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患者面临着医疗资源匮乏、诊治困难和高昂费用等挑战,政府在保障这一特殊群体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该如何平衡医疗资源分配中的效益与公平,保证罕见病患者获得有效的保障服务和支持?本文引入弱势理论,试图为构建公正与平衡的医疗伦理框架提供支持,为推动政府增加对罕见病患者权利的保障力度提供启示。
1 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权利的伦理困境
罕见病患者面临着诸多权利保障困境。资源投入高、产出低,罕用药研发不足,罕见病患者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一些发达国家尝试通过药品管理立法刺激罕用药开发,但超高定价和专项保护期限制了患者的药品获取。为缓解患者经济压力,各国政府实施补偿性政策,但仍存在保障不完善的问题
[1]。在中国,虽然政府在罕见病领域的政策推动逐渐增强,但现实伦理难题成为政府履责的重要阻碍。
1.1 保障困境中的超高值药品问题
虽然部分罕见病有治疗方法,但药品价格过高而难以普及。全球范围内,对于何为超高值药品尚无明确定义,但其昂贵的治疗成本普遍超出了患者的承担能力。例如,糖原累积病Ⅱ型的治疗药物阿糖脑苷酶α未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成年患者每年治疗费用可能接近300万元人民币。这类高价值药物通常用于治疗一些病情严重甚至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的罕见病,且疗法在临床上无可替代。由于费用高昂和缺乏医保支持,患者及其家庭承受了过重的经济压力。
罕见病患者因超高值药品面临的支付难题不只是金钱问题,更是关乎生死的伦理抉择。这涉及医疗资源分配的伦理难题,需要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罕见病患者因负担不起治疗费用而无法获得救治,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精神。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下既维护患者的生存权,又实现资源合理分配,是个亟待解决且需要共同努力的伦理问题。
1.2 药品因政策不可及的困境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罕见病领域的政策和法规发生了变化
[2],旨在解决“国外有药,国内无药”的问题。一些罕用药已被纳入医保目录,以确保患者可获得必要治疗。但仍有一些罕见病患者面临药品短缺的状况,不得不通过海外渠道代购药物。但这一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因为海外代购仍被视为非法获取药物的手段。在解决罕见病患者药品可及性问题时,一些罕用药虽然在国外已获批准且价格相对合理,但在中国仍未获批或价格昂贵。这反映出政策对药品可及性的影响,部分患者难以获得必要的治疗。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面临伦理困境。一方面,其决策直接影响罕见病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必须考虑新药的市场安全性。缺乏权威的临床数据以及可能含有非法成分的药物使得“新药引入结果”难以立即评估,中国罕见病研究资源分散,尤其在流行病学、诊疗、用药等相关数据基础方面也较为薄弱
[3],因此控制程序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困境中,政府面临艰难权衡。
1.3 药品可及情况下的资源配置不合理与地域性不平衡
尽管大多数罕见病患者无须频繁去门诊或长期住院即可控制病情,但中国各城市在门诊统筹、特殊疾病和大病保险政策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报销疾病种类、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等方面,导致医保目录中的罕用药在各地的可及性受到限制。现行医疗保障政策的部分制度在针对罕见病患者的实践中,不仅减弱了治疗依从性,甚至消耗更多医疗资源,加重患者治疗负担。某些地区的罕见病患者需反复续方,甚至通过住院来续方,这不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也引发地域性不平衡,加剧了罕见病患者群体内部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出现“罕见病移民”现象。
因此,一方面,政府需要协调医疗成本与公众健康之间的关系,确保罕见病患者能获得必要治疗;另一方面,还需关注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避免因地方政府对罕见病的关注不足而加剧地区不平等。这一工作关乎整个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2 罕见病患者权利保障的核心命题:资源的优先分配与“弱势责任”
上述政府面临的伦理困境根本上涉及分配正义的问题。在有限的社会资源背景下,如何合理保障罕见病患者的权利,成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议题。本部分将深入探讨医疗资源分配中成本效益原则的适用性和争议,并为如何实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分配正义和社会责任探寻新的出路。
