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妇产医院以单身身份及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原告徐女士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徐女士提出上诉,2023年5月9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截至目前仍未宣判。
徐女士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最主要的障碍在于其单身女性的身份。单身女性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婚育年龄,而法律关系上未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女性,在广义上,单身女性包括未婚以及离异、丧偶女性
[1](单身女性一词本指全年龄阶段女性,年满14周岁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周岁的则称为女童,本文围绕生育权展开讨论,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成年人,因此本文中单身女性与单身妇女含义相同)。单身女性生育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单身女性使用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实现生育。第二,单身女性在与异性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生育子女。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一种。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在本文中即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支配自己的生育能力,实现掌握生育力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单身妇女通过冷冻卵子保存生育能力、实施人工授精或者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获得子女等情形。
同样是单身女性,在丧偶女性冷冻胚胎移植案中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丧偶女性冷冻胚胎移植案件是指符合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标准的夫妻,提供配子结合成冷冻胚胎后,丈夫死亡,提供卵子的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医疗机构基于各种考量拒绝实施,从而引起纠纷的争议案件,其中女方为原告,医疗机构为被告。
冷冻胚胎或涉及个人隐私,公开的判决文书并不多。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来源数据库,检索关于丧偶女性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的案件,关键词分别为:“胚胎移植”“丈夫”“死亡”“去世”,在全文、事实、理由部分进行交叉检索。截至2023年12月7日共得文书15篇,其中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丧偶女性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案件为11件。同属于单身妇女,丧偶单身女性可以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子女,而普通单身女性连冻卵的自由尚无法实现。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丧偶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和未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对待?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缘何具有正当性?生育权作为人权具有不可剥夺性,但常常受到婚姻、家庭、伦理等外界因素影响。本文希望通过明确生育权的性质,辨析生育权的主体,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基于对中国冷冻胚胎移植有关案件的解读,对比中国首例冻卵案,探究丧偶女性生育权与单身女性生育权受到区别对待的根本原因,对比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能性,对主要伦理异议予以驳斥,结合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基础,论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实性。
1 单身女性生育权具有正当性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是基于生育权性质以及国家现有高位阶法律所作出的判断。
1.1 生育权是人权而非身份权
在15份判决文书以及“首例冻卵案”一审判决中都未得到关于生育权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明确回应,但根据人权性质和生育权的特征可以对其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了列举,然而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将生育权列举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生育权不属于人权之列。
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对生育权的理解应该抛弃复杂的社会因素而回归到自然状态中。生育是物种延续的唯一方式,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本能,生育权是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毋庸置疑地属于人权。人权最大的特征就是固有性。生育权与其他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权是人生而即享有的权利,但生育权是依托于生育能力存在的,而生育功能要随着人的发育成熟才能使用。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显示,中国汉族男生首次遗精平均年龄为14.13岁,浙江男生为14.02岁,福建男生为13.17岁;全国女性月经初潮平均年龄为12.68岁,浙江女生为12.60岁
[2]。由此可见,生育功能出生即具有,但需到一定年龄成熟,才能确保生育能力正常行使。因此可以认为生育权符合固有性特征,生育权属于人权。
有学者
[3]认为,如果将生育权认定为人格权,则男性无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这是不公平的。在认清生育权依托于生育能力这一点后,对于生育权的保护形态即为保证一个人生育能力按照自己意愿实现或不实现。在生育权利的保护上,对男性和女性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但基于生理的特殊性,在权利实现上存在区别。女性或冻卵延迟生育,或合法使用精子库精子,使用自己的子宫来实现生育权,这是一种涉己行为,一般也不会伤害到他人。如若为追求男性生育公平,而限制女性合理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不符合公平原则。
1.2 生育权是个人权利而非夫妻权利
