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方法论困境与基于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超越思路

路绪锋 ,  刘东丽 ,  招弘瑶 ,  张珊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12) : 1453 -1458.

PDF (501KB)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12) : 1453 -1458.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12.13
当代医疗与儒家思想

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方法论困境与基于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超越思路

作者信息 +

Methodology dilemma of Western bioethics and transcendent approach based on Confucian bioethics

Author information +
文章历史 +
PDF (512K)

摘要

西方生命伦理学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其实质是一种普遍主义伦理学,难以回应复杂的道德生活。以恩格尔哈特、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学者从道德多元化视角对普遍主义伦理学进行了深刻反思,但是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把握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争的理论脉络,可以为当代中国构建基于儒家思想的生命伦理学提供重要参照,进而在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对立的视角下,针对生命科技的时代问题和中国文化背景,既实现儒家伦理学的现代诠释,又促进现代生命伦理学理论的有效运用。

Abstract

Western bioethics, with its theoretical basis in individualism, is essentially a form of universalist ethics that makes it difficult to respond to the complexities of moral life. Scholars represented by Engelhardt and MacIntyre have profoundly reflected on universalist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ral pluralism, but they have not been able to fundamentally resolve the disputes. Grasping the theoretical lineage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universalism and particularism can provid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bioethics based on Confucianism in contemporary China. Furtherm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pposing universalism and particularism, as well as in response to the issues of the era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cultural background of China, it can not only realize the modern interpretation of Confucian ethics, but also promote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modern bioethics theory.

关键词

儒家生命伦理学 / 方法论困境 / 普遍主义 / 特殊主义

Key words

Confucian bioethics / methodological dilemma / universalism / particularism

引用本文

引用格式 ▾
路绪锋,刘东丽,招弘瑶,张珊. 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方法论困境与基于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超越思路[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37(12): 1453-1458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4.12.13

登录浏览全文

4963

注册一个新账户 忘记密码

现代生命伦理学产生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植根于美国的文化土壤,以个人主义为文化背景,实际上是西方以理性为基点构建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的普遍主义伦理学。这种伦理学以还原论和一元论为特征1,简化了复杂多元的道德生活,从理论到实践都有局限。20世纪80年代,恩格尔哈特对多元文化冲突背景下的生命伦理难题进行了探讨,其理论构建开启了生命伦理学转向后现代的进程,同时,在美国的道德哲学领域,社群主义也进行着对自由主义理性普遍性的深刻反思。但是,对文化多元和具体道德情境的过度强调,也可能使特殊主义伦理学滑向文化相对主义的极端。中国本土的儒家思想或许能为我们解决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对立提供一定启发,并且在对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这种对立及其理论问题的追溯中,我们也能更加清醒地把握构建现代儒家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意义和正确方向:一方面,只有认识到普遍主义对多元文化的忽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实践才能警惕简单地停留在学习西方的层面,而是要以中国的文化背景和国情为基础,积极自觉地构建符合民族特点的生命伦理学;另一方面,只有摒弃特殊主义以文化差异取消生命伦理共同规则的做法,才能通过交流汲取现代生命伦理学的最新成果,在构建生命伦理学的过程中真正实现儒家伦理的现代转化。

1 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争:西方生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困境

1946年到1976年的30年是医学爆炸式发展的时期,透析和器官移植技术、基因重组技术的出现,不但带来新的伦理难题,也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医学实践,解决由于新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伦理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生命伦理学通过继承扬弃传统医学伦理学,自觉回应一系列崭新问题——“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2。生命伦理学产生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正如有学者概括的那样,“真正学科化的生命伦理学实际上应当是理论、原则与应用的三位一体”3。因此,我们在借鉴生命伦理学原则并加以本土化的过程中,绝不能忽略原则背后的理论基础,只有把握住这一理论基础及其问题,才能在构建现代儒家生命伦理学时避免陷入同样的困境。

1.1 普遍主义生命伦理学的困境

由于生命伦理学产生于美国分析哲学鼎盛时期,所以有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学是以分析哲学为基础的,但实际上分析哲学只是生命伦理学众多研究视角和思路中的其中一种,而且其对价值的搁置与生命伦理学对生命价值的探讨显然是背道而驰的。随着以逻辑实证主义这一分析哲学典范的式微,狭义的分析哲学在伦理学中的产物——元伦理学的不足也日益凸显。为了应对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元伦理学进行了深入批判与反思,并以规范伦理学取代了20世纪四五十年代导致伦理无用论的实证主义。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扛起了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旗帜,自由主义的个人自主成为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基础和支点。罗尔斯和以往的西方理性主义伦理学家一样,试图在“理性”基础上建立一个普遍有效的伦理原则,这一传统肇始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近代的代表人物则是笛卡尔和康德(前者从“理性之光”论证道德原理,后者则将道德建基于知性之上)。可以说,为道德寻求一个稳定的理性根基,并建构一套客观的、普遍有效的道德体系是他们的共同目标。

