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家庭优先激励的道德合理性与实际有效性

唐健 ,  苗康瑞 ,  田慧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12) : 142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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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12) : 1421 -1428.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12.08
当代医疗与儒家思想

器官捐献家庭优先激励的道德合理性与实际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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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of prioritized incentives for organ donor fa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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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中国开始施行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规定,确认了器官捐献者近亲属在器官移植排序中享有的优先权益。在新法规的基础上,探讨继续对家庭优先激励的道德合理性和实际有效性问题。在道德合理性问题上,首先分析家庭优先激励存在的公平性和利他主义问题,并指出家庭优先激励在中国的道德依据应该依托于儒学中的家庭主义,儒家伦理可以为该激励措施提供充分的伦理辩护。在实际有效性问题上,回顾前期开展的实证研究,并分析以色列和日本的经验,进而针对目前阶段提出三项推进实际有效性的改进建议:在法律层面表述一致,在社会宣教层面加强生命伦理和家庭伦理的内容,在临床层面重视知情同意,特别要求器官捐献协调员更审慎地表达家庭优先激励。

Abstract

In 2024, the Regulations on Human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which came into force in China, introduced a new norm recognizing the prioritized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lose family members of organ donors in organ transplantation sorting. Based on the new regulations, the moral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issues of continued family prioritized incentives were explored. On the issue of moral rationality,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d the fairness and altruism issues of family prioritized incentives, as well as pointed out that the moral basis of family prioritized incentives in China should rely on Confucianism’s familism. Confucian ethics can provide sufficient ethical defense for this incentive measure. On the issue of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empirical studies carried out in the previous period and analyzed the experiences of Israel and Japan. Thus, thre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to promote practical effectiveness at the current stage, including consistent expression at the legal level, strengthening the content of bioethics and family ethics at the level of social education, emphasizing informed consent at the clinical level, and specifically requiring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s to express family priority incentives more cautiously.

关键词

人体器官捐献 / 家庭优先激励 / 儒家伦理 / 家庭主义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Key words

human organ donation / family prioritized incentive / Confucian ethics / familism / Regulations on Human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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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苗康瑞,田慧. 器官捐献家庭优先激励的道德合理性与实际有效性[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37(12): 1421-1428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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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在某一区域内实施某种器官捐献激励制度,应该同时在道德合理性、政治合法性以及实际有效性三个维度获得支持性论证1。2024年5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新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称为“新条例”)。新条例对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深化拓展。新条例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补了若干关键性条款,其中第二十条尤为引人瞩目,规定了器官捐献者近亲属在器官移植排序中享有的优先权益。具体表述为:“当患者申请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时,若其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有捐献遗体器官的经历,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此类患者将被优先排序”。在新条例出台前,作为器官捐献的一种非经济性的激励措施,遗体器官捐献家庭优先激励只出现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2018版)》以及一些省市的地方条例之中。现今,遗体器官捐献家庭优先激励已经正式写入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尽管立法的原则性通过,但仍需对家庭优先激励的道德合理性和实际有效性进行分析,从而保障其在中国这样以家庭为本位的伦理文化中,伦理上言之有据、实践上确有成效。

1 道德合理性问题

1.1 公平性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器官移植资源分配应主要按照医学标准进行,在面临稀缺医疗资源分配,制定分配政策和决策时,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应当让与患者健康状况无关的“非医疗相关的标准”成为决定谁能获取稀缺医疗资源的关键2。“非医疗相关的标准”指的是那些与患者病情治疗本身无关的因素,比如患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职业、政治影响力、人际关系等。在理想的医疗资源分配体系中,这些因素不应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不论患者贫穷还是富有,职位高低,应该根据他们对医疗资源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分配。

在器官移植伦理中,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可以优先获得分配的做法实际上与公平分配理念不相符。如果基于亲属的参与度来分配器官是合理的,那么为何其他有限的医疗资源,例如重症监护病房的床位,不能同样以类似伦理标准进行分配呢?再进一步假设,如果道德因素在器官分配中起作用,那为何只考虑亲属是器官捐献者这一项行为?过去的吸毒史、酗酒问题、长期吸烟、肥胖问题或有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在医疗资源分配时就不应该加以考虑吗?普遍的社会共识认为,吸烟、酗酒等这类道德上的谴责不应剥夺个人接受医疗保健的资格或优先权3,然而“优先权”政策显然与这一共识相悖。在实行优先分配政策后,可能有不少潜在器官接受者因其近亲属未捐献器官,而被置于较低的优先级。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是否捐献过器官成了决定性因素,这可能会形成某种惩罚性机制:未参与者的优先顺序因此降低,无论是出于自觉选择还是由于缺乏行动力,他们都会因未参与而遭受“惩罚”。有学者认为,这样做就可能侵犯了自主性。因为器官捐献应该是自愿性质,而不应伴随着惩罚或奖励,获取必要的医疗照护是基本人权,不应以参与或贡献为前提4。在自愿器官捐献的理念中,强调的是无私奉献而非强制义务。而针对非捐献者采取所谓的“惩罚”违反了基本的人类尊严和自由原则。

