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能否作为支持或反对人类增强的理由

王灵芝

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6, Vol. 39 ›› Issue (3) : 365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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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 2026, Vol. 39 ›› Issue (3) : 365 -369. DOI: 10.12026/j.issn.1001-8565.2026.03.12
医学人文

“人性”能否作为支持或反对人类增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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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nature” can it be used as a reason to support or oppose human enha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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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讨论往往绕不开“人性”,人们以“人性”为由支持或反对基因增强等新兴生物技术。在人类增强技术语境下,有自然主义人性观和可完善人性观两种。“人性”论证大致分为“感恩式”和“创造式”两种框架。感恩式框架认为未经改变的自然基因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禁止人类增强;创造式框架认为利用基因增强技术完善人类自身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因而持支持态度。然而,两种论证方式各有缺陷,“人性”论证并不能成为支持或反对人类增强的关键性理由,且难以为人类增强的应用提供明确的伦理指导。

Abstract

Ethical discussions on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ies are often inseparable from “human nature,” which serves as grounds for both supporting and opposing emerging biotechnologies such as genetic enhancement. In the context of human enhancement technologies, two views of human nature have emerged, namely, naturalism and perfectibility. Arguments regarding “human nature”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wo frameworks, including the “grateful” and the “creative.” The grateful framework asserts that unaltered natural genes constitute the essence of being human and therefore prohibits human enhancement. The creative framework argues that using genetic enhancement technologies to perfect human beings is an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human nature and thus holds a supportive attitude. However, both argument approaches have their drawbacks. The “human nature” argument cannot serve as a critical reason for supporting or opposing human enhancement, and it struggles to provide clear ethical guidanc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human enhancement.

关键词

人类增强 / 人性 / 自然主义 / 可完善

Key words

human enhancement / human nature / naturalism / perfect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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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灵芝. “人性”能否作为支持或反对人类增强的理由[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6, 39(3): 365-369 DOI:10.12026/j.issn.1001-8565.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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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增强指的是通过技术手段,突破人体生理和认知极限,提升人类的能力和功能。基因编辑、脑机接口、纳米增强、人机结合等增强技术的发展,直接变革人的生命形态和自然属性,实现人与技术的深度融合,带来前所未有的伦理风险。在人类增强技术引发的伦理争议中,“人性”是一个恒久话题,尤其是在基因增强技术合理性语境下,“人性”更是作为关键性论据。人们常常以顺应“人性”为由支持人类增强,以违背“人性”为由反对人类增强。“人性”有不同的内涵所指,用来支持不同的立场。然而,如果能够对“人性”进行概念化分析,“人性”这一概念是否重要?人性作为关键性论据支持或反对人类增强,究竟意味着什么?澄清与分析“人性”这一概念内涵及其论证框架,反思其中的论证缺陷,有助于审视人类增强技术行为的合理性。

1 人性的内涵界定

所谓人性,指的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是生物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感性和理性的合二为一。迪特·比恩巴赫尔( Dieter Birnbacher)认为,“人性”既包含人的自然生物基础,又涉及人类文化和技术领域1]151。可见,在比恩巴赫尔看来,人既是自然的存在,又是文化的存在,因而在人类增强技术语境中有两种人性观,自然主义人性观和可完善人性观。

1.1 自然主义人性观

自然主义人性观指的是人性本于自然,自然是人的本性,人性可归结为某种自然物质元素,如基因。在人的自然生物基础方面,人的自然本性是由基因决定的。从生物学上讲,基因是任何一个生物体载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基因所携带的遗传信息犹如生物体内的设计蓝图,是精确构建编码个体发育的决定性信息。可以说,基因保证了遗传信息的忠实传递,预先决定了个体发育结果。基因特定序列的表达和调控方式使人类能够表现为特定个体。大量生物事实表明,基因表达与环境共同作用形成复杂性状,绝大多数情况下人类性状是由多个同基因控制,彼此呈现出一对多、多对多的网状交互关系的特征。也就是说,多个基因控制同一性状,单个基因影响不同性状,多个基因连锁聚合控制多个性状。任何基因的替换或缺失都有可能发生突变,导致人类疾病或不正常状态。当生物体内一个核苷酸被另一个核苷酸所替换,就有可能扰乱基因表达,导致基因合成蛋白质缺陷。以镰状细胞病为例。该疾病是由乙型球蛋白基因里的第17个字母A变成T,导致谷氨酸变成了缬氨酸,而这个氨基酸刚好位于血红蛋白结构的关键区域,对于运输氧气的功能来说非常重要。于是,蛋白质的微小突变就带来了致命后果。突变的血红蛋白粘在一起,形成异常纤维,改变红细胞的形状,引起贫血,增加中风、感染和严重骨痛的风险2。由此可见,人类基因组规定了人类遗传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是定义人类物种自然属性的决定性物质。因此,在人类增强技术语境中,自然主义人性观就是由人的自然基因构成的人的自然本性,当对人的遗传物质直接操纵,改变人类基因组结构,进而改变人体表型和机体功能时,人的自然生物本性也就发生了裂变。

