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于医院中的医务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种。早期的医务社会工作以帮助孤贫患者解决医疗相关问题为主要任务。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务社会工作者更多地被视为医生的助手,以全面了解患者及其家庭进而协助医生救治患者为工作宗旨。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是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全人健康的概念逐渐被广泛认可,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开始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也随之从医院扩大至整个社区,服务对象从医生、患者和患者家属扩大至每一个人。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此次大会首次放弃医疗、医药概念,使用健康概念,强调健康中国的建设
[1]。医务社会工作在健康中国的建设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中国当下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仍面临一定的发展困境,与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重要关系。健康中国的建设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前行。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是健康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健康中国建设为背景,围绕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探讨破解医务社会工作发展困境的法治路径,以期为医务社会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1 医务社会工作在健康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是“共建共享、全民健康”,要求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医务社会工作具有多元性、整合性及建设性的特点,可以同时服务并有效链接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无论是健康服务的优化、健康保障的完善,还是健康生活的普及、健康环境的建设,医务社会工作均可发挥重要作用。
1.1 医务社会工作具有多元性、整合性及建设性的特点
现代健康理念和医学模式下的医务社会工作具有多元性。其并非简单的救济或慈善工作,而是以维护并恢复人类健康为主要服务目标,要求医务社会工作者结合整个社会大环境,从生理、心理、家庭、工作、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针对包括医务工作者、患者家属、医院、社区等在内的不同主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及服务对象的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等多个场所开展工作。
医务社会工作天生具有整合性。首先,医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注重跨学科整合。学生除学习社会工作基本理论与方法,需要同时学习医学基础等学科知识。其次,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会涉及社区、医院、保险机构、公益组织等,医务社会工作可以很好地将各类资源整合。最后,医务社会工作能够将各类主体融合在一起,实现不同层级医院的整合、不同科室医护人员的合作、医方与患方的协调等。
医务社会工作具有建设性功能。当代的医务社会工作在救助的同时强调预防和发展。医务社会工作已从“病的模式”进入“生的模式”
[2]。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运用预防医学、社会医学等理论,从社区角度出发,以疾病的预防、寿命的延长等为目标,积极促进全民健康也是医务社会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与此同时,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搜集和反馈服务对象的需求,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完善。
1.2 医务社会工作可以优化健康服务
现代医学模式强调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全人照顾”,进而完成患者身心康复和社会性恢复的目标
[3]。医疗卫生服务模式亦更加注重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的整体融合。然而,现代医院的诊疗过程呈现出明显的标准化特点
[4],以救助患者为目的的诊疗本身有时却加重了患者的痛苦
[5],与健康中国建设所要求的优化健康服务不甚相符。
医务社会工作要求开展从预防到治疗再到康复的全周期、全流程服务,其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整合,可以满足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创新。首先,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社区、家庭访问等方式了解患者的家庭、经历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给医生,协助医生更全面地了解患者,给出更优质的治疗康复方案;其次,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专业技能与方法,给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经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帮助与救助,弥补诊疗过程中人文关怀的缺失;最后,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医生提供心理帮助,使其更好地为患者开展诊疗。可见,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成为医患之间的润滑剂,提升患者的就医满意度,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1.3 医务社会工作可以促进健康宜居生活的打造
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普及健康生活、建设健康环境。要从健康教育入手,提高全民健康素养;要以社区、村镇、城市为单位,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要注重公共安全体系的完善,提升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以社区为基础,从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出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健康意识、公共安全意识,促进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和健康城市的建设。在突发卫生事件处理中,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同时扮演情绪疏导者、关系协调者、资源链接者等多个角色,针对患者、医护人员、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提供包括情绪安抚、需求了解与协调、出院安置等多样服务,积极链接社会捐赠物资,参与有关政策的落实。
2 医务社会工作面临一定发展困境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了医务社会工作在中国医疗服务格局构建中的重要地位
[6]。但是,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面临着一定困境,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健康中国的建设。
2.1 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中国当下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位并不明确,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领域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国家层面,相关文件指出要开展医务社会工作,且医务社会工作往往和志愿服务并列。在地方层面,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规定不尽相同。天津在2019年印发《天津市推动医务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领域是医疗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患者、家属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士。北京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发展医务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并未就医务社会工作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将对患方和医方的心理社会支持、社会资源的整合、医患关系的调适、志愿者的管理、社区健康服务列为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深圳在2022年实施的《医务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中将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定义为“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与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以疾病适应、压力缓解以及健康知识宣教为目的的专业服务”。
