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通过体外受精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被称为“试管婴儿”
[1]。患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应用不同代际试管婴儿技术,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提取胚胎进行冷冻储存。冷冻胚胎储存期间因其所有人的婚姻状况或生存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冷冻胚胎归属纠纷。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2017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废弃纠纷案”、2022年“全国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等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经过无锡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子女遗留的四枚冷冻胚胎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01235号民事判决书)。在当下的冷冻胚胎返还纠纷案件中,多数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医疗机构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但权利主体获得冷冻胚胎后,这部分脱离监管的冷冻胚胎面临潜在的技术、伦理、法律等诸多风险,有必要从冷冻胚胎返还方面进行法律规制,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
1 冷冻胚胎返还纠纷案件裁判现状
截至2024年6月,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上,以“冷冻胚胎”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搜索,共获得137份民事判决书。通过对冷冻胚胎返还案例进行逐一筛选,获得56个有效案例。另外通过“北大法宝”筛选增加了3个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例,本文共筛选收集到59个案例。以上冷冻胚胎返还案例根据案由可分为五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38个、返还原物纠纷12个、保管合同纠纷7个、合同纠纷1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个。占比最多的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通常是提供配子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告是为原告提供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原告均要求被告返还基于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冷冻胚胎。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原告均主张双方以保管合同为依据请求医院返还剩余冷冻胚胎。其中55个案例,法院均支持原告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另外4个案例,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以上司法实践案例显示,当前绝大多数判决支持返还冷冻胚胎给原告,但原被告双方仍然存在激烈的争执。医疗机构提出冷冻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买卖、赠予、代孕、性别筛查等道德和法律风险。原告认为其基于私法提出的返还冷冻胚胎请求,并不涉及胚胎的后续利用问题,要求返还冷冻胚胎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违背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法院则认为风险不能成为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当然为了防范风险通常会在判决最后释明,原告对涉案冷冻胚胎的后续监管及处置,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由原告予以明确保证和承诺不会将胚胎用于代孕等法律禁止的处置方式。但单纯依靠当事人道德保证和承诺,没有法律强制拘束力,能否有效防范不法处置冷冻胚胎带来的风险?权利主体获得冷冻胚胎后,虽然对不育人群解决生育问题提供了可能,但确实造成脱离监管的冷冻胚胎面临潜在的技术、伦理、法律等多重社会风险。
2 冷冻胚胎返还潜在不确定性与风险
在此类纠纷案中,大多数法院支持返还冷冻胚胎的诉求并提示后续处置的风险,但此种风险在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确已成为现实。冷冻胚胎返还蕴含着以下不确定性与风险。
2.1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众说纷纭,综观国内外现有立法及司法判例,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往往会影响到最终判决结果。
在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宜兴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冷冻胚胎不属于继承法律意义上的遗产,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在可能,不能像一般物一样成为继承的标的,所以不能交由原告处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中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改判,指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绕开了主体说、客体说的理论争议,由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子女遗留的4枚冷冻胚胎
2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01235 号民事判决书。
