敢做、不敢分,小金额不屑做、不屑分”的“消极”现象,这与设置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的初衷相悖。

与医疗机构不同,企业作为市场化的创新主体,其经营信息存在法定披露界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其中,“会计凭证”为新增内容。这可以理解为前一版《公司法》对财务原始凭证信息提供了保护。在此基础上,新版《公司法》虽然将会计凭证纳入了可查阅范围,但仍通过保留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申请制及正当性判断,对公司财务核心信息予以保护。这种制度上的平衡性调整,正是法律部门在解决“股东知情权之诉”这类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实践难题中的考量,也为我们理解和尝试解决成果价值评估困难5、转化成果定价难题、转化提成不易收取以及转化价格谈判流于形式等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

2.3 隐蔽违规最终损害患者利益

隐蔽违规行为在成果转化领域,主要涉及恶意磋商谈判、低估或夸大转化估值以及伪造虚假合同。针对恶意磋商谈判,建议医学科研人员秉持契约精神,提升技术秘密保护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特别是在启动医工合作项目之前,除了评估自身的临床需求或创新理念在合作研发及未来转化中的市场前景外,还需分析项目对不同成熟度工程技术的需求差异,找准技术委托方,避免不必要的洽谈对接或利益分享6-8

若医疗机构的主要发明人对受让企业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还可能导致“囤积专利”“赚取差价”以及“收取回扣”等基于成果转化的新型隐蔽违规行为。例如,为了隐蔽利益输送,企业从送红包、送回扣,变成购买、囤积目标发明人的专利。再例如,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发明人或其团队可能会有意压低转化估值,并寻求其他途径获取差价补偿。从外观上看,无论是出于囤积专利还是赚取差价的目的,整个转化过程遵循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公示、协议签署及金额分配等环节。然而,若存在利益输送、排除利益相关方获益的动机,以及不当得利在少数利益相关者之间流转的事实,则该转化过程同时具备主观上与客观上的恶意性,构成违法犯罪。

此外,构建虚假或不切实际的里程碑事件以提高合同转化金额的行为,亦是未来转化监管的重要关注领域。在合同中设置里程碑事件,是推进项目执行进度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常见于工程项目合同9。鉴于专利权具有保护期限,转化合同中设立里程碑事件的初衷是用目标事件来分解过长的转化过程,督促技术受让方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努力完成项目转化。此类里程碑事件具有奖优罚劣的特点,即若技术受让方未能完成里程碑事件,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出让方为实现提高项目转化合同金额、提升本单位转化工作品牌效应的目的,在转化合同中设置诸多难以完成、不必要的里程碑事件,并且不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惩罚,以此“提升”合同金额。只要医疗机构不追究责任,企业也愿意配合医疗机构通过此类方式推高转化合同金额。若此类转化合同还为医疗机构或企业带来其他第三方收益,如政府财政补贴、绩效激励或商业投资,则因其虚假属性而涉嫌欺诈犯罪。

虚假转化合同的隐蔽性很大程度上源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易显现5,保护技术秘密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以及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等因素。实践中,尽管一些医院行政管理者为了防止医疗机构与企业之间出现利益输送,制定了复杂的管理流程10-12,但仍然难以完全杜绝此类现象。这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虽然属于科研部门的管理范畴,只要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特殊情况,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这就导致科研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缺乏法律支持,如果强行干预就会打击转化积极性,甚至引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并不在科研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从而使科研部门在整个非法利益输送链条的管理上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以上新型隐蔽违规行为,本质上属于医疗机构与企业间的不当得利,其性质破坏了诊疗服务环境与行风,侵害了患者利益。这些新型利益输送方式不仅使得重复用药、过度诊疗、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更具隐蔽性,也为违法行为提供心理上的鼓励和帮助作用,进而加重患者的医疗负担。

2.4 过度激励的潜在副作用

国家已采取措施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代理行为,并明确提出“百校千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行动,树立申请专利主要为了转化和产业化的鲜明政策导向。然而,医疗机构由于缺乏市场端实体机构(公司)与管理机制,缺乏充足的产业化动力,以至于无法全面提升专利布局保护力度,包括开展专利申请必要性审查和专利申请前的侵权自查工作。