生育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则生育权的主体应当包括夫妻、单身女性及单身男性,因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并没有因为婚姻而改变,只是在夫妻关系领域具有了身份法上的意义
[4]。夫妻个人的生育权也会因婚姻关系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当夫妻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属于个人。
如果坚持女性必须建立婚姻关系才能取得生育的资格,将会出现以下两点矛盾。
第一,有学者认为生育权是具有夫妻关系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认为生育权属于身份权。由于身份是相对应的因此身份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也产生对应关系
[5]。如果将生育权纳入身份权保护体系,那么夫妻在构建婚姻关系后,有权向配偶提出生育要求,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这一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相违背。
第二,婚姻与生育绑定与宪法规定相违背。《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如果认为婚姻必须与生育捆绑,而禁止单身女性生育,要求必须出示结婚证才能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则实质上就是要求有生育欲望无结婚需求的女性必须结婚,就是强调不结婚的女性将被剥夺生育权利,这可能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生育权是人权而非身份权,是个人权利而非夫妻权利,单身女性是生育权利的主体,单身女性生育权具有正当性。因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适用于全体妇女,而非以婚姻关系为限制要求。在丧偶妇女冷冻胚胎移植案件中被告依据的法条主要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该规范属于2003年实施的行政管理规范,时间跨度长,一些内容已经无法应对社会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单身女性生育权是立法和司法须正面回应的问题。
2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现实性
2.1 从丧偶单身妇女移植胚胎案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行性
尽管丧偶妇女的生育意愿受到先前婚姻及配偶的影响,但生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不应因动机而受到区别对待。分析中国丧偶妇女移植冷冻胚胎案件的裁判文书,提炼出司法上认可单身妇女生育权的三个争议焦点:①是否满足生育权主体资格;②能否确认精子提供方的知情同意;③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单亲子女是否违反后代保护原则。生育权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后,如普通单身女性生育在实践中能够满足后两项因素,则足以达到司法层面的可行性要求,以此可以论证单身女性生育权实现具有现实性。
2.1.1 满足生育主体资格
检索丧偶妇女冷冻胚胎移植15案中,判决支持原告请求共11案,其中10案认为丧偶女性属于特殊单身女性,1案未提及主体问题;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4案中,2件认为丧偶妇女属于单身妇女,2件法院未对被告提出丧偶妇女主体作出回应。可见,只有赋予丧偶妇女特定身份或绕开丧偶妇女问题,生育权才有可能实现。生育主体问题是此类案件中最大的考量,详见
表1。
2001年原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原意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但却在客观上对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带来了现实上的阻碍,在丧偶妇女冷冻胚胎移植案例中,被告多以《管理办法》《技术规范》为由拒绝原告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其婚姻关系自然消除。婚姻关系终止,则该公民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丧偶妇女符合单身女性的含义。然而仅以此来拒绝原告请求,将使丧夫丧子家庭雪上加霜。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新生命的诞生,不仅寄托哀思,同时也在精神上慰藉了在世亲属。因此,在支持丧偶妇女实施手术的案件中,多份判决书强调“丧偶妇女,有别于规范所说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这里对于单身妇女的理解不同于广义上对于单身女性的理解,是法院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对个案中丧偶女性的问题作出了司法认定,从而使丧偶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利得以实现,兼顾了法理和人情。
司法认定不具有普遍性,如能通过立法明确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利用人权的性质确认单身女性生育的主体资格,法院无需在判决中对丧偶妇女主体性质进行主观裁量,不仅解决了生育主体资格问题,同时为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强化司法公信力。
2.1.2 精子提供方充分知情同意
丧偶妇女冷冻胚胎案件中,驳回原告的4案认为生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得推定配偶死后的知情同意。其中3案认为,配偶死亡后无法签订知情同意书,不满足手术的程序要求,因此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实施手术。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裁判中,过于强调精子提供方实时的明确的同意属于过高的要求,是不符合常理的。明确夫妻双方有实现生育的一致目的,能达到“不违反意愿”的标准,在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更加尊重和保障生存配偶的生育意愿。
支持原告的11案认为,通过配偶生前与医疗机构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来推断其认可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推出配偶对整个医疗过程的知情同意,由此满足了丧偶妇女继续移植胚胎的条件。人工辅助生殖治疗知情同意书中主要涉及手术过程、手术风险以及配子处置等问题
[6]。治疗过程中,妻子需要实施取卵、移植手术,承担了主要手术风险,对配偶而言,配偶知情同意最主要内容为知晓并许可医院使用和处置含有个人遗传信息的精子/胚胎。
精子提供方的知情同意在单身生殖中同样可以实现。单身女性想要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只得从精子库中选择志愿者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捐精志愿者捐献时已经充分了解捐精的目的、捐精的过程、对出生后代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等,在自愿、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捐精。单身女性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完全满足供精方的知情同意这一要求。
