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多中心临床研究作为现代医学研究的重要方式,对于推动新药研发、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及满足公众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1]。然而,由于多中心临床研究涉及多个研究中心和受试者群体,其伦理审查结果的互认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界及研究机构关注的问题,需要更加严格的伦理审查和合规性管理。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2]中明确规定,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以审查的一致性与及时性为基本原则,为多中心协作审查提供了初步依据。该原则明确了协作审查的机制,即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各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组长单位审查意见的前提下,负责审查该项试验在本机构的可行性。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3],明确提出要提高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效率,推进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互认。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开始正式探索并推动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的互认机制。
近年来,为了提高伦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全国各地和行业组织也在积极推动伦理审查的标准化建设。如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陆续开展了区域之间的伦理互认,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4]。这些地区通过成立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或伦理审查联盟,在某些方面实现了区域内伦理审查结果的互认,提高了伦理审查的效率。中国抗癌协会医学伦理学专业委员会还邀请了全国多家肿瘤专业医疗机构和抗肿瘤新药研发企业代表,共同探讨中国肿瘤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互认机制,并成立了“中国肿瘤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互认联合体”
[5]。
因此,本研究将通过对广东省10家签约医疗机构的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现状的调查,分析目前广东省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医疗机构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规范化管理及伦理委员会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实践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次选取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签约的10家高水平综合性医院进行调查(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委员人数、专业背景、机构分布等符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调查时段为签约生效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调查截止日期2024年10月31日,共计381个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
1.2 研究方法
1.2.1 项目热点词汇文本可视化方法
本研究针对381个项目名称文本数据,采用规范化流程进行热点词汇可视化分析。利用Python的jieba分词工具对项目名称文本进行预处理,包括清洗与结构化,剔除停用词及非语义字符,保留“研究”“治疗”等核心实义词,并依据专业医学术语标准合并同义词。基于词频统计,筛选出高频词,从中选取前80位用于可视化,主要考虑其能涵盖项目核心主题且符合数据分布特点。
1.2.2 统计分析方法
描述性统计分析:分析核心变量,包括各机构承担的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数量、类型构成比例、伦理委员会角色及审查结果确认方式。这些变量均为分类变量,使用频数和构成比统计汇总,展现总体分布特征及机构间差异。
列联表交叉分析与卡方检验:在描述性统计基础上,为探讨项目类型、伦理委员会角色与审查确认方式间的关联性,运用列联表交叉分析,并采用卡方检验(Chi-square test)对变量间差异的统计显著性进行检验。所有假设检验为双侧检验,当P<0.05时,认为变量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1.3 相关术语及其定义
申办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IST):指由医药企业(即申办者)作为发起方,以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注册上市或扩大适应症为目的,系统性地在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中验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特性及不良反应的临床试验。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IIT):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活动。
主审伦理委员会:指负责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心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通常由多中心临床研究组长单位的伦理委员会担任。
协审伦理委员会:指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参加单位的伦理委员会。
2 结果
2.1 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情况
2.1.1 项目热点词汇
针对381个项目名称,分析其文本主要关注于研究、中心、治疗、随机、安全性、对照、有效性、临床、患者等热点词汇。
2.1.2 各医院项目承担总体情况及项目类型情况
本次调研的10家医院共计381个项目,不同医院所承担的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数量略有不同,具体分布如下: A院共27项,占比7.09%; B院共100项,占比26.25%; C院共13项,占比3.41%; D院共10项,占比2.63%; E院共64项,占比16.80%;F院共1项,占比0.26%; G院共94项,占比24.67%; H院共16项,占比4.20%; I院共22项,占比5.77%; J院共34项,占比8.92%。其中,IST项目共有197项,占比51.71%;IIT项目共有184项,占比48.29%。不同医院的项目类型情况存在差异,相对来看,B院的项目更多是IST项目,占比为75%,远高于平均水平51.71%。与此同时,G院的项目更多是IIT项目,占比是69.15%,明显高于平均水平48.29%(详见
表1)。
2.2 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本研究中所调研的10家医院共计381个项目中,伦理委员会作用为主审的占比33.33%,作用为协审的占比66.67%。
此外,不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其作用存在差异,相对来看,J院、B院以协审为主,分别占比为97.06%、89%,高于平均水平66.67%。而G院则以主审为主,占比是64.89%,明显高于平均水平33.33%。见
表2。
2.3 各医院伦理审查结果确认方式的情况
整体上看,伦理审查结果确认方式上,会议审查确认的有188项(49.34%),简易审查确认的有193项(50.66%),二者基本持平,而通过“直接确认”实现互认的为0,也就是说在调查的10家医院的381个项目中没有一个项目是不经任何形式的伦理审查而“直接确认”认可主审单位意见的。且不同医院在伦理审查结果确认方式上存在差异,相对来看,B院、C院、H院及I院,他们更偏向于简易审查确认。但是D院、G院及J院这3家医院,他们更偏向于会议审查确认这种方式(见
表3)。
3 伦理委员会作用、项目类型与审查结果确认方式的关系
3.1 伦理委员会不同作用下审查结果确认方式的构成比较
伦理委员会的不同作用与审查结果确认方式存在差异。伦理委员会作为主审时,其选择审查确认方式更倾向通过会议审查进行,占比为79.53%,远高于平均水平49.34%;而伦理委员会作为协审时则更倾向通过简易审查进行审查结果确认,占比65.75%,高于平均水平50.66%(见
表4)。
3.2 不同项目类型下审查结果确认方式的构成比较
不同项目类型的审查结果确认方式存在差异。IST项目类型更多地采取会议审查确认方式,占比为58.88%,高于平均水平49.34%。但IIT项目类型更多地采取简易审查确认方式,占比为60.87%,高于平均水平50.66%(见
表5)。
3.3 不同项目类型下伦理委员会作用的构成比较
从调查结果看,项目类型与伦理委员会作用之间没有明显差异。总体来说,在调查样本中,IIT项目伦理委员会作为主审的可能性更高(38.04%),明显高于平均水平33.33%。这表明,广东省在IST项目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作为主审的项目相对较少(见
