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7年,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儿童医院(Children’s Hospital of Philadelphia,CHOP)就已经完成了约22周的胎羊检测实验,在将其转移到外部子宫中后,成功存活了约30天
[1]。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于2023年9月召开了一次独立顾问会议,FDA在简报中指出,人造子宫的研究很有前途,但对于尚未解决的监管和伦理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2]。可见,人造子宫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人体实验阶段,可以预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将有可能真正迎接这种体外生殖技术。但任何技术本质上都是一把双刃剑,其可能的应用前景也会带来潜在的伦理风险,特别是当这种新的医疗疗法浮现在临床视野中时,伦理讨论应该具备尽可能强的预见性与现实性,理清人造子宫技术在未来的真正走向。质言之,进行人造子宫技术的相关探讨研究对于认识其潜在价值与风险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1 人造子宫技术的可能应用前景
人造子宫技术可能突破传统生殖的生物性限制,实现生殖的体外化、可控化与科技化。其为生殖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也提供了超越现当代医学的更多应用前景。对胎儿,能够救护超未成熟儿,减少其患病风险;对职业女性,可以减轻妊娠负荷,促进家庭利益与性别平等;对高龄产妇,可以减少妊娠风险,协助新生儿平安诞生。
1.1 从高危到安全:人造子宫技术救护超未成熟儿,减少其患病风险
技术的不足是超未成熟儿之殇。人造子宫技术最有可能投入的是对超未成熟儿(胎龄小于28周)的护理与治疗,超未成熟儿最主要的问题是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尚未成熟,难以自主进行呼吸和循环功能,而且超未成熟儿往往还会伴有“肺发育停滞及其连带的支气管肺发育不良等各类问题”
[3]。传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NICU)所采取的治疗方法是将早产儿放在孵化箱中进行辅助呼吸、营养支持和温度调节。但其并不能完全模拟母亲子宫内的生长环境,因此对于超未成熟儿的治疗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根据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2016年1月—2022年12月收治的超早产儿临床资料显示“超早产儿422例,其中非院内死亡组155例,存活组267例”,死亡率超36%
[4]。可见,对于超未成熟儿的治疗与养护仅靠现在的技术还远远不够。
人造子宫技术可能是超未成熟儿的曙光。相较于传统的NICU治疗方法,人造子宫技术或许能够更好地处理如“子宫内生长受限、绒毛膜羊膜炎或羊水过少等问题”
[5]。在人造子宫中,超未成熟儿受到液体的保护,可以让身体在安全的环境中继续发育直至成熟。而且,人造子宫技术允许胎儿在一个单独的、安全的环境中发育,在该环境中既排除了母体疾病或母体摄入的部分药物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也避免了超未成熟儿在体内器官不成熟的状态下直接与外界接触,使“超未成熟儿的并发症减少,在整体上节省潜在的经济支出”
[6]。而且,人造子宫还可以模拟母体提供营养物质和氧气,能够人为改善超未成熟儿的发育与代谢问题,处理代谢废物并促进超未成熟儿的健康成长。此外,德比等认为“该技术还可用于提高靶向性的、多次的产前治疗(胎儿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基因治疗或干细胞治疗)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5],其能够让超未成熟儿有更多接受医疗手术的可能性并最大化减轻手术对其造成的伤害。
质言之,未来人造子宫技术的成熟有望减少超未成熟儿的各类并发症并有效提高其存活率,提高超未成熟儿的身体素质以及未来的生活质量,通过科技助力实现超未成熟儿从高危到安全的现实转换。