2.1 成本效益原则的应用与辨析
如何分配卫生资源,功利主义主张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最大化社会整体福祉。然而,这一原则对罕见病患者而言是不利的。罕见病药物的研发成本高昂,证据收集困难,市场规模有限,治疗方案的成本相对较高,且投入未必能带来显著的质量调整和生命的延长。一些发达国家最初可能忽视罕见病患者数量对公共服务财政的影响,随着高价罕用药的增加,一些国家的财政压力加大。因此,越来越多国家认可罕用药的开发应当符合一定的成本效益标准。
在罕见病领域,关于是否采用成本效益原则,学界意见不一
[4]。一些学者认为,根据需求来分配社会资源才是公平的。如健康政策应确保每个人达到正常功能的健康水平,这是基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原则。该原则可能会倾向于考虑常见且严重的疾病,而忽视慢性、非致命且罕见的疾病
[5]。因此,为了实现所有人都能获得最低限度医疗权的目标,可能需不断降低健康标准,这对罕见病患者来说,并无实际意义。
另一种观点是机会平等主义,认为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健康机会,不应基于疾病的群体规模或属性对患者进行优先排序
[6]。然而,这种理论面临现实挑战,因为实现健康的机会只能通过随机分配的方式确定。同时,在考虑医疗保健的优先次序时,成本因素不容忽视,患者的群体规模可能间接影响成本,这使得纯粹的机会平等主义在现实中难以实施。
有人提出可以从慈善的角度借鉴营救原则(the rule of rescue)
[7]来支持罕见病患者。营救原则强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计代价地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个体。比如,掉入深海的船员,或者被困在雪崩中无法移动的登山者。在罕见病领域,尽管有提议应用这一原则,但随着患者不断增加,以及高昂的治疗成本,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政府财政承受巨大压力,形成难以维持的“无底洞”
[6]效应。
2.2 弱势理论与“弱势责任”
上述原则都无法反驳成本效益原则在罕见病患者保障领域的运用,传统伦理亦如此。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责任的承担往往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西方社会也类似。休谟曾指出,“在人类原始的心理构造中,我们首先关注自己,然后是亲属和朋友,而对陌生人和无关的人关注最少。”哲学上,直觉论者认为对特殊关系者的责任是基本道德良知;自愿论者和功利主义者也支持基于利益一致的特殊责任。非结果论者不对这些行为结果作道德判断,只要求不违背恶行或戒律。在保障罕见病患者过程中,这种责任承担的顺序给患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道德负担。
罕见病患者保障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仅依患者近亲属或单一责任主体难以有效。因此,改变传统的责任承担模式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政治理论家罗伯特·E·古丁(Robert E.Goodin)的弱势理论为此提供了新的道德支持。他指出传统的特殊责任可能会导致资源和关注不适当地集中于与我们有特殊关系的少数人。为了超越这种本位主义的局限,他主张更广泛地考虑对弱势者的保护。弱势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社会对相对弱势者有特殊责任,处于强势地位的个体在道义上应该保护处于弱势并依赖于他们的人,资源可以向更弱势者倾斜。这种观点也反映了人类对保护弱者的道德直觉和常识。比如,当我们看到一个孩子摔倒时,会本能地伸出援手扶起,无论孩子是谁。
这种责任被称为“弱势责任”(liability for disadvantaged),意指源于责任对象弱势状态而产生的保护责任。古丁首次提出这一概念
[8]141。弱势责任的存在广泛,其重要性常被视作理所当然。这种责任既基于他人对我们的依赖,也包括因我们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处于弱势状态而产生的责任。当这种道德常识和直觉上升到法律层面时,便转化为法律义务。例如,成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对年迈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法律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无效判决等。弱势责任的范围也应当扩展至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对弱势非机动车用户和行人的保护责任。
在探讨“弱势责任”的产生条件时,古丁认为,让责任对象处于最大的弱势者,对其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如法律禁止代孕正是因为要保护处于弱势的一方。具备控制造成伤害或避免伤害能力的人,对弱势者也负有更大责任。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强者对弱者的伦理和法律责任。
