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培教学中开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教学探索

王芳侠 ,  徐曼 ,  尚进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12) : 149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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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4, Vol. 37 ›› Issue (12) : 1496 -1502.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12.20
医学人文

住培教学中开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教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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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ing ethical and legal education in the off-label drugs use during residency 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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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临床医疗常见行为,具有医学伦理正当性的同时又带有伦理困惑,也潜藏着医学与法律风险,恰当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能够缓解患者病痛,反之危及患者安全。新《医师法》确立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规范,但住培医师在本科阶段所学的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知识均为基础性知识和一般性原理,而关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与伦理知识是不够的。针对住培医师进行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问题开展的问卷调查发现,住培医师亟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方面的伦理法律知识学习及临床应用教学培训。因此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增加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教学,核心是围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六大伦理法律原则进行理论讲授并借鉴“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进行实践教学,以提高住培医师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临床胜任力,为今后在住培阶段开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教学探索了一种方法。

Abstract

The off-label drugs use is a common practice in clinical medicine, which has both medical ethical legitimacy and ethical confusion, as well as hidden medical and legal risks. Appropriate the off-label drugs use can alleviate patients’ pain, otherwise endangering their safety. The new Physician Law establishes legal norms for the off-label drugs use. The medical ethics and health law knowledge learned by resident physicians during their undergraduate studies all are basic knowledge and general principles, while the legal and ethical knowledge about the off-label drugs use is insufficient.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the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of the off-label drugs use for resident physicians found that resident physicians urgently need to learn ethical and legal knowledge, as well as receive clinical application teaching and training in the aspect of the off-label drugs use. Therefore, in the standardized training of resident physicians, ethical and legal education on the off-label drugs use has been added. The core of this training is to conduct theoretical lectures focusing on the six ethical and legal principles of the off-label drugs use, as well as providing practical teaching drawing on the “clinic-style legal teaching” model. This paper explored a method for conducting ethical and legal education on the off-label drugs use in the future during the resident training stage.

关键词

住培教学 / 超说明书用药 / 伦理与法律

Key words

resident teaching / off-label drugs use / eth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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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侠,徐曼,尚进. 住培教学中开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教学探索[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37(12): 1496-1502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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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问题

1.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概述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drug use,OLDU)也被称作“药品说明书外用法”或“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传统由来已久,也非常普遍,在过去大多被视为一个单纯的临床医学问题,直到2010年9月,一名眼科医生将治疗结直肠肿瘤的抗癌药贝伐珠单抗(阿瓦斯汀)用于治疗眼科疾病导致数十人失明的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全社会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安全性和伦理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1

1.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问题

1.2.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医学伦理正当性

医学的最终目的和最高目标是为了治愈疾病恢复健康,一切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措施都是符合生命至上、有利患者的医学伦理基本原则的。《赫尔辛基宣言》表示只要目的在于救治生命减轻病痛,医生可以采用新的尚未被批准或验证的医疗诊治措施,当然前提是尚无有效诊疗手段并且应该充分告知患者获得患者知情同意。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正是解决少数患者、少数疾病无药可用的医学伦理窘境的重要尝试,因此1982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表示并不强制性要求医生必须完全遵守药品说明书使用药物2,为了患者的健康,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可行的。FDA从药物监管层面肯定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合规性,这是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正当性的法律体现。

预防疾病、增进健康、解除病痛、保佑生命是医疗的重要目的。一方面,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尊重与保障生命是医学人道主义基本体现。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当面对某些垂危患者或罕见病而现有药物的适应症都与之不符时,如若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能带给患者救治的希望,却因囿于药物说明书的限制而眼睁睁放弃患者,这显然有违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与生命至上的医学伦理原则。因此,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体现了生命至上患者第一的伦理原则。另一方面,临床医学具有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许多药物在初始研发申报时的适应症均较为狭窄,随着临床应用经验的积累,往往会发现新的用途,比如阿司匹林在1898年上市之初仅用于解热镇痛,现在被广泛用于抗血小板聚集防治中风及心肌梗死,就是最经典的老药新用——由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而扩展出的新适应症3。阿司匹林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为临床抗凝治疗带来了更多更好地选择,也推动了医学的发展,这正是有利患者有利医学进步的医学伦理有利原则的体现。相对于人类纷繁复杂的疾病,有限的药物是远远难以满足医疗需求的,如果在临床上只能完全按照说明书用药,许多疾病和患者将得不到医学的关怀救治。

