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技术手段对人的精子、卵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从而实现成功受孕和健康生育的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单身女性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婚育年龄,而法律关系上未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女性,在广义上,单身女性包括未婚以及离异、丧偶女性
[1]。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观念的变化,单身女性对辅助生殖技术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基于目前的规范适用范围与司法实践,中国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在实际上是有限制的。
1 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正当性讨论
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具备法理正当性,从基本人权角度看,生育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的权利的,单身女性应享有生育自主决定的权利
[1],在法律层面应认可其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资格。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和实际操作的现实情况阻力,单身女性的这一权利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1.1 单身女性有权利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
从生育权视角分析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即便是单身女性,仍平等地享有生育权
[2]。生育权具有自然权利和道德合理性、人权和基本权利以及人格权属性。生育权的行使受年龄、身心状况、政策等因素影响。单身女性不仅享有生育权利能力,还能拥有生育行为能力,这是基于生育与婚姻可分性的论析。尤其是辅助生殖技术的介入,而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捍卫提供技术支持
[3]。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当今社会男女社会地位平等,且随着越来越多女性在职场中崭露头角,凸显了婚姻与生育的可分性。尤其是男女同工同酬社会背景下,一些单身女性能够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有更多选择。
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其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是合法权益保障的体现。从子代权益视角来看,确定单身女性生育权并非会违反代际平等,不能轻易断言单身女性“育”的模式属于不利方式。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当制约、平衡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讨论
[1],单身女性生育权行使的合理限制能够适当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1.2 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生育权的实现,应同时具备生育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生育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指法律认可的享受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单身女性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生育权,从而合法合规运用辅助生殖技术,满足孕育子代的需求。
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要立足现实情况,考虑具体生育政策和生育利益。从政策视角来看,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支持单身女性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代,有利于改善人口老龄化的状况,因为此项技术能够促进人类繁衍,增加新生人口数量。冻卵技术的推广,为单身女性在生育方面提供多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单身女性生育的积极性。其中,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决议,修正后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为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法律指导与依据
[4]。为实现医学伦理与法律的平衡,应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为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辅助生育的法律法规动态创新,体现了中国立法的人性化,同时,说明社会持续性进步。从利益视角来看,生育权以生育利益为基础,2020年单身女性冻卵案,体现了单身女性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孕育期间勇敢捍卫自身合法生育权利的之精神。
2 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现实困境
2.1 立法不及时
中国在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于单身女性方面的立法经验较少,尽管已经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但这些规范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此外,因法律具有滞后性,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过程中尚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单身女性在技术应用中遇到民事纠纷时,难以在问题处理中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单身女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2.2 适用主体不明
当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于单身女性时,适用主体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与实践之间的冲突。如2003年修订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而且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近年来“两会”代表关于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案屡见报道。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观念的变化,人们对于生育持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生育必须依托于婚姻关系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如备受瞩目的“湖南胚胎移植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理念中生育必须依托婚姻关系存续的限制,体现了法律规定与实践之间的冲突,说明了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适用主体变得不明晰
[1,5]。
2.3 精子卵子商品化
单身女性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容易产生精子卵子商品化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社会生育秩序,容易滋生不法的代孕行为。如果精子卵子商品化风险形成,那么地下商业利益链将由此产生,引发伦理问题,并冲击传统道德观念。精子卵子商品化,意味着冻精冻卵服务大量提供,则冻精冻卵技术要求顺势提高,如果技术、资金供应不到位,那么冻精冻卵质量将大幅降低,极易导致血亲关系复杂化,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极易因精子卵子商品化现象违背法律规定,还面临一定法律风险:如果单身女性选择使用捐献的精子或卵子,可能会涉及精子或卵子捐献者的权益等问题。此外,还会出现伦理争议,即辅助生殖技术阻断婚姻与生育的联系,不同程度上淡化家庭关系。换言之,无性孕育,这与传统生殖生育规律背离,难以被大众所接受,此时单身女性需要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
2.4 制度保障不到位
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期间,如果制度保障不到位,那么会缩小技术适用范围,无法让更多单身女性从中受益。一旦制度缺失,或者制度效力不足,那么单身女性生育权监管审查工作将流于形式,进而影响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法行使
[6]。现今,生育保险制度的优化不及时,风险评估制度不够健全,即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前后的风险评估不全面、不准确,不利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合理保障。
2.5 子代权益保障不到位
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她们在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可能会在时间、金钱、精力、耐心等方面遇到阻力,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子代权益保障。站在子代的视角来看,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女性为其提供的是单亲家庭背景,一般来说,子代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其生理、心理、性格等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大部分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满足生育需求后,她们对子代的期望值较高,这无形当中会增加子代带来更多的精神压力,可能不能很好地保障子代的权益。
3 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化解之策
