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陈子婵 ,  王晓芳 ,  江文君 ,  严鹏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8) : 908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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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8) : 908 -914.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8.06
科研伦理

安徽省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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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of innovation subjects in Anhui provi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whole provincial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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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创新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科技伦理逐步走入公众视野。创新主体是科技创新事业的主力军,构建完善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必须提升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从六个方面对安徽省182家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现状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安徽省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基于调查分析的结果,提出健全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重视创新主体科技伦理信息登记、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定期开展科技伦理学习培训、培养复合型科技伦理管理人才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问题研究六个对策建议,以期提高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助力全省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gradually brough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into the public view. The innovation subjects are the main forc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building a sou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system must enhance thei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abilit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of 182 innovation subjects in Anhui province was investigated from six aspect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Anhui Province had achieved preliminary results i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system, but there were still many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this paper proposed six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cluding establishing a sound technology ethics (review) committee for innovation subjects, valuing the regist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information for innovation subjects, accelerating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in the field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ularly conducting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learning and training, cultivating compound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management talents, and strengthening research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issues, with a view to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for innovation subjects,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system, and assis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the whole province.

Graphical abstract

关键词

科技伦理 / 科技伦理治理 / 创新主体

Key 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thics governance / innovation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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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婵,王晓芳,江文君,严鹏. 安徽省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37(8): 908-914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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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处于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阶段,科学技术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提供重要动力,人们在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红利时,也面临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和伦理问题1。近年来,基因工程引发的社会风险、人工智能引发的劳动力替代、大数据发展带来的隐私保护等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实现技术发展和伦理道德的平衡发展,成为亟须解决的难题。
安徽省近年科技创新发展势头良好,在众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涌现出了一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产业。为给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划出合理的边界,安徽省加快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于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分别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和《安徽省贯彻落实〈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实施方案》两个文件,提出科技伦理的治理机制、治理制度和审查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以助力新兴产业健康平稳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保障。
科技伦理为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安徽省拥有众多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是科技创新的原动力,也是科技活动实践的前沿单位和主力军。因此,提升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水平,是实现安徽省科技创新活动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1 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研究概述

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研究开始于1980年左右,在医学领域成立了伦理委员会,而后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研究广泛开展,主要集中在概念、原则、主体、问题和路径等层面。于雪等2认为,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注重采取正确的方法、使用合理的工具和秉持正面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强调伦理的价值导向作用,以负责任创新的理念开展新兴技术伦理治理,科技伦理的教育工作同样不容忽视。肖巍3认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应当秉持科技向善的价值导向,治理主体应当多元化,国家、地方、社会团体等都要发挥积极作用,协同共治。立足于中国科技发展的现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和符合国情的体制机制,从全球视角出发,参与国际指南的研究和制定。操秀英等4提出科研要素、伦理审查以及违规处理三大要素,分析治理路径,并建议通过规范科技伦理体系、加强伦理教育培训、加大国际治理合作力度等方式,防范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科技向善。李磊等5提出了新兴科技在快速发展过程,容易产生难以预测的伦理风险,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构建治理框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路径,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兴技术治理格局。钱冰怡等6针对江苏省科技伦理治理存在的体系不健全、渠道不畅通、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加强伦理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对策建议。

综上,目前的科技伦理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顶层设计和治理路径方面,以创新主体为视角的研究较少涉及,且缺乏具体的实证支持。本研究通过调研省内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提升安徽省科技伦理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2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2.1 调查背景

为更好地了解安徽省科技伦理管理现状,发现科技伦理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全省科技伦理治理水平,通过设计安徽省科技伦理治理情况调查问卷,采取问卷星在线填写的方式,面向全省主要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的单位开展调查,得到省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大力支持,同时结合座谈调研情况,分析安徽省科技伦理治理的现状与问题,为下一步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撑。

2.2 问卷设计及回收情况

调查问卷设计的主要依据是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2023年9月科技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中对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同时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设计的相关问题。见表1

