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202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发布,强调“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十四五”规划同样将“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作为人口发展之大计。实际上,中国从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生育支持政策便不断发布。2021年,《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指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释放生育潜能。“卵子冻存与流转”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核心环节,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不仅是规范技术操作的必要条件,更是构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的必经之路。
当前,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法规,中国“卵子冻存与流转”仅可基于医疗目的作为一种医疗救济手段,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相关的医学适应证之内。如无相应的医学原因,则禁止依据社会环境或者个人目的选择冻卵,如禁止单身女性为了延缓生育年龄、已婚女性为了推迟生育计划等进行冻卵。这种严格的“医疗模式”制度设计初衷在于保护女性身体健康,防范卵子商品化、女性身体工具化,防止伦常观念崩解等。但这些预防性的制度初衷与社会需求、社会现实出现了明显背离:禁止女性具有选择冻卵的权利与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初衷相悖,这限制了单身、高龄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健康后代的机会,在客观上将其推向非正规医疗机构,增加了健康风险。
卵子冻存与流转“医疗模式”制度初衷与社会需求、社会现实的背离引发了广泛讨论,卵子冻存与流转开始由“医疗模式”转向“社会模式”,有学者主张赋予女性社会性冻卵权利,赋予女性控制生育的实质性自由
[1]。实践中,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及时建立公益性捐卵制度暨人类卵子库的建议》,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提倡适龄婚育,并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的提案》,2024年中国工程院院士乔杰在全国两会上再次建议有序开放卵子库服务范畴。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卵子冻存与流转有序放开,或将成为应对老龄化、少子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医疗模式”的转向并不意味着整体性或直接性地开放卵子冻存与流转。不可否认,“医疗模式”的制度初衷具有其合理性,因此,在卵子冻存与流转逐步开放的过程中,如何有序地平衡女性身体工具化、传统伦常观念崩解、道德滑坡事件上升等风险,与保护女性生育机会、促进社会人口增长等目标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本文探讨的核心议题。为此,本文基于对卵子静态存储和动态流转中所面临的实际挑战与规范困境的分析,探讨卵子冻存与流转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过程中应遵循何种原则,及如何构建卵子冻存与流转的具体规则。
2 卵子冻存与流转制度走出“医疗模式”的缘由
2.1 “医疗模式”直接结果:卵源供需严重错配
在卵子冻存与流转的需求侧,主要有三类需求。一是基于医疗目的,不孕不育率不断上升增加了对卵子的需求。2023年4月3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不孕症患病率估计(1990—2021)》,估计全球约17.5%的成年人受到不孕症的影响且有增加趋势,预计不孕不育将成为21世纪仅次于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的第三大疾病。其中,对于因卵巢储备不足、年龄或遗传因素无法使用自身卵子的人群而言,孕育需要依赖于他人提供卵子。二是单身女性冻卵需求日益上升。社会、文化、法律和道德伦理的限制使得单身女性在未婚状态下生育子女面临诸多困难,为了缓解婚姻自主权与生育权之间的冲突,不少女性希望选择通过冻卵来保存生育能力
[2]。三是已婚女性冻卵需求日益上升。基于个人、家庭、社会等多重因素考量,诸如职业发展与生育的时间冲突、就业歧视和婚育矛盾等,不少已婚女性倾向于通过冻卵来保障未来具有选择生育的能力。
在卵子冻存与流转的供给侧,供需失衡既表现为直接的法定卵源供给不足,也表现为配合社会目的的冻卵制度供给不足。前者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中国每年约有万名妇女需要借卵助孕,但实际能够从正规医院获取其他女性捐赠卵子的仅有数百名,导致近九成不孕女性面临无卵可用的局面
[3]。这种严重失衡在实践中引致诸多问题。在法定卵源渠道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时,高额的经济回报刺激卵母细胞黑市的猖獗。实证案例显示,卵细胞非法交易广泛存在,对社会安全和女性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2021年,有报道指出,不少年轻女性因卖卵而面临严重的健康问题,如,一名17岁少女因卖卵导致卵巢破裂,大学生因卖卵后长期身体不适
[4]。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法行医案例,主犯在未核实被害人年龄和身份情况下,安排他人连续施打促排卵针,导致受害者患上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接受严格的医疗干预