1.2 从歧视到平等:人造子宫技术减轻妊娠负荷,促进家庭利益与性别平等
传统妊娠可能导致性别歧视与家庭利益降低。根据加里·贝克尔的性别人力资本理论
[7],女性的生育能力使其天生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妊娠使其自我人力资本投资减少,并错过工作或教育的晋升可能,最终既削弱了其自身小家庭的利益,也减少了社会大家庭的整体效用。而这种理论在现实中具体体现为“生育惩罚”,不仅是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下降(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的10年之内,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从未接近分娩前的水平)
[8],也体现为工资水平的下降(每生育一个子女会使女性工资下降5%到20%)
[9]。更加严重的是,即使女性未生育,已生育的女性所造成的影响还是会进一步加深对女性就业的隐性歧视现象。特别是在节奏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因为妊娠而产生的性别歧视可能会愈发严重。
对女性个人而言,人造子宫技术能够减轻妊娠和分娩带来的身体负担,解除她们在这段时期内的机体束缚与活动不便,避免因妊娠等因素影响她们在职场中的稳定性和晋升空间。同时,增加女性自我人力资本投资的可能,扩大女性学习与自我提升的现实空间。女性也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生育规划,不再受制于传统的生育窗口期。此外,人造子宫技术的使用从源头上阻断了诸如子痫前期、产后出血等严重威胁女性生命安全的并发症,阻隔了产后抑郁症、产后焦虑等困扰女性心理安全的并发症,也使得女性不必承担妊娠导致的身体变化与容貌负担,让女性可以在不改变自身形象和承受妊娠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仍能实现生育愿望。可以预见的是,女性“使用人造子宫技术来减轻她妊娠的负担,她将能够继续为她的晋升而努力”
[10],在孕育下一代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不断提升。对社会整体而言,人造子宫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减少男女在身体上的差距,缩小性别在职业发展中的差异,促进女性就业和职场多元化,促进社会对性别角色的再认识。女性将更有可能享受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升职前景,推动建立更公平、更合理、更人性化的社会环境。
1.3 从困难到容易:人造子宫技术助力高龄产妇,协助新生儿平安诞生
对于高龄孕妇,生育行为既是对自己身体的沉重负担,也会增加胎儿的发病风险。根据数据调查结果显示,对孕妇而言,妊娠相关并发症在≥40岁的女性中更为常见,其中最常见的疾病是糖尿病(≥40岁组为8.5%,35~39岁组为5.3%,<35岁组为3.0%),≥40岁的妇女早产和剖宫产也明显增多(≥40岁组为17%,35~39岁组为12.5%,<35岁组为7.9%)
[11]。而各类并发症与慢性病的发病率升高,也会导致不良妊娠结局的可能性提升。对胎儿而言,与20~29岁年龄组的所有女性相比,未产妇和经产妇的年龄均≥40岁时胎儿患小于胎龄儿的风险增加
[12]。与<35岁的女性相比,35~39岁的女性在37~41周时发生死胎的相对风险为1.32%,≥40岁的女性为1.88%
[13]。
布朗尼认为“人造子宫技术有潜力为高危妊娠提供一个安全和可控的环境,减少并发症的风险,并能够进一步确保胎儿和父母的健康。”
[14]而对于坚持自身受孕权利的女性,人造子宫也“可以在孕期威胁到孕妇健康的情况下提供堕胎的替代方案”