问卷调查工作于2023年9—10月开展,调查对象主要是省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这四类创新主体,因此单位属性不属于这四类的视为无效问卷;科技伦理治理主要聚焦于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这三大重点领域,因此单位从事科技活动领域不属于这三类的视为无效问卷。因科技伦理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问卷的填写对象主要是四类创新主体中从事科技伦理管理的人员(包括伦理委员会秘书等),最大限度保证问卷填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另外,因安徽省医学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开展较早且比较成熟,成立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较多,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单位问卷比例较高。最终共回收的有效问卷共计182份,其中医疗卫生机构有105家,占比57.69%,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别有44家、20家和13家,分别占比24.18%、10.99%和7.14%;从事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创新主体分别有102家、61家和19家,分别占比56.04%、33.52%和10.44%。

3 数据分析与研究结果

3.1 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及登记情况

本研究所称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指各创新主体成立的履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科技活动的领域主要分为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三大类。

在调查的182家创新主体中,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有85家,占比46.7%。从单位属性来看,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最多,有57家,占同类单位的54.29%,建设水平较为成熟;高等学校有9家,占同类单位的45.00%,建设水平较高;企业有17家,占同类单位的38.64%,建设水平有待提升;科研机构仅有2家,占同类单位的15.38%,建设水平相对滞后。从所属领域来看,全部分布于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单位尚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中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有62家,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最多,有56家,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别设立3家、2家和1家;生命科学伦理(审查)委员会有23家,企业设立的最多,有14家,高等学校有7家,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各设立1家。

本研究所称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登记,是指在省级或国家级相关机构登记备案,可以及时归集整理各单位科技伦理相关信息,是加强科技伦理管理的有效手段。调查发现,安徽省已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85家创新主体中,仅45家进行过登记,占比52.94%,其中2家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已全部登记,医疗卫生机构有40家,占同类单位的70.18%,高等学校3家,占同类单位的33.33%,企业伦理(审查)委员会未有登记,可见其登记的意识还不强。另外,9家创新主体虽然未在相关机构登记,但有取得其他认证,其中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各有4家,高等学校有1家;还有31家创新主体既未登记,也未取得任何认证,其中企业有13家,占同类单位的比例最高,达到76.47%,高等学校有5家,占同类单位55.56%,医疗卫生机构有13家,占同类单位22.81%。

3.2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本研究对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主要从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伦理审查标准操作规程(SOP)和伦理审查技术指南四个方面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创新主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和工作制度建设方面较为完善,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基本制定了章程和工作制度,57家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有55家制定了章程和工作制度,企业伦理(审查)委员会在章程和工作制度的覆盖面上相对欠缺,分别有13家和14家。在伦理审查标准操作规程(SOP)和伦理审查技术指南制定方面,安徽省内企业因从事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的较多,分别有14家和12家制定了这两项制度,占同类单位的82.35%和70.59%;医疗卫生机构有49家制定了SOP,45家制定了伦理审查技术指南,分别占同类单位的85.96%和78.94%;高等学校制定sop和伦理审查技术指南的分别有6家和5家,分别占同类单位的66.67%和55.56%;科研机构有1家制定了SOP,没有制定伦理审查技术指南,可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伦理审查实操的制度上尚有欠缺,还需进一步完善。见图1

3.3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

本研究所称的科技伦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是指创新主体开发平台或系统对科技伦理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科技伦理在线审查、监督和调查处理,是提升科技伦理治理的有效手段。据调查,85家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中,仅有20家单位开展了科技伦理电子化信息系统建设,占比23.53%。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设的最多,且较为成熟,多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系统,还有的设置了伦理审查平台,共有17家,占同类单位的29.82%;企业有2家,占同类单位的11.76%;高等学校有1家,占同类单位的11.11%;科研机构尚未开展科技伦理电子信息化建设,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电子信息化建设水平还有待提高。