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单身女性,这项技术既能满足人类生育的伦理需求,又能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要想最大化发挥辅助生殖技术的积极作用,应围绕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问题深入分析,针对性采取问题处理措施,从而实现伦理与法律的协调。此外,能为更多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提供思路和方法,这对社会和谐发展、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3.1 遵循相关原则
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要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寻求衔接,对此应遵循相关原则。第一,利于患者原则。医院要对符合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条件的单身女性进行告知,保障患者知情权。告知的内容中包括技术作用、使用条件、医疗方案、涉法知识、相关风险等,然后向其提出个性化建议,让患者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技术应用,从而更好地进行利益保护。第二,保密原则。辅助生殖技术具有特殊性,这项技术涉及精子提供者、精子接受者、医疗机构,并且技术应用影响到家庭和谐,关乎社会稳定,所以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信息要得到严格保密,这既是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又是亲子关系维系的要点,减少道德风险
[7]。第三,保护后代原则。辅助生殖技术从人类传承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项造福人类的重要技术,即便出生方式具有科技特征,受孕的单身女性仍享有同自然受孕女性一样的权利及义务,且后代也要在道德层面、法律层面、伦理层面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四,严防商业化原则。为营造健康生殖环境,应重视精子卵子供应者的身体情况,保证精子卵子质量,而不是利欲熏心驱使捐卖精卵行为,导致精子卵子商品化。严防精子卵子商品化的过程中,应公开捐精用卵的程序细节和运行成本,使整个捐献精卵过程透明化,这无论是对精子卵子库机构建设,还是对捐献精卵者身心健康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真正实现单身女性合法合规应用辅助生殖技术这一目标。
3.2 明确适用主体
不同国家对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要求不同,美国赋予未婚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国则禁止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中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生育权,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都有相关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5]。且个别地区如吉林省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采取合法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下一步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单身女性合法权益。但要注意的是,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要具备前提条件,即保障他人权利及社会道德伦理不被侵害,并且受系列化规范及制度的约束。
在法律规定与实践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为解决单身女性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主体不明问题,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为更好地适应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变化,应及时立法。立法机构对于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技术的应用,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减少法律风险等,要全面、深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新的法律条文还应贴合人口政策与社会观念发展,平衡各方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技术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等。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设立和修订,能够保护患者的利益,确保单身女性合法规范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只有伦理与法律双向规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使单身女性享受到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便利
[8]。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针对性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细则,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因法律条文模糊导致裁判差异,增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权威性,清晰界定单身女性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主体。
3.3 冻卵合法化及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
辅助生殖技术属于现代生物技术,这项技术虽然为单身女性提供更多的生育选择和可能性,但技术创新也要考虑伦理以及法律约束,使技术安全应用,促进技术可持续发展。冷冻胚胎从民法角度来看,属于生命伦理物,其所有权可由提供雌配子的个人享有,它作为具有生命潜力的伦理物,不能和普通物一样进行转让。对于冷冻胚胎的管理,相关机构要从多角度建立科学化胚胎收养程序,明确收养者、辅助生殖子女之间关系。对于辅助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未婚单身女性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二者存在亲子关系,但捐精者与子女之间法律关系不成立;丧偶、离异的单身女性均要得到丈夫(生前)或前夫同意,则辅助生殖子女才可认定为婚生子女。
3.4 提供制度保障
鉴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类型有多种,包括冻精技术、冻卵技术等,这意味制度要精细化制定,这是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化应用的关键。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涉及主体间关系的协调与梳理,对此要通过可靠性制度保障来规范技术行为,真正扩大技术适用范围,让更多单身女性从中受益。但由于技术类别多样,所以要制定专项制度,围绕提取冻卵技术而言,要制定申请审核制,对此主管部门需要强有力监管、细致审查,保障权利实施的正当性。制度保障视域下,能够为单身女性提供公平公正的权利行使环境,使其在正确认识辅助生殖技术的基础上,规范技术应用行为,从而更好地顺应技术所引发的社会关系变化,并满足现代法治需求。例如,动态优化生育保险制度,目的是维护企业单身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应有经济补偿以及优质的医疗服务和保健服务。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制度,对此成立伦理委员会,以便为审批工作提供合力,其中伦理委员会基于“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审查,能够保证审查的专业性;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因为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属于新兴事物,所形成的风险形态较独特,对此要利用风险评估制度全方面、多维度完成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前后的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风险、规避风险,最大程度上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3.5 维护子代权益
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单身女性生育时,还要分析这项技术对所生子代的影响,基于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技术实践环节要维护后代利益。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要想使技术效用最大化,既要考虑单身女性个人的生育需求,又要关注出生的子代权益,这是遵循医学伦理的表现,也是营造有爱家庭环境的必然要求。伦理方面应重新审视和探讨传统的家庭观念、性别角色等观念,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还要建立更加包容和多元的伦理观念,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和权利。对于单身女性来说,要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期间做足准备,尤其是子代权益保障方面,充分尊重子代的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尽全力为其提供可能的关爱和帮助,全面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
4 结语
辅助生殖技术为不孕不育的患者带来福音,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口现状。中国在依法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方面处于严格监管状态,这体现了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全面掌握、细致了解,结合自身孕育需求,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捍卫自身生育权。未来要彰显辅助生殖技术优势,务必遵循相关原则,并加强立法工作、明确适用主体、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子代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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