在解决伦理冲突时,“弱势责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相关责任原则,即应优先保护对人们有高度依赖且其重大利益受到人们行为或选择影响的弱势者,责任的强度与其对人们的依赖程度成正比;二是不可替代原则,强调优先援助没有可替代方案的依赖者;三是弱势倾斜原则,在资源分配时应向更为弱势者倾斜。这些原则表明在伦理冲突时,“弱势责任”的效力和强度与责任对象对责任主体的依赖程度密切相关,同时受到责任主体能力、可替代性、责任对象弱势原因等影响。
3 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弱势责任”的道德理由
根据弱势理论,当弱势群体不得不依赖国家时,政府有充分责任去保护弱者,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理由。
3.1 源于罕见病患者的不可自救
中国学者一般从客观条件限制、资源配置匮乏、社会排斥及综合维度界定弱势群体,罕见病患者因此被视为不能自救的弱势群体。
首先,客观条件导致。罕见病患者常因遗传、基因突变或环境原因致病,而遗传病、基因病的诊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往往需要追踪几代人。这些致病原因主要是自然的,患者很难避免。此外,人类对疾病认识的局限、疾病自然史的缺失导致罕见病无法有效治疗也属于客观因素。从诊治角度,即使患者拥有医学知识、丰厚的财富,遇见最权威的医学专家,尽全力也可能无法从病理上根本解决。
其次,人为因素干扰。对于可治疗的罕见病,患者无法自救主要受到社会文化、保障制度和资源分配等因素影响,社会对罕见病的认知态度也会影响政府在制度选择和公共资源分配方面的决策。而对于不可治疗的罕见病,患者无法自救也与政府和企业对研发资源的投入有关。目前中国罕见病名录主要列出了可治疗的疾病,一般救助政策也主要针对可治性罕见病。相对而言,不可治疗的罕见病患者处于更弱势地位。
最后,从社会排斥和综合维度来看,罕见病患者在社会中易受误解和歧视,常过上与世隔绝的生活,这会影响他们的教育、就业、婚姻和生育等权利,加剧他们无法自救的困境。
3.2 源于政策行为的重大影响
政府行为对罕见病患者利益的重大影响,构成了其“弱势责任”的重要理由。政府的政策和行动直接关系到罕见病患者的医疗平等权、健康权和生存权。罕见病的定义、享受特殊政策或资助的资格,以及获取境外先进药物的可能性,均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此外,药物能否进入医疗保险名单,直接受到政府制度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些因素决定了药品的可及性,而药品可及性又是实现医疗权的关键。以BH4缺乏症患者为例,特定保障政策帮助山东和天津的患儿家庭减轻了经济压力,生活品质相对较高。政府的政策支持程度直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虽然政府的行为主要影响患者的医疗平等权,但医疗权利又与他们的生存、健康和经济权益紧密相连。这些基本权益——医疗平等、经济权益、健康权益和生存权益,都是弱势理论关注的重要人类权益。因此,政府对罕见病患者的责任不仅重大,更直接关系到患者及其家庭的生存与福祉。
3.3 源于政府的角色与能力
政府对罕见病患者困境的责任不仅必要,而且唯有政府具备承担这一责任的能力。在分配公共资源时,物质实力是关键指标。根据“深口袋”理论,责任应由能承受的主体来承担。由于罕见病的诊治复杂,涉及许多医学难题,政府需要综合调配公共卫生资源、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诊疗并建设信息平台来应对。同时,罕见病给患者及家庭造成的社会功能削弱,只有国家能够有效应对,因此政府责任不可替代,尤其在罕用药制度设计和保障政策实施方面。
面对高价值药品保障问题,中国目前也有能力着手解决。专家对已上市及未来三年可能新增的罕见病高价值药物进行了分析,若所有登记患者都能获得充足的药物并全额报销,17种药物的年花费极限约为147亿元,约占基本医保年度药品总支出的1.86%。据海外经验,将高价值药物纳入医保的地区,其支出中的比例通常在0.5%~2%之间
[9]。地方政府的保障试点经验,例如青岛模式,也证明了政府主导的罕见病医疗保障模式在中国是可行的。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还需探讨政府在保障罕见病患者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保护范围和深度。接下来,将讨论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弱势责任”的性质与内涵。
4 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弱势责任”的性质与内涵
根据弱势理论,政府的“弱势责任”旨在保障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和尊严,确保在关键时刻提供支持,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
4.1 兜底的消极责任:对最弱势者的底线保障
国家对无法自救的弱势群体负有最后的援助责任