[5]。社会目的导向的冻卵制度供给不足,在个体层面,削弱了女性的生育自由,限制了女性在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上的自主选择;在社会整体层面,随着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的加剧,传统“医疗模式”对社会整体人口增长速度产生了抑制作用,违背了“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人口发展战略目标。
2.2 “医疗模式”实践冲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医学指征弱化
传统“医疗模式”具有典型的医疗化特征:在诊断方面,通过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将不孕不育问题通过医学干预加以识别和处理,将原本可能被视为自然现象的生育问题医疗化。在治疗方面,冻卵通过体外受精技术帮助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实现生育,缓解患者生理和心理痛苦是医疗化的本质体现,即通过医学介入重塑个体和集体对生育能力的认知。在预防方面,冻卵与精子结合形成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筛选健康胚胎后再植入母体,有效预防了如囊性纤维化和镰状细胞贫血等遗传疾病,减轻了家庭和社会的医疗负担。
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辅助生殖技术逐渐表现出非医疗化趋势,不再严格遵循传统的医学逻辑
[6],主要表现在传统医学指征受到挑战和特定情况下医学指征条件被移除这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医学指征受到挑战。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细则》,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被明确禁止,性别选择技术的应用仅限于预防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如甲型和乙型血友病。然而研究表明,某些非孟德尔遗传疾病、线粒体遗传疾病与性别强相关,性别选择技术可显著降低该等疾病在特定性别中的发病率,如降低孤独症在男性中的高发病率、预防由线粒体缺陷引起的遗传性耳聋。尽管这些情况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医学指征,基于健康理由的性别选择仍然表明,即使在非常规医学指征下,性别选择技术依然具有医学上的必要性,应被视为特殊情况下的合理医学应用
[7]。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境下,医学指征条件的限制逐渐被削弱。传统上,辅助生殖技术主要用于解决具有明确病理性的不孕不育问题。例如,法国旧版《公共卫生法典》明确规定,辅助生殖的目的是解决夫妇不孕问题或防止严重疾病传播给后代。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2021年法国《生物伦理法案》改变辅助生殖适用对象,将单身女性和同性伴侣纳入,新版法国《公共卫生法典》第L2141-2条规定,辅助生殖技术旨在响应父母计划。任何由一男一女、两名女性组成的夫妇,或任何未婚女性均可接受辅助生殖技术。这一法律变革反映了社会法律体系对生育权保障范围的扩大,标志着医学指征限制在法律适用中的逐步松动,呼唤对传统生殖技术法律框架的进一步反思与改革。
2.3 “医疗模式”逻辑局限:伦理原则存在内在矛盾
“医疗模式”以社会公益原则为出发点,却又抑制了公益的可持续性。公益性原则是中国医疗卫生体系的核心价值,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强调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原则。医疗卫生公益性旨在向社会成员提供满足健康需求和医疗价格适宜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坚决反对偏离公益性轨道,抵制医疗服务的商业化和市场化倾向
[8]。然而,当传统公益性原则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时,特别是在卵子分享和捐赠的情景中,该原则显现出若干问题。一方面,“医疗模式”禁止对不具备医学适应证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实质上侵压了妇女的生育控制权。另一方面,公益性原则被单向适用,供卵者往往是单向奉献者,实际需求和期望缺乏支持,基本补偿难以平衡由此引致的经济和情感不公,从而抑制了供卵者的意愿,加剧了卵子供应短缺的问题。
同时,保护后代原则与有利于患者原则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特别是体现在对后代实际利益的评定上。有利于患者原则在道德要求上呈现为“行善”与“不伤害”的结合,即积极促进患者福祉的同时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相比之下,保护后代原则主要集中在“不伤害”这一消极要求上,要求捐赠者和接受者之间互相匿名的互盲规则即避免伤害的重要体现,这种偏重可能导致无法充分考虑和优化后代的长期福祉和利益。特别是在遗传疾病或医疗紧急情况下,后代可能需要关于其生物学起源的重要遗传信息,但互盲规则会成为获取这些信息的障碍。这表明,在卵子冻存与流转的实践中,保护后代原则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平衡隐私保护与后代福祉之间的关系。
3 卵子冻存与流转迈向“社会模式”的基本架构
如上所述,“医疗模式”的严格限制路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暴露出诸多不适应性,既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与个体权利的要求,也在制度内容上呈现出分裂性和矛盾性,亟须改革。基于中国人口长期发展战略,尊重女性的生育控制权和人类世代的发展权,提供更加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是应然之举。
3.1 以社会性冻卵权推动卵子冻存与流转的有序开放