1.2.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医学伦理困惑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符合医学伦理基本原则的同时,也具有伦理的困惑。首先,说明书来源于药典,是医师处方用药的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师要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用药。也就意味着,医师必须依照说明书开具处方用药,超出说明书规定用药显然不符合医疗法规的规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违法行为显然面临医学伦理正当性的困惑。其次,部分药企为了利润最大化常常采用夸大治疗范围功效等不适当手段推广超适应症用药以实现销量的提升;同时部分医生为了自身利益经不起诱惑甚至与医药代表检测机构联合造假以实现超适应症用药4。有研究5指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未经严格循证医学评价且科学资料有限,有高达73%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缺少科学证据,导致疗效不确定、存在安全用药隐患及患者安全风险增大等问题。显然如此背景下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有违医学伦理的公平公正与不伤害原则。最后,在药物的选择应用上,患者与医生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医患沟通中也存在告知不到位、不充分的现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难以落实,尊重原则未能得到体现6

1.3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问题

1.3.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规范之路:从区域或行业共识探索到立法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虽然历史久远,但有关法律规范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中国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三个阶段,2010年之前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虽然临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很普遍,但却没有相关规范涉及。2010年—2022年为第二阶段。医学界开始关注并正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规范问题始于2010年抗肿瘤药物贝伐单抗用于眼底注射事件。2010年开始,广东省药学会、四川省药学会、中国药理学会、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临床药理学组先后发布各自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临床药学专家共识,为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提供了临床药学意义上的专业意见,中国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开始有了涉及专业或全国的技术层面的规范。第二阶段的这些共识从立法层面而言还只是属于区域性或行业性的非强制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且缺少上位法律的基础性规定。直到2022年3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称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首次确立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相关法律条款,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进入有法可依的第三阶段。

1.3.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

相较于按照说明书用药,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疗效具有不确定性的同时常伴有药品不良反应增大。2005—2008年,美国FDA收到38例硫酸奎尼丁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其中仅仅1例属于按说明书用药导致的,其余37例均为由于超出药品说明书用药导致的7。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相较于依照说明书用药具有潜在的医疗安全隐患,也潜藏着法律风险。

在新《医师法》设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规范前,有关法律都没有涉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是临床用药的原则之一,并未规定可以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可见,新《医师法》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必须按照说明书合理用药,才属于合法用药。因此,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显然违背上述法律法规,潜藏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当发生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诉讼时,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成为一个重要的裁判点。从现有法律规定而言,药典属于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明书属于技术性法规,而且现有关于药物临床选择应用的法律法规,如《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都要求医师按照说明书用药,因此超出药品说明书的行为会被法律认定具有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典法》)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推定过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医疗机构要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自然加大了医疗机构的举证难度。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自己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行为并未造成相应的医疗损害,理论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有学者研究国内近70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司法裁判后发现,医疗损害涉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无论司法鉴定还是法官裁判,几乎都将是否依照说明书用药作为医疗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并且几乎都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视为违法性要件,进而判定医疗机构承担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侵权责任2

新《医师法》首次写入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条款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有两个条款,其第一款强调医师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第二十条第二款才确立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规定。而且法律限定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原则和要求:即穷尽现有治疗手段无效且获取患者知情同意。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首先应该按照说明书用药,只有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可见新《医师法》确立了按照说明书用药是基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例外的法律原则,显然违背这一法律原则,依然存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风险。