[8]171。政府对罕见病患者的责任体现了社会保障作为维护弱势群体底线的性质。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政府应提供物质援助以保障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这种辅助性、保障性的责任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政府的保障责任应针对最无力自救的罕见病患者。从历史上看,国家通常会设立专门的社会福利项目来帮助弱势人群。因此,政府应设立针对罕见病患者的福利项目,为无力自助的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确保其生存权。
政府的消极责任还包括避免任何人陷入依赖的境地。应防止强势者通过资源垄断造成不平等,并通过制度安排进行资源再分配,以消除对弱势者的不公平。避免利益集团在罕见病政策制定中的主导地位尤为重要,包括对药物研究资助和市场独占期的规定,这些可能对患者的实质性保障造成忽视。需要警惕罕见病政策制定中受利益集团主导的情况。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包括药物研究资助、税收减免等,往往对生产者有利,而市场独占期及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则可能忽视对患者的实质性保障。这些措施通过限制竞争为某些产业带来利益,但在研发投入和医疗救助的背后却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大量的研发资助和税收减免可能会挤占有限的罕见病救治资源,减少保障性支出。因此,政策制定应避免将“医药研究和管理”的医疗制度替代“罕见病问题”的社会政策,需出台适当制度防止优势者对弱势者的剥削,这构成政府的消极责任。
政府还应警惕马太效应,防止原本处于弱势的患者家庭变得更加脆弱。循环性危机的出现也应避免,因为新出现的罕见病和患者可能不断增长。仅依赖民间筹款的救助将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的“弱势责任”主要体现在资源分配方面,通过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保障基本权利,以及在制度设计上避免不道德的垄断行为。
4.2 政府的积极责任:关注患者多元需求
在应对罕见病患者权利保障问题时,政府的积极责任体现在履行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职责。“罕见”背后是未被满足的巨大医疗需求。罕见病患者的需求并不仅限于医疗和经济权,还包括身体、精神等方面。中国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的需求可分为七类:疾病诊治,希望获得正确诊断和有效治疗;咨询辅导,需要医疗、生活、教育等信息和心理支持;政策支持,期望获得药品进口及医保政策保障;社会救助,面对高昂费用,需多元化保障;消除歧视,克服因疾病导致的歧视和误解;社会支持,急需家庭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临终关怀,在生命危急时需提供关怀服务。
不同类型的罕见病患者在核心需求和弱势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于不可治愈的患者,主要需求包括疾病治疗、咨询辅导、社会支持和临终关怀,因无法治愈,他们在这些方面的弱势程度非常高。对于可治愈的患者,弱势程度因情况而异:药品价格高且未纳入医保的患者,需求集中在政策支持和社会救助,弱势程度较高;因政策无法获得药品的患者,同样需要政策支持和社会救助,弱势程度也很高;药品可及但政策落实不力的患者,虽可得药品,但仍需求政策支持,弱势程度相对较低;药品完全可及的患者,主要需求为消除歧视,弱势程度最低。
总之,不同类型的患者在面对困难时,需求和弱势程度显著不同。即便不可治愈的患者无法全面保障医疗权,政府仍可关注其他需求,如提供正确信息和关怀性社会服务。这些服务不需大量额外资源,只需将该群体纳入现有政府专项服务名单。患者权益应以平等医疗权为核心,但不限于此。
5 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弱势责任”的途径与原则
5.1 责任的途径:针对不同需求的多元化政策
政府应如何履行对罕见病患者的“弱势责任”?首先,应合理确定公共资源投入,以支持这一弱势群体。由于需求各异,部分情况少量投入即可产生显著效益。因此,设立福利项目或专项基金是有效途径,政府可依据已有数据进行科学预测和预算,提前预算并设定合理边界,以减少资源浪费。其次,需明确援助群体,界定符合罕见病标准的疾病及无自助能力的患者。应识别最弱势群体,探索有效保护方案,以实现资源平衡,包括对罕见病的定义及无自助能力患者的标准。最后,需确定执行界定标准的主体和方式,如由医生、社区工作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申报,以确保救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针对不同类型的罕见病患者,政府可采取多样化措施:对不可治愈患者,投入资金于科研和提升生活质量,如增加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疾病研究信息库、设立专项科研基金并加速科研成果的应用等;对于可治疗但药品暂时无法获得的患者,加快审批流程;对于药品可得患者,逐步将相关药品纳入医保;对于遗传性罕见病患者,提供基因检测等服务。最终,政府还需制定政策,保护患者基本权益。