在这种普遍主义思路基础上,为了构建一套能够对实践起到一般指导意义的具体原则,弥合不同理论倾向之间的矛盾,一些生命伦理学者开始探索生命伦理学分析的几个主要原则,其中,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丘卓斯(James Childress)提出的四个原则为应对生命伦理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尽管他们对原则进行了附加解释和说明,但片面强调一般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将生命伦理学的四个原则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法则依旧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显然忽视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具体境况——面对同样的伦理难题,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会有不同的伦理考量和具体选择,对四条原则之间的优先级也会有不同排列。事实上,这种文化差异不仅存在于不同国家和不同文明之间,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也存在不同的区域性文化系统和信仰,使在各个区域生活的人们对生命伦理领域的关系产生不同理解。因此,这种普遍主义的生命伦理学与其说是现代西方道德的全面反映,不如说只是自由主义抽象道德原则的集中体现,而自由主义只是西方众多理论思潮的一个主要方面。

1.2 来自特殊主义的反思及其困境

值得关注的是,对普遍主义生命伦理学的反思最早不是来自欧美社会之外,而恰好产生于其内部。20世纪80年代,随着后现代思潮的产生,人们对理性主义哲学的本质主义、工具理性和中心主义进行了深刻反思。在这种文化多元的背景下,恩格尔哈特4立足道德多元化对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提出了允许原则:“涉及别人的行动必须得到别人的允许,不经别人允许就对别人采取行动是没有道德权威的,个人有权对自己施行任何自己认为适宜的道德行为,而这种个人是存在于不同的共同体中的,他们的权利也是由具体的共同体创造的。”恩格尔哈特鲜明地批判了普遍主义伦理学的缺陷:“现代的希望一直是企图通过圆满的理性论证来发现一种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不仅是程序性的而且应该对道德异乡人——即隶属于不同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普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努力已经失败。”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中表达的观念体现了特殊主义视角,而实际上这一视角本就不应被生命伦理学所排斥,因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是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这就决定了各个群体在作出道德抉择时可能存在差异。

恩格尔哈特的思想实际上和社群主义伦理学的致思路径颇为相近。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伦理学家认为,在理性基础上构建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的规范伦理学存在根本缺陷,它们把规范性作为伦理学的核心,往往从一种预设的人性观念出发,认为“人”皆具有一致的价值诉求,企图据此确立一个绝对的、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根本标准。例如,功利主义认为人是趋利避害的,认为正确行为就是促成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义务论则认为人是理性存在者,认为正确行为就是符合由理性确定的道德义务的行为。但是,从人性事实出发推导出道德应然的方法,正是已经被休谟所深刻揭示的难题。以恩格尔哈特、麦金太尔为代表的伦理思潮试图通过批判道德理性主义,以重构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方式超越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伦理学。在反思普遍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上,他们主张人的行为确实离不开道德规则的指导,但是也绝非机械地执行道德规则,而是内在地关联着个人德性,同时也离不开涵养个人德性的传统、社群和蕴含其中的特殊道德情境。因此,特殊主义伦理学要求“在特殊文化中关注道德的特殊德性”5,反对单纯依赖抽象化、普遍化的道德原则。

毋庸置疑,特殊主义伦理学对普遍主义生命伦理学的批评是非常深刻的,但遗憾的是他们更多地完成了解构的工作,而在建设性方面做得却远远不够,因此并没有为解决生命伦理学的普遍主义困境开出良方。而且这种对文化传统和差异的强调很容易滑向文化相对主义的极端:按照特殊主义的观点,他们对伦理原则的排斥同样问题重重,因为德性如果脱离了规范,整个德性伦理学就成了无思想的经验,而且任何学科如果没有彻底性和普遍性,势必会削弱其有效性。所以要“同时承认一般原则与特殊判断在道德决定上的作用与意义”6。有学者在谈到德性论与儒家伦理的关系时,就曾从这一角度提出过质疑:“当共同体主义(即社群主义)将实践理性只界定为特定的共同体的人们所遵循的理性原则时,这种在特定范围内可充当准则和规范的实践理性,在证明人的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是不能由其自身提供合理的标准的,它必须求助于具有普遍性的实践理性原则。”7因此,我们固然要关注不同文化在生命伦理问题方面的显著区别,但不能只看特殊性而忽视普遍性。实际上,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应用,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共同问题,并在不断加强的跨文化合作与交流中,达成了更多的国际共识和成果。

