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治理,顾名思义,是指对科技活动进行伦理的治理,而不是别的治理。理论上讲,在伦理治理活动中,充分的伦理学考量和高质量的伦理抉择应当居于核心位置,成为治理的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治理要求”中,首要的一项便是“伦理先行”。为何伦理先行?何为伦理先行?伦理如何先行?这些问题是高质量伦理治理必须考量的。伦理治理作为一项科技活动中的伦理实践规范工程,伦理学应当贯穿整个过程的始终,并始终发挥着伦理最新研究成果的实践指导作用,要达到这一要求,“伦理先行”的治理要求必须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1 悖论:伦理学可缺席的伦理审查
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伦理审查是核心环节之一。在《意见》中,“审查”出现了31次,“伦理审查”则提到了14次。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是伦理治理的重要机制保障之一。作为《意见》的首个配套性文件,《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版)对科技伦理审查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并对高风险项目提出了开放式的“需要开展伦理审查专家组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而处在科技伦理治理前沿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出台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此《办法》中,伦理(审查)委员会更名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成为对科技活动专门进行伦理审查(而不是咨询、建议、培训、教育、议事等)的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其“审查”的职能。
首先,从两个伦理审查办法来看,伦理审查要对拟开展的科技研究活动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审查。其中,伦理学家对前者并没有多少发言权,伦理学本身也很难回答“科学价值”的问题。由于科学性论证并不能偏离价值考量,伦理审查在实践中也往往不得不兼顾“科学性”审查,一些机构的伦理审查讨论的问题常聚焦于“科技人员资质、研究依据和基础及设施条件”、方案设计等科学性方面。
其次,从伦理审查来看,伦理学家并非不可或缺。根据《办法》:“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但是在伦理审查程序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有生命伦理学家参加伦理审查会议及简易伦理审查的规定。因此,伦理学背景的委员可能仅停留在纸面上。笔者认为伦理学家和伦理学专业背景委员在伦理审查中均未体现必选。尽管伦理委员都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后才能履行职责,但这显然不能代替系统的伦理学专业训练。
再次,对于具体的科学实践,“评价一个判断是否合适取决于许多社会因素:社会期望、法律要求、专业差异或随当事人而异。”
[1]由于伦理审查针对的科学中的伦理问题复杂多样,伦理审查活动是一个“一事一议”的过程。特别是许多伦理问题与科学问题、利益问题交织在一起。由于项目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或伦理形式受理得不到位,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本应在项目立项登记和伦理材料受理的环节就不予通过的,结果却很可能进入伦理审查会议讨论中,出现伦理争议时伦理委员的意见可能被忽视。一般的伦理原则不能直接指导结论,甚至是“失效”的。这就使得伦理学在其中并不能直接发挥作用。
最后,由于“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都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这对伦理审查质量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有足够的伦理工作者来参与伦理审查呢?对于绝大多数机构来说,相对于充足的临床专业专家,伦理专家队伍还是相对薄弱。同时应注意到,伦理审查委员会由于采用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意见为伦理意见结论,这会造成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对相同的伦理学问题采取截然不同的立场,从而在实践中出现冲突,而这种冲突一方面可能人为地会造成对某些个体的伤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引起新的伦理争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研究实施机构结合当时时空环境的“无奈”的可接受性选择,而绝非“治世良策”。
笔者认为目前以伦理审查为核心的伦理治理活动,显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审查也成了针对伦理程序设计的“技术活”,例如看看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有没有知情同意书?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等。而对于实质伦理的内容则无暇也无能力顾及,这无疑会对伦理审查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之所以会出现“换头术”“基因编辑婴儿”等重大伦理事件,应当说与伦理审查的整体质量不高有关。更不用说有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名存实亡,仅仅是一枚“橡皮图章”。
因此,一个突出问题是伦理学和伦理委员到底处于什么位置?他们在什么环节发挥作用?伦理审查和伦理治理如何能够回归伦理?