与严格“医疗模式”相对应的是“社会模式”,即赋予女性社会性冻卵权,女性可在非医疗指征下自主选择冷冻卵子,以保障女性对生育时间和方式的自主选择权。相比之下,“社会模式”不仅属于积极生育支持性制度,符合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也更契合中国基本法的规范体系,与宪法和民法所强调的个体权利平等、身体权及生育自由的原则相一致。“医疗模式”下禁止女性冻卵在客观上造成了两性在生育权上的不平等,男性可以选择在生育能力最佳的时期冷冻精子,而女性类似的权利却被剥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审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女性选择冷冻卵子,即是在对自己身体行使支配权。然而,“医疗模式”可谓直接限制了女性对身体的自主支配,剥夺了女性选择何时生育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赋予女性社会性冻卵权并不意味着一次性完全开放卵子冻存与流转,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如何有序平衡女性身体工具化、传统伦常观念崩解等风险与保护女性生育机会、促进社会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是卵子冻存与流转法律制度在构建时的核心命题。考虑到“社会模式”的各类风险,对卵子冻存与流转采取阶段性的放开策略可能更为适宜。对此,一方面,有序放开策略可伴随配套政策逐步实施;另一方面,针对冻卵形成与利用阶段的差异,采用分段控制策略,即“放活”冻存、“限制”利用。在该框架下,开放女性冻卵的权利,但在卵子的实际利用阶段设定严格的法律和伦理规范,以避免潜在的社会风险。这种方式既可以满足女性的生育期待,又可以在利用阶段防范伦理滑坡,确保技术的正当应用
[9]。
3.2 以共济理念重构卵子冻存与流转的公益性原则
“医疗模式”抑制了冻卵技术公益性的可持续循环,在“社会模式”中如何对该原则进行调适是构建具体规则的重要基础。生命伦理学中的共济理念为卵子冻存与流转的公益性原则需要提供了改进策略。共济(solidarity)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律中的“in solidum”,意指个体之间的命运可以通过法律工具关联。在生命伦理学中,共济理念主要应用在保障公共卫生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支援全球健康中的贫穷国家等语境中。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Nuffield Council Bioethics)在2011年专门撰写报告《共济:对一个在生命伦理学正在兴起的概念的反思》,认为在公共事务中,要求一个群体内加强社会凝聚力时应将共济运用到规范性的层面
[10]。共济包括三个层次:个人间的相互认可与支持、群体内的规范化实践,以及在法律与契约中体现的社会规范
[11]。
将共济理念应用至卵子冻存与流转的公益性原则中时,共济的三个层次可做如下分解。首先,在个体识别与相互支持层面,共济体现于卵子分享与捐赠并存的流转模式中,通过激发同情心与承担成本的意愿,促进有类似生育问题的人进行交流与合作。尽管许多患者能够独立承担治疗费用,但其仍然倾向于参与共享计划。这种选择反映了患者之间的共济精神:与遭遇类似生育问题的其他夫妇交流和协作,不仅利于个人找到解决方案,还能帮助他人克服相似困境。所以,个体之间的相互支持有助于缓解传统模式下公益原则所面临的经济与情感不公问题。其次,在群体内的规范化共济实践中,推动医疗、研究机构与患者群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基于透明、尊重和真诚的原则,共同探讨如何在保障高风险群体受益的同时避免伦理风险和社会不公。最后,在法律与契约层面的社会规范中,不能简单地将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看作为公益性的衡量标准。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为了部分人群的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群的利益是不正义的
[12]。为此,尊重个体生育权的同时,调适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保护未婚申请辅助生殖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保公民的生育权被最大限度地维护。
3.3 以后代最佳利益原则保障后代长远福祉的优先性
前文论述的“保护后代原则与有利于患者原则之间的冲突”需要特别关注。该冲突并非仅是“医疗模式”所面临的,“社会模式”规则构建亦需要以二者利益平衡为基础。同时,因为在“社会模式”下女性可在非医疗指征下自主选择冷冻卵子,供卵主体不再只是有医疗指征的患者,所以后文将有利于患者原则的表述更改为有利于供卵与用卵主体原则。
重新定位保护后代原则是解决这对矛盾的应然途径。传统保护后代原则应当修正为后代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 Principle),以一种更为主动和全面的方法强调对后代权利、福祉的保护,补强后代利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基础。后代人虽未在当前以物理形态现实存在,却在遗传、文化、社会连续性中存在,后代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避免生物和社会伦理风险的权利
[13]。与传统保护后代原则的消极权利,即避免伤害后代(如避免遗传疾病)的设置方式相比,确认后代最佳利益原则不仅涵盖消极权利,还包括积极权利—即以积极权利确保后代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包括享有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物质财富与发展、精神财富保存、身体健康和基因完善、受教育和利用科学文化成果等的权利以及各种程序性的权利。