;在2017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废弃纠纷案”
33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17)苏0102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
中,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因冷冻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的特殊的物,比一般的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男方废弃冷冻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2022年“全国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赋予“准胎儿”的法律地位,享有胎儿的权利,认定冷冻胚胎在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出生后具有抚养费请求权的资格,这是首次对死后辅助生殖进行的司法保护
44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没有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继续探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工作。
2.2 冷冻胚胎返还过程蕴含的技术风险
冷冻胚胎返还案例中,被告医院一般会抗辩,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特殊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冷冻胚胎返还蕴含潜在的技术风险主要在移交和保存方面。冷冻胚胎的储运条件特殊,原告不具有保存冷冻胚胎的条件,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冷冻胚胎损伤、污染,甚至凋亡。在《冷冻胚胎保存时限的中国专家共识》的建议中,考虑到胚胎处理过程中多流程操作极易造成差错,进而引发伦理和法律纠纷,专家建议胚胎仅限在胚胎冷冻保存的生殖中心进行移植或者处置
[3]。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品,在保存、移交、使用等方面有严格的技术条件限制,且存在很多未知的安全隐患。冷冻胚胎在移交中可能造成胚胎归属的混乱,进而引发伦理纠纷。发生差错的概率虽小,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有出现,如2023年“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放错胚胎”一案,法院最后认定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医院在操作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胚胎给患者植入且未经过患者同意,而追查胚胎权利人的去向关系着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孩子与不是生物学父母的患者又是何种关系等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
[4]。另外,冷冻胚胎保存须置于零下196℃液氮中,对于保存器具、液氮来源、周边环境、操作技能等方面亦有着严格要求,个人保存冷冻胚胎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个人保管操作不善可能存在冷冻胚胎被污染或损毁的风险
55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
2.3 冷冻胚胎返还蕴含非法交易与试验风险
冷冻胚胎不仅可以用作供他人生育,也可用作科研试验,只要有利用价值,便极易造成胚胎买卖交易的风险。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禁止胚胎买卖
[5]。中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买卖胚胎”。胚胎买卖具有强烈的功利属性,将胚胎视为交易的商品,使人类的生命被降格为商品,人将变成工具或者手段被看待和使用,不再是目的
[6]。将人类胚胎商业化,与买卖器官并无区别,不仅会引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催生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对身体尊严的蔑视和人类尊严的践踏。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出于获利目的将冷冻胚胎出卖同样是一种更为隐蔽的犯罪。贩卖冷冻胚胎经过买受人或者代孕母十月怀胎生育,很难再倒查冷冻胚胎的非法交易。胚胎买卖所生子女也可能进一步因血亲婚配,引发生物学后代血缘关系的混乱或者血亲婚配的风险。买卖应以符合伦理为原则,否则市场将会侵蚀到公共生活的基本伦理,其后果是颠覆性的
[7]。冷冻胚胎被买卖用于研究,非法将基因编辑或者克隆的胚胎植入母体甚至动物体内,在缺乏对基因技术伦理监管的情况下,无法保证买受者会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的价值准则。
2.4 冷冻胚胎返还蕴含非法代孕风险
代孕在中国是被明确禁止的,在冷冻胚胎返还纠纷案中,原告将冷冻胚胎取走并解冻,其潜在目标就是孕育后代,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植入患者体内或者寻求代孕。在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四位老人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明确提示,应当遵守法律。法院尽管履行了释法晰理的引导义务,但冷冻胚胎由医院交由四位老人后,依然没能规避对亡故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进行非法代孕的风险。在“李某、张某与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入院诊断为“原发不孕症”,张某此前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已多次欲通过“代孕”方式孕育子女,均被医务人员及时察觉并制止,张某现年51岁,早已错过妊娠最佳年纪,在本案中要求返还胚胎,更是不能排除“代孕”的可能性