[15],将胎儿取出并放置在更为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生长,维护母亲健康的同时,保全胎儿的生命。质言之,人造子宫技术扩充了生殖的可能空间,破解了高龄孕妇受孕难、妊娠危险高的现实问题,使得孕妇不必再面临海蒂·洛克林一般的难题(在妊娠期染上了无法治愈的癌症,因而不得不在自己的生命与胎儿的生命之间作出决策),帮助更多的新生儿平安落地。而且,人造子宫技术还为人口数量增加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这种体外生殖的方式,意味着其能够克服各种的不孕不育症,让那些由于生理、健康状况、年龄等原因而不能自然受孕的人实现其生殖愿望。可见,人造子宫技术使更多有生育愿望的人加入其中,为生育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提高新生儿的数量。此外,人造子宫技术对胎儿发育环境的精准控制,能够减少胎儿的出生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提升新一代人口质量。
2 人造子宫技术的潜在伦理风险
人造子宫技术既是对生殖领域的又一次新挑战,也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对胎儿而言,全新的、外置式的“受孕”在人类历史中从未有过,这使其道德地位尚且存疑;对孕妇而言,人造子宫技术尚在实验之中,真实风险还有待考量,仍无法彻底量化。
2.1 育生体之谜:人造子宫技术中“育生体”的道德地位成疑
胎儿与母亲的离体,致使其道德地位发生变化。在以往,通常认为胎儿与母亲是一体化的,因为从母体受孕到母体生出胎儿的整个过程一直被视作胎儿到新生儿的生长路径。但如果因为技术的革新使得胎儿能够与母体分离,形成罗曼尼斯所提出的新概念“gestateling”,那么这个“gestateling”的道德地位就需要进行新的考察。首先,从“gestateling”的词根开始分析,“gestate”指妊娠、孕育,“-ling”的后缀既可以表示小、小型化,也可以表示具有某种事物(或情况)有关的人或物、具有某种性质的人或物,在罗曼尼斯的语境中就指正在发育中的生物体,也即“育生体”——孕育生命的活体。其次,育生体与胎儿或新生儿都不相同,正如金马等
[16]所认为:“在子宫和体外妊娠的实体之间存在明显的身体、概念和社会法律上的差异。”“作为一个胎儿就是具有胎儿的生理特征;做一个新生儿就是有一个新生儿的生理特征。因此,育生体意味着具有胎儿的生理特征,但存在于妊娠哺乳动物之外。”罗曼尼斯
[17]也认为:“育生体(gestateling)和新生儿是不同的,因为育生体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而新生儿则承担着维持自己的主要负担。”尽管罗曼尼斯没有进行更具体的比较,仅认为两者拥有不同的道德地位。其将育生体视为没有独立性的产物,判断其道德地位应该低于新生儿。可见,两者都认为育生体与新生儿不能直接等同。
德比等将人造子宫技术视作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的延伸,以周龄为界限划分了四个范畴,从这四个范畴分析不同时段使用人造子宫技术应该怎样认定胚胎或育生体的道德地位(见
表1)
[5]。德比等认为在胚胎处于范畴一时,实验室中创造的人类胚胎导致了本体论、道德和行政上的模糊性。而在胚胎处于范畴二时,育生体仍是胎儿,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处于范畴三时,胚胎是胎儿新生儿(“fetal neonate”或 “fetonate”,都来自拉丁语“natus”,意思是“出生”),因为胎儿新生儿已经完成从子宫中脱离的既定事实,即使胎儿新生儿随后就将立刻进入人造子宫内,也应该赋予胎儿新生儿充分的权利和保护。在处于范畴四时,其等同于脆弱的早产儿。尽管德比从生物、医学、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考量,以尽可能全面的方式探讨新生儿的道德地位问题,但这种划分方式只以时间为限度,每个论点缺少深入的分析,只依赖于现有的新生儿技术框架进行分析,而没有认识到人造子宫技术的伦理差异,还是难以说明育生体的道德地位。由此可见,育生体的问题明显需要一个新的框架,新框架虽然可能从现有的思维模式中获得灵感,如德比等所划分的四领域分类法,金马等的生理条件判断,罗曼尼斯的独立生存能力判断等,但还需要更详细更准确的指导方法。关于如何构建育生体的道德地位的相关讨论显然仍需继续推进。
2.2 风险之疑:人造子宫技术试验的风险无法量化
尽管德比的团队已经在羊身上进行了充足的实验,但当技术尝试向人类应用转化时,还会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试验与数据不足。“与超未成熟儿处于同一发育阶段的羊羔要大两到三倍”