后代最佳利益原则与有利于供卵与用卵主体原则进行平衡时,后代因“不在场”而在决策中处于无辜、弱势的地位,无法为自己作出选择,故而,后代最佳利益原则明确主张在所有涉及未来后代的决策中,优先考虑后代的长远福祉,确保后代能够获得全面的权利保障。后代最佳利益原则提供了一个更全面和主动的框架,在理论和道德上提供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当前和未来的决策者在面对科技和医疗干预时,不仅要考虑避免伤害,还要积极评估和实施有利于后代的最佳措施。当然,对后代利益的积极肯认,并不意味着侵蚀有利于供卵与用卵主体原则。供卵与用卵主体虽处于决策的优势地位,但其生育选择和福祉同样需要被重视。因此,在后代最佳利益原则优先的基础上,立法者需要设定具体规则进行明确指引。该等规则可包括:详细的风险评估程序,确保后代利益不被忽视;强化知情同意,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其生育决定对后代可能产生的影响;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高风险的生育决策进行独立审查;以及在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那些可能对后代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技术应用。此外,这一平衡需要动态调整和持续监督,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法律和伦理标准也应及时修订,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
3.4 以风险监管模式实现事前与事后规制的完整衔接
在卵子冻存与流转有序开放过程中,如何有序地平衡女性身体工具化、传统伦常观念崩解、道德滑坡事件上升等风险,平衡后代最佳利益原则与有利于供卵与用卵主体原则之间的利益,不仅需要预先设定实体及程序规则,还需依赖风险监管和广泛监督,以实现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的有序衔接。
当前社会治理语境中,“发证控制”和“运动式治理”可谓重要表征。前者强调事前审批和许可,认为事后监管是一项繁重且难有成效的任务
[14],导致许可获得后的规范执行和违规行为检测不足。后者,则通过如“专项行动”“专项检查”和“百日攻坚”等策略,动员多部门共同应对特定问题
[15]。在应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问题时,此前亦多采用“运动式治理”策略,在特定时期内动员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政法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群团组织等在内的各级部门协同实现短期内执法目标。尽管这种方式能够在特定时期内迅速响应和解决问题,但通常缺乏持续性,难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采用系统性、全流程的视角进行风险评估、控制与沟通,使卵子冻存与流转从“发证控制”和“运动式治理”迈向“风险监管”
[16],利于建立更为系统和连续的监管机制。就风险监管具体展开而言,第一,专门针对卵子冻存与流转过程中的医学、法律及伦理风险建立全面风险评估体系,设计覆盖从卵子采集、处理、冻存、分配到最终使用的全流程监管框架。第二,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控制措施。在基于医学目的的冻卵中加强患者筛选与医学监控的严格性;在基于社会目的的冻卵中强化申请者的心理评估和支持。第三,实施有效的风险沟通策略,尤其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一是监督的主要对象应包括非法中介服务、非法检测与实验室操作、非法生育场所运营、违法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非法采集及供应“配子、合子和胚胎”,以及非法广告等行为。为增强监督效果,建议完善奖励机制,设立分级奖金体系,激励公众监督。二是扩展举报渠道,提高举报的便利性和有效性,确保公众能够轻松报告可疑行为。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反馈机制,国家鼓励举报者提供确凿证据并保证身份安全,以便相关部门能够迅速且精准地采取行动,遏制生殖资源的商业化。
4 卵子冻存与流转“社会模式”的具体规则构建
4.1 建立卵子库为社会性冻卵权提供实现条件
卵子库是卵子冻存与流转的基础设施。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卵子库,在“医疗模式”下,需储存的卵子数量较少,卵子库建设的必要性并不显著。“社会模式”赋予女性社会性冻卵权,必然会带来冻卵储存需求的上涨。同时,基于冻卵技术的成熟,建设卵子库的技术风险已经降低,卵子库建设与否实质上转为制度问题。
基于此,建议分两阶段推进卵子库建立与管理。初步阶段,强调医学冻卵与社会冻卵兼顾的卵子冻存模式,放开基于生育力保存的卵子冷冻,提倡建立“自用型”卵子库。“自用型”卵子库由已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严格规定卵子保存期限,并主要服务于已婚未育女性、单身女性,以适应现代社会晚婚晚育的趋势,满足实际生育需求,提高女性未来实现母亲角色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考虑卵子分享与卵子捐赠并存的卵子流转模式,国家相关部门应依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借鉴中国29家精子库具体监督与管理机制,建立“捐赠型”卵子库,每个省份设置一个,从健康条件和年龄条件两大维度规定的捐卵限制。女性达到18周岁且未超过35周岁,未携带任何禁止性传染病或遗传病的健康条件下,有资格向人类卵子库捐赠卵子;对于超过35岁的女性,仅在特定情况下,即向家庭成员捐卵时,才可能被允许例外
[17]。后续阶段,强化“自用型”与“捐赠型”卵子库全链条合法合规管理,严格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机制、内部质量控制机制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2 构建事前咨询确保主体充分知情同意
在“社会模式”下,女性可以自主选择冷冻卵子,但这一自主选择只有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如果信息不完整或知情权受到限制,任何决策都可能沦为不充分理性的结果,无法真正体现女性的自主意愿。
