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进路中的生命伦理学与尊严

陈江进 ,  周鑫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5, Vol. 38 ›› Issue (3) : 352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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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5, Vol. 38 ›› Issue (3) : 352 -356.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5.03.12
医学人文

能力进路中的生命伦理学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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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ethics and dignity in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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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概念。随着新兴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人的尊严成为限制使用与开发这些新技术的主要理由。在生命伦理学中,这种基于尊严的保守主义形态表现为两种,即宗教保守主义与世俗保守主义,不过,它们分别面临着一些困难。相比保守主义,能力进路所提倡的尊严观不仅能够避免这些困难,而且能够为人们合理使用与开发新兴生物技术提供辩护。

Abstract

Dignity is a core concept in bioethic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merging life science technologies, maintaining human dignity has become the main reason for restricting th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se new technologies. In bioethics, this dignity-based conservatism manifests in two forms, namely religious conservatism and secular conservatism. However, they face some difficulties respectively. Compared with conservatism, the concept of dignity advocated by the capability approach can not only avoid these difficulties but also provide a reasonable justification for people’s rational ut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merging biotechnologies.

关键词

尊严 / 生命伦理学 / 保守主义 / 能力进路

Key words

dignity / bioethics / conservatism / capability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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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进,周鑫. 能力进路中的生命伦理学与尊严[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5, 38(3): 352-356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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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特殊患者带来了福音,但是也给人们的伦理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自2023年11月以来,英美两国的药监部门都批准了用于治疗镰状细胞病的CRISPR基因编辑疗法,这标志着基因治疗领域的创新与进步,是鼓舞人心的好消息1。但是,长期以来,人的尊严成为生命伦理学中影响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的重要理由。这种以尊严为基础的保守主义通常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可称为宗教保守主义,另一种可称为世俗保守主义。本文将阐述这两种保守主义形态并展开批判,并为生命伦理学寻找合适的尊严观。本文将论证,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对人的尊严提供了恰当理解,可以作为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1 保守主义的两种形态及其批判

在一些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者看来,新技术的使用与开发会侵犯人的尊严,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宗教背景来展开这种批判的,我们可称其为宗教保守主义。宗教保守主义者反对基因工程和基因改良的理由,德沃金将其归纳为“玩弄上帝是错误的”2,桑德尔则将其归纳为对如下信条的违背,即“神是生命天赋的来源,对生命的敬重是感谢神的一种形式”3]89。宗教保守主义者喜欢使用尊严一词来讨论问题,这一点麦克琳(Ruth Macklin)与平克(Steven Pinker)揭示得特别深刻。麦克琳指出,罗马天主教文献乐于诉诸尊严概念4。平克接受了麦克琳的基本立场,不过论证更加充实。2008年美国总统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发布了《人类尊严与生命伦理学》报告,平克以此为契机,提出这份报告为什么未经反思地使用尊严一词。像麦克琳一样,平克认为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宗教,因为报告所包含的大多数论文都是基于宗教为尊严提供辩护。但是,在这个世俗化与多元化的时代,以宗教作为辩护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同时,平克还注意到,布什总统邀请保守派学者卡斯(Leon Kass)来组建这个委员会时,卡斯选择的基本都是保守派,在准备这份报告的过程中,卡斯甚至将两名反对其保守立场的生物学家除名,由另外两名具有基督教倾向的学者代替5

不过,在麦克琳与平克看来,这种保守主义尊严观不能为生命伦理学奠基。罗马天主教将尊严看成一种不可妥协的神圣价值,但人们为了生活中的许多东西可以合理地放弃尊严,例如生命、健康或安全;同时,尊严可能还会是有害的,许多宗教或政治迫害是以维护尊严之名而实施的。也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上帝所作出的禁令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却非常不清楚——人们不清楚玩弄上帝是指什么,以及它到底错在哪里。它不可能是,人类抵抗自然灾害或改进自然赋予他们的技能的努力永远是错误的。人们在任何时候都做着这种事情。”2