[2],用于羊羔的人造子宫还不能直接用于人类胎儿。而在生理上更接近人类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临床试验中,德比及其团队还没有相关的试验数据。换言之,人造子宫在用于人体实验前不仅面临小型化的技术问题,还有相关非人类灵长类动物的试验数据缺失问题,人造子宫首次人类实验的风险挑战仍然难以量化。
其次,使用过程中的信息收集问题。从技术角度来看,在将胎儿从母体中取出并置入人造子宫时,需要尽早将胎儿转移到人造子宫设备中,在转移后越早插管越早连接到人造子宫的生命维持系统对于胎儿的风险就越小。而“机械通气试验和标准管理必须在插管之后”,这将导致医疗团队“没有机会收集产后临床信息,与更准确地评估死亡风险”
[18]。而这种临床信息的缺失一方面阻碍了继续推进人造子宫技术的优化,难以实现定点化分析与针对化改良;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医护人员难以评估胎儿在生理参数上的微小变化,增加其对胎儿的各类并发症的判断难度。
最后,长期、潜在风险尚不可见。如果说人造子宫技术在实验时所造成的部分可见的、显性的风险,如各类并发症、数据指标不正常等仍然属于医疗技术可规避的范畴,那么这些问题在当代医学技术背景下被解决只是时间问题。但是,人造子宫技术面临的真正挑战是那些不可见的风险,特别是长期的、慢性的问题。例如,在将胎儿从母体转移到人造子宫中时花费的转移时间过长,致使胎儿的氧气供应不足而导致大脑缺氧,就有可能造成长期神经发育不良,这样的损伤不会立即呈现出来,其通常需要数月或数年的时间才能完全显现。另一个问题是,胎儿在母体内的发育不仅是物理生长的过程,还涵盖了与母体间的复杂生物化学交流,其中包括激素、免疫分子以及各种生物信号的传递。而在人造子宫内无法接收到母体的生物信号,“无法复制子宫内的触摸、情绪和心跳”
[19],其是否可能造成影响也还有待试验探索。
3 人造子宫技术的安全治理路径
人造子宫技术产生的新问题需要求取新的解决思路,要结合时代与社会对其可能的两大伦理风险进行一一解答,对胎儿身份问题要进行多角度考量,明确其道德地位;对人造子宫技术的潜在风险问题要实施多方协商,共同商议的方法,实现风险告知清晰化。
3.1 胎体身份破解:多层伦理考量,完成“育生体”身份明确化
为了方便讨论,这里先使用罗曼尼斯提出的概念,将使用人造子宫技术实现完全体外生殖的胎儿称之为“育生体”。
育生体应该有不同的道德地位,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相较于人体组织器官—胎儿—新生儿的三个阶段中,其具体所处位置还需要探讨。育生体至少是高于人体一般组织器官而低于新生儿的道德地位。一是,育生体有发育为人的潜能而非纯粹的、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器官,所以至少应该将其看作是高于人体组织器官的。二是,因为技术的原因,育生体并非直接处于母亲之内而在母亲之外,但其又无法达到新生儿的相对独立性,必须依赖于人造子宫才能完成基本的呼吸和物质循环,那么其道德地位就不能高于新生儿。
结合社会整体的考量,育生体的道德地位与社会权利应当比胎儿还要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人造子宫可能创造了一种新的“出生”。对于人造子宫技术中的育生体来说,过早地离开母亲能否被视为已经“出生”?如果育生体从受精开始就与母体相分离,只通过外部装置维生又能否被视为已经“出生”?可见,探讨“出生”问题未必是好的探索路径。而相较于探讨人造子宫技术所带来的“出生”问题,不如直接达到人造子宫技术的真正问题,即,人造子宫技术所创造的新主体(育生体)的地位应当作何判断。邱仁宗认为“人是在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有自我意识的实体”
[20]。显然,育生体自我意识尚不完全,不能算做人。但是,对育生体的抚养并非直接通过母亲而是作为中介的人造子宫,正是这种中介行为给予了其不同的生理关系与社会关系,育生体同母亲的关系就不能直接等同于胎儿同母亲的关系,育生体的权力与地位也应不同于胎儿。对胎儿来说,胎儿是“迫不得已”寄居在母亲体内,胎儿不呼吸,而是通过胎盘使血液氧化并获取母亲的营养物质,胎儿就可以被视作是母亲的一种“负担”,母亲自然有一定权利处置体内的胎儿。特别是当胎儿与母亲权益相互矛盾时,为了不侵犯现实人的人权,就只能优先保全母亲的权益。胎儿在生理关系上的受限决定了其社会关系的依赖性与社会权利的受限性。而对育生体来说,育生体是依存于科技化、社会化、企业化的人造子宫,在其中为其提供营养物质的是医院和社会。尽管母亲仍在金钱和卵子上是其供应者,但当育生体与母亲分离时,母亲不再直接“负担”其造成的负荷,母亲与其的直接生理关系被消除了。