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

夏婷 ,  王黎琦 ,  葛海涛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6, Vol. 39 ›› Issue (1) : 36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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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6, Vol. 39 ›› Issue (1) : 36 -43.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6.01.05
科研伦理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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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situation,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of innovation ent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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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创新主体肩负着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了解中国创新主体当前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建设现状,有助于把握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成效与不足,为创新主体更好压实主体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实践指导。通过问卷调查,以313家创新主体为研究对象,从五个方面对中国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现状与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研究发现,中国科技伦理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规制建设不完善、伦理审查效能不高、常态化教育培训体系尚未构建、伦理风险动态监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其中企业科技伦理治理能力亟待提高;加强多元协同仍是构建协同共治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难点。基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从提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构建能力、伦理审查能力、价值传导能力、风险预警能力、协同治理能力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供参考。

Abstract

Innovation entities bear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s. Understanding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tatu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among Chinese innovation entities is conducive to grasping effectiveness and shortcoming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of innovation entities, providing a scientific basis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innovation entities to fulfill their primary responsibilities better. Based on a questionnaire survey targeting 313 innovation entities, this paper investigated and analyzed the current status and existing challenge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among Chinese innovation entities from five aspects. It was found that China has made certain achievements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yet there were still issues such as incomplete construction of regulatory systems, low efficiency of ethical review, unestablished regula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s, and imperfect 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s for ethical risks. Among these issues,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of enterprises was identified as requiring urgent improvement. Additionally, strengthening multi-stakeholder collaboration remained a key challenge in building a collaborative and co-governance system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s. Based on these issues identified in the surve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from five perspectives, that is, enhancing the capacity in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ethical review, value transmission, risk early warning, and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innovation entities 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The aim w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accelera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of innovation entities.

Graphical abstract

关键词

创新主体 / 科技伦理治理 / 治理能力 / 治理体系

Key words

innovation entity /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al governance / governance capacity / govern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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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婷,王黎琦,葛海涛.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6, 39(1): 36-43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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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科学技术发展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伴随着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伦理挑战1。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效能,已成为近年政策界和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议题。近年来,中国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从不同层面提出遵循科技伦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2。《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本研究的调研对象为创新主体,典型创新主体通常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3,而医疗卫生领域因其关涉人类生命健康、尊严与基本权利,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领域,因此本研究将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这4种类型机构界定为创新主体。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全国本科院校1 365所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211.8万个5;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 070 785个,其中医院38 355个6;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50.4万家7。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水平,直接影响中国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的建设成效。

本研究试图通过对全国性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尝试描述中国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短板,为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加快提升中国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供启发。

1 数据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2023年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立项的“典型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现状研究”。本次调查由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具体实施,问卷通过问卷星平台进行制作。课题组基于研究文献、专家咨询和实地调研情况形成研究框架,结合《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形成以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相关内容为主线设计的问卷框架,重点了解被访机构科技伦理制度构建能力(如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伦理审查能力(如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情况)、价值引导能力(如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风险识别评估能力(如科技伦理信息登记、风险监测预警情况)、协同治理能力(如与行业协会等交流情况)等。

数据收集时间为2024年5—7月,被访对象根据所在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填答,每家机构填写1份问卷。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关注的是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一是创新主体必须符合《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所界定的四类创新主体范畴;二是该创新主体所从事的科技活动属于科技伦理治理重点领域,如医学和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

本次问卷发放对象为“十三五”以来承担生物医药及人口健康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机构,涵盖了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考虑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对本机构科技伦理治理客观情况的了解,问卷的填写对象为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科技伦理管理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员。本次调查共回收了386份问卷,问卷回收后一是对重复填答进行了剔除;二是考虑科技伦理治理主要聚焦于人工智能、医学和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如填答机构所从事科技活动领域不属于相关领域,则视为无效问卷。经过筛选,最终有效问卷共计313份,本文主要基于调查数据对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不同方面能力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数据结果与研究发现