3.4 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跟踪审查项目情况

《审查办法》对科技伦理的跟踪审查时间、主要内容及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伦理审查的实际工作中,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跟踪审查包括修正案审查、年度跟踪审查、违背方案审查、提前终止试验审查、结题审查等7。调查发现,已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85家创新主体中,已有78家已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近三年平均每年跟踪审查项目数多集中在0~50项,共有61家,其中医疗卫生机构最多,有36家,企业有16家,高等学校7家,科研机构2家;11家创新主体近三年平均每年跟踪审查的项目达到51~100项,其中医疗卫生机构有10家,高等学校1家;3家创新主体近三年平均每年跟踪审查的项目达到101~200项,其中医疗卫生机构2家,企业1家;还有3家创新主体近三年平均每年跟踪审查的项目达到200项以上,分别是医疗卫生机构2家和高等学校1家。可见,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跟踪审查项目较多,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伦理审查的跟踪审查尚有不足。

另外,调研中发现部分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仅注重对于初始研究方案的审查,而对于年度跟踪审查、研究方案的变动及修订等缺少必要的关注,跟踪审查工作存在缺位,未有效发挥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管理职责。

3.5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培训及交流情况

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伦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大量专业性的知识,因此需要本单位伦理(审查)委员会定期开展相关专业培训。调查显示,85家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创新主体,每年开展1~2次科技伦理培训的有51家,分别是科研机构2家,占同类单位的100%,企业11家,占同类单位的64.7%,医疗卫生机构35家,占同类单位的61.4%,高等学校3家,占同类单位的33.33%;每年开展3~5次科技伦理培训的有15家,分别是医疗卫生机构11家,占同类单位的19.3%,企业3家,占同类单位的17.6%,高等学校1家,占同类单位的11.1%;仅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能开展5次以上的科技伦理培训,占同类单位的1.75%。未开展过培训的创新主体按占同类单位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高等学校5家,占比55.56%,企业3家,占比17.65%,医疗卫生机构10家,占比17.54%,科研机构没有未开展过培训的。

另外,随着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交叉学科在伦理审查中不断涌现8,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与其他单位定期开展交流学习,有助于伦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工作人员掌握跨学科、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更好完成高质量的伦理审查。调查显示,85家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创新主体,每年开展1~2次科技伦理交流学习的有45家,按占同类单位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医疗卫生机构33家,占比57.89%,科研机构1家,占比50%,企业8家,占比47.06%,高等学校3家,占比33.33%;仅有2家创新主体每年能开展3~5次交流学习,分别是1家高等学校和1家医疗卫生机构;从未开展过交流学习的创新主体,按占同类单位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高等学校5家,占比55.56%,企业9家,占比52.94%,科研机构1家,占比50%,医疗卫生机构23家,占比40.35%。

总体来看,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伦理培训及交流情况较好,覆盖面较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能每年进行多次科技伦理专业培训,开展得较为扎实,但高等学校开展培训和交流的覆盖面和次数都有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

3.6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情况

在调查的182家创新主体中,有131家反馈了在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包括24家企业、11家高等学校、9家科研机构和87家医疗卫生机构。

不同创新主体存在的问题具有差异性,如企业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伦理审查意识不强、委员会审查能力不足、专业的科技伦理人才缺乏、人工智能领域伦理审查制度匮乏等;高等学校反馈的问题体现在伦理审查文件体系不健全、伦理审查专职人员数量不足、伦理审查独立性难以保证、科研人员伦理意识有待提高等方面,科研机构反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专业的科技伦理人才缺乏、伦理(审查)委员会规模较小等;医疗卫生机构因较早开展科技伦理相关工作,且比较成熟,反馈的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专业的科技伦理人才缺乏、伦理审查专职人员数量不足、委员会审查能力不足、相关单位之间缺乏科技伦理审查联系、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不足、交叉学科伦理审查困难、科研人员伦理意识有待提高、科技伦理培训体系不健全等。总体来说,缺乏专业的科技伦理人才和需要增强科研人员科技伦理意识成为创新主体面临的共性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其他诸如伦理审查专职人员数量不足、委员会审查能力不足、伦理审查意识不强等问题在创新主体的反馈中也多次出现,需要进一步加强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提升单位内部伦理审查质量和管理水平。