1.2 利他主义问题

一项激励措施,无论给予激励的内容是名誉、金钱还是权利,都将有利于鼓励道德主体作出预期的行动,但与此同时,也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贬低内在于行动的道德价值。器官捐献领域所倡导的社会风尚——“大爱”(对陌生人的利他主义),就是超越个人和家庭利益之上的伦理观。有学者认为,器官捐献本质上是一种互惠行为,认为优先分配的理由源于互惠利他主义,即在社会上愿意帮助他人的人将来也会得到别人的帮助,捐献者长远来看会因其“善意的回报”而受益5。互惠利他主义描绘了一种利他行为的交换,这种共生交换关系能为双方带来长期的互利互惠。虽然好处并非立即显现,但随着时间推移,互惠会“循环回馈”。在该理论中,选择不回报的人看似占了优势,而这种不回报行为会抑制其他人作出利他举动,进而彻底破坏互惠利他主义的运行。为了促进和巩固互惠,可以通过加强对违反互惠行为的道德谴责来提高不回报的成本。家庭优先激励的措施则正好印证了该理论,家庭优先激励通过奖励捐献者的亲属,以鼓励更多人捐献器官,并让更多人从中受益,从长远来看符合互惠主义的要求。但通常认为,公民死亡后的器官捐献之所以是道德的,就是因为其受益人是陌生人,并且在经济上是无偿的,这符合利他主义的要求。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有两个相似适用家庭优先权的案例:家庭中有器官移植等待者,恰巧家庭成员遭遇意外(脑出血和车祸)去世,基于家庭利益总体考虑,家庭决定捐献成员的器官,从而实现了家庭优先权,等待者获得了器官移植的机会6。这类情形可能是适用优先权的最直接方式,出发点就是基于家庭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伦理上却很难合乎利他主义的标准。

1.3 儒家伦理的回应

尽管家庭优先激励存在道德合理性的论证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优先激励政策在东亚儒家文化圈中还是有着独特的优势,因为儒家伦理可以为该激励措施提供充分的伦理辩护,民众自然可以理解和适应政策的内涵。

中国传统儒学认为,人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家庭是社会实体。一个人的行为逻辑要符合整个家庭长期以来的价值观。因此给予家庭成员以优先地位符合中国人的行为逻辑。儒家以“仁”为基本原理,以家为基础,进而构建社会关系,完善地建立社会机制和政策要符合“仁”的标准。“仁”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本质是在于“爱人”。儒家所谓“爱人”并不要求“博爱”,而是要求“爱有差等”一个人像关心亲人那样关心陌生人,像关心近亲那样关心远亲,都是不妥的。因为家庭是爱的根源,先爱自己的家人,才能将爱延伸到社会中的其他人中,因此如果在医疗资源分配政策中,能够体现“爱有差等”的精神,那么该政策就符合儒家认为的公正。

儒家伦理支持家庭成员优先的道德义务。比如:与当地或者某个团体中其他人相比,一个人有更多道德义务照顾自己的家人,与本国其他公民相比,一个人有义务更多照顾自己的当地社区或某个团体中的人,以此类推。在器官捐献和分配制度上,也应如此。如果一个人具有优先为自己的家人提供食物、住宅、教育和一般医疗的道德义务,那么在特殊医疗(如器官移植)方面,似乎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不应具有这种道德义务。也就是说,对任何自愿和善意的器官捐献者而言,如果社会禁止他们的捐献行为产生对其家庭成员的任何优待,这显然是违背儒家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的。简言之,基于儒家仁爱的道德要求,器官捐献的家庭主义模式应该是合理的,必须承认的是,激进的平等主义正义论无法支持家庭优先激励,因为这种观点不考虑是谁的利益,也不考虑利益与人的关系,这不符合儒家的道德情感,如果在一个人一生中不能有区别地对待自己的家人和陌生人,这才是不公正的。