2.1 创新主体基本统计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为来自29个省级行政区的313家创新主体,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2家创新主体和澳门特别行政区1家创新主体。313家创新主体涵盖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4种类型,其中高校99家、科研机构72家、医疗卫生机构53家、企业89家,分别占比32%、23%、17%、28%,机构类型分布合理。从创新主体所在区域来看,313家创新主体,北京数量最多,其次为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区域,见图1

2.2 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亟待完善,企业短板突出

本研究中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涉及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审查、科技活动规范、医学伦理相关办法和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等。调研显示,313家创新主体中,仅47家企业开展了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仅占同类型机构的52.8%,远低于医疗卫生机构(100%)、高校(94.9%)和科研机构(86.1%)其他三类创新主体占同类型机构比例,详见图2。从制度内容建设看,已开展科技伦理相关制度建设的企业,制度体系存在单一化倾向,多为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操作规范,而在科技伦理治理的关键机制建设上明显不足,普遍缺乏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研项目全流程伦理审查、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置机制等制度。

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发展呈现多点突破、交叉汇聚的态势,技术迭代周期持续缩短,已显著超越伦理规制的制定和更新速度,导致技术创新与伦理治理之间出现明显的“时滞效应”。这一态势迫切要求构建具有动态适应性的伦理规制框架,通过建立弹性化、迭代式的治理机制,实现伦理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协同演进。从调研结果来看,创新主体伦理规制建设有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重点领域科技伦理规范建设有待完善,突出表现在部分新兴技术领域的伦理治理出现制度真空,现有规制对颠覆性创新的适用性持续弱化,以及针对跨技术协同引起的复合型伦理风险缺乏应对框架。二是伦理规范与法律规制的衔接不足。如哪些伦理规范可以转化为法律规制、伦理审查的具体程序如何以法律规制形式体现等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尽管《科技进步法》等基础性中已明确了伦理要求,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措施,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三是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则制定能力有待提升。人工智能、脑机接口、数字科技等重点领域的伦理问题通常具有全球性,如何以中国智慧解决前沿科技发展中面临的风险挑战,如何参与乃至主导国际科技伦理规则的制定,创新主体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四是从创新主体类别来看,企业科技伦理规制建设短板明显,亟待加强科技伦理规制系统化建设。

2.3 科技伦理治理人才储备不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规范性有待加强

本研究中所称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是指创新主体成立的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履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职责的机构。数据显示,313家创新主体中,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比例分别占同类型机构的86.9%、77.8%和19.1%,远低于医疗卫生机构100%的覆盖率,详见图3。在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方面,已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约11.6%的高校(10家)、16.1%的科研机构(9家)以及76.5%的企业(13家)委员会人数不足7人,不符合《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最低人数的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严重滞后,仅17家企业设立委员会;且已成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企业中,近八成委员会人数未达到基本标准。从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学科背景来看,虽然生物医药专业背景委员占比较高(与研究样本特性相关),但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专业领域的代表明显不足,而这种学科结构失衡在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中普遍存在。

科技创新范式的变革与多学科加速交叉融合决定了伦理审查必须突破单一学科的局限,构建兼具专业性与异质性的审查队伍,确保伦理审查在价值判断上的精准性、在主体互动中的协同性以及在风险预判上的前瞻性。从调研结果来看,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有待加强,伦理审查监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普遍存在伦理(审查)委员会建制不完善等问题,尤以企业最为突出。数据显示,只有不到两成的企业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远低于其他三类创新主体。二是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规范性不足。根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在已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创新主体中,除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他三类创新主体中仍有不同数量的委员会人数在7人以下,且部分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构成呈现显著的学科同质化特征,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失衡。三是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存在制度架构不完整、执行标准不统一、问责路径模糊等问题。在实地调研中,部分创新主体反映,伦理审查专业性人才储备不足;存在伦理审查标准不统一、程序不透明情况;对科技活动进行全过程伦理跟踪和监管仍存在疏漏;违反伦理规范的问责机制尚不健全;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2.4 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方式传统,四类创新主体普遍缺乏与实践环节相关内容