6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终判决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向原告返还冻存的一根麦管及冻存于该麦管中的D5囊胚1枚。法院的判决本身无法防范当事人利用冷冻胚胎进行非法代孕的可能,冷冻胚胎一旦流入缺乏严格监管和定期检验检查的非法代孕市场,命运便不得而知,很难对冷冻胚胎和受孕母体的遗传信息进行对比,患者利益也将缺乏保障。
3 冷冻胚胎返还纠纷的法律规制
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立法层面无明确的文本规范,理论研究层面又存在分歧,法官找法适用困难,导致法院对冷冻胚胎返还的纠纷裁判立场各有不同。为使法律判决有理论依据,基于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独特性,可明确冷冻胚胎为伦理物的法律属性。为使法律判决有实践可操作性且尽可能规避各种风险,可确定返还原则,并分类型分析返还规则及负面清单。
3.1 明确冷冻胚胎为伦理物的法律属性
目前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主要有三种学说:主体说、折中说、客体说。这三种学说均有其价值与意义,但也都有其问题而无法用于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第一,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受精之时,胚胎之后便具有生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8]。主体说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冷冻胚胎特殊的生物属性,从而使其免于被买卖、转让等。但采纳主体说,把冷冻胚胎视为“人”,医疗机构对剩余胚胎的损毁将视为对生命的侵害,甚至可能招致刑事法律责任;也会限制基于胚胎开展的医疗科学研究,造成冷冻胚胎生命权的保护与医疗科学研究自由之间的失衡;中国法律未禁止女性堕胎,将冷冻胚胎视为“人”,医疗机构的流产、引产将有违法风险;大量被视为“人”的冷冻胚胎长期保存却无人问津也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第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主客体之间的一种过渡存在,可以更好平衡生命保护、女性健康与科学发展之间的关系
[9]。折中说看似解决了主客体说存在的问题,实则本身也存在缺陷。首先,折中说突破了民法上人物二分的传统,制造了第三种概念,对传统民法体系有一定的影响。民法上物的范畴不是固定的,同样可以将冷冻胚胎包含在内。现有体系可以解决新事物的法律定性,就没有革新的必要。其次,折中说实质上是对冷冻胚胎由物向人分阶段进行保护,这种分阶段的保护模式,依然未脱离主体说、客体说最终的定位,并不能真正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问题。
第三,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可以用于科学研究、赠与、继承等来发挥物的效用,但无法将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来进行保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0]。冷冻胚胎虽然具有发展为潜在生命的可能,在未植入母体之前,其法律属性为财产
[11]。在解决冷冻胚胎的相关争议时适用财产法规则,故在定性时更倾向采纳客体说。学者在“物”说之上又提出了特殊物说、伦理物说、人格物说等观点
[12]。一是特殊物说。冷冻胚胎虽不是主体,但属于含有潜在生命的特殊之物,决定了对其应予以特殊尊重和保护。特殊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胚胎蕴含有生命性的认同
[13]。在“丁某某、黄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夫妻双方对胚胎并不仅是完全财产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包含亲权在内的具有人身要素的权利,这使得胚胎的权利具有专属性,原告签署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并同意由被告保存胚胎,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胚胎的权利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可以要求被告返还4枚冷冻胚胎
77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
。二是人格物说。冷冻胚胎是“物”,符合物的一般特征,具有潜在发展为生命的可能,另外还承载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其人格依附于特定的物而存在
[14]。在“段某某、张某某等与成都西囡妇科医院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胚胎具有生命特质,比非生命体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及伦理性,承载了原告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原告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的密切关联
88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
。三是伦理物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发育为人的潜能应归属于伦理物,拥有最高的物格,对其行使权利应受到相应限制
[15]。在“周某、何某与重庆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含有精卵提供者的遗传信息,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在的生命特质,但其仅系细胞体,不具有人类生命体特征,其最终能否发育成为人具有不确定性,故其并非民事主体“人”,但又与一般的“物”不同,其系人类生命体的前身,具有人身属性,并承载着一定情感和人格利益,故其亦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人格利益的“伦理物”,应给予特殊尊重和保护
9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
本文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界定,可在客体说基础上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以突出其具有发展为生命潜能的独特性,相较主体说和折中说而言,伦理物说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保障了“人—物”二分理论框架的稳定