世俗保守主义并不依赖于宗教来谈论尊严问题,而是强调人的独特属性决定了人的尊严,这可以是人的某些天赋及社会功能,也可以是单纯的理性。桑德尔曾指出,“假如基因革命侵蚀了我们对人类力量和成就中天赋特质的感激,它将会改变我们道德观中的三大关键特征——谦卑、责任与团结。”3]84因为假如大家习惯且认同基因上的自我改进的话,那么人们就不再把才能看成受惠的天赋,社会谦卑的基础就会被削弱;同时我们日常所使用并赞赏的努力与奋斗等概念也会贬值,从而摧毁人类的责任感;基因工程更有可能使人摆脱自然偶然性的束缚,从而把弱势者不再视为应当关怀与尊重的对象,而是优生学上需要修复的对象,这会严重降低有利者与不利者之间的团结意识。这种立场很容易导致在一些新兴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上设置过多障碍,从而使得许多患者错失获得救治、追求美好生活的机会。以理性作为理解人性尊严的基础,这当以康德最有代表性。康德认为尊严具有内在的、无价的、绝对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前提与基础,他曾明确指出,“在目的王国中,一切或者有价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格的事物也可以被其他的事物作为其等价物而替换;与此相反,凡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从而不承认任何等价物的事物,才具有尊严。”6程新宇的著作《人的尊严和生命伦理》中也秉持了这一立场。特别对尊严做了较为细致的概念分析,区分了人类的尊严与位格的尊严、存在论意义上的尊严与价值论意义上的尊严、等级主义式的尊严与平等主义式的尊严等,强调“在人类文明和文化中,人的尊严在于人的独特性”7

笔者认为,这种康德式理性尊严观坚持在人类中心主义和等级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理解生命伦理学中的人类尊严,是值得商榷的。就目前阶段来讲,人类中心主义的尊严观虽然更有说服力,但我们要注意到人类中心主义本身就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历史上看,尊严已经从一个只属于特定人群(如权贵)的东西已经扩展到了所有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可以预见它完全有可能扩展到非人类的生物身上。布坎南(Allen Buchanan)在他的新著中勾勒与论证了人类如何将尊重与关爱的范围从部落内走向部落外再走向其他物种的过程8。至于等级主义承认位格人类成员与非位格人类成员之间的区别,位格成员具有自主和知情同意的能力,他们在价值上要高于非位格人类成员,当二者的生命或利益发生冲突时,位格成员优先。现代社会的基本前提就是把所有人视为自由平等人,以理性标准来作为划分位格与非位格成员的标准,往往会把一些没有充分理性能力的人视为非位格成员,这恰恰有损于这些人的尊严。

2 能力进路的尊严观

对于如何更好地把握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尊严概念这一问题,能力进路也许可以提供一种更好的思路。能力进路最重要的代表者是森和纳斯鲍姆,理解能力进路的关键要把握功能(functioning)和能力(capability)这两个概念。功能指人们能够处于某些状态或能够做的某些事情,功能涉及的对象跨度比较大,有些是最基本的,如人们处于有营养的状态、处于健康的状态;有些是较为复杂的,如能够融入所在社区而成为共同体的一员。功能当然也包括能够主动去做的事情,如能读书识字、能自由活动、能获得自尊。相应地,也存在着能够获得这些功能的能力,如能够获得充足营养的能力、获得好的住所的能力、免于夭折的能力、体面地出现在公共场所的能力等。功能固然重要,但能力理论更感兴趣的是获得这些功能的能力,能力可以确保人们具有追求或实现某种功能的自由与机会,但并不要求人们一定要去实现这种功能9。因此,对于人们之间是否平等地判断更应该取决于能力而非功能。阿马蒂亚·森曾举例说明两个人的功能状态一样,但背后的能力却存在极大差异。例如,一个人可能因为政治或宗教原因而自愿绝食,另一个人正在遭受饥荒之苦,他们同样缺乏食物和营养,表面上看他们同样处于营养不足的状态,但是选择绝食的人比遭受饥荒的人具有更大的能力。在阿马蒂亚·森看来,能力的概念是以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生活的实际能力为导向的,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最终的选择或后果,因此,能力视角能够反映上面的这种差别10。众所周知,纳斯鲍姆曾提出,对于一个正义社会来讲,为了确保人们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有十种核心的人类能力是必须实现的,它们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健全、运用感官进行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归属、关心其他物种、娱乐、对外在环境的控制。这十项能力有些是与身体相关的,有些是与政治和经济相关的,尽管每个国家由于发展现状与文化传统不一样,在对这些能力的实现上程度并不一样,但确保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列表中的这些基本能力无疑是一个正义社会所要致力的目标11]24-25