医务社会工作定位的不清晰导致整个社会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认知不足。就医疗机构而言,是否必须设立医务社会工作岗位要求不明。即使是设立了医务社会工作岗位的医院,其专职的医务社会工作者也大多埋头于行政工作
[7]。就医务人员而言,对医务社会工作的接受度并不高,医务社会工作者缺少话语权,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况
[8]。即便是与医务社会工作合作过的部门和科室,对医务社会工作的了解仍局限于志愿者管理,并不清楚其主要职责
[9]19。就患者及普通民众而言,他们更多的关注点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身上,医务社会工作者多被认为是义工
[9]22。
2.2 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供给不能满足需求
改革开放后,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是教育发展在先,实务发展在后
[10]。医务社会工作的实践面临数量欠缺、发展不均衡、专业人员不足、服务专业性不强的困境,使得医务社会工作无法发挥其本应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作用,不能满足健康中国建设的需求。从全国来看,医务社会工作开展的比例并不高,根据2020年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社会工作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调查,全国独立设置医务社会工作部门的医院仅为247家,设置医务社会工作岗位的医院仅为455家
[9]39。不同地区医院内开展医务社会工作的情况亦有较大差异,除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相对成熟以外,其他地区的覆盖面并不大,且多集中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基层医务社会工作开展十分有限
[9]39。即便是在已开展医务社会工作的医院内,仍然存在欠缺专职医务社会工作者的问题,调查显示2020年全国医务社工从业人员中专职人员仅占20.2%
[9]40。从服务内容来看,患者及其家属是医务社会工作的首要服务对象,医务社会工作者主要为其提供社会心理支持性服务。与医务社会工作为患者开展全流程的服务目标相比,前期的预防及干预和后期的回归社会环节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医护人员及普通民众的关注不足。可见,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供给并不能满足需求。
2.3 伦理困境影响医务社会工作的开展
伦理困境是中国医务社会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每一个专业均需要有能够反映该专业背后价值观的职业伦理,以便提供一个专业行为标准
[11]。社会工作领域中被普遍认可和使用的伦理原则次序包括:保护生命、平等与差别平等、自主和自由、最少伤害、生活质量、隐私和保密、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
[12]。中国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面临不同的伦理困境。比如,是否要将所有信息如实告知患者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困境。一方面患者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定;另一方面,知晓全部信息并不一定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及康复。医务社会工作者还会面临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矛盾,如何保证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往往使得医务社会工作者陷入两难境地
[13]。延长生命与生命尊严的冲突也是医务社会工作者面临的困难。特别是面对一些重症或临终患者,是使用各种医疗手段维持患者生命,还是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使其离世亦有尊严,亦是医务社会工作者常常面临的困境。
3 医务社会工作法治化程度影响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
健康中国的建设需要健康法治的保障。中国医务社会工作发展面临一定困境与其法治化程度有密切联系。
3.1 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现状
医务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是其法治化现状的直观表现,本文分别以“医务社会工作”“医务社工”“社会工作”“社工”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2024年8月30日以前发布且未被废止或失效的医务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当将筛选条件限定为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规定时,剔除草案以及正在制定中的文本,获得9份文本(见
表1)。因9份文本中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规定,遂将筛选条件进一步扩大为涉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定,即针对不同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统一规定或者是在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内的涉及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定。鉴于此条件下地方相关文本数量太大,遂进一步将地方的相关文本限定为法律法规,不包含地方的政策性文件,最终梳理出2006年至2024年涉医务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99份(详见增强出版)。本文以最终确定的108份文本详见增强出版为分析对象,发现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呈现出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以宣示性、选择性条款为主,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价值规定的特点。
3.1.1 医务社会工作的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
“十三五”以来,中国社会工作法治化进程加快。在国家层面,社会工作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在地方层面,各地纷纷加强针对社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比如,《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等。然而,就医务社会工作而言,其法治化现状呈现出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的特点。
中国在国家层面尚未有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地方层面尽管有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位阶来看,仅停留在地方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层级。涉及医务社会工作的规定也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在涉及医务社会工作的99份分析文本中,除17份地方性法规外,全国范围内82份涉医务社会工作的规定中,仅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1个行政法规和《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1个部门规章,其余均为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对涉医务社会工作的99份文本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涉医务社会工作的规定散见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疗服务改善、不同类型疾病的诊疗管理、精神卫生保障等多个领域中(见
表2)。可见,中国当下并没有完善的医务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缺乏顶层的立法设计及统一的规制。
3.1.2 涉医务社会工作的条款以宣示性、选择性居多