5.2 责任的边界:患者无限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
国家应在何种情况下对罕见病患者承担底线责任?首先,根据弱势理论,当没人愿意或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国家应介入。传统的责任分配常涉及特定个体与保护者的配对,如父母照顾孩子,医生治疗患者。但在罕见病领域,这种配对常失效,因为了解该疾病的医生数量有限,导致弱势个体难以获得必要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有道德责任介入,政府应承担责任。其次,次要责任的激活也可由主要责任者无法承担责任时触发。例如,如果家庭能支付费用且医生能够治疗,则次要责任不被激活;但当许多家庭无力承担高额费用时,国家责任应被激活,以确保这些家庭维持生计。此外,若主要责任者不愿承担责任,国家同样需介入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类似于社会福利制度对弃婴的救助。国家承担责任后,其他主体可能推卸本应负的责任,因此政府的责任应视为消极责任。当然,是否应投入大量资金救治严重罕见病的婴幼儿,以及罕见病患儿的生命价值,则是另一个重要伦理议题了。
政府在积极承担责任时,也应合理科学地设定界限。不可治愈的罕见病患者面临极大弱势,身体局限和未来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惧使其更加绝望,且这部分患者的需求往往被忽视。另一方面,药物价格高且未纳入医保的可治愈罕见病患者,虽然生活状况也不佳,但至少还有治疗希望。目前,政府政策将医保纳入的罕见病治疗费用限制在50万元以下,这一界限忽视了更弱势的群体,显得不够恰当。因此,政府可根据经济实力,借鉴国内外经验,设计合适的制度模式,如“基本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国家制定目录准入标准+地方探索保障”或“国家罕见病专项基金”,以确保政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提及责任边界,患者的无限需求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不可忽视。这一矛盾影响政府资源投入,并影响罕见病患者难以获得优先权。首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管不可能满足患者所有需要,但不能忽略他们处于最弱势地位的事实。例如,因自然史缺乏而无法治愈的罕见病,投入再多资源可能也难以改变现状。若政府将医疗权视为他们唯一需求,可能会脱离实际。其次,资源有限的现实不能遮蔽道德视野。若仅以经济资源来界定需求,可能导致无力感,并引起对过度救助的反对。因此,政府在设定责任边界时,应优先关注患者多元需求,通过全面评估,准确了解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真正需要的服务,如信息交流、生活照顾培训、仿制药研发、残疾认定等。合理设定责任边界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无限需求与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5.3 责任的原则:伦理困境中的道德选择
治疗罕见病患者的核心挑战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0]。政府在资源分配时,应首先考虑正义原则。然而,资源的稀缺性会限制了对正义的追求。自然资源的匮乏不会引发责难,但社会资源的不足必然影响实现正义的能力,实际可用资源并不充裕。在此背景下,古丁认为,以弱势群体为责任对象产生的责任,是最为可靠的道德基础。因此,资源分配时不仅应关注多数人的利益,更需考虑少数弱势群体的需求。这与罗尔斯提出的“使社会中最不利地位者受益最大”的第二正义原则相一致。为实现这一目标,需明确最不利地位者的身份及其合理期望。换言之,罕见病患者能否获得优先资源取决于他们是否被视为弱势群体及其期望的合理性。政府在承担伦理责任时需考虑个体差异,以确保资源分配的公正合理。
困境一中,超高值药品面临的保障困境体现在“最弱势人群的最大保障需求”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相较于可及且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价格超高的罕见病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经济权受到剥夺。首先,这一群体属于“最少受惠者”。政府可根据责任边界,结合国家实力,设置保障上限,探索政府主导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以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包括提高相关政策(如残疾认定、大病医疗)的保障。其次,政府应关注患者的多元需求,建立国家级罕见病大数据,改善缺乏规范化治疗手段的罕见病患者的生活质量。
困境二中,需要区分政策不可及与药品不可及的情况。对于疾病可治而政策导致患者无法获得治疗的情况,其是否符合道义值得深思。根据弱势理论,政策行为使弱势群体更加弱势是不道德的。新药的安全性对公众至关重要,但罕用药许多是唯一的,无法进行比对,即使是有部分风险,对患者来说也是唯一的希望。对此类药物,政府应设立专门渠道,加速流程,确保患者及时获得治疗。非法获取药物的法律责任是一个道德困境,以拯救生命为目的的违法行为与以牟利为目的的故意违法行为应有本质区别。非法药商的存在在法律上不被允许,但正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演绎的剧情及对原型陆勇的真实判决,都表明道义上他们会得到大众的支持。