科技伦理教育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8,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既是提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也是提升不同行业科技工作者伦理意识的重要手段。调研显示,313家创新主体中,82.4%(258家)开展过科技伦理教育培训,但培训方式主要集中在内部宣教、文件传达学习和专家报告等传统形式,部分高校因教学需要开设了科技伦理相关课程。整体而言,四类创新主体在培训内容上均缺乏伦理审查实操、案例模拟等实践环节,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呈现重理论轻实践的特点,也易导致科技工作者面对实际工作中的伦理规范或困境应对能力不足,详见图4

科技伦理的核心是界定科技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准则和社会规范,伦理治理的核心在于价值校准,确保科技创新活动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符合社会伦理规范。从调研结果来看,创新主体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价值传导作用发挥并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意识不强,价值观引导不充分。调研的313家创新主体中,除医疗卫生机构外,其余三类创新主体均有未开展过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且三成以上的企业从未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二是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活动的持续性不足,两成以上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的次数低于每年1次,尚未形成常态化培训体系。三是培训方式多样化与针对性不足,实践环节明显缺乏。科技伦理治理不仅需要理论基础和理性思辨,同时也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活动。调研显示,四类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方式主要还是专家报告、文件学习、科技伦理宣传等,均缺乏结合实际、针对性强、解决问题的实践环节。

2.5 创新主体风险预警意识初步建立,在风险评估科学性与预警系统性上仍需提升

前沿科技所产生的伦理风险是底层性、全局性、结构性的,需要对其进行机理性、整体性、系统性的深刻审视与考量,这是进一步的规则制定和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和理论基础9

数据显示,313家创新主体中,95.5%的创新主体(299家)已主动开展对科技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工作,包括进行科技项目立项前的风险评估、进行科技活动过程中的风险监测、定期进行风险审查与报告、制定风险应对预案;仅4.5%的创新主体未对科技活动进行主动风险研判,包括7家高校、2家科研机构、5家企业。在预警监测机制建设方面,313家创新主体中,88.5%(277家)的创新主体建立了伦理风险监测机制,包括93家高校、64家科研机构、53家医疗卫生机构、67家企业,详见图5。现有预警监测手段除常规伦理审查机制外,主要包括建立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机制、建立伦理监督与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开展自查与风险评估等方式。

前沿科技伦理风险具有多样性、泛在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征,既需要通过法律规制界定技术发展的伦理边界,更需要在风险识别和研判的基础上,构建分级分类的治理体系。调研结果显示,创新主体在构建动态监测体系及协同预警上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监测机制过度依赖过程跟踪与事后报告,其滞后性导致难以及时识别和应对新兴技术,尤其是颠覆性技术引发的潜在伦理风险,致使预警功能弱化。二是前沿科技衍生的伦理问题通常呈现跨领域、跨学科复杂性,而现有监测体系多囿于单一技术领域或行业框架,缺乏多维度风险关联分析与系统性协同监测能力,难以全面把握技术-社会耦合效应。三是对风险的监测评估更多考虑技术本身,未能充分纳入技术快速迭代与社会价值观变迁等变量,容易对前沿科技伦理风险的敏感性与前瞻性预警不足。

2.6 多元利益相关方对话机制不健全,多元协同治理效能尚未充分释放

科技伦理治理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以及科技发展与社会价值的深度交织,决定了科技伦理治理不能仅依赖单一主体,而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社会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以其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可以充分发挥价值引领、风险预警、组织协同等作用。调研显示,313家创新主体中,仅55家创新主体与社会团体开展过科技伦理治理相关交流,占比不到两成,详见图6。从机构类型来看,医疗卫生机构的参与度相对最高(25家,占同类47.2%),其次为高校(21家,21.2%)和科研机构(8家,11.1%),而企业参与度最低(仅1家,1.1%)。这表明,当前创新主体与社会团体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的协同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各类主体的交流合作均显不足,亟须构建更加开放、协同的科技伦理治理生态。