1.2 可完善人性观

可完善人性观是指人的本性不再固定不变,而是能够借助环境不断变化发展的,即人性是不断变化和相对固定的统一。一个物种的典型特征和行为只不过是某一时段随机进化的产物,是随着历史变迁不断变化的,人类物种亦是如此。比恩巴赫尔认为, “当今人类认为‘典型’的东西,未来人类不一定认为是‘典型’的。”1]161孔多塞也认为,人是可塑的,人的行为是开放的,“人的可完善性是无限的,然而直到现在,我们还只把它设想为是同样不变的天赋才能和同样不变的组成。”3人的自我完善能力存在于人类整体和个体中,构成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面对大自然的各种命令,动物只能被动服从,人则可以主动自由应对。可见,可完善人性观对人的本质理解渗透了历史的动力,人不再是天生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的人,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自我形塑的,正是人性的这种不断完善,才为人类增强追求完美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因此,人性既是人类物种进化而来的“硬线”,在一定历史时期保持人类物种稳定的、根本性的生物学特征,又是不断生成完善的,是稳定变化的连贯体。

2 “人性”论证的两种框架

人类增强技术语境中,依据不同的人性观,对人类增强进行了不同的论证,一种是“感恩式”框架,一种是“创造式”框架。前者出于对自然人性的感恩式理解,认为未经改变的自然基因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人类增强破坏了人的自然本性,从而持反对态度;后者出于对人性的“可完善”的理解,主张人性是不断进化和完善的,利用基因增强技术完善人类自身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因而持支持态度。

2.1 感恩式框架

对自然人性的“感恩式”理解将自然基因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依据,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具有人格属性,乃至具有规范性意义,任何对自然基因的改变都是道德上有问题的,因而对人类增强持保守主义立场。尤尔根・哈贝马斯(J.Habermas)结合基因技术对人性自然的挑战,表达了这一观点。哈贝马斯在《人性的未来》(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一书中,将人的自然本质属性视为人的类伦理的生物学基础。只有具有人类物种的自然属性,才能称之为伦理意义上的“人”,也才能拥有道德平等的身份在共同体内交往实践。进一步说,人之为“人”的自然生物属性关系到人类身份的根本4。所以,哈贝马斯以自然经验事实为基础,指出人性概念的自然主义特征。在哈贝马斯看来,人首先是自然物种意义上的人,人性包含了一个事实,即未经基因技术干预的出生是自然的,这里的“物种”指的是人类自然DNA序列组合。而且,人性的自然主义也包含了未经基因技术干预而出生的经验事实,而经过基因干预出生的就不再是自然的了。

弗朗西斯・福山( Francis Fukuyama)从自然主义人性观对人类增强进行了批判。在福山看来,自然演化的基因就是人之为人的本性,以至于人性就是自然,就是起源于基因的人类行为与特征的总和——“我们之所以能够互惠、发起复仇、感到尴尬、爱护孩子等,是因为进化已经在人的大脑中预先设定了人类物种典型的行事方式。”5既然人性与经验的自然基因不可分割,那么,自然基因就神圣化为人类的道德准则,具有规范意义。而且,人类平等、自主、本真等道德价值都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进行跨物种的编辑,则出现了在功能和形态上异于自然人的“超人类”“后人类”等人类形态,从人类自然属性上,这些经过基因增强的人已经不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了,且从整体上对伦理和道德构成威胁。可见,哈贝马斯等生物保守主义者将自然主义认定为大自然的馈赠,要确保自然演化而来的基因不被修改,任何对自然基因的修改,都是对人性的威胁,因而禁止基因增强。