困境三中,微观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在伦理上相对易于解决,而地域性不平衡造成的患者间不平等则需重视。生活在农村或边远地区的患者常面临更难确诊的情况,相较之下,大城市患者的治愈可能性显著更高。政策差异可能加剧这种不平等,导致罕见病患者的“移民”现象。以2016年青岛市为例,登记在册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七名戈谢病患者中仅三名是“本地原住居民”。站在地方基金运行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地方政府需要考虑自身及其公众的经济利益。然而,站在患者需求的角度,政府的行政干预无疑会拉大患者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差距。作为解决之道,可强化地方政府协调和统筹,建立跨地区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确保罕见病患者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够获得公平的治疗机会
[11]。同时,加强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的投入和支持,提高这些地区患者的就医便利性和治疗水平。
综上,通过弱势原则可适当解决医疗伦理困境,构建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6 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弱势责任”的合理性辨析
长期以来,各国医疗卫生政策制定主要依据功利主义的成本效益原则,而这一原则于罕见病患者权利保障无益。本文提出的政府“弱势责任”是否合理,能获得传统结果论、非结果论的支持,成功为罕见病患者辩护吗?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进行推理,以证明政府保障罕见病患者的“弱势责任”的合理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首先采用了反思平衡法,他指出进行一种正义原则的选择时,须考虑互竞原则与其他正义观念。我们假设那些不支持罕见病患者获得公共资源优先分配权的理论依据与道德判断,主要包括功利主义、美德论、义务论的观点,然后援引弱势理论同这些观点辩论,以证明弱势责任分配会得到这些理论的支持,或者证明它对保障罕见病患者会更合理有效。
6.1 功利主义:罕见病的公共性
弱势理论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延伸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者应当不会反对其基本观点。在政府责任的框架内,若能证明优先关注罕见病患者将带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便能获得他们的支持。但如何确定公共利益本身是个极大的难题。除了政府自身的利益、商业利益、常见病及罕见病患者的利益等,还应结合罕见病的特点,从对人类整体和未来影响出发,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只需把目光放到更长远的历史视野,即可说明罕见病不是少数人的事,其防治关乎重大公共利益,说服功利主义者关注罕见病。
第一,罕见病不仅是医学科学问题,更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其病因通常涉及基因或环境因素,基因突变可能导致罕见病的发生,这种风险潜在地存在于每个人身上。在进化过程中,基因需要不断适应环境的变化,而罕见病则是这种进化的副产品。因此,罕见病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风险。此外,环境因素也可能引发罕见病。如果不投入资源进行研究和治疗,这些疾病有可能演变为常见病,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因此,关注罕见病患者实际上是在关注人类的未来。
第二,罕见病不仅是医学研究的对象,更是药物研发的灵感来源。每种疾病首次发现时可能被视为罕见病,常见疾病背后可能隐藏着罕见病队列。因此,罕见病在解码人类健康奥秘和推动医学科学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研究罕见病患者不仅为他们带来希望,还可能为数以万计,甚至数亿其他患者提供革命性治疗方法。科学家视罕见病患者为“基因实验数据”库,其研究成果可能为整个人类群体带来突破。罕见病药物可能是全新靶点的化学药物或生物制剂,也可能是重新利用的老药物。药物研发中,常见病药物与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常常相互交叉
[12]。例如,一位因基因突变导致过早衰老的小患者,有可能揭示基因突变与衰老的关联,为研究生命奥秘开辟新方向。