2 讨论:不该和不可被遮蔽的伦理学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说是伦理治理的建制化“专门机构”,其地位与职能被法律法规所赋权。为了对其功能进行讨论,有必要回顾一下它成长的历程。
2.1 由科研道德到科技伦理
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都是对科学家从事科技活动的道德伦理要求,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的基石,是科技创新的底色。”
[2]它要求科学家以事实为根据,说老实话、做老实事。这是科研道德的基本要求。科技伦理则更强调科技活动本身价值取向的判定,规避可能的各种风险。
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领域是科技伦理治理的先行领域,其前身脱胎于20世纪70年代逐渐兴起的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以自愿行为为特点的医院机构伦理委员会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其直接诱因是在依靠人工呼吸机、心脏起搏器等生命支持系统的危重病人中,医方、患方均处于两难境地
[3]。作为建制化伦理治理的主体,“科研机构伦理审查机制是科技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国自2000年以来已逐步建立起科研机构伦理审查规范体系”
[4]。伦理委员会的最初职能兼顾医学职业道德评议与医学科技伦理的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和科研人员道德规范的评价,二是技术伦理的规范审查。在伦理审查工作中,伦理学者通过参与伦理委员会工作、讨论和发表意见,对其他委员和具体事项产生影响,引导具体科学研究项目的伦理方向,使之符合通常的伦理要求,减少与他人与社会的价值冲突
[5]。
随着医疗机构科学研究活动增加和新技术大量涌现,以规范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发展为目的的科研伦理审查逐渐成为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机构伦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伦理审查任务……同时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培训”。而科研道德活动则逐渐由“道德建设委员会”等机构来行使了。
2.2 伦理审查的伦理属性
从伦理审查的过程来看,它实质是一个运用伦理学基本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对具体科技研究活动进行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取向或价值理念”“它是人们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的系统……在于它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评价标准系统。”
[6]它并不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为必要。以科研项目的审查为例:
申请伦理审查的科技工作者首先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基础,即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活动中存在着伦理问题。这个伦理问题可能是价值问题,也可能是风险问题,抑或利益问题。而对于伦理审查委员来说,其成员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则十分重要,立足于研究参与者的利益还是研究者的利益,采取何种伦理观,优先哪个伦理原则,都直接影响其价值判断进而影响其行为。同样,对于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的过程也是以伦理基本理论为指导,运用基本伦理原则、采取特定伦理方法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当然,由于具体科技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千差万别,不能机械地采用伦理原则,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于是,对于伦理问题的解决也就往往从“风险-获益”以及程序是否合规等方面做出结论。这里往往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研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是伦理审查的最低要求。但对于不违反“伦理规则”的行为,也未必能认定为不违背“伦理”。对于伦理审查的评价反思代表着一种纠错机制,但由于这时科技活动的风险可能已经开始显现,只是一个事后弥补的救济机制。
关于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规范是伦理法治化的产物。广义的法律是对伦理的最低要求,强调伦理审查的根本是程序公正和原则落地。要求是按照事先拟定的程序,研究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对风险可控和医疗救护措施等主要内容判断、权衡来完成审查工作,决定与现行规则不冲突。至于伦理决策本身会否可能带来新的伦理问题似乎并不太重要。
2.3 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始于伦理
如果认为伦理审查是伦理治理的全部或者主要活动,则可能会遮蔽伦理治理的意义。伦理审查作为科技伦理治理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环节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伦理审查绝不是伦理治理的全部。而伦理学在伦理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应当是体现在“伦理先行”这一治理要求中。
一般认为,科学研究始于问题。这一论断得到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的认同,这在传统的科技领域是能得到辩护的。但这里并不包括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随着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迅速发展,大量新的伦理问题产生,不仅仅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健康问题,甚至是人类的生存和尊严问题。
从伦理意义上说,科学问题的产生往往是基于某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不友好的”,例如某种基因或组合可能会给人带来较大的疾病或风险;至少来说不是最优的,例如可能存在一种方法可以使人生存得更健康。因此便产生了改变这种现状的“冲动”,提出科学问题或假说。这种“冲动”本身显然是存在着“先行”的价值判断的,或者说是一种合理的冲动,它具有朴素的、善良的和美好的出发点。然而,这种朴素的善是自发的、原始的、主观的,并没有经过严格评估的,无论是从科学技术上还是从伦理上。