[16]。首先,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关于物的要素,但基于其具有发育为生命的潜在可能性而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①冷冻胚胎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与人体相分离。②冷冻胚胎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不仅可用于实现受术夫妻的生育权,也可用于与胚胎有关的医疗科学研究。③冷冻胚胎能够为人所控制。冷冻胚胎是人类在医疗发展中所能支配的实体结果,从最初的研究、培育及最终的植入都由人所控制。冷冻胚胎是蕴含生命的一团细胞组织,其生理特性符合物的要件,基于物在民法体系保持的开放性,不至于因为新事物的出现而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缺位,冷冻胚胎属于现代医学发展下物的类型的扩张。其次,冷冻胚胎包含着人格属性,用伦理物的方法可以保护其生命性及伦理性。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
[16],这便将其与一般物区分开来,从而给予不同的法律保护。冷冻胚胎与人类自身发展具有关联性,其蕴含的生命潜力决定了民法应予以最高保护。
3.2 坚持全面禁止代孕的立法模式
代孕究竟是全面禁止还是有限放开,尚没有形成共识,是因为代孕引发的伦理、法律争议之大,还需要学界与实务界继续探索。有学者认为基于中国失独家庭等特殊因素,预防私自进行代孕处置的可能,基于伦理、情理、法理的考量,有限放开代孕具有合理性,赋予失独家庭通过代孕繁衍子嗣的权利
[17],建议允许六十周岁以下且具有抚养能力的失独家庭对子女遗留的胚胎享有有限代孕权
[18]。
首先,失独家庭的代孕需求,在情感上持以同情态度,但不能成为支持代孕在中国合法化的理由。仅仅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情感利益、延续后代的愿望,不免让人质疑后代利益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得到了考量,而且随着失独家庭老人年龄的增加,对(外)孙辈的抚养能力和时间也随之降低。
其次,代孕不属于生育权的范畴,委托父母通过代孕来行使生育权不具有正当性,权利的行使不应对他人造成侵害,而代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对代孕女性的身体和精神都可能会造成损害,这种风险本是不必要的,即使在商业代孕中风险和收益也无法对等,对代孕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规定,代孕女性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支配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代孕是尊严和自由之间的冲突,无论是商业代孕,还是无偿利他性代孕,代孕女性均被物化为造人机器,从而贬低女性人格,与中国传统生育文化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若允许代孕在全球通行,女性的子宫将被商品化,贩卖胚胎和新生代孕儿也将国际化
[19]。
最后,“三孩”政策已全面放开,有部分省份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辅助生殖技术费用依旧高昂,意味着辅助生殖技术不能惠及到每一个不孕不育的家庭当中。
代孕合法化将使代孕成为“富人”的“奢侈消费”,有违平等生育权的要求,也会加剧社会对平等生育权的质疑
[20]。当下中国全面禁止代孕的立场仍是一种妥当的选择,代孕的有限放开造成的道德、伦理风险是不可控的,不利于维持由长期伦理积淀形成的家庭结构的稳定,生命科技的应用为人类带来的福祸仍需进一步考察和论证,这也正是法律对科技进步引发危机的预防和控制。
3.3 确立冷冻胚胎“附条件返还,特殊情况不予返还”的原则
试管婴儿技术本是为了帮助不孕不育患者实现拥有子女的愿望,然而生命科技的进步叠加人类社会关系及事件的复杂变化,衍生出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现行民法体系下,由于冷冻胚胎有孕育未来生命的潜能,不能将其作为一般物一样进行处置。在少数判决中,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原告对于冷冻胚胎享有正当的民事权利,有权对冷冻胚胎进行监管和处置,但无权要求直接占有保存冷冻胚胎,原告要求返还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边界,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不能要求被告返还
101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2923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27479号民事判决书。
。
多数医疗机构拒绝返还冷冻胚胎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一是因为当前关于医疗机构能否返还冷冻胚胎、如何移交、如何取回等均未有法律法规可以遵照,对当事人和医院均会造成负担。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双方仅约定了胚胎使用、处置的条件,并没有对胚胎的返还或转移进行约定,被告缺乏返还胚胎的操作依据,无法确认返还胚胎是否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提出原告若要取回冷冻胚胎,需要相关部门同意或者需具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直接与被告对接,或被告依据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予以返还
111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并要求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返还胚胎,应明确返还方式等问题,明确因移交胚胎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121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25522号民事判决书。