2.2 创造式框架

人性的“创造式”论证强调人类的本性充满可塑性,能够改变对自身的定义。对人性的“创造”式解释认为,科学技术在塑造人类本性的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能够认识到人性中的各种缺陷,还能利用技术不断改进完善自身。培根认为,实用科学中的每一次发现皆是造福人类的善举。人凭借技术实现了更好生产创造,并不断完善自己。德国技术哲学家拉普指出,“人按其生物本性离不开技术活动,人类总是根据自己的目标干预改变这些有机界过程”6。从改变人类生理的神经药物增强,到改变人类身体的脑机接口,再到改变人类遗传物质的基因增强,人类增强技术已经构成现代人最基本的生存处境。人类增强技术深刻影响人类并逐渐成为人的存在方式,实现了人和技术的共生,技术目标不再是改变外在的自然,而是以改造人类自身能力为终极目的。基因增强等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的影响已经实现了从完善人的自然体缺陷,到提升人的精神性存在的认知增强、情感修复和道德提升,再到人类形态的根本变革。可见,技术是超越自身局限延伸了的物化器官,从人的四肢五官到大脑思维器官,成为完全的具身存在。假如没有技术存在,人就不可能存于世,技术作为延伸人类身体的工具、手段,条件而存在,技术的发展必然关乎人的身体。贝尔纳·斯蒂格勒(Bernard Stiegler)谈到,“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和技术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行为就是技术行为”7

人的自然体作为外界一部分,与自然界本身并无二异,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对象性客体,因而成为人类增强技术改造的对象。“当我们利用遗传工程技术对自己的肉体、精神以及他所处的环境做出新的控制时,此种伦理选择与穴居、钻木取火时代的原始人所做的选择并无二致。”8而且,人的进化是一种机械、随意的“拼凑”,与其他动物相比,人的自然天性中有各种各样的缺陷,如力量不如豹子、奔跑不如羚羊、视力不及猫头鹰等。人的自然体的各种缺陷是进化的偶然、无目的的结果。从种系发生发展的过程看,有害的遗传特征并没有通过自然选择而被淘汰掉,尤其是那些与生命攸关的生命特征,例如,造成亨廷顿舞蹈症的基因为什么没有随着人类进化而淘汰掉。按照道金斯的观点,“基因的唯一特性就是保全生存,自然选择偏爱那些能操纵世界以确保本身繁衍的基因。”9因此,人类利用基因增强技术改造不完善的自然人性,是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肌电传感到智能穿戴,从药物增强到情感控制,从机体改造到道德提升,人类增强等技术渗透到人的疾病治疗、健康维护,以及美好生活的追求中,成为人们的具身存在。面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高速发展的未来,人类终将成为基因技术变革的对象,既无法拒绝,也无法回避,而应该坦然接受。

在上述分析论证中,“人性”论证的两种框架针锋相对,“感恩式框架”持一种实体论技术哲学观,认为如果不对技术保持警惕,提前防范,人自身很可能会被技术异化、反噬。“创造式框架”则从工具论哲学出发,认为人的自然体作为外界自然的一部分,并无二异,也属于技术改造完善对象,改造完善人性自然的缺陷是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

3 对两种论证框架的批判反思

依据人性的不同内涵所指,感恩式框架和创造式框架对人类增强进行了论证,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问题在于,这两种论证是否无懈可击,人性是否能够成为论证人类增强的关键论据,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批判,揭示其中的逻辑谬误和理论使用错误,从而为负责任地发展人类增强技术提供伦理指导。

3.1 将自然基因作为人之本性的预设难以成立

在感恩式推理论证中,生物保守主义者之所以反对人类增强技术,是因为设定了“符合自然主义人性的技术是正确的”的大前提,将“人类增强技术不是顺应自然主义人性的技术”作为小前提,通过演绎推理,得出人类增强技术是错误的结论。然而,这个论证前提难以成立。也就是说,以自然物种基因的典型特征作为人性本质规定是站不住脚的。在共时性意义上,确实能够刻画出生物学统计上一般人类特征,具有客观的普遍规定性,但如果转为历时性意义,在承认物种可变的进化论条件下,人类这一客观生物学特征还能具有普遍规范性吗?而且,随着基因技术的高速发展,基因编辑将不可避免跨越物种,正如布坎南所言,“如果机会平等,根据健康保健权的权利要求,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提高物种正常功能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10