中国就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定大多采用宣示性、选择性的条款。在9份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规定的文本中,仅有上海市、深圳市和湖北省的4份文本中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比的规定采用了床位配比的方式。比如,上海的《医务社会工作基本服务规范》要求“在二级、三级医院,每300~500张床位,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社会工作者;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社会工作者;在专科医院,每100~300张床位,至少配备一名医院社会工作者”。其余5份文本均采用“可以”“鼓励”等类似用语。比如,在北京施行的《关于发展医务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医务社会工作的岗位设置,仅规定“医疗机构设立医务社会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医务社会工作部门或二级科室;公共卫生机构可探索设立医务社会工作岗位”。就医疗机构而言,如若没有设置医务社会工作岗位会有何影响,文件并没有规定。
在99份涉医务社会工作规定的文本中,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条款大多采用“开展”“鼓励”“支持”“引导”“推广”“建立”等用语,且有超过1/3的文本将“医务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或“志愿者”并列。比如,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关注患者的心理和社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为有需求的患者链接社会资源提供帮助”。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医疗机构)》中,医务社会工作者的配备情况与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共同构成了医务社会工作部分的考核指标,各占3分。大量采用选择性、宣示性条款凸显了相关文件的模糊性,使得其执行力大打折扣。
3.1.3 欠缺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医务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规定
中国并未在国家层面对医务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进行统一规制。尽管民政部在2012年发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中,对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伦理价值进行了规定,但其并不能解决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其工作领域中所遇到的特有的伦理困境。
在地方层面,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医务社会工作标准,对医务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伦理困境进行了回应。比如,上海在《医务社会工作基本服务规范》中,将保护患者隐私、患者利益优先、无伤害、跨专业合作、改善生活质量、公平平等参与列为基本原则,将民政部有关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列为伦理要求。深圳在《医务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中,区别了通用服务原则和特定服务原则,通用服务原则指适用于所有社会工作的服务原则,包括保护生命、差别平等、自由自主、最小伤害、生命质量、隐私保密、真诚相待,特定服务原则包括患者自决原则、病患利益优先原则、“医-护-社”跨专业团队合作原则、公共卫生资源差异分配原则。可见,各地对医务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规定在内容、排序等方面各有特点。
总体来看,中国主要在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标准中对医务社会工作的伦理价值进行了规定,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3.2 医务社会工作发展面临困境与其法治化现状息息相关
“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的医疗卫生服务强调“以健康为中心”,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医务社会工作成为保证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当下医务社会工作却面临定位模糊、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伦理价值冲突影响医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困境,无法发挥其在健康中国建设中应有的作用,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现状是重要原因。
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在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法规,也没有专门针对社会工作的相关法规,在地方层面,尽管有个别地区有专门针对社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但也并未对医务社会工作作细化规定,即便是极个别地区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规定,又仅停留在地方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层级上。可见,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主要靠政策性文件推动,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在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规定中,又以宣示性、选择性条款为主,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位、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针对医务社会工作者实践中面临的伦理困境,仅有个别地方在地方标准中给予回应,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欠缺可操作性,使得医务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具体情形时,无法根据抽象的原则作出决定。
尽管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各类规定均强调要充分发挥医务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但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义、具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准入门槛、职业伦理、权利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均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医务社会工作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社会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认知,医疗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是否必须设置医务社会工作的相关部门、配备专业的医务社会工作人员,医务社会工作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是什么,医务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之间的区别等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准入门槛、人才培养、职业伦理价值等方面欠缺统一、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使得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供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难。
4 推进医务社会工作法治化是破解其发展困境的有效路径
尽管医务社会工作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专业能力建设的“火车头与排头兵”
[10],但是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现状是当下医务社会工作面临发展困境的重要原因,需要提升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以进一步推动医务社会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4.1 完善医务社会工作法律体系
医务社会工作领域的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以大量政策性文件为主推动其发展,既不利于该领域法治化的推进,也不利于其本身的发展。以医务社会工作法治化为抓手推进医务社会工作发展需要首先完善医务社会工作的法律体系,注重顶层立法设计和底层实践探索的有机融合。
4.1.1 以专门的社会工作法律为基础
国家层面对医务社会工作相关顶层立法责任的承担,是推进医务社会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关键。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为主,表明在该领域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治理,立法层次低有损国家法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14]。医务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分支,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是其主要内容之一。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国当下在国家层面关于社会工作的立法具有明显的依附性特点,完善医务社会工作的法律体系应首先完善社会工作的相关立法。