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现状

2.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医学教育和住培教育中仍处于空白地带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涉及医学规范、伦理规范、法律规范三个方面。第一,从临床医学教学方面来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属于临床具体用药范畴,在医学本科学习阶段,无论是临床医学的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等课程还是药理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课程均没有涉及,在后续的住培教学中也缺乏系统讲解。第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问题,本科阶段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所学内容陈旧、与实际联系不紧密、医学生对课程重视度不高等弊端,且在大多数医学院校作为选修课,调查8显示只有56.6%的医学生学习过医学伦理学相关课程,其中仅仅56.4%参与过医学伦理学相关实践教学活动,可见无论是医学伦理学的系统理论学习还是基于临床现实问题的临床伦理决策实践,本科教育与住培教育都存在较大缺陷。至于分支更为具体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问题在高等学校《医学伦理学》教材中关于治疗伦理之药物治疗的伦理要求这一章节中也没有涉及。住培教育中由于医师忙于临床实践和带教师资对这一交叉学科问题的知识储备不足,医学伦理教学实践常常遭遇忽略8-9,至于更为细节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教学更是缺如。第三,作为前沿交叉学科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问题,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问题类似,无论在本科教学还是住培教学中,都处于被忽略状态。

2.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住培生中的问卷调查及分析

2.2.1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问卷调查

为了解住培医师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问题的认知,从而有针对性地设计超药品说明书伦理法律教学内容,笔者团队对2021—2023年间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西北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参加规范化培训的236名住培医师进行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问题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和结果见表1

2.2.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概念和具体内容知晓的住培医师仅占37.7%和4.2%;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否都是合法的及是否需要依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问题上,分别有64.0%及72.9%的住培医师存在认知错误;曾经学习过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问题及法律问题的住培医师仅仅只占5.1%和10.2%;对于具体实施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需要履行的伦理法律原则知晓的住培医师仅仅只占1.3%;高达97.0%的住培医师认为在住培阶段学习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知识并进行临床实践是必要的。可见,超说明书用药的伦理法律知识及临床实践对于已经完成本科教育的住培医师几乎都是一个陌生的知识领域,同时住培医师对这一内容的学习实践存在普遍的实际需求。

3 住培教学中进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的必要性

3.1 是规范住培医师诊疗及合理用药的要求

临床医学由经验医学进入循证医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一切诊疗首先要以大家公认的诊疗规范为原则,医生的个人诊疗经验一般要在贯彻诊疗规范的原则下施行,因此,药物临床应用自然不能仅依靠医生个人经验选择取舍,而应该根据药物应用的相关规范。《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依照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来选择使用药物的原则,这也是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根据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属于按照说明书用药的例外,合法并符合伦理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也是合理用药的范畴,因此对住培医师进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伦理教学必不可少。

3.2 弥补了住培教学中临床医学伦理教学实用性的不足

医学伦理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人文学科的核心,对于医生来说,掌握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针对医学伦理现实问题进行伦理分析、解决临床伦理问题是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医学本科教育阶段,在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上存在重理论学习而轻实践培训的问题。理论大课阶段对医学伦理学重视程度不够、更偏向医德教育,在临床实践应用层面,临床教师由于自身医学伦理学知识的缺陷几乎无法引导医学生进行伦理应用教学培训,医学毕业生进入临床后解决实际伦理问题的能力欠缺8。医学生毕业后住培阶段,针对临床伦理相关的热点主题,全方位、多角度开展临床伦理教育、识别分析临床伦理议题、伦理冲突并作出伦理决策,提升住培医师医学伦理素养和技能,正好弥补了住培教学中临床医学伦理教学实用性的不足。