科技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至少包含显性的和隐性的两个阶段。显性的科技活动是科技活动的外在表象。一般它始于实验室工作,通过实验室的研究产生它的产品,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的产品,也可以是一种方法,或许是一定的新知识。这些产品、方法、新知识产生的目的与去向是为一定的用户服务,通过这种服务,科技活动的结果进入到社会,从而对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产生影响。科技伦理的产生源自科技产品对环境的不友好,如农药的伤害、核扩散、大气污染等。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则直接对人的身体和心灵进行操作,人们尚不能确定其友好程度,也对其不可控的后果表示强烈的担心。因此,后知后觉式的伦理反思就显得不够了。
从“隐性的”科技活动来看,科技活动始于带有价值和伦理属性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在科学家头脑中形成科学研究的理念进而将其形式化为研究方案,这些研究方案同样是带有一定的伦理指向的。预实验或模拟实验往往是对正式科学研究工作的模拟和试探,由于它还没有进入正式研究方案,也不能进入伦理审查程序。也就是说,这一阶段是缺少伦理干预的。而一旦这一阶段完成,未来的伦理问题实际上已经产生,伦理审查也就事实上成了“后知后觉”。也就是说,伦理审查是在显性科技活动之前进行的。那么在隐性活动阶段,是否需要伦理干预呢?这个回答是肯定的。
3 结论:伦理治理回归伦理需伦理先行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伦理审查为核心的伦理治理体系存在着两个非常严重的缺陷:一是伦理学的失位;二是伦理干预的缺失。要弥补两个缺失,就需要认真研究和落实另一个伦理治理制度设计,即“伦理先行”。在《意见》的治理要求中,首要的一条就是伦理先行,即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
3.1 为何先行
伦理先行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王军等
[7]对灾疫伦理进行考察,认为伦理先行包括信念、态度、目光和实践四个维度。那么对于常态化的科研活动,人们仍然担心的是它可能带来的不可预知的灾害,伦理先行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之所以强调伦理先行,首先是技术的“双刃剑”属性,这是传统技术和现代技术共同的特征。但从路径方面来说,生命伦理学的兴起缘由之一是对技术进行的反思,例如人工生殖、克隆技术、基因编辑等,产生于技术出现以后的被动过程。此路径是因为新兴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在这些新兴技术的设计和研制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伦理关注。随着科技改造社会,特别是干预人类的能力越来越强,这种后思式路径只能用来反思问题,而无法用来解决问题。如何避免类似于超人工智能等“可能引发的人类生存危机”是伦理先行的一个重要诱因
[8]。其次在于技术发展的“脱靶”性,传统技术向现代技术转变,具有了自主性,脱离人类的技术控制甚至是理念控制。这种脱靶体现在人类和动植物基因编辑过程中超出研究者和操作的控制范围,也可能体现在人工智能形成自主意识甚至自主道德标准;“如何对待技术不确定性已成为当下技术发展与治理战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技术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技术后果的不确定性上,而技术后果的不确定性是由技术目的存在内部矛盾、技术可能产生非意图后果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9]最后,科技创新研究活动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对人类自然秩序产生新的冲击。尊严是人之为人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心理底线。人的生命应该受到尊重,对每一个个体的生命进行的操作都应该是十分谨慎的。新兴技术的伦理审视乃是基于对人的心理感受的冲击,或者是一种对新的外在力量的恐惧以及对自然生命未来的担忧。因此,科技研究活动的一个底线就是不应该触碰这一底线,应该时刻考虑到要维护人的尊严。
3.2 “源头”何在
要使伦理治理成为伦理活动,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贯彻好“伦理先行”。伦理先行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那么,源头在哪?如何预防?科技活动全过程又包括哪些步骤?这一过程中,伦理如何得到体现?
从科学研究本身的角度来看,源头应当在科学问题产生之时。如前所述,科学研究始于问题,而这一问题并不是毫无价值判断与伦理指向的纯事实问题,而是带有明显伦理指向的。有时科学问题的产生正是源于一种伦理目的,如解除人类痛苦、减轻人类负担、增进人类福祉等。因此,从科学活动角度来讲,伦理的源头在于科学问题产生之时。
从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治理角度来讲,伦理学理论是源头。伦理治理是对科技活动的伦理审视,这必然要求伦理治理活动要有一定的伦理学专业知识与理论作为前提。因此,伦理知识与理论体系、伦理原则应当是伦理治理的源头之一。
从伦理治理的主体来看,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科学家的存在是必要条件,但它还不是充分条件。掌握伦理知识,具有伦理能力的伦理学家才是伦理治理的主体。科学家不是专业的伦理工作者,伦理学家应当提前介入科学研究的论证工作,伦理治理不能仅仅靠伦理直觉。
由此可见,伦理治理的源头治理要求科学家带着伦理问题开始科研工作,伦理学家储备伦理学知识与能力开展伦理治理工作。伦理审查是治理的显性的核心环节,更重要的工作可能在于审查之前的“隐性”环节。
3.3 如何先行
由善心达成善行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从《意见》来看,伦理治理是一个全方位的体系,分别对应科技活动的不同阶段和科技活动及伦理管理的主体。如何做到审慎?这就需要对伦理治理的框架进行认真地分析和解读。伦理先行至少是在伦理审查阶段之前“先行”。从中国伦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实践体系来看,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3.3.1 学术先行:夯实伦理根基
迄今为止,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还主要是规范和完善治理程序,特别是完善伦理审查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科技活动中伦理考量仍是滞后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似乎人们还无暇顾及专业伦理学体系的基础性地位。进入21世纪,生命科学成为科技的主导学科和领域,产生于其他学科领域的新兴技术期望迅速得到临床应用,这就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原则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一事一议”的伦理审查可能会使审查结论矛盾重重,一种“实质伦理学”急需建立。“从实践层面,伦理委员会需要加强对伦理原则、规范、指南的学习和领悟以应对复杂的临床事件及研究项目的审查。”