在医务社会工作的诞生地英国,起初由《2001年健康和社会工作专业法令》(Health and Social Work Professions Order 2001)对医务社会工作进行规制,后经过20多年的不断整合,最终制定《2018年社会工作者条例》(The Social Workers Regulations 2018)对包括医务社会工作在内的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统一规制。《2018年社会工作者条例》总共包括八个章节46个条文。该条例对社会工作者的资格取得、执业范围、违纪行为、罚则、申诉机制等给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社会工作的监管机构“社会工作英伦”(Social Work England)的职责范围,并赋予健康和社会照护专业标准局(Professional Standards Authority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和国务大臣对该机构所作决定的干预权。
中国台湾地区针对社会工作制定了“社会工作师相关规定”。该规定共分七章51条,对社会工作师的定义、资格取得、业务范围、惩戒方式、继续教育、权利保障和罚则进行了规定,要求社会工作师需加入“社会工作师公会”方可执业,并就“社会工作师公会”的设立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特别就专科社会工作师的资格取得进行了要求。
医务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以首先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专门针对社会工作的法律。可以借鉴有关经验,制定“社会工作者法”,具体可以包括七个部分:总则、资格取得、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执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社会工作者的定义和主管部门;资格取得部分确立考试和注册准入制度;执业规则部分明确社会工作者的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培训和考核部分确立强制继续教育和定期考核制度;执业保障部分规定待遇、奖励、风险分担等;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违纪行为和需要承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社会工作者法”的制定可以建立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界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地位,明确其社会角色与定位,确定其准入门槛及考核机制,明晰其权利义务,确立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对其的监督管理,以此为包括医务社会工作在内的所有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4.1.2 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细化方法
在制定专门的社会工作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到医务社会工作的特点以及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可以进一步由民政部、社会工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就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提升其专业性。
医务社会工作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制定可以从医务社会工作服务的角度出发,制定《医务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具体可以包括六个部分:总则、医务社会工作者、医务社会工作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总则部分明确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义、医务社会工作的伦理价值以及其主管部门;医务社会工作者部分明确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定义,确立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准入门槛,明晰医务社会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医务社会工作服务部分规定医务社会工作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方法及流程;保障措施部分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医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保障,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奖励等;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医务社会工作者违反相关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1.3 以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为抓手
在地方层面,尽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医务社会工作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能够及时将地方实践进行提炼总结,形成相应的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但是在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无论是政策法规、地方标准的制定,还是医务社会工作的实践仍面临一定的困难。需要在国家顶层立法的指导下,结合地区实践,进一步细化国家的顶层立法,制定符合其地方特点的法规政策和地方标准,以确保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提高其认可度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推动医务社会工作在地方的具体实践。
4.2 健全医务社会工作配套机制
中国当下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以政策推动为主,且多为宣示性、选择性条款,需要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以提升其法治化水平,推动其发展。
4.2.1 构建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内的全覆盖体系
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应首先实现在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内的全覆盖。以上海为例,上海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形成了从三甲医院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综合性医院到专科性医院的全覆盖
[6]。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比应借鉴上海医务社会工作的模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中均应设立社会工作部或社会工作岗位,同时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务社会工作者的人员配比作出明确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内医务社会工作的全覆盖是保障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基础,可以进一步推动并保证医务社会工作者更好地参与到医疗卫生服务中。
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体系内的医务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机制,将医务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区分,明确医务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在岗位职责、服务范围方面的区别,将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配比以及服务单独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指标中,以此确保医务社会工作者切实参与到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2.2 确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的服务机制
医务社会工作的特性之一是相关资源的整合,应发挥这一特性,完善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体系。世界上医务社会工作较为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大多重视医务社会工作的整合功能。比如,美国医务社会工作以社区为纽带,依托社区实现资源整合;澳大利亚的医务社会工作重视医院与社区资源的整合