4 加强安徽省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加强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助于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保障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发现,安徽省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短板和不足依然明显,有改进和提升的空间。结合安徽省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现实需求,提出加强安徽省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4.1 健全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调查发现,企业和科研机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不够健全,应引导这两类主体中从事科技活动敏感领域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针对伦理(审查)委员会领域分布不均的情况,科技伦理审查范围应由现行的主要集中在医学、生命科学、实验动物领域,逐步向人工智能领域覆盖;已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创新主体应加强科技伦理制度建设,如企业在委员会章程和工作制度上补齐短板,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伦理审查实操方面的制度建设,以提高本单位的科技伦理管理能力。

4.2 重视创新主体科技伦理信息登记

安徽省内各创新主体自身实力和科研条件参差不齐,难以大规模开展科技伦理信息化建设,借助外部平台系统进行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可归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技伦理信息,弥补科技伦理信息化建设不足的短板。针对安徽省创新主体已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但登记比例不高的问题,应引导创新主体对本单位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相关情况,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进行登记,特别要提高企业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登记备案的意识;各创新主体要加强对所登记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并及时更新,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范围包括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应按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https://www.medicalresearch.org.cn)完成备案后再进行登记9;另外还要引导创新主体对照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对本单位开展的高风险科技活动,按规定在国家相关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4.3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治理

据调查,安徽省尚未有成立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创新主体,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工作总体处于探索阶段。应加强安徽省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建设,设立单位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法规、伦理审查标准、操作规程等,对人工智能研发可能产生的AI及大数据、算法、自动驾驶、智能文创等伦理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提前布局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方向。

4.4 定期开展科技伦理学习培训

针对调查中发现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专业化培训程度不够的问题,建议创新主体依据本单位科技活动特点,定期组织召开科技伦理审查政策培训会,对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疑问与难点进行交流讨论;开设科技伦理审查专题研修班,组织伦理审查委员及工作人员开展形式审查、会议审查、跟踪审查、文件记录、档案管理等现场实习,提高创新主体伦理审查的质量和水平。

4.5 培养复合型科技伦理管理人才

据调查,科技伦理专业人才缺乏是安徽省各创新主体普遍面临和反馈的问题。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科技人员在处理科技伦理问题时要用到多学科的知识,这就需要创新主体在日常加强科技伦理的学科建设,注重对科技伦理人才的培养,加大具有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法学等专业背景人才的积累和储备,培养一部分既熟悉专业知识又懂科技伦理的复合型人才,为及时化解科技伦理风险,提升本单位科技伦理管理能力提供人才支撑。

4.6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问题研究

对科技伦理治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可提高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的软实力。应加大科技伦理研究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在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增设“科技伦理”研究专项,推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新增“科技伦理”学科代码,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伦理治理问题研究。另外,针对调查中安徽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水平不足的问题,可借鉴湖南师范大学建立“长沙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与公共政策实验室”的经验,探索为省内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组建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室提供资助,围绕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框架与治理体系建设制定规划,探索和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范,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5 结语

科技伦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一环。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有利于防范伦理风险,实现科技发展和伦理道德平衡,助推科技创新事业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对安徽省182家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情况的调查分析,在4类创新主体中,医疗卫生机构在委员会设立、制度建设、伦理审查、培训交流等方面较为完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上述四个方面各有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结果表明,健全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重视创新主体科技伦理信息登记、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定期开展科技伦理学习培训、培养复合型科技伦理管理人才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问题研究等措施对策,有助于提高安徽省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划出合理的边界,营造“科技向善,伦理先行”的科研环境,形成完善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为全省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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