道德平等主义者可能会主张稀缺医疗资源分配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标准,但是如果只按照此标准分配器官就是公正的吗?真实世界中,资源的分配一定是复杂的,稀缺医疗资源也不例外,比如ICU床位的分配,现实就是高昂的费用直接将一部分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归根结底,都是因为资源是有限的,只能在有限的资源内合理地调节好各方的关系,使之达到平衡。因此,器官的分配需要在医疗标准的前提下综合权衡。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整个移植事业的成功取决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当个人愿意接受器官但不愿意给予时,器官总量会亏负,当所有人都是如此时,器官移植将无器官可用。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必须对器官的“给予者”以公平的对待,这才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家庭优先激励,充分保证了器官捐献者家属的优先地位,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器官捐献之中,这符合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拘泥于严格的利他主义了。在儒家伦理看来,是否完全符合利他主义标准,不应当被作为器官捐献的关键问题。

对家庭优先激励最重要的支持理由是:中国是一个很重视家庭关系的国家,这种优先权的设置符合中国伦理传统和重视家庭的现实7。中国的家庭中,一个人的健康状况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整个家庭的事情。继而,家庭决策不但尊重患者的自主,也关照了家属的自由和家庭的和谐与发展。在家庭主义模式中,患者的自主权并不体现在患者身上,而是体现为包括患者在内的整个家庭的自主权。家庭代表患者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对患者利益的侵犯。在这个意义上的家庭自主扩大了个人自主,而不是侵犯了个人自主。从这个角度看,家庭主义的器官激励模式,提供了中国文化对此问题的视角和出发点,也解释了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2 实际有效性问题

2.1 本土调研

在范瑞平组织的一项针对香港民众关于器官捐献的态度调查统计中,有94.9%的人认为香港地区应该学习实施家庭优先的激励措施,赋予这种家庭优先权。有92.6%的人认为这种做法很公平。有68.2%的人认为这种措施对促进香港地区遗体捐献有用或非常有用。基于调查数据,范瑞平进而主张,“如果大多数香港人支持某种激励措施,那么它在香港地区就可以被视为政治上合法。同样,如果大多数人认为某项激励措施有效或非常有效,那么可以预期它将是有效的或至少值得尝试”8。与香港地区家庭优先激励呈现的支持性社会调查结果不同,本文笔者团队曾在北京和天津两座城市面向熟悉器官捐献的专业人士进行了系列深度访谈,发现了对家庭优先激励预期效果的一些消极评价9

受访者普遍强调,实施家庭优先激励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配套制度的支持。一位主管器官移植政策的卫生官员评论道,“这项激励措施公平合理……但是,如果宣传多了,反而会让患者和家属产生怀疑,甚至削弱信任……移植数量大的地区,反而不宜制定这个激励政策。”为什么一项措施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但又可能削弱道德呢?一些受访者认为,这项激励措施没有直接触及制约当前中国器官捐献的核心问题,即经济因素。还有一位移植协调员提出,“对于很多人来说,难以理解的一点是,器官捐献无偿,但为什么器官移植时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因此,当一个家庭因为亲人的捐献享有这样的优先权,却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而不能实现器官移植时,可能会对这个家庭造成更深刻的困扰。因此,如果只注重家庭优先权的设计,而忽视了家庭实际实现此项权利的能力,将会带来不良后果。这些忧虑值得重视,器官捐献的数量提升,不能单纯依靠一项激励政策。

2.2 国际经验

以色列和日本在器官捐献激励立法和政策上,都引入了家庭优先激励措施,但政策内涵和细节又各有不同,了解他们的实践经验,有助于理解并改进实际有效性问题。

2.2.1 以色列的经验

以色列早在2008年颁布的《器官移植法》就开创性地确立器官捐献中近亲属在接受器官时所享有的优先地位,法律规定了三个等级的优先权,在病人需要器官移植时,对他们进行分数评估,分高者优先获得器官。第一等级是最高优先权(Maximum priority),适用于本人曾是活体器官捐献者或者近亲属是遗体器官捐献者,最高优先权立即生效,没有等待期。第二等级是常规优先权(Regular priority)给予已经注册登记为器官捐赠库成员3年及以上的志愿者一定优先权分数,该措施在2011年首次推出时,为了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最初免除了3年的等待期。第三等级是次优先权(Second priority),将少量积分授予有近亲属登记为器官捐赠者的个人10

以色列创设的此项激励制度是存在争议的。支持者认为以色列模式在实际数据上是成功的,作为激励措施的优先权政策出台之后,引起了以色列器官捐献登记数量的迅速提高,在2011年,以色列的捐赠同意率明显上涨,从49%提高到55%,签署器官捐献登记卡的人数达到创纪录的70 000人11。这说明政策的推行在客观上促进了当年捐献数量的上升。