[10]此外,目前的伦理治理体系大多是通过引进的他国框架形成的。对这样治理体系并不具有完全的共识。应当承认,发端于西方的现代伦理治理理论是经过长时间实践证明的一套基本有效的学术体系。但同时应当看到它也是一套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话语体系。每一个“法典”“宣言”“公约”都经历数次甚至数十次修改便是明证。
好的伦理治理需要建立科学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这一体系应当以先进的学术体系作为理论基础。在当代,应当坚持科技伦理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把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传统道德因素有机融入这一学术体系。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科学的伦理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科技伦理体系,应当自觉地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基础上。伦理学研究应当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立足优秀文化传统,贯彻新发展理念。生命伦理工作者应当努力建构新的中国生命伦理学,形成中国特色生命伦理学的话语体系、学理体系、学术体系以及实践体系。
3.3.2 宣教先行:推广伦理意识与知识
在《意见》中专章规定了“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提出“重视科技伦理教育”“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抓好科技伦理宣传”,这为人们理解伦理先行提供了指针。
首先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科技伦理治理的宣传可以是与“公众理解科学”的公众科学素养相结合的活动。其次是“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科技伦理教育是针对伦理学专业进行的规范的学科教育,其特点是有目的、有计划、有学术体系,是专业性伦理学教育活动。最后是“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培训是以提高科学家、伦理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具体的伦理应用能力为目标的长期活动。三者目标任务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但都可以是伦理先行的具体步骤而不可忽视。三者的区别与联系见
表1。
3.3.3 咨询先行:前置伦理“门诊”
科技人员经过宣传、教育和培训,伦理意识、伦理知识以及伦理能力都会有一定的提高。但是,当在进行具体的科技研究活动时,由于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科学研究项目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千差万别,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之前需要对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有充分了解并采取相应的前置措施。“伦理委员会委员或资深伦理办公室秘书同统计学专家一样提前介入试验方案的制定、优化运行管理流程,将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中可能出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消除在临床试验启动前期阶段”
[12]。这不仅可以提高科技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申报书的质量,更可以提高伦理审查的效率。这就使得审查之前的伦理咨询显得十分必要了。
伦理审查办法确立了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坚强骨架,为科技伦理治理奠定了良好的治理制度基础。然而,从两个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来看,都只是要求科技研究活动正式开展前或科研基金项目正式申报前才提交伦理审查。但有时研究者对所要进行的科技活动已经进行了基础研究和动物实验,临床研究即将开展,这时针对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在事实上已经滞后于整个科技活动的进程和需要。有时,科技活动即将完成时才递交伦理审查,更使得伦理审查进退两难。例如,医生在递交伦理审查之前已经采集患者诊疗信息、撰写了医学论文,因为期刊社要求提供伦理证明文件才回头找伦理委员会。然而更为困惑的是,在伦理审查环节,伦理学和伦理学家的作用与地位并不突出,甚至在实践中有被边缘化的风险。
医学讲究治未病,伦理审查也讲预防为主。与宣传、教育、培训相比,伦理咨询是针对特定主体(一般是研究发起者和参与者)的特定伦理问题和疑惑而开展的,具有针对性、实践性、目的性的特点。伦理咨询可以通过“伦理门诊”方式来进行,即伦理专家以医生坐诊的方式,答复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工作者有关伦理事项的咨询。通过伦理咨询活动科学家可以提前预知伦理风险所在,明确伦理原则,更好地完善科学设计,更需要伦理原则和伦理学的指导,是更为具体的伦理宣教活动。而对于伦理工作者来说,可以通过伦理咨询提前化解伦理风险,掌握更为生动鲜活的伦理案例,进一步提高伦理理论与应用水平和能力。
伦理咨询一般是由单位的伦理秘书或其他伦理工作者来完成的。目前尚无伦理秘书等进行伦理咨询的规定。但是许多单位已经开始以“伦理门诊”的形式,对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以及进行伦理审查前进行咨询、提供建议。实践证明,这对于科技人员来说是近距、生动、具体的伦理培训,也对其科研活动中的伦理问题给予提前规范,化解伦理争议。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这也是“伦理先行”的十分重要的形式,值得关注和推广。
4 结语
总而言之,伦理问题往往是“两难”问题,也是现阶段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为了控制“风险”,特别是不可恢复和补救的风险,科技工作者一定要以万分“审慎”的态度开展科技工作。《意见》中的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伦理原则和治理体系建设内容均需要有效的社会传播,才能达到广而告之的目的,帮助广大科技工作者增强伦理意识、明确治理理念
[13]。因此,伦理的介入越早越好,形式越多样越好。同时,伦理治理是一项专业的应用伦理实践,面对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及应用,需要实质伦理的快速跟进。在科技活动中,伦理原则应先于科学原则,伦理程序应先于科学程序,伦理问题应当得到最先的回应。从伦理学术体系到伦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再到伦理咨询,代表着观念、行为、实践三个层面的先行,体现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的立体伦理先行体系。
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院校医学教育创新发展路径研究”(2021GJJG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