一般情况下,知情同意过程体现为“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为贯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关于知情同意的要求,原卫生部推出了一系列知情同意书的参考样式,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质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胚胎冷冻与解冻及移植、多胎妊娠减胎术、赠卵以及供精人工授精等。上述参考样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意志,保障了知情同意原则执行。
然而,在卵子冻存与流转这一领域,多个复杂且敏感议题交织,单独书面式的知情同意难以阐释议题涉及供卵者与受卵者的选择权、生育子代数目的限制、供卵者信息的透明度,以及受卵者年龄对妊娠风险的影响等。因此,有必要提供专业咨询帮助澄清,保障供卵者与受卵者的知情权、引导潜在父母考虑资源分配、子代福祉及可能的社会影响。在“社会模式”中,除医学指标外,还涉及社会、心理和伦理方面的考虑,如个人生育计划、职业规划、家庭压力以及生育年龄的选择,这些因素增加了决策的复杂性和价值冲突。提供必要的专业咨询,利于帮助患者在充分理解治疗方案的性质、风险、益处、伦理不确定性和潜在价值冲突后作出决策,实质上保障和强化供卵者与受卵者的知情同意权。
事前咨询的具体规则设置应注重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咨询主体可包括生殖伦理委员会或者生殖伦理委员会委员,咨询主体应当遵循自主原则、无倾向性原则、非指令性原则、保密和尊重隐私原则,综合提供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咨询,以涵盖治疗行动的详尽信息、潜在后果及撤回同意的风险等内容,确保医疗干预和生殖技术的伦理性和有效性。其二,咨询可以结合口头交流,但需以书面材料形式存档,可在制度上构建统一领域型《生殖健康咨询知情同意书》,包含咨询的性质、目的、界限、设置、费用以及应急情况等。
4.3 确认基因来源知情权利保障后代利益
与强化供卵者与受卵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的是后代知情权,遵循后代最佳利益原则,对后代福祉维护最为直接的方式是保障辅助生殖后代的基因来源知情权。基因信息包含着大量敏感信息,不仅能够作为“生命密码”用于识别主体的身份、种族、生理机能和健康状况,甚至还能作为“未来日记”来预测和分析主体未来患病的可能性
[18]。主体对个人基因信息的知情权,实际上也是健康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体现。
就技术可行性而言,随着互联网和DNA测试技术的迅速发展,隐藏基因信息变得愈加困难。随着23andMe和AncestryDNA等消费级基因测试服务的普及,个人通过简单的唾液样本即可进行基因检测,增加了意外发现生物学亲属关系的可能性。这一趋势对传统互盲规则中遗传信息完全保密的做法提出了挑战,法律应当正视科技进步带来的规则适用性变化,减少非正式途径可能带来的隐患和误解。比较法视野内,可发现诸多法域肯定了基因信息知情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对《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第7条第1款进行解释时,认为儿童有权了解自己的基因起源。这一原则在卵子冻存和辅助生殖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多个国家通过立法来回应技术进步带来的伦理挑战。瑞典在1984年率先立法,赋予通过供精人工授精出生的成年子女基因知情权。德国将知晓自身遗传起源的权利视为宪法保障的特权。法国在2021年《生命伦理法案》中,允许通过第三方捐赠辅助生育出生的儿童在成年后获取该捐赠者的非识别性数据及身份信息。
中国在制定辅助生殖后代基因来源知情权的相关规则时,应当兼顾知情权积极与消极双重维度,赋予后代根据自身价值观自主决定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基因信息披露的权利,同时赋予后代明确拒绝获取全部或部分基因信息的权利。在将相关规则融入现行法律体系时,可考虑将其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章节中,以明确子女对其血统的知情权,即知晓其基因父母信息的权利性质。同时,卵子冻存与流转原则上仍应遵循互盲规则,辅助生殖后代的基因来源知情权应通过“基于意愿的保密性解除”机制来实现。在非紧急情况下,相关信息的披露必须取得供卵者的知情同意;而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后代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特定遗传疾病时,后代应有权强制获取供卵者的医疗和基因信息。具体流程上,还应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在保护捐赠者隐私的前提下,征求其对信息披露的同意,确保信息披露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4 设置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规避伦理风险
“社会模式”基本架构中,公益性原则、后代最佳利益原则,以及有利于供卵与用卵主体原则等的平衡与实现需要体现为具体的规则制度。在面对利益复杂且敏感议题交织的卵子冻存与流转时,除了相关主体充分知情,通过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制度”来防范伦理风险、保障后代最佳利益也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有必要对该规则进行扩展,明确即使是非研究目的的限制性应用技术,如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辅助生殖技术等,也应进行伦理审查,以保证技术应用既合法合规,又符合伦理。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法国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其将健康科学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定位为独立的行政机构,为立法和政策提供中立建议