反对的声音认为此举破坏了器官捐献的伦理原则。将家庭成员的捐献情况作为决定优先权的基础,其核心问题不在于个人是否应该因其自身签署器官捐赠卡的行为而获益,而在于他们是否应该仅仅因为其亲属签署了捐赠卡而获益(以色列法律中的次优先权),而亲属事实上并没有捐献器官。如此看来,被奖励的并不是个人本身的捐献行为,是其亲属的登记行为,这在伦理上难以成立12。此外,以色列法律中次优先权,优先考虑那些拥有近亲属已签署捐赠卡的个人,这进一步引发了质疑,因为该条款偏向于大家庭成员,他们获得优先顺位的概率会大很多,没有近亲属的人完全被排除在这个优先范围之外,而那些兄弟姐妹较少的人获得优先权的概率也更低。

以色列法律所规定的最高优先权,本人捐献器官,其近亲属拥有最高优先权且没有等待期,捐献后立刻享有优先地位。这种优先的安排也间接偏袒了来自大家庭的人,尽管个人可通过签署捐赠卡获得常规优先权,但这种优先权需要3年等待期,且优势相对较小。这种政策催生了潜在的不良动机,家庭成员可能为了优先权而违背死者意愿捐赠其器官。此外,法律还可能存在一个漏洞,即某个人可以先通过登记器官捐献卡,获得次优先权,通过法定的等待期后,正常获得该优先地位后再拒绝捐献,这可能会对器官移植系统的可持续性带来负面影响13

以色列的经验为世界其他国家的器官捐献改革提供参考,其创新的优先权激励政策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但关注度高并不代表效果好,以色列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率(PMP)在2011年为11.8,2023年这一数据为11.2,很难说明以色列的改革政策在其国内能长期保持吸引力。

2.2.2 日本的经验

与大部分国家相同,日本也深受器官长期短缺的影响,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经过积极的政策改革后,PMP并没有显著变化,2023年日本PMP为1.21,2022年为0.9。而在日本推动器官捐献法律改革的2010年,这项数据同样为0.9。并且10余年来日本PMP始终在0.8上下徘徊。根据调查显示,超过五分之二的日本人表示“愿意死后捐献”,但只有8.4%的受访者登记了捐献卡。日本公民与其他发达国家公民相比,更不愿意成为器官捐献者。

2010年,日本第二次修改了《器官移植法》,在新的法律中规定了近亲属的优先排序制度,但日本的政策与以色列等国家又不相同,日本的政策更加贴近“家庭优先”字面本身的概念。日本的法律规定14:公民在死后(包括脑死亡)捐赠器官时,应优先考虑家人接受器官。日本的优先权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合法结婚的夫妇。被收养的孩子只有在与亲生父母断绝所有法律关系后才有资格。当公民逝世后留下一份关于其器官捐献意愿的书面声明时,其亲属便享有了优先获得其器官的权利。

日本的这项政策试图激励更多民众关注器官捐献,积极看待器官捐赠。根据2017年的调查,在日本政府推出的各项激励措施中,40%的人接受一定的经济补助,包括丧葬费、医疗费用、居民税减免、医疗保险费减免等。32%的人支持将器官等待名单上的优先权给予以前登记为器官捐献者的个人。28%的人赞成在等待名单上优先考虑已故的捐献者家属15。可见家庭优先激励制度在民众中获得了一些认可。

与中国近似,同处东亚文化圈的大多数日本人把他们最亲近的亲属看作是他们自己的一部分是很自然的。但日本当前政策的做法并没有实际推动器官捐献数量的提升,有日本国内观点就认为以色列的模式才能更积极地激励器官捐献16

3 推进实际有效性的建议

上文回顾了器官捐献家庭优先激励在实际有效性层面的挑战以及相关国际经验,笔者认为,由于该项激励刚刚获得立法的通过,在目前阶段应该聚焦在三个层面上改进:立法层面统一规范,社会层面推进教育,临床层面落实知情同意。

3.1 在法律规范表述中保证一致性

作为一项政府的激励政策,首先应完善法律层面的建设。在各级法律规范中关于家庭优先的表述并不统一,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规定: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为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等待者,在同一等级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地方条例中规定了“近亲属优先”,但表述各不相同(表1),主要包括:“享有优先权”“享有一定优惠”“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可以优先排序”“享有优先排序权”等。云南省将器官家庭优先激励的对象扩大到了用于教学和科研的遗体捐献者,深圳规定同时享有优先权以登记先后定序。《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将其表述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更为严谨。器官捐献分配还有其他的优先权无论是权利表述或是原则表述,所传达的核心思想是相同的,但仍应当统一表述,像“享有一定优惠”这样模糊不清的表达应予以修正。此外,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关于器官分配的优先权,还包括区域优先、病情危重优先、组织配型优先、儿童匹配优先、血型相同优先、稀有机会优先、等待顺序优先等17,这些优先措施与家庭优先如何分配权重,还需要深入研究。