2 当代中国基于儒家思想构建生命伦理学何以必要

众所周知,随着生命科学技术与临床医学的发展,生命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些问题是各国普遍面对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因此形成于西方的生命伦理学理论成果引起了各国关注,为其他各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20世纪80年代西方生命伦理学通过译介开始影响中国,其代表性事件是1987年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出版,随着译介和研究工作扎实开展和不断深入,有力推动了中国生命伦理学学科和实践的发展,但是直至今日,中国生命伦理学依然面临的来自学术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挑战:一方面,西方生命伦理学形成的文化背景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在道德方面基于对个人的原子式理解所形成的个人主义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缺陷,而且,西方生命伦理学所依赖的社会结构也与中国国情迥然不同,简单移植会造成理论与现实的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中国的家庭关系在近代以来的革命和现代化冲击中也发生了与以往不同的显著改变,形成于古代社会的儒家伦理思想必须经过时代转化,才能在今天更好地发挥作用。

2.1 儒家思想有利于克服西方生命伦理学的缺陷

儒家传统是中国文化的主流派别,蕴藏着丰富的伦理思想资源,可以为解决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困境提供思路,以克服西方生命伦理学的缺陷,指导构建适合中国传统和国情的生命伦理学。

关于儒家根本理念“仁”以及其他具体的目的研究在学界已蔚为大观,也为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开启了新视角,但是关于指导实践的方法论原则却还有相当大的文章可做,这里我们主要就选取儒家如何克服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对立的方法论视角作初步探讨。普遍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方式是以现代性的重要标志——“理性”概念作为基石的,这也是后现代思想家反思批判的焦点。在西方哲学语境中,“理性”是在思维中以逻辑推理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与之相对的则是“感性”,在严格区分情感与认知的基础上,推崇不受情感影响的理论理性,进而演变为对工具理性的过分推崇与僭越,这是造成现代社会理性困境的重要原因。建立在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上的西方生命伦理学不可避免地烙印着这个先天不足,其主要症结就是在强调理性普遍性的同时,不仅割裂了理性和感性,使主体成为缺失情感维度的理性实体,而且会阻碍科学事实和人文价值之间的融合。这种普遍性的抽象论证正是西方生命伦理学面临问题的原因之一。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这一难题在当代受到了深刻的反思,其中解构主义、社群主义等思潮对理性主义的批判最为典型,但是他们或者诉诸非理性或者诉诸特殊主义的路径并不能收获更多的理论建树,因为道德哲学不可能从根本上脱离理性的指导,而诉诸感情、欲望等非理性因素只会陷入更加严重的碎片化。

在西方文化失语的地方,正是儒家伦理学唱响自己声音的舞台。把握儒家理性与西方理性的区别,关系到儒家思想是否能够为生命伦理学提供理性基础以及提供何种理性基础的问题。新儒家代表人物梁漱溟先生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儒家的“理性”概念,指出对人的“理性”进行独特理解是儒家的思想根基之所在;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研究儒家时也表达了其独到见解:“儒教是受过传统经典教育的世俗理性主义的食俸禄阶层的等级伦理。”8儒家话语中的理性是基于人性基础上的价值理性,是情理交融的“理性”,离开情感支撑,德性不仅不能成为真正的德性,其践行更无从谈起,儒家“贵生爱物”等理念赋予人的情感以属人形式,并通过情感维护来把握生命意义与价值的,这种伦理情感也是当今生命科技研究和临床实践中亟须的。正是这一特点,使其克服了仅仅依靠工具理性进行决策的偏颇,为伦理原则运用奠定了价值理性基础。正如有学者概括的那样:“不是建立在普遍理性之上,而是建立在亲子之间自然亲情上;以义务为中心,而不是权利为中心。”9

2.2 产生于西方文化传统的理论原则必须本土化

通过上文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争论,我们看到,普遍主义的生命伦理原则并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而特殊主义的德性伦理学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批判性有余、建设性不足的问题,更关键的在于,这两种来自西方文化传统的伦理思想对于我们而言,都是异质性的。正如恩格尔哈特和社群主义者揭示的那样,尽管世界各国面对共同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但是面对同样的伦理情境,来自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会因为思维方式和文化理念不同而形成相反的道德判断。