第三,罕见病的诊治对公共健康是重要的,政府的责任担当也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罕见病防治关乎整个社会的健康,实质上是公共健康问题。作为公共卫生的中坚力量,政府肩负重要责任。随着环境恶化和人类与自然关系失衡,新疾病的可能性在增加,也可能导致更多罕见病的出现。在全球化深入的背景下,罕见病患者已与我们息息相关。如果某些罕见病具备传染性,其传播风险将显著增加,且一旦演变为常见病,将对全球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政府的积极应对和有效措施对于解决罕见病问题至关重要。
因此,功利主义者会支持政府对罕见病患者的“弱势责任”,因为这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6.2 义务与美德:现代国家保护弱势的责任
从结果论的角度进行论证后,再从非结果论的立场审视这一问题,无论是从历史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道德要求层面,都能发现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责任之一。
从政治与社会学的角度看,援助无其他依靠的弱势群体是现代国家福利项目的核心功能之一。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前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Angel Gurria)曾指出,社会福利项目应作为对弱势群体的重要支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向最需要关怀的群体倾斜公共资源。
从历史角度看,保护弱势群体一直是国家的重要职责。现代福利项目旨在帮助无依靠者,与中国自古以来强调的“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相符,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拯救之责。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也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为目标。
从道德角度看,国家应成为人们改善福利待遇的最终依靠,社会福利的出发点是保护依赖国家支持的群体。社会达尔文主义者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早已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义务,认为强者应为他们匡扶正义;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均强调政府的保护责任。
在美德层面,政府的正义情感体现了温情和尊严,成为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责任与义务不仅是追求善政的理念,也是政治制度安排,反映了道义、政治和法律责任。传统伦理理论强调这一责任,因此支持政府履行“弱势责任”的立场是可以得到理解与支持的。
在法律层面,道德责任一旦转化为法律责任,便具备了更强的约束力。法律对弱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传统伦理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选择,也是传统伦理的最高表现形式。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医疗照顾”作为基本保障,世界卫生组织的全民健康覆盖目标也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以防止因病致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涵盖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虽然法律没有具体指明罕见病患者的权益,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体现普遍服务原则。同时,中国政府在资源分配上坚持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例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强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投入
[13]。
综上所述,政府对罕见病患者的“弱势责任”不仅具有合理性,也为保护其权益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通过与功利主义和传统伦理的辨析,作为伦理行为的主体,政府应当承担起特别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义务。关注改善罕见病患者的社会弱势,尝试动摇一些道德基础以改善资源配置,但尚有诸多问题未探讨。期望本文的讨论能够唤起社会对保障罕见病群体权益的关注,缩小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使患者获益。
2022 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弱势理论视角下罕见病群体权利需求变化与社会政策调适研究”(22YJA84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