2.1.3 不违反后代保护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了“后代保护原则”:如果有证据表明将会对后代造成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丧偶单身妇女胚胎移植案件中,2案经被告提出而未回应,7件明确表示丧偶妇女生育不违背后代保护原则,(2021)鲁0103民初6739号、(2021)新0105民初6028号、(2016)浙0902民初3598号均指出“无确定的证据及相关科学研究能够证实单亲家庭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产生严重损害”。仅有1件((2017)鲁0103民初7541号)认为该类子女可能因为身份不明确,社会关系不稳定,从而带来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在这一争议焦点上,后者属于少数观点。
这种少数观点的存在可能来源于对单亲家庭的刻板印象。李亚楠等
[7]认为单身女性一旦享有生育权,将会导致生育的后代从小没有父亲,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诸多困惑不解与孤单无助,这对孩子来说是天然的折磨和无情的打击。根据张樱樱等
[8]对近十年单亲家庭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元分析发现,单亲家庭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较完整家庭大学生偏低,但并没有显著区别。10个因子(躯体化、强迫、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因子均分)的合并效果量在0.09~0.23之间波动,其中9个因子只达到Cohen提出的小效应,只有抑郁一个因子达到中效应,这说明虽然单亲家庭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总体低于完整家庭,但差异不大。并不能得出“单亲家庭孩子一定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结论。单身辅助生殖后代的心理情况不容忽视,但轻微的心理差异不足以构成后代保护原则中的“严重损害”,因此单身生育并不违背后代保护原则。
在讨论单身生育问题时,当然应当考虑后代利益保护,但能否据此来决定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有观点认为背离医疗目的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满足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就是满足一部分当代人的权利,而去剥夺下一代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实质上是后代基本权利和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权利冲突,调整特定私法行为可以适用比例原则
[9]。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为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单身女性有权通过合法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如开放单身女性申请使用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不会涉及对他人的请求,亦不会给他人造成严格的义务
[10],符合正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必须选择对基本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单身辅助生殖后代的心理健康水平稍低于双亲家庭,但可以通过对单亲家庭子女定期心理状况随访,呼吁单亲家长更多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等方法来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的心理缺陷。对单身生育主体予以一定的限制,比如年龄、年收入、心理评估等,尽可能保证单身生育后代能够得到良好的心理和物质抚育。单身生殖后代的权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予以保障,如果以保护后代身心健康为由对单身生育权一禁了之,禁止条款对生育自主决定权限制最大,使基本权利被压缩至零,侵害到了基本权利的核心
[11],违背了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是指保护该项权利带来的利益与其造成的损害应当相平衡。根据上述分析可得,单身生殖子女与普通双亲家庭子女之间的心理健康差异并不显著,为了保护单身生殖后代的利益而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一刀切式禁止,二者完全失衡,是对基本权利的过度限制,违背了均衡性原则。
(2020)闽0203民初12598号判决书中写道:“死后人工生殖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且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单纯据此否决生存配偶的生育权,则有所不妥。受孕妇女于丈夫死亡后生产遗腹子的情况所在多有,单亲家庭子女仍可能健康成长。”后代保护原则是单身生殖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能成为决定性因素。
2.2 对单身女性生育其他伦理异议的辩驳
单身女性生育近年来引发了社会热议,其根源在于生育理念和科学技术发生革命性变化从而带来了全新生育形态以及家庭模式,引发了未知的焦虑和恐惧。
2.2.1 对后代父系血缘不清的伦理担忧
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行为本身是一种不涉及他人的个人行为,但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具有他人遗传信息的精子。由于双盲原则,单身生殖后代并不会知道其父亲及父系血缘为谁,就有可能存在与父系血亲恋爱结婚的情况。这不仅有悖于伦理,也有可能导致近亲生殖,从而损害下一代的健康。
这些意外情况并非不能避免。通过立法规定单身生殖后代年满十八岁时,单身生育的母亲有义务告知其出生情况并提示子女谨慎选择婚恋对象。医疗机构限制同一地区内同一精子的使用次数和使用时间,同一精子使用需间隔超过五年,降低陌生血亲相恋的可能性。精子库做好数据管理工作,在保护精子捐献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向当事人提供精子使用信息。民政局在生育登记时进行档案标记,加强对单身生殖后代的婚前审查。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努力,如此可以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此外,不育夫妻同样面临“孩子父亲”未知的问题,却未曾受到伦理质疑。不育夫妻通过精子库生育子女与单身妇女生育唯一不同在于不育夫妻是父母子的家庭构造(即使父亲并无血缘关系),在上述关于后代保护中已经阐述了父亲缺位并无确定性证据证明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其他伦理原因,不育夫妻家庭与单身女性面对的是同样情形,不育夫妻的生育权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当一视同仁,不育夫妻生育尚未受到这些伦理原因的限制,那么该理由同样不应当成为阻碍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理由。