西方的行为决策重视行动者本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在医疗上体现为个人自主决策,家庭的作用被弱化甚至消解。然而,在儒家文化的视角中,人类社会并非由一个个孤立的、无关联的个体简单组成,也并非基于某种契约关系联结而成。相反,每个人都深深植根于家庭之中,其身份和社会角色的塑造最初都是在家庭环境中完成的。与家庭的这种关系是以血缘为基础与生俱来的,而非个体选择的产物。因此,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具有浓重的家庭本位色彩,在医疗决策上也更重视家庭的地位。家庭与个人关系方面的这种中西文化差异及其带来的决策模式差异,使我们吸收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原则时,要基于文化传统和伦理决策习惯,构建更加贴合中国实际的生命伦理学体系。

2.3 形成于小农经济的传统儒家思想必须时代化

但是,产生于封建家国社会的儒家伦理如何通过现代转化在现代条件下焕发理论光彩,在应对现代生命伦理问题上提供有效指导呢?这一过程显然不能简单地还原儒家伦理,而是要挖掘儒家生命伦理资源并实现其现代转化,构建面向当代问题语境、适合中国文化背景的生命伦理学,这也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要求。形成于小农经济的传统儒家思想强调家庭本位,以血缘作为伦理关系核心,以父子作为人伦关系主轴的伦理纲常,以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在传统纲常伦理框架下,家庭中的成年男性作为家长在家庭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家庭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妻”“子”则处于关系位阶的下层。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民主和科学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新文化运动首先对根深蒂固的家族制度及家庭本位观念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构,使个人开始作为独立的个体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正如有学者总结的:“从传统大家庭到现代小家庭的变迁是历史的必然,也使得人们更加追求‘个性’价值。”10但是,在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下,当今中国社会的家庭在塑造个体身份和道德方面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现代家庭关系产生的新型家庭伦理作为缓冲,对弥合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间的冲突具有指导意义。

总之,我们在学习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基础上构建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过程中,必须将普遍原则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现状结合起来,实现普遍原则和特殊情境的统一。

3 基于儒家思想构建生命伦理学的思路

现代的复杂伦理实践势必带来各种各样的伦理难题,仅仅依靠常规道德伦理已经难以应对,这也要求生命伦理学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原则和固定的话语模式,而应该致力于构建一种发展的伦理学。因此,我们所构建的生命伦理学既不能单纯以普遍主义伦理学原则为指导,也不能只以特殊主义的德性伦理学为依据,而应该在批判吸收的基础上超越这种对立:既要遵循道德原则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结合具体的道德实践情境。

3.1 在构建方法上要坚持和而不同、融合转化

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并非仅依赖于伦理学家或儒家伦理,而是需要多领域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贡献。因此,在寻求解决方案时,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灵活转换研究视角。面对具体且复杂的生命伦理问题,基于儒家思想的生命伦理学,并非仅仅是传统伦理理论的直接套用或泛化,更不是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生命伦理的简单叠加,而是要融汇多学科的资源、以批判性视角审视伦理学的内容,在现代语境下和中国国情下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尽管儒家伦理在中国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其思想资源和方法也无法直接回应所有现实问题,同时,在构建儒家生命伦理学的过程中,应当警惕复古主义、虚无主义的误区,它们要么过于强调传统而忽视现代需求,要么过度怀疑甚至否定一切价值。我们应当秉承儒家伦理中“君子和而不同”的精神,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保持儒家文化传承的同时,实现与现代发展的和谐统一,避免对儒家文化的片面理解或颠覆性改造,确保其在保持传统特色的同时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不断与时俱进,推动儒家生命伦理学的健康发展,为解决复杂生命伦理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3.2 在重点主题上要突出家庭和个人的关系

如上文所言,在儒家文化传统中,个体是嵌入在家庭关系之中的。尽管经过现代化的过程,个人自主和独立性不断发展,但是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认为已经进入现代社会就完全照搬西方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指导临床实践,不仅不符合临床实际,而且会影响临床决策的质量,甚至对个别患者造成不必要伤害。家庭结构的变迁和家长权威的消解并不意味着拒斥家庭在决策中的价值,恰恰相反,它促进了家庭自主的共同决策模式的产生:“现代社会是小家庭制,血缘联系更加紧密,家庭中更容易形成信任关系。”11这要求我们在基于儒家思想构建生命伦理学时,既要摈弃传统儒家思想中禁锢个人的部分,避免过度强调家庭本位,以致忽视个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也要防止单方面推崇个人自主性,忽视医疗实践中的家庭参与,可能不利于患者康复。适当的做法是,在多元主体的家庭中,明确患者对家庭事务的知情权及在涉及自我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而家庭成员作为相互被看见的他者,基于关怀和尊重参与共同决策。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也更有利于家庭履行经济支持和协助患者接受治疗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家庭决策决定是否告知患者实际病情,以避免不必要的精神负担,从而最大限度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3.3 在实践导向上要聚焦权利位阶的排序