进一步说,将人的自然本性视为不可改变的人性依据,是把经验性的自然禀赋置于规范性的地位。但问题在于,经验性事实能否成为一种规范判断?岂不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在这一论证过程中,为了得出未经操纵的遗传密码与人性有关的结论,就必须假设人性是存在于特定的某种基因特性之中,只有这一假设为真,结论才为真。然而,这一逻辑前提是有问题的,人类自然演化的基因是不断变化的,并非固定不变,而且只有这样,人类才有可能通过自然选择进化适应周围环境。数百万年以来,生命遵循着演化的原理而演变,生物随机产生一系列遗传突变,其中一些为生存、繁殖和竞争赋予优势,一些为造成致命疾病的缺陷劣势。可以说,人类基因组一直被两种力量塑造:随机突变和自然选择。物种并不是各种有机体的静态组合,而是随着个体的诞生和死亡发生变化,基因特性也在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果严格按照安纳斯保护物种自然基因不变的观点,那么,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将克隆代替人类繁殖,因为只有复制才能最完整保存物种的所有特质。如此一来,如果论证前提不一定为真,那么,结论的可靠性就出现了问题。因此,以自然主义人性观为依据的感恩式论证是有缺陷的,并不能完全作为论证依据。

3.2 改造人性自然容易导致身体物化为工具

创造式论证框架从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出发,将人的自然体视为一种客观的物质性工具,服务于主体思维性的“我”,因此,先天缺陷、不足的人性是能够借助技术进行完善,甚至是可以追求完美极限的。在身心二元对立的哲学观下,很容易将“我/思维”以外的一切都视为“非我”的“物”,将周围的自然环境、他者甚至自己的身体当作思维的客观化对象。如此,“理性”这一特征就被放置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而非理性的身体就会被贬抑为工具。身体的“客体化”或“工具化”意味着身体成为没有形式规定的质料。从本质上讲,增强技术是人类根据自己的价值意愿重新制作人,是人类创作未来的超级能动性的发挥。然而,人的自然体作为技术干预的对象,并非完全是客观存在的自然,而是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身体不同于房子、容器,不是纯物质的,而是人赖以存在的生物基础,没有生物性身体,或者出现人兽嵌合体等,都不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类。因此,当人类增强反作用于人自身时,就会威胁到人的主体地位,将人工具化。“当医生和遗传科学家充当上帝的角色,着手从根本上改变和创造人性的物质基础基因序列时,人格就不再有尊严,而是降格为一堆物质材料。人和动物就不再有本质区别,都是可以改造的‘造物’。而且,由于人并非全知全能的上帝,其立场偏私和狭隘眼光不足以给他们的作品带来绝对价值,反而会成为某种有限目的的工具。”11所以,生命伦理学家乔治·安纳斯(George Annas)、洛里·安德鲁斯(Lori Andrews)和罗萨里奥·伊萨西(Rosario Isasi)等12提出以立法方式将人类遗传基因的改造定为“反人类罪”,与酷刑和种族灭绝的性质相同的理由所在。赵汀阳13认为,以基因编辑为代表的生物技术是对人的“再造”,改变的是人的存在状态,因而从存在论水平上威胁到人类生存。而任何涉及存在的问题都是要命的,刻不容缓的。如果人类运气不佳,基因编辑技术等可能要了人类的命。

可以说,创造式论证虽然从人性的可完善论出发,赋予人类改造自身不完善性、缺陷本性的权利,支持基因增强。但是,由于人的身体具有特殊的道德属性,并非纯粹的客体,如果不对基因增强赋予人类这种改造自我的超级能动性进行节制,人的自然体极有可能彻底沦为欲望的工具,随意被干涉、增强,其结果极有可能突破自然人界限,进行跨物种基因增强,从而颠覆人类的自然存在,造成不可逆转的存在论级别的伤害。由此可见,依据可完善人性观,创造式论证对人类增强的支持是有限度的,并不能成为唯一或关键论据。

4 结语

在讨论人类增强及其他新兴生物技术语境下,无法绕开“人性”这一概念。无论是诉诸自然主义人性观的“感恩式”框架,还是诉诸可完善人性观的“创造式”框架,两种论证方式并不是完美的,各有局限。因此,“人性”这一论证在何种程度上“允许”甚至“应当”改造人的自然生物体,带有一定模糊性,并不能成为论证人类增强技术是否合理的关键性论据,人们也不能试图借助人性这一概念作为支持或反对人类增强的唯一论证方式。

然而,诉诸人性论证并非毫无意义。一方面,它警示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风险,促使人们反思技术改造的限度问题。另一方面,它启发人类用一种对自身未来充分负责的方式来发展应用技术。从伦理治理的角度出发,人类应该平等协商提出一个所有理性人都认同的人类未来发展目标,以此确定哪些人类增强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以及以一种更负责任的态度迎接人类增强技术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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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2022Y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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