2.2.2 对单身女性健康权的考量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49号文件的答复函中表示,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健康权和生命权是人的第一大权利。在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不可否认,会带来许多生理上的风险,包括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但是,在面对未来生育力下降而无法孕育子女和当前医疗手段可能带来的损害这两个选择下,是否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冷冻卵子,属于私法自治范围,应当在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下,由公民自主决定。而该项技术所潜在的风险譬如取卵手术的侵入性特征、延迟生育的失败概率等,在医院和医生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后,应当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实施与否。医疗手段常常具有医疗风险,患者有权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选择保守治疗或激进治疗。法律法规应当避免法律父爱主义,不应过度干涉公民私权利行使。
2.3 实现单身女性生育的社会基础
随着观念转变,生育需求多样化,中国已经存在较为成熟的社会基础,单身女性生育权已经无法再被忽视,需要得保障。
2.3.1 生育观念的转变
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女性主体意识觉醒,不再顺从于传统家庭中客体化的形象,更加注重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在黄金年龄段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为职业奋斗而非投入婚姻家庭中成为妻子和母亲。结婚没有最佳年龄,但生育却有生理意义上的最佳生育年龄。因此,部分到达生育年龄的单身女性或希望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保持卵子质量,延迟生育,使自己在错过最佳生育年龄时也能够使用健康的卵子,或希望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延续血缘,拥有自己的孩子。
2013年以后,全国登记结婚数据开始逐年下降,但初婚年龄不断提高。由于法律法规和传统观念坚持将生育与婚姻捆绑,结婚率持续走低必然带来生育率降低。但事实上,低结婚率并不代表女性没有生育倾向。2018年中国首例冻卵案的当事人提出冻卵时年龄为31岁,女性的冻卵需求正在快速增加,并且逐渐走向年轻化。
2.3.2 双系抚育结构被打破
在过去,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单独的个人无法承担抚育后代的责任,双性结合的家庭承载着养老育幼、家庭繁衍的功能,形成婚姻生育一体化的模式。随着经济发展,女性提升学历的机会增加,劳动就业的范围扩大,经济状况改善,女性收入足以支撑抚育子女的费用。
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男性人口占比51.24%,女性人口占比48.76%,但在高校本科生研究生的调查中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以来,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均已过半。2021年,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女生为2 780.7万人,比2020年增加124.4万人;占在校生的50.2%。其中,女研究生为171.7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51.5%,提高0.6个百分点
[12]。育娲人口研究发布的《中国女性职业发展报告2023版》显示,从薪酬来看,2023年女性的平均薪酬为8 689元/月,与男性的9 942元/月相差1 253元,2019年,女性比男性月薪低23.5%,2023年相差约12%
[13]。总体来看,女性在文化教育和工作薪酬上逐渐缩小与男性的差距。在女性收入水平得到提升后,也有了单独抚育子女的资本,传统的“双系抚育”模式的优势减弱,女性开始尝试构建独立抚育模式。
3 结语
基于社会发展需要、传统文化限制以及政策设定,生育自古以来与婚姻深刻绑定,因此在讨论生育问题时,单身女性常常是被忽视、被排斥在外的一个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单身女性不具备生育权。随着时代经济发展,如今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是充分满足现实条件的,也是社会变化所需要的。
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技术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的例子仍比较少,影响还未可知。为了避免产生大范围的消极影响,保障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能够与社会现实相适应,首先,应当对申请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女性的生理、心理及经济条件进行评估限制。冻卵这样主要用于保存生育能力的手术可以放宽年龄限制。专家认为,一般女性在18岁就已经达到性成熟,20~35岁是最佳冻卵时期。那么20岁可以成为冻卵的年龄下限。冻卵年龄没有必要限制最大年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充分告知患者个人身体情况以及平均年龄卵子冷冻复苏率,由患者本人自主决定。对于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这种直接实现生育权,生育子女的手术,对实施主体的限制应当更加严格。在年龄上,《民法典》对无配偶者收养同性子女要求必须年满三十周岁,笔者建议应当要求生育能力正常的单身女性年满三十周岁方可申请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在心理方面,三十岁相对来说心理更加成熟,较有耐心和责任感,申请人需年满三十周岁并通过心理测试以确保其具备养育儿童的心理条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工资单或其他财产证据证明其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其次,单身女性生育子女数量应当受生育时的国家生育政策限制。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则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后有配偶又继续生育的,按超生处理,需要依据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最后,坚定绝对禁止配子交易、代孕等行为的立场,生育商业化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明确界定代孕母亲、被代孕人以及中介的违法责任,并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制定专门刑事罪名,才能真正打击违法生育行为。
将单身女性生育权纳入法律体系,不仅可体现社会对个体选择的尊重也可反映性别平等的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