3.2 在社会宣教中增加生命伦理和家庭伦理内容

在世界范围内,教育运动对提高民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度发挥了巨大作用。以色列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广泛的教育运动,有效地消除了民众对器官捐献的误解和顾虑18。这种教育运动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器官捐献知识宣传,而是通过全面的基础教育普及,提高了民众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

在教育运动中,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加强伦理教育,可以培养民众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更加理解和尊重生命的价值。同时,开展专项教育宣传活动,针对器官捐献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改善民众对器官捐献的认识,促进对死亡观念的转变。在中国,教育宣传的重点可以放在生死和家庭教育上。中国的基础教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也日益多元化。此外,中国有着悠久的教育运动传统,民众普遍对教育运动持认可态度。

加强器官捐献中的生死教育和家庭伦理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生死教育可以促进社会观念对器官捐献的态度更加包容。通过教育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器官捐献,可以使器官捐献成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对待死亡的选择之一。其次,对于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及其亲属来说,生死教育可以减轻他们对死亡的恐惧,帮助他们更加平和地看待至亲的离世。最后,生死教育还可以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互融,消除隔阂,增进移植技术与民众医疗观念、生命观的交流与融合,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最终能否实现器官捐献,需经医学评估并尊重亲属的意见。如果无法获得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即便已经进行了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也无法保证捐献的成功。如前所述,在儒家文化中,家庭主义占据着核心地位,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责任。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器官捐献的社会宣教中不仅要考虑到个人的意愿,还应当涵盖家庭层面的共识。因此,器官捐献社会宣教中特别要重视家庭伦理的内容,尤其要介绍家庭优先激励的相关政策。

3.3 在器官捐献协调中落实知情同意

器官捐献是否符合伦理要求,最核心的就是知情同意19,因为器官捐献对人身体产生破坏,侵犯了人的完整性,侵犯了人的尊严,但通过捐献者明确知情,并授予他人摘取自己器官的权利,以此实现捐献者拯救他人生命的目的,就能够实现器官捐献的正当性。知情同意,最核心的前提是知情,它要求捐献者本人确实清晰地了解到自己作出的决策,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决策所带来的后果。同样重要的是明确的同意,缺一环都不是完整的知情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这要求医疗机构和器官捐献协调员在获取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仅要与潜在的捐献者进行沟通,更要与其家庭成员进行充分的交流。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家庭成员对器官捐献的意义、过程和可能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在情感上能够接受和支持这一决定。然而,重视家庭同意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或替代捐献者个人的同意。每个潜在的器官捐献者都有权利自主地作出是否捐献器官的决定。因此,器官捐献协调员在与捐献者及其家庭沟通时,必须确保捐献者本人的自愿性和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避免出现家庭成员为了获得优先权而侵犯捐献者自主性的情况发生。

器官捐献中如何区分激励与利诱是器官捐献激励政策能否得到伦理辩护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把握激励力度与个人意志的表达是一个难点。激励与利诱,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一条绝对清晰的界限。从概念上分析,“激励”通常是指提供有价值的东西(名誉、金钱、权利),旨在影响效用计算的回报结构。“利诱”,指用利益诱导,劝导。通常意为使用施诈手段,使人认识模糊而作出诱导者设计好的行为,通常指不好的事。通常说反对的利诱,主要针对的是金钱,但广义的利益,必然也包括家庭的利益。

由于这种模糊性的存在,对器官捐献协调员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①激励措施的宣讲和告知,应该是面向社会层面和志愿器官捐献登记之时;②家庭优先的告知,应该发生在潜在捐献者家庭形成明确的捐献意愿之后,而不是之前;③捐献家庭形成捐献意愿之后,应该明确告知他们享有的优先权。

4 结语

家庭优先激励在中国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基础,符合中国人民长久以来的家庭观念和亲情价值观。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家庭优先激励在中国是可辩护的,它能积极推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家庭优先作为激励政策,虽然还存在伦理上瑕疵,但从儒家伦理角度可获得支持。未来,该项激励措施应进一步在政策设计和实施细节上完善,以期成为一项公众认可的、广泛参与的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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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体器官捐献中的家庭伦理问题研究”(TJZX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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