医学发明人团队更擅长产出“科学发现类成果”,而非适用于商业活动的“创新发明类成果”。医疗机构在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上存在过度现象,导致产生“样子专利”,影响公益性投入和患者福利,破坏创新环境。因此,在破除“四唯”过程中,医院科技评价应充分关注过度激励可能导致低质量创新的伦理问题,适度限制激励措施的力度,避免从“唯论文”转向“唯专利”13,避免鼓励不以转化为导向的专利申请,以节约专利审查资源,提升审查效率,真正保障创新,最终维护国家利益。

2.5 过度监管将影响创新转化健康发展

鉴于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运行的一般规律及其在医学领域的特殊性,适度的监管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在强化行风管理的迫切需求下,我们应注意转化过程监管的适度性。若监管过度,可能导致整个创新转化体系僵化,甚至孕育出“权力寻租”的隐患。

权力寻租,作为经济学中用以阐释腐败现象的寻租理论,指的是公共权力部门或人员以权力为手段,谋求自身利益的过程14。在医疗机构成果转化领域,权力寻租行为常以过度激励为动力,以过度监管为表现。例如,医疗机构本身不以专利的申请与运营为主业,为了提升创新转化考评成绩,多将专利数量、转化金额与职称、学位评价相挂钩,这就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监管对象可能被迫寻求监管人员的制度突破。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医疗机构将职称评价与专利或转化挂钩,已偏离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初衷,不符合伦理对“真”的价值追求。

3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伦理的研究内容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中,监管伦理对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均形成约束与保护。监管主体涉及承担监督与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职能部门。监管对象则包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从业人员及利益相关方。二者均需遵循伦理道德规范,共同构成了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伦理的研究内容,涵盖伦理目标、伦理原则及伦理评价。

3.1 伦理目标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伦理的总目标在于平衡稳定创新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医疗机构的成果转化过程,构建公平、有序且合理的医学创新转化生态环境,提升国民健康水平。监管过程应围绕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导向展开,尊重创新精神,关注平衡,旨在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医疗机构成果转化过程监管的法律、政策是在特定时期具体目标导向下制定的。具体的过程监管目标包括:

3.1.1 规范监管主体行为,确保伦理体系价值定位,提高伦理保护实施成效

监管机构对医疗机构成果转化体系稳定运行具有天然的权力影响力。伦理应规范权力影响力的运用,促使监管主体构建和提升非权力影响力。非权力影响力源于监管主体主动遵守和维护伦理体系,其长期存在的基石在于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均能获得满足与安全感。

3.1.2 保护监管对象权益,规范监管对象行为

“供需合一”特性导致发明人与受让企业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优势。医疗机构及转化服务人员既要充分利用这一信息优势,推广技术,节约行政资源,又要强化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弥补自身信息劣势,结合市场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监管伦理体系。

3.1.3 适时调整伦理约束和保护的对象范围

不同政策时期约束和保护对象会有所不同。未来,如果政策进一步鼓励医疗机构建立科技公司、医生持股等转化路径,伦理约束和保护的对象可相应扩大相关公司及其股东。

3.2 伦理原则

3.2.1 尊重与对等原则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尊重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及其现阶段的功能定位上。在此基础上,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水平与监管力度,使之与前述现状相匹配。监管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还包括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防止不当管理和治理行为,确保符合伦理规范。

3.2.2 自由与平等原则

伦理学将自由视为根本的伦理价值之一,认为缺乏自由的抉择难以成为好的选择。科技成果转化中,监管主体需遵循伦理规范,尊重监管对象自由选择,这是转化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关键。平等原则应是相对的,虽医疗机构与高校院所均具公益性质,但前者未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适用范围。这种差异,无论是源于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的长期需求,还是未来可能通过法律修订予以弥补,均需进一步明确,以体现平等原则及其相对性。

3.2.3 公开透明与隐私保护原则

如何在法律框架之外,既能发挥伦理的推动作用,又能充分满足监管对象对隐私及人身安全的实际需求,正是伦理规范的价值所在。需要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特性加以合理运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能够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较佳原则14

3.2.4 公正廉洁原则

公正廉洁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秉持公平正义,保持廉洁自律,杜绝徇私行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14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监管过程中同样适用。考虑到地区和机构差异,应分层分类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基层或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获得公平机会。同时,完善监管人员“一岗双责”身份下的分配激励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监督对象也需消除利益相关因素,以实现公正廉洁。这种去利益相关化是当前及未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3.3 伦理评价