正如有学者概括的那样:“医生的专业性、患者的自主权和家庭的实体性是各主体成为决策主体的依据。但是,多元主体的价值趋向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在产生差异的境遇中,哪一个主体应该在决策中占据优先地位成为医疗实务中的重要问题。”12儒家生命伦理学在突破普遍主义伦理学的原则困境时,需要寻求具体实践方法的指引,特别是针对不同主体权利冲突或者同一主体的不同权利冲突等问题的有效对策。范瑞平13深入探讨了经权原则在调和道德规则冲突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儒家伦理学体系中的道德冲突可放在“礼”的统摄之下,通过“经权原则”来进行调和。刘涛14对医疗决策中基于权益位阶的利益冲突化解机制进行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对经权辩证关系的实践。这一原则强调在遵循普遍性原则(经)的同时,不失灵活变通(权),以应对特定情境、个体和文化的差异性。值得注意的是,“权”虽为变通,但并非随意的,而必须以“经”为前提,也就是行为者全面理解道德原则并具备践行自觉,这样才能确保“权”变的合理性。

在实践中运用“经权”方法时,首要任务是深入理解相互冲突的各道德原则,并细致分析每一条道德义务的真实性和适用性。随后,根据具体条件对道德义务进行优先级排序,以便在冲突情境中作出恰当的伦理抉择。如果患者拥有完全医疗决策能力,就以尊重患者自主权为基本依据,同时参考其他意见;如果患者不拥有完全的医疗决策能力,则由医务人员指导患者作出选择,他可以自主决策,也可以从家属那里寻求支持;如果患者完全不具备医疗决策能力,或者主动放弃权利时,则由家属或其合法代理人代为决策,也只有这种条件下医生才可以基于患者最佳利益的考虑行使特殊干涉权。

参考文献

[1]

赵永刚,屈雪姣.西方普遍主义伦理学:发端、流变及当代特征[J].求索2016(11):22-26.

[2]

ZHAO Y GQU X J.Western universalist ethics:origin, evolution,and contemporary characteristics[J]. Seeker2016(11):22-26.

[3]

翟晓梅,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0.

[4]

肖巍.生命伦理学的兴起与疆域[N].学习时报, 2005-10-27.

[5]

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M].范瑞平,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

CLARDE S GSMIPSOM E. Anti-theory in ethics and moral conservatism[M].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9:3.

[7]

黄慧英.儒家伦理:体与用[M].上海:三联书店, 2005.

[8]

东方朔.德性论与儒家伦理[J].天津社会科学2004(5):22-27.

[9]

DONG FANG S. The theory of virtues and Confucian ethics [J]. Tianjin Social Sciences2004 (5):22-27.

[10]

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5.

[11]

范瑞平.当代儒家生命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1.

[12]

董海军, 刘海云.小家庭制 大家庭观:家国情怀的重塑路径[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51 (3):76-83.

[13]

DONG H JLIU H Y. Small family system, large family view: paths for reconstructing national sentimental attachment[J].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202251 (3):76-83.

[14]

王乐.当代中国医疗“家庭共同决策模式”的伦理问题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21.

[15]

王乐.医疗决策中多元主体的权益位阶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134 (10):1269-1273.

[16]

WANG L. Research on the rights rank of multiple agents in medical decision making[J]. Chinese Medical Ethics202134 (10):1269-1273.

[17]

范瑞平.不忘初心: 建构中国生命伦理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31(4):442-446.

[18]

FAN R P.Remain true to our original aspiration: constructing Chinese bioethics[J].Chinese Medical Ethics201831(4):442-446.

[19]

刘涛.儒家伦理视域下医疗决策中利益冲突之化解[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1831(8):1017-1022.

[20]

LIU T.Resolv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medical decision-ma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fucian ethics[J].Chinese Medical Ethics201831(8):1017-1022.

AI Summary AI Mindmap
PDF (501KB)

0

访问

0

被引

详细

导航
相关文章

AI思维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