[19]。在中国医事伦理审查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议将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定位为具有准行政职能的自治组织,有效弥补医学技术应用与供卵用卵主体利益保护之间的差距,促进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协同性。
第二,加强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内部独立性。在医院的伦理审查架构中,医学伦理委员会直接负责生殖科的所有医学研究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临床新技术应用和器官移植等医学科技行为项目的伦理审查、监督和指导,而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研究类的伦理审查、监督和指导。同时,鉴于内部审查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应强化外部视角和第三方监督,贯彻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监督理念。事前监督的侧重点在于预防性审查,确保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从一开始就符合法律和伦理要求,因此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详细报告,说明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职业简历、组织成立及换届文件、章程以及其他工作制度。事中监督侧重于个案审查过程的透明化和实时监督,通过实时在线监控和详尽记录会议内容来透明化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会议和决策过程,并安排第三方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委员会实际运作遵循既定的程序和伦理标准。事后监督是指针对已发生的行为和决策进行评估与处理,包括实施如通报批评和责令整改的柔性制裁措施,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时采取暂停或取消职业资格等更为严厉的制裁手段,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众对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信任。
第三,明确生殖医学伦理审查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中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出台20余年,随着技术、社会、人文环境的重大变化,尤其是在积极推进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该办法急需更新。新规可借鉴《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审查的成功经验,明确辅助生殖伦理审查的必要性和基本框架,包含伦理审查的具体事项,如技术操作的合规性、伦理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保障等。同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可制定《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细化审查对象、规制原则和具体程序。具体而言,审查对象包括辅助生殖技术的个案、医疗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难题、相关法律制度与操作文本、关键性工作条件的变更、重大事故或不良事件的处理,以及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生殖案例;规制原则应既包括有利、不伤害、尊重生命、公平公正、符合医学伦理规律及公序良俗等一般性基本伦理原则,也包括卵子冻存与流转的特有原则,如充分知情同意、保护供卵者与收卵者利益、后代最佳利益、防止商业化应用等原则;审查程序则应详细规定伦理审查的会议形式、提交材料的要求、审查结果的出具方式及其反馈机制,以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与透明性。
5 结语
在国家积极推进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卵子冻存与流转的规范化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但其背后的伦理和法律挑战不容忽视。如何在保护女性生育权与防范技术滥用之间找到平衡,成为这一领域法律规制的关键。为了有序开放卵子冻存与流转,需将制度的底层逻辑从“医疗模式”转向“社会模式”,赋予女性在非医疗指征下自主选择冷冻卵子的权利,并强化知情同意、确认后代基因来源知情权、设立独立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等系列措施。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卵子冻存与流转必将以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角色,助推国家人口政策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生殖细胞的法律问题研究”(22YJAZH079)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年度常规项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卵母细胞相关法律问题研究”(GD22CFX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