[15]。
在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应重视社区这一人们工作生活的基本空间,应确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相结合的服务机制,积极推动医务社会工作参与健康社区建设。医务社会工作应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突破医疗卫生机构的限制,以社区为载体,整合各类资源
[16]。可以采取医疗卫生机构与邻近社区“手拉手”的形式,由医务社会工作者嵌入社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心理疏导、康复护理、慢性疾病院外护理等服务,真正实现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的服务,在提升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同时,提升社会公众对医务社会工作的认知度,扩大医务社会工作的影响力。
4.2.3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模式
医务社会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可以采取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立医务社会工作实践基地,定期安排学生参与实践,提升高校医务社会工作的人才培养质量;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以医务社会工作实践基地为平台,与高校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进一步推动医务社会工作的研究。中国当下已有高校与医疗卫生机构联动的成功实践,华东理工大学与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合作成立了肿瘤社会工作研究中心
[7],在医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方面有重要意义。
4.3 构建医务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规范
医务社会工作以维护并恢复人类健康为主要服务目标,其实践的前提和指南是其伦理价值。然而,与法律相比,伦理价值的强制性与客观性明显较弱,其主要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确信,依靠个人、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得以实现
[17]。即便形成伦理规范,其往往以行业性准则为主,以抽象原则为主体,导致其难以借助法律强化约束力,亦难以给个案中的选择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标准
[18]。推进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应构建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医务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规范。
4.3.1 确立基本伦理原则,提供方向和指引
伦理原则在整个伦理规范中具有基石的作用,中国当下并未在国家层面对医务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进行统一规制,部分地方虽在其出台的医务社会工作地方标准中对伦理价值有所回应,但并不一致。医务社会工作伦理规范的架构应首先在国家层面确定医务社会工作者必须遵守的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供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将其作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向和指引。
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指引》以及部分省市发布的医务社会工作地方标准中大多强调平等对待和全心全意服务患者、隐私保密、患者自决、患者利益优先等原则。确定统一的医务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应以已经形成的基本共识为依据,要将《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中确定的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保护其隐私,培养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能力,全心全意提供服务作为基本原则。同时,应针对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特别强调“生命至上”“最小伤害”“知情同意”“患者自决”“公共卫生资源差异分配”原则。最后,还应结合医务社会工作的特性,补充“跨专业团队合作”原则。
4.3.2 明晰权利义务,提升可操作性
即便确立了统一的医务社会工作伦理原则,但伦理原则的抽象属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可以通过对医务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的进一步细化,提升整个伦理价值规范的可操作性。
以医师与患者为例,针对患者在医疗服务中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妥善医疗权、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结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明确医师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敬业尽职救治患者、依法遵规开展诊疗活动、尊重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健康宣传教育等;同时明确医师享有按规进行医学诊查、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
医务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与医师相同,均是患者,可以借鉴《医师法》中对医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专门针对医务社会工作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明晰医务社会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强化伦理价值的规范性,提升可操作性。具体可以结合医务社会工作者需遵循的伦理原则,将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尊重病患自决、保护患者隐私、合理分配公共医疗资源、开展跨专业团队合作明确为医务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将按规定开展辅导、咨询,分配资源明确为医务社会工作者享有的权利。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其中特别提到要健全社会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与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息息相关。以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为基,以相关部门制定的有针对性的、细化的、专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可以有效完善医务社会工作的法律体系;同时,应健全医务社会工作的配套机制,构建医务社会工作在医疗卫生机构领域内的全覆盖体系,确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相结合的服务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联动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基本伦理原则+权利义务”模式的伦理价值规范,全面提升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推进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不仅可以有效破解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亦可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5 结语
医务社会工作的特性使其可以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中国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仍面临一定问题。究其原因,与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息息相关。提升医务社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不仅可以破解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进一步优化健康服务、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也可以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医患关系视角下北京市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研究”(SM20211141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