评估医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监管是否符合伦理标准与要求,关键在于实施伦理评价。此类评价主要围绕过程监管目标、体制及行为等核心要素展开。对监管目标的伦理评价,关注其是否能赋予具体监管活动伦理内涵与价值。对监管体制的伦理评价,着重考察其制度体系与伦理目标的一致性。而对监管行为的伦理评价,则着眼于其在监管体制下的合规性。

3.3.1 目标评价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监管的终极目标是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优化生活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实际上是服务于改善人民健康的过程性和工具性目标。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促进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整个监管体系在伦理学上的定义和目标尚显不足,对于医疗机构衍生创新型企业、医生发明人持股等需求性真、创新性强、争议性大的转化问题无法有效应对。因此,监管应积极应对新变化,回应相关价值目标和诉求,以更好地体现伦理规范的历史价值。

3.3.2 体制评价

伦理监管体制通常包括各监管主体间的功能定位、职权边界、责任划分、沟通及协调机制等制度安排,旨在整合过程监管相关要素,确保监管目标、工具和行为的一致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消除法律监管盲点,避免重复监管,确保合理监管。监管体系需满足社会公共伦理和道德诉求,引导医学科技成果转化遵循其价值本源。若监管体制非善或非真,则难以产生符合伦理的规则和行为。

3.3.3 行为评价

在制度是善与真的前提下,伦理评价的核心是监管行为的合规性。为提高效率,避免重复评价,道德性与规律性应在目标及体制评价层面体现。伦理评价在目标设定与制度设计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否则这种将压力转嫁给行为评价层面的做法本身也不符合伦理要求。监管主体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管对象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方才符合伦理要求。

4 医疗机构成果转化伦理治理的应对措施

4.1 实事求是,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伦理价值观

价值观是主观依据,决定个体观念与行为。伦理价值观是卫生发展的重要支柱,实事求是是其核心要义。促进形成一致的伦理价值观,有助于优化组织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医疗机构成果转化的伦理价值观应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为最终目标,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勇于承担历史使命,调整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功能定位取决于社会对医疗机构的价值期待。坚持向科技创新要答案,需要从源头抓起,赋予医疗机构创新转化的功能定位,这不仅符合实事求是的伦理价值观,也是降低医疗机构成果转化伦理系统性风险的关键一招。

4.2 伦理先行,完善医疗机构成果转化的法律和伦理规范和管理体系

伦理先行,就是要发挥伦理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的推动作用。在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时,需兼顾伦理价值,以构建全社会认可的统一制度。在实事求是的伦理价值观指引下,我国医疗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具备“合法性”。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美国颁布《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将技术转移转化确定为联邦科研机构的法定职能与义务15-16。这种从法律层面理顺机构公益性与行为盈利性之间关系的做法,在国家法律治理中体现了“真”的伦理价值,为后续的监管行为或激励措施的伦理正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知识产权及转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将所有发明人纳入信息管理范畴,兼顾公民隐私保护的需求,明确成果转化信息保护范畴,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监督效能,防范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隐蔽违规等行为,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贡献伦理力量。

在建立转化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建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协助员工了解与自身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别与实施路径,在职称、学位等评价中,取消专利数量或质量这类间接性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将转化金额、股权收益、药械产品上市、培育优质创新企业数量等直接经济指标作为绩效评价的关注点,以抑制过度激励和无效投入。将侵权发现的组织与社会化奖励作为新的转化激励机制,以激发技术转移部门与医务人员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切实发挥市场应用端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监督和发现作用。

4.3 需求导向,探寻医疗机构转化优势的新定位

未来,我国各级医疗机构技术转移部门的建设工作需进一步围绕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对于以临床诊疗为主业的医疗机构,建议发挥其善于形成科学发现类成果的优势,限制其技术转移部门的独立化或规模化发展,其主要职能以对内服务为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升全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侵权发现能力,落实维权激励机制,确保社会监督作用正常发挥。对于以创新转化为功能定位的新型医疗机构,建议发挥其在贯通产业上下游链条中的优势地位,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管机构以及市场化运行的技术转移运营公司,以巩固行政监管机构的公正地位。监管机构除承担前述的对内服务职能外,还可采用“派遣制”等灵活形式对技术转移运营公司进行管理。技术转移运营公司则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判断,并主动提供概念验证、团队建设、实体孵化、资源对接等精准服务,实现医疗机构的职能延伸与效能升华。