表6)。
4 讨论与建议
4.1 不同医院伦理委员会主审与协审作用的不同,与其医疗水平、科研能力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
调查结果显示,综合实力越强的医院其伦理委员会作为主审的项目越多,因为其研究条件更能够得到保障,研究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也更能够获得较多的科研项目,得到医药企业等项目委托单位的青睐和认可,如A院近5年作为组长单位牵头开展Ⅱ、Ⅲ期注册类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超120项
[6];G院累计承接临床试验项目988项(药物667项、器械151项、体外诊断试剂170项),其中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组长单位项目共计126项
[7]。而且这也与各地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规程的要求相一致,如《广东省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规程》规定:“主审伦理委员会应具有较丰富的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心伦理审查的经验,并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的相关伦理审查操作规则,如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中心伦理审查标准操作程序、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备案标准操作程序等。”但这也对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的伦理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切实提升其伦理审查能力和伦理审查质量。
4.2 主审与协审单位伦理审查方式存在差异,“直接确认”的互认方式尚未得到认同
调查结果显示,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为主审的单位更倾向于进行会议审查,而作用为协审的单位更倾向于简易审查,这可能与主审单位承担着更多的责任,需要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及伦理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而协审单位主要需对项目在本单位实施的可行性及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即可有关
[8]。
另外,调查发现,在调查的10家医院的381个项目中没有一个项目是不经任何形式的伦理审查而“直接确认”认可主审单位意见的。一方面,这可能与不同单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与各单位对伦理审查责任的高度关注有关。因为不同单位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医务人员及研究者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不同,一般来说,主审单位具有更高的研究和医疗水平,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协审单位相对较弱。作为协审单位如果不经审查而直接认可了主审单位的伦理审查意见,同意项目在本单位实施,一旦造成对受试者的人身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往往还是协审单位自身。故而,在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的互认中,没有单位采取“直接确认”的认可方式,更多的还是通过“简易审查”的方式予以确认。
4.3 不同类型的项目在选择伦理审查结果的确认方式时需要认真、谨慎
不同类型的项目,给研究参与者可能带来的受益、风险不同,按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只有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已批准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改、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以及多机构研究中的伦理确认这四类项目可以进行简易审查,其他均需采取会议审查
[9]。在调查结果中发现IST项目更倾向于使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结果的确认,而IIT项目更多地采用简易审查。这反映出,作为IST项目的主审单位,正是基于对研究参与者利益的保护,充分做好风险受益评估,避免给研究参与者造成伤害,而更多地采取了会议审查的方式。
为了在切实提升伦理审查效率的同时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建议将IST项目的风险进一步细化,根据项目的风险分级确定选择何种伦理审查方式,对于风险较低的项目如药物安全性随访(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可考虑适用简易审查的方式;同时也要强化IIT项目的全过程监管,避免在进行简易审查时存在审查深度不足、标准模糊、错审漏审等情况的发生,对于干预性的IIT项目仍然要进行会议审查以保证风险可控
[10]。在于玲玲等
[11]的研究结果中,多中心研究参与单位的伦理委员会采用简易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结果互认,的确可以做到质量和效率兼顾,但仍需要主审单位严格把关。
4.4 多中心临床研究中各单位伦理委员会之间应强化沟通,避免重复审查而影响审查效率
本研究中发现,有部分协审单位对主审单位已审查过的项目仍进行了会议审查方式,对于如干预性IIT项目等高风险项目来说,协审单位的确需独立评估该项目的实施条件,这也符合《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9]的要求。但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原因影响着这一情况的发生:第一,各单位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规解读不一,这可能会导致各伦理委员会对于同一伦理问题出现不同的意见,进而重复地进行会议审查,使研究方案反复修改甚至造成项目终止的后果
[12]。第二,由于主审单位的资质、认真程度参差不齐,协审单位对其审查能力、审查质量尚不信任,从而影响了多中心伦理审查互认工作的开展
[13]。第三,部分机构伦理委员会为规避一定的法律风险,仍然会选择会议审查以规避自身的责任,达到强化程序合规性的目的
[14],但协审单位若一味地通过会议审查来规避风险,则可能会导致重复审查,影响伦理审查效率
[15]。
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各伦理委员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伦理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审查过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
[16-17],主审单位也可邀请协审单位人员参加主审单位的伦理审查环节,并充分考虑协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避免分歧和矛盾。同时也要注意数据共享时可能会发生的诸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利益冲突、商业利用、数据使用范围限制等伦理问题
[18]。这不仅有助于强化各伦理委员会之间的协作,还可以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促进对研究方案的深入理解和共识达成。对于可进行简易审查的项目,也可借助人工智能来进行简易审查程序,对知情同意和实施方案的部分进行初筛,可大大提高审查效率,有助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健康发展
[19]。
此外,也可考虑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完善,制定出一套统一的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标准和指南,使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流程及标准更加明晰,将各单位所承担风险和责任细化
[15]。这将有助于确保各伦理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遵循一致的标准,从而提高审查结果的互认度。
5 结语
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的互认是推动医学研究进步和提高临床试验效率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通过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指南、探索区域伦理审查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完善法规政策和监管体系以及提升伦理审查能力和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实施中的问题,促进研究的顺利开展和受试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穗社规办〔20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