在能力进路支持者看来,选择一系列基本能力背后的规范性标准是尊严12,因此,能力与尊严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纳斯鲍姆认为,能力理论关注的是对核心自由领域的保护,这里所讲的核心自由,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自由,就无法实现一种人性尊严所要求的生活”11]23。不过,纳斯鲍姆并不认为尊严是一个清晰自明的直觉性观念,而只能与其他观念关联在一起进行理解,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即尊重、行动能力与平等。首先,尊严要求得到来自他人的尊重,但是,如果要得到他人的尊重,拥有一些基本能力是必要的,否则尊严就是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其次,尊严强调主体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做些什么,而非消极地满足。例如,面对严重认知障碍的人士,即使不给他们提供相关的教育,他们的基本生活也是可以得到满足的,但在能力进路的尊严观看来,如果没有提供适当的教育以发展他们的心智能力,那就是没有以一种与其尊严相对称的方式对待他们。最后,尊严平等在能力理论中占据一种初始的位置,即使个人之间存在着内在潜力上的差异,人性尊严从一开始在所有行动者之间是平等的11]22-23

能力进路的尊严观是复杂且丰富的,仅围绕本文所讨论的核心问题,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力进路是世俗主义的,它对人的理解主要强调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依赖于一种广义上的自然主义,不需要任何神学或超自然的假设。第二,与康德式尊严观把人理解成自由、平等且独立的个体不同,能力进路更多汲取的是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的资源,承认人的脆弱性与依赖性,人的尊严需要基本能力获得满足作为保证。按照纳斯鲍姆的理解,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人的尊严与其动物性的本质是不冲突的,人在年幼时需要照料,盛年时也会或多或少遭遇偶然变故或疾病,到了较大年纪,“他们尤其需要大量的关怀,并且可能遭遇要么是生理上,要么是精神上,或两者皆有的残障”13]61。同样,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人的活动或总体的人类生命活动才称得上是配得上尊严的人生观13]52。无论如何,每个人都有一种内在的、应当得到发展的禀赋,人性尊严在所有行动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但为了实现人性尊严所要求的生活,核心能力有必要加以保证。第三,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同样重视动物尊严。康德式尊严观用人类理性的方式来定义尊严,而基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能力进路则认为,在任何复杂的自然有机体中都存在一些美好的和值得敬畏的东西。动物有尊严地存在将包括有足够的机会获得营养、不遭受痛苦、不被残忍地对待、免于恐惧、有机会享受宁静的阳光和空气等,因为“生命的功能不要被阻止,活生生的有机体的尊严不要被侵犯。”13]245能力进路甚至还表明,“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在宪法或其他关于原则的基础性文件中,将动物纳入政治正义的主体,并承诺会将动物看作有权有尊严地活着的存在。”13]284

3 能力进路尊严观中的生命伦理学

阿马蒂亚·森和纳斯鲍姆对能力进路尊严观的讨论主要是放在社会正义理论的话语体系中进行,他们很少直接谈论它对于生命伦理学这一领域的实践意义。纳斯鲍姆对于简单地将能力进路原理应用于生命伦理学是有所警惕的,主要是因为她本人对生命伦理学中任何一个突出的难题都缺乏长期而深入的研究。但她依旧从原则性的层面谈了自己对一些生命伦理学问题的理解,立场还较为激进,例如,在干细胞研究和克隆人问题上,她都持一种开放乐观的态度,她并不认为这些研究有损于人的尊严14

本文尝试根据生命伦理学领域中的一些案例来说明,能力进路的尊严观可以为解决生命伦理学难题提供独特的方案或思考。根据能力进路,为了实现人类功能,有些基本能力是必须得到保证的,这是维护人类尊严的必然要求。拿十项核心能力中较为基础性的“生命”与“身体健康”来说,它们要求确保“正常长度的人类预期寿命;不会过早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前,一个人的生活已经降到不值得活下去的水平”,且“可以拥有良好的健康水平”11]24,据此,能力进路尊严观必然要求人们去避免让孩子死亡或有损孩子健康的情况发生。生命伦理学中有个著名案例,有位小孩需要输血来挽救生命,但他的父母皆为信徒,其教义严禁输血。父母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以及为了提升家族在他们所选择的宗教信仰中的地位,反对给小孩进行输血治疗15。在这个例子中,能力进路尊严观不会支持让孩子过早死亡,更不可能基于宗教保守主义去提供这种支持,小孩作为独立的生命体,生命存续与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能力,父母无权剥夺。不过,假如小孩的父母患有某种疾病,需要输血才能得到治疗,但他们出于自己信奉的教义拒绝这么做,这是应该得到尊重的。正如在上一部分所分析的,能力进路的尊严观一直强调,所要确保的是人人都具有一些基本能力,但并不要求一定实现这些能力所要达到的功能。例如,为了确保人的尊严,需要确保人们享有投票权或信仰自由权等,但不能强迫他人去投票,或者强迫他人必须去信仰某种宗教。同样,在健康问题上,政府所要促进的是健康能力,而不是健康功能,如果有公民选择不健康的生活,政府也不应该惩罚他们。因此,小孩的父母可以拒绝让自己接受输血治疗,但他们不能拒绝让小孩接受输血治疗。