5 结语

身处公益行业,医疗机构在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面临着巨大而隐蔽的伦理挑战。为此,需要政府基于伦理正当性的考量,对医疗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面的功能定位、法律地位、发展布局、政策导向及行风监管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赋予医疗机构打造全新生命健康创新产业生态的使命与责任,推动医疗机构转型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选定一批试点医院,使其以科技创新转化为主要功能定位,允许这些试点医院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直接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企业管理。从市场运作规律来看,这不仅能够强化医疗机构的创新主体意识和责任,激发其创新积极性,还能促进医疗机构主动与产业上下游各方建立联系,加速优质科研成果的产品化进程。同时,我们还需要探索并确立注册、定价、采购等方面的可行路径,以构建一个身份清晰、主次分明、激励机制顺畅的科技创新转化体系。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构建医学科技创新要素间的新型生产关系,还能在赋予医疗行业正当身份的基础上,充分释放其长期积累的产业潜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此外,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增强卫生健康经济的活力,降低市场和行政监管风险,改善社会预期,从而推动我国健康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健.医学科技伦理治理监管策略和实施重点[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236(6):589-596.

[2]

GUAN J.Supervision strategy and implementation key poin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in health and medical field[J].Chinese Medical Ethics202236(6):589-596.

[3]

李晶慧.作价入股推进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的探讨[J].中国卫生资源202326(1):76-79.

[4]

LI J H.Exploration on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hospi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hrough pricing and investing in stocks[J].Chinese Health Resources202326(1):76-79.

[5]

侯光明,李存金.现代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

谈维,徐道亮,周罗晶,.公立医院非正常专利研究分析[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2334(3):408-411.

[7]

TAN WXU D LZHOU L Jet al.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abnormal patents in public hospitals[J].Jiangsu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202334(3):408-411.

[8]

万小丽.专利质量指标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9]

焦彦,游美玲.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的权属认定[J].人民司法2021(14):88-90.

[10]

JIAO YYOU M L.Identification of ownership of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unauthorized use of technical secrets of others[J].People’s Judicature2021(14):88-90.

[11]

孙纪泉,黄德海.技术秘密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探讨[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1):140-148.

[12]

SUN J QHUANG D H.Issues related to judicial expertise of technical secrets[J].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2(1):140-148.

[13]

孙志飞.商业秘密和专利对技术成果保护比较研究[J].上海商业2022(7):214-216.

[14]

SUN Z F.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technical achievements by trade secrets and patents[J].Shanghai Business2022(7):214-216.

[15]

于林平,常宏建,刘志鹏.里程碑计划:政府科研投资管理新模式[J].东岳论丛2014(12):148-152.

[16]

YU L PCAHNG H JLIU Z P.Milestone plan: a new model for government research investment management[J].DongYue Tribune2014(12):148-152.

[17]

刘竞,隗铁夫.高校附属医院廉政风险防范与对策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2021(10):8-11.

[18]

LIU JWEI T F.Discussion on risk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lean governance in affiliated hospitals of universities[J].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2021(10):8-11.

[19]

陈沈亮.从内部控制视角完善公立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23(1):104-106.

[20]

CHEN S L.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strategies of research funds in public hospita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l control[J].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3(1):104-106.

[21]

许然.揭开医疗贿赂“合法外衣”[J].廉政瞭望2022(23):23-25.

[22]

XU R.Uncovering the “legal cover” of medical bribery[J].Honesty Outlook2022(23):23-25.

[23]

李娌,张宁.基于专利信息分析构建医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体系思考[J].中国医院202327(5):83-86.

[24]

LI LZHANG N.Thinking on constructing the working system of hospit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patent information analysis[J].Chinese Hospitals202327(5):83-86.

[25]

马勇.金融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

[26]

JOLLY J A.The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 public law 96-480[J].The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19805(1):69-80.

[27]

崔霖,刘巍,王盛纬,.基于《拜杜法》《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研究[J].安徽科技2021(9):4-8.

[28]

CUI LLIU WWANG S Wet al.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based on the Baidu Law and the Stevenson Wil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Law [J].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21(9):4-8.

基金资助

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青苗计划”项目“医学科研人员及技术经理人混合式培训研究”(QMS20210114)

AI Summary AI Mindmap
PDF (570KB)

0

访问

0

被引

详细

导航
相关文章

AI思维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