3.3 防范住培实践环节中出现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医疗损害纠纷法律诉讼呈上升趋势,其原因虽然众多,但药物应用问题包括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有研究检索了1 142例医疗损害纠纷裁判文书,其中医疗机构用药存在过错的案例为116例(10.16%),其中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占25%,追溯原因可以归纳为:未进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备案;未告知患者超说明书用药可能导致的风险;证据不足的超说明书用药;用药剂量超过说明书推荐剂量且未告知超剂量用药原因;违背药物禁忌证应用等10。虽然2022年实施的新《医师法》第二条首次确立了可以实施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但并不意味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从此可以任意使用,因为二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设定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临床住培医生如果对《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法律条文所涵盖的法律规范具体内涵缺少认知或认知错误,特别是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限制性条件认知不到位,没有建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风险意识,稍有不慎仍然可能在住培实践中引起医疗纠纷11。因此,对住培医师进行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对于防范住培教学实践中医疗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4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探索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其中首次确立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规范,有关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伦理研究也刚刚开始,医务人员及住培医师对于依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重要性认知尚不到位,对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规范内涵的认知学习和正确实施更存在许多困惑,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规定在实际临床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才慢慢显露,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自然也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应该进行有关理论教学研究。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情况和前期进行的有关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伦理问题的研究,本团队从2022年2月开始,在住培生中开展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教学内容分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4.1 理论教学课程设置

理论课程设定2个学时,由伦理法律专家进行大课式讲座授课,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在中国及西方医学界的历史与现状;②临床医疗中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③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医学伦理问题;④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规范。其中的核心内容为《医师法》背景下适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必须遵循的六个伦理法律原则12:①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例外、依照说明书用药是常规;②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③除了拟超药品说明书应用的药物外无可替代原则;④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原则;⑤适应证可以扩大、禁忌症不可逾越原则;⑥不能以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替代药物临床试验原则。

4.2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临床应用的实践教学

在临床实践教学环节,鉴于医学和法学本身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有关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医学、法律、伦理问题更属于交叉复合性知识,知识体系的掌握与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仅靠课堂讲授是无法完成的,学生必须开展大量的实践实习活动,在实践中分析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具体个案的医学、法律、伦理问题,将课堂理论与临床实践紧密结合。因此我们借鉴法律教学上“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这一美国法学院当初效仿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学生的形式来培养法学生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临床真实案例为基础,设计数个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糅合了医学、伦理学、法学知识,通过给学生逐步分析、讲解每个案例,启发住培医师作出合理的选择。通过这一模式的教学,让住培医师接触真实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病例,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诊疗实践中,打破了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医学法律伦理教育模式,使学生成为实践学习的主体,教师只起引导辅助作用:积极引导学生从医学、法律、伦理学的交叉复合视角分析思考、评估解决问题,注重培养住培医师法律伦理思维方式、职业技能和洞察力,将住培医师在课堂上学到的有关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律伦理理论与临床实践中实施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实战技能完美地结合起来。

在具体教学实施中,本团队选取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比较普遍的肿瘤和血液专业,以抗HER2靶向治疗药物曲妥珠单抗为例。曲妥珠单抗作为全球首个获批于HER2阳性乳腺癌和胃癌的明星药物在这两个肿瘤中获得突破性疗效,在临床实践中发现其对表达HER2的肺癌、结直肠癌也有相当疗效,但却并未获批肺癌和结直肠癌的适应症,对于肺癌和结直肠癌患者的应用就凸显了抗肿瘤药物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这就需要住培医师应用所学的知识对此个案作出伦理风险、伦理正当性的分析判断4,并结合新《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最终作出是否实施曲妥珠单抗在肺癌和结直肠肿瘤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合法并符合伦理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实施必须履行三个必备程序:①经临床、药学、伦理、法律专家等进行医疗机构内部审查、审核、同意;②在医疗机构备案;③履行医患沟通、签署知情告知同意书。

最后,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住培实践教学中,特别要强调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临床诊疗中重要的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虽然有《医师法》的首次规范,但毕竟属于依法用药的例外,而且存在许多按说明书用药之外的副作用或隐患,因此,住培医师实施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履行充分的医患沟通并签署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知情同意书,而且医患沟通必须按照《民法典》及《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向患者充分说明并获得其明确同意,让《医师法》确立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依法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以及造福患者、促进医疗进步的目的。这也是在住培临床学习中开展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伦理法律教学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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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基于医患沟通的法律教育培训研究”(17JY002)

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青年项目)“UPRmt调控内皮细胞糖酵解在胆碱抗高血压血管重构中的机制研究”(2022JQ-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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