转而变为了由医院或者社会来实现对育生体的抚育。那么,育生体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权利也就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既然育生体已经被交付给了医院或者其他社会化组织,让其在人造子宫中自由生长最终会变成一个新生儿。考虑到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繁衍都离不开新生儿,我们就不能消除一个还没完成蜕化的人,就像我们不能随意处置一个胎儿,这是不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保护育生体的利益本质上就是保护社会的利益、人类的利益。人造子宫技术为母亲减负的同时,也减弱了母亲的权力。母亲因而就不能再随意地选择“堕胎”——终止育生体化人的过程。所以,育生体应当比胎儿享有更多“生”的权利,这种“生”的权利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
总而言之,育生体的道德地位与人权保障应高于胎儿小于新生儿,在法律上的地位可能更接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2 风险告知说明:多方位医患协商,实现风险告知清晰化
夫妻双方一同参与决策理应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方面,人造子宫技术现在仍处于实验阶段,其实验性意味着可能存在未知因素与潜在挑战,同时这也意味着在其实际应用前需要确保知情同意与自愿原则。但马特奥古里诺等
[21]却认为:“人造子宫技术不应该需要NGP(非怀孕父亲)的同意。”他认为,一定要征求父亲的同意,违背了母亲的自主决策权。但人造子宫技术毕竟还有未知风险,仅以违背自主决策权为由,将父亲从人造子宫技术的同意中剥离显然不合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如果母亲能够独立使用人造子宫技术,那么产生的额外费用是否要由夫妻一同承担?这是否会对父亲的权益产生侵犯?而且,既然人造子宫内的育生体由父亲的精子组成,对于育生体在人造子宫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就没有理由不告知父亲。换言之,希望借助人造子宫技术来实现父母梦想的夫妇都应被充分告知关于人造子宫实验的全部内容,包括实验的目的、方法、期望效果以及可能的风险与副作用。
另一方面,要谨防准父母受到研究人员过多的影响。特别是“那些期待成为父母的人,尽管有所恐惧,但对可能带来希望的选择抱有极大渴望,他们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一个未量化的风险,而不是一个已知的较差风险。”
[22]因为研究人员会从准父母的参与中受益,研究人员就有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夸大好处并缩小风险,以说服更多的准父母参与试验。所以,其他的社会成员也应参与这些讨论,如医生、生物学家、伦理学家等,以不同视角的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补充研究人员偏离事实、过分夸大的部分,让信息既准确又易于理解。帮助准父母更好地理解他们所面临的选择,确保其不会被单一方向的信息所迷惑,让其选择是基于准确而全面的信息所做出的,并使其知情同意的基础权利得到保障。
综合来看,在人造子宫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夫妇双方的共同参与和多方专家的沟通协调,是确保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永远处于首位的关键因素。
4 结语
人造子宫技术无疑会对胎儿、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深远影响,但在其带来希望与未来的同时,也必须审慎考虑技术进步与道德责任之间的平衡。还需要学界对这项技术展开更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探索更多的可能风险与治理路径,最终实现技术助人、技术服务人、技术为人的社会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