科技伦理治理的复杂性源于多元主体间价值诉求的结构性张力及其对风险优先级的差异化认知。如何推动多元主体在价值位阶的排序、责任分配机制的优化以及对风险优先级的认知达成共识,是科技伦理多元协同治理的重要挑战。调研显示,中国创新主体在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还面临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跨主体、跨领域制度化沟通渠道缺失。科技伦理问题往往涉及技术、法律、社会等多维度,当前的一些交流更多以创新主体内部交流、行业内部讨论为主,产学研用等多元主体对话平台建设滞后,跨学科、跨部门常态化交流不足,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快速达成共识。调研中四类创新主体均不同程度表达了希望建立与其他创新主体、科技类社会组织等交流对话的渠道,部分创新主体明确表示希望有常态化交流机制。二是公众参与机制缺位。前沿科技的发展应用可能对人类社会的就业结构、产业形态、社会关系等带来巨大冲击,当前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行政主导、专家核心参与,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框架已确立,但面向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机制仍存缺位,参与效能与均衡性都有待提升。

3 结论与建议

3.1 研究结论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是科技创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负责任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通过对313家创新主体的调研分析,本研究发现,在四类创新主体中,医疗卫生机构在制度建设、伦理审查、教育培训、风险预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对而言,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其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制度构建能力、伦理审查能力、价值传导能力、风险预警能力等都亟待提升;而四类创新主体在多元协同治理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短板,加强多元协同仍是构建协同共治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难点。

3.2 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本研究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常态化培训机制建设、风险预警与监管体系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五方面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硬法守底线、软法促发展”的治理格局,提升制度体系建构能力。在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加快制定行业伦理指南、技术标准等软法规范,形成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同时定期开展伦理规范适用性评价,动态调整伦理规制,确保伦理规制与技术迭代保持协同演进。着力推进科技伦理规范与法律规制的有效耦合,通过标准制定和立法转化明确创新主体的伦理责任边界,形成以伦理准则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软硬法”协同规制范式。引导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对话,在前沿科技伦理国际规则制定中贡献中国智慧,提升中国在全球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参与度。

第二,加强新兴科技领域科技伦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科技伦理审查效能。强化高校科技伦理通识教育,注重培养兼具科技背景和伦理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加强高校前沿科技伦理相关课程体系化建设,扩大伦理课程教育覆盖面。加强创新主体伦理(审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动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定伦理委员会章程,明确审查范围、程序、标准等,为开展伦理审查提供有效支撑;优化委员会委员构成,结合不同创新主体性质,注重委员会委员多学科背景建设。制定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细则和标准,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程序等,为监管提供依据。可根据科技活动的风险等级和影响范畴,构建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对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构建常态化科技伦理培训机制,提升价值传导能力。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研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在科研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技伦理高风险科研任务时,将科技伦理教育培训作为必备条件嵌入科研管理流程,推动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常态化。加强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由前沿科技领域学者、伦理学专家、法律界人士、社会学家等组成的专家库,提升培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搭建科技伦理培训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优质课程、教材和案例的开放共享。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科技伦理自律公约,引导创新主体自觉遵守伦理规范,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第四,加强伦理风险预警与监管体系建设,提升风险评估监测预警能力。完善风险识别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新兴科技不同领域的特点,从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社会影响等维度,制定差异化风险评估标准与量化指标,实现对风险的动态感知和早期预警。建立覆盖研发、应用、推广等全过程的伦理风险评估框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智能化监测预警工具,实时采集和分析科技研发、应用及社会影响等多维度数据,对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和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时扫描和趋势研判,提升监测能力。健全分级分类预警机制,明确风险等级划分、处置流程和主体责任,对重大伦理风险实行“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构建跨部门协同处置平台,形成科技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行业组织等多方联动的风险应对网络,确保风险处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第五,健全多元利益主体参与机制,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搭建多元主体对话平台,畅通对话渠道,推动创新主体与政府部门、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公众代表等开展科技伦理议题研讨,确保各方在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前沿科技伦理治理中充分参与,构建常态化对话机制。可举办利益相关方圆桌会议,促进各利益相关方达成对责任分配、风险优先级等方面的共识。发挥科技类社会组织“软治理”的作用,推动科技社团积极整合政府、市场与社会资源,在制定行业伦理准则、组织专家开展伦理风险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构建多方协同的伦理治理网络。加强公众参与,探索公众参与伦理治理的模式,可通过科普宣传、公众听证会、伦理敏感科技活动信息披露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科技伦理的认知,利用数字化平台拓宽民意反馈渠道,使科技发展更好回应社会关切。