。二是因为对返还技术条件的担忧。冷冻胚胎不是普遍意义上的物品,胚胎储存的环境极其严格,需要通过液氮保持低温条件,随意移交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返还胚胎还涉及医学伦理问题,在没有法律制约的情况下,即便原告作出承诺也无法防范买卖胚胎、代孕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冷冻胚胎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医疗机构对法院冷冻胚胎返还判决的认可度与执行配合度均不高,在“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医院不同意将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要求必须其他医疗机构出具接收函才予以返还
[21]。冷冻胚胎蕴涵着丰富的基因信息,完全禁止返还也不利于对受术夫妻生育权的保护,有效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才能使裁判结果更具说服力、接受度和可执行力。在“罗某某与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剩余胚胎的请求,明确胚胎具有潜在生命特质,含有原告及丈夫的DNA等遗传物质,与其二人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法院判决为了确保胚胎移交的安全,不直接返还给原告,由医院返还给原告指定的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1313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书。
。
基于冷冻胚胎伦理物的法律属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需确立冷冻胚胎“附条件返还,特殊情况不予返还”的处理原则。对有必要返还的情形,严格设置不同类型冷冻胚胎返还的具体规则,同时设置不予返还的负面清单。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同时,通过附带返还条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由冷冻胚胎所属权利人提供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胚胎的协助接收和保存,有效防范因当事人直接受领冷冻胚胎引发的技术、伦理、法律等社会风险,做到对相关医学活动的监管,也有助于解决执行难引起的矛盾纠纷。
3.4 冷冻胚胎返还规则的类型化处理
以上冷冻胚胎“附条件返还,特殊情况不予返还”原则需要对返还冷冻胚胎的不同类型加以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确认夫妻双方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目的是由其他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为他们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服务,可予以返还冷冻胚胎。②夫妻双方离婚。离婚导致对冷冻胚胎权利行使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不想成为父母,不予以返还冷冻胚胎。未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法律不能强制其做父母。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不想生育的一方显然不想成为父母,对未来孩子的成长,无论情感上的给予,抑或物质上的提供都可能是欠缺的,同时这也违背为人父母的初衷。在此种情况下,不予以返还冷冻胚胎。二是某种特殊情况,如虽然离婚,但夫妻一方因个人身体或生理原因生育困难,之后再取卵或者取精难度较大或手术不可能进行,想要行使生育权一方得到另一方书面知情同意及胚胎使用授权后,可予以返还冷冻胚胎。③夫妻一方死亡。一种情况是女方死亡后,男方想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可能会借助代孕。而中国是禁止代孕的,男方无权通过代孕将冷冻胚胎孕育为人,不予以返还冷冻胚胎。另一种情况是男方死亡后,丧偶女性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这并未被法律完全禁止。丧偶女性的人工辅助生育权不同于单身妇女的生育权
[22],属于合法婚姻下的生育,取回冷冻胚胎具有情感慰藉的重要意义,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23],应保障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其对胚胎也享有保管、处置的民事权益。当然,这些权益的主张也应充分考虑已逝男方家庭的意见,争取达成一致,避免纷争。④夫妻双方死亡。主张返还胚胎的权利人,无权实现逝世夫妻的生育权,不予返还冷冻胚胎。
冷冻胚胎返还需设置明确的负面清单,即不予返还的情形:①冷冻胚胎所属夫妻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用于后续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胚胎的保存、移植等,但无法提供或者拒绝选择由取得具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此种情形不予返还。②冷冻胚胎所属夫妻有生育意愿,但只能通过代孕方式实现生育,此种情形不予返还。③由于身体疾病或者年龄原因,女方无法怀孕,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明确,但想获得冷冻胚胎进行个人保存,此种情形不予返还。④其他不予返还的情形。
4 结语
2014年“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亡故子女遗留的4枚冷冻胚胎,四位老人跨国代孕,此案全面刷新了社会、伦理、法律的认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技术隐忧、伦理困境和法律争议日益凸显,并催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和权利欲求。法律和伦理将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冷冻胚胎返还诉求,需明确冷冻胚胎是具有孕育未来生命潜能的伦理物,确立冷冻胚胎“附条件返还,特殊情况不予返还”的处理原则,对不同类型或不同情形的冷冻胚胎返还需求加以甄别,守住禁止代孕的底线,充分考虑中国人对家庭伦理的重视,作出情理法兼顾的判决,使裁判结果更具说服力、接受度和可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