另一个案例是世俗性的,没有宗教背景。一对耳聋夫妇找到遗传咨询服务人员,他们的目的是更多地了解自己耳聋的原因,而且如果可能的话,最大限度地增加他们怀上一个耳聋孩子的可能性。这种做法有没有伤害到可能出生的小孩?许多耳聋人士或聋人活动家看来,耳聋最好理解为一种文化特征,而不是一种残疾。聋人作为一种文化上的少数派不仅要求得到平等的机会,而且也要求同样的尊重。聋人虽然没有听力,但是有许多有益的收获,耳聋的父母与耳聋的孩子之间可以实现无障碍的交流,聋人之间可以形成团结的集体,通过手语广泛参与团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发展自己的文化传统,甚至非常丰富的戏剧、诗歌以及其他的艺术传统。实际上,能力进路尊严观大概不能容忍这种做法,保持健康的听力与维持正常的人类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先天耳聋的人不仅听不到声音,而且大多数时候也不能清楚地说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这会导致他们的职业选择空间狭窄,而且有可能继续导致较低的生活水平。例如,哈登明确指出,“耳聋会导致社会劣势,选择带有耳聋基因的胚胎,就是选择了一个与健听儿童相比更有可能在学习、经济和职业方面遇到困难的孩子。”16戴维斯也曾指出,“如果认为耳聋是一种残疾,将来会从根本上限制孩子未来的职业、婚姻和文化选择,那么,故意生育耳聋的孩子就应该算作是一种精神伤害。聋人活动家要求我们同意耳聋是一种文化的说法,即使真的这么认为,耳聋孩子在这种文化之外,选择也非常有限,那么,故意生育耳聋孩子也可以算作一种精神伤害。”17因此,面对这一案例,能力进路的支持者应该会要求人们不要让任何可能出生的孩子遭受严重的痛苦或者面对机会的限制。

同时,能力进路尊严观也倡导尽可能提供能力以保证人的功能的全面实现,使人们过上更健康、更富裕甚至更幸福的生活。因此,在面对一些不利群体时,它也会积极主动地去贡献或保证这些能力,对新的生命科学技术时更有可能持有开放态度。目前生物技术集中于纠正遗传缺陷的基因疗法,或者使用纳米技术使微小的机器从内部监测我们的健康或修复细胞损伤,或者开发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以增强那些肢体缺失或丧失特定功能的人的行动能力。以镰状细胞病为例,这是一种遗传性疾病,基因突变导致负责向全身运送氧气的红细胞变成“镰刀”状,阻碍血液流动,从而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痛苦或器官损伤。面对这些患者的不利状态与能力缺失,能力进路肯定会支持新的基因编辑疗法,确保他们能够实现繁盛的人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能力进路会完全忽视基因编辑的潜在风险,它会主张并支持建立长期随访制度,对基因编辑治疗后的患者进行长期观察、监测和评估各种安全性风险。纳斯鲍姆在谈到克隆人问题时,虽然她一再强调克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对人类尊严构成任何威胁,但是对于克隆技术的滥用,以及有可能会把无法过上完整生活的人带到这个世界上来,所以我们还是要保持警惕14

最后,要指出的一点是,能力进路尊严观能客观正视人类需要与动物需要之间会存在冲突,但把二者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进行考量,而非像康德主义那样在一种派生的或同情的意义上去理解动物尊严13]286。因此,在涉及动物实验的问题上,能力进路尊严观强调必须认真思考此类研究对于促进人类或动物的重要能力来说是否真有必要,并且改善用于实验的动物的条件,避免残忍对待动物的行为,探讨其他可能的替代性实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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