科技创新加速迭代,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已迫在眉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格局,需要政府部门、创新主体、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公众等共同努力,形成治理合力。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伦理的良性互动,为实现科技强国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4 结语

本文以313家创新主体为研究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深度剖析了四类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并针对性提出能力提升路径,为深化科技伦理治理实践提供了实证参考与理论支撑。研究证实,当前中国创新主体的科技伦理治理实践已具备初步基础,但其能力建设仍面临成效初显但短板突出的挑战,规制建设不完善,伦理审查效率有待提高,伦理教育培训实践环节缺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科学性与系统性不足;企业科技伦理治理基础薄弱;不同主体间协同治理机制尚未有效构建。聚焦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本研究从提升制度构建能力、伦理审查能力、价值传导能力、风险预警能力、协同治理能力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创新主体既是科技伦理规制的践行者,也是科技伦理风险的首要管控者。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是推进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构建的关键支撑。未来,需进一步推动创新主体将科技伦理治理融入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制度构建夯实治理根基,以提升科技伦理审查效能、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过程管理,通过常态化教育培训传递科技伦理价值,以多元协同共治凝聚治理合力,为构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撑。

参考文献

[1]

李正风, 刘瑶瑶. 科技伦理治理要准确把握新科技革命及其伦理问题的新特点[J]. 科学通报202469(13): 1677-1680.

[2]

LI Z FLIU Y Y. Grasping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new sci-tech revolution and its ethical issue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thics governance[J]. Chinese Science Bulletin202469(13): 1677-1680.

[3]

李正风.《科学技术进步法》奠定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基础[J].中国科技论坛2023(2):3-5.

[4]

滕子优, 朱雪忠, 胡成, . 创新主体在城市群知识网络中的角色: 基于科学与技术关联视角[J]. 科学学研究202442(6): 1288-1299.

[5]

TENG Z YZHU X ZHU Cet al. The role of actors in the knowledge networks of city clust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inkage betw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J]. 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202442(6): 1288-129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名单[EB/OL].(2025-06-27)[2025-10-25].

[7]

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五号):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二[EB/OL].(2024-12-26)[2025-04-25].

[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24.

[9]

中国政府网.2025年全国数字产业业务收入预计同比增长约 9%[EB/OL].(2025-12-26)[2025-12-26].

[10]

王硕,李正风.科技伦理教育体系的系统发展观:基于“六边形教育模型”的探索[J].科学学研究2023(11):1921-1927.

[11]

WANG SLI Z F.A systemic view of the development of S&T ethics education system:an exploration based on the hexagonal education model[J]. 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2023(11):1921-1927.

[12]

鲁晓,刘慧晖,李瑞,.前沿科技的伦理风险:日益增长的威胁[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439(11):1835-1844.

[13]

LU XLIU H HLI Ret al.Ethical risks of fronti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an escalating threat[J].Bulletin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202439(11):1835-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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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加强典型创新主体科技伦理治理研究——以生物医药领域为例”(2023-hjs-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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