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药品网络销售持续规范,线上药品销售市场规模不断增长。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指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处方药网络销售正式放开。处方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此类药品网售在大大提高其购买便利性的同时,也可能暴露出一些潜在的伦理问题,如药物滥用
[1],套取医保基金、患者隐私数据泄露、药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2]。现有研究对处方药网络销售的关注主要聚焦于处方药网络销售的政策与监管
[3]等视角,尚缺乏从医学伦理视角去探究处方药网络销售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治理的研究。
1 处方药网络销售的独特优势
1.1 “融会贯通”的效率优势
医药流通指药品完成工厂生产继而流入药品分销企业与零售药店的过程。由于中国传统药品流通模式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上下游企业对有限价值的争夺,而忽视对供应链增值区间的开拓,因此造成供应链企业间合作不稳定、供应链敏捷性较差,从而影响中国医药流通行业运营效率的提升
[4]。
处方药网络销售则能够借助多种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医药流通效率的提升。处方药网售的处方获取与使用主要借助电子处方流转(electronic prescription circulation),即系统连接医院,并将院内处方以电子化的形式同步流转至院外的指定零售药房,随后患者可通过该电子处方内的信息向指定实体药房及电商平台处购买
[5]。相较于传统药品流通模式,这一方式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处方使用效率,还能够加强处方管理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助力医药流通实现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同时,药品线上销售与医保体系融合实现一站式支付,如2024年6月,深圳市正式开通医保处方在线支付服务,有效满足了群众便捷购药需求,从而提升了供应链服务水平,开拓了供应链增值空间。此外,处方药品网售支付结算还支持全过程追溯,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对特殊时段以及特殊品种的处方药销售记录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对于提升资金监管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1.2 “打破时空限制”的购药优势
药品作为治疗疾病的特殊物品,配送具有高度时效性的特征。尽管中国医疗资源分布覆盖范围广,但部分处方药还存在购药渠道不畅、获取难度大的困境。
处方药网络销售的优势便表现为提供全天候的服务和广泛的覆盖范围。在处方药传统购药模式中,患者需要前往医院或药店等医疗机构凭借开具处方购买,其间需要考虑交通、时间等成本,有时还会遇上药物短缺等情况,都可以转化为购药的经济成本带来的负担。从时间看,处方药互联网销售突破了线下药店与医院的营业、接诊时间限制,支持随时下单购买而不受地理位置与时间限制。这大大满足了慢性病患者群体需要长期服药的诉求,极大减少了因时间限制导致的不便。从空间看,网络销售覆盖范围基本等同于物流行业覆盖范围,基本能够满足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配送需要。处于偏远地区的患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购药买到自己需要的药品,满足用药需求。同时,网购药品能够提供更多种类的选择与更为详细的药品信息,便于消费者更准确地理解药品使用。
1.3 “降本增效”的价格优势
药品作为一种商品,价格也是影响其需求的重要因素,且价格与需求量呈负相关。降本增效理念可以概括为通过推行和实施全价值链成本管理工具和方法优化企业价值链,降低企业价值链上各环节成本,进而实现总成本最优,达到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
处方药互联网销售能够通过降低成本、扩大市场覆盖、提高营销效率以及提供优惠价格等多种手段实现降本增效。例如通过药企与电商平台的直接合作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销售的展示与仓储成本,将药品直接送到客户手中,挤压了药品价格“水分”。互联网药品销售过程中也能够借助数字营销技术,通过数字技术精准定位目标用户提高营销效率。数字营销指通过数字相关技术来强化企业与顾客及合作伙伴之间的互动以更好地创造、传递和分享价值。这一模式能够在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通过对消费者需求的深入洞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提升顾客满意度,最终实现在同等价格下带来更多附加优势。
2 处方药网络销售潜在的伦理问题
2.1 暴露的隐私:网络监管缺失引发的数据泄露问题
在网购处方药时,患者经常被要求填写所患疾病及初、复诊信息,其间的所有个人信息均为患者隐私。患者应享有自身隐私信息不被非法侵犯的综合性权利,而其隐私信息是否受到严格保护面临着来自侵权主体的多样性,法律条令的差异性,隐私维权困难与数据让渡的被动性等多重考验。因此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成为处方药网络销售的一大伦理隐患。
互联网购药过程中,患者隐私泄露发生的根源是法律缺乏、执行不力以及缺乏监督三大政策性风险。中国目前对互联网医疗监管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存在国家法律监管滞后、行业监管相关的专门性立法少、法律位阶不高等问题
[6]。例如,现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等均为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处罚,平台或企业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力。同时,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患者隐私数据的保护,互联网平台作为主要责任方缺乏对数据保护的责任意识,更不会主动投入资金建设数据防护网。由此产生的数据泄露便更为容易。另外,患者个人防范意识不足,对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匮乏也是造成隐私泄露的重要因素。如在购买药品过程中在未受保护的网站链接填入个人隐私信息导致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和共享。
药品隐私泄露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泄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被用于违法行为后,诱发药品推销或健康保险欺诈等问题,患者可能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药品隐私的泄露还可能暴露患者的健康状况和用药记录,带来就业歧视、社交排斥,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如在2022年5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利用患者信息实行诈骗的案件,该团伙打着能治愈男性疾病的“中药产品”的幌子,收集患者的个人信息并以此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 300余万元。其中就涉及了患者个人信息倒卖和随之而来的药品推销等连环诈骗。可见信息泄露不仅对患者造成身心损害,更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2 模糊的边界:患者权益侵犯引发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处方药网络销售过程中,售药责任的划分本身具有一定难度,易引发医疗责任缺失的风险,进而可能对患者健康造成损伤,违背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医学伦理原则。一方面,医师客观上难以全面掌握患者病情,主观上缺乏责任意识,可能导致医疗责任缺失;另一方面,售药确认过程敷衍,负责售药的医师核实处方主观动力不足,也会导致责任缺失风险。
在线开方以及在线购药的医师可能因责任意识淡薄导致未能尽到医者的责任,比如,线上医疗平台为患者开具处方时,由于是非直接接触的线上诊疗,医生难以全面准确掌握患者病情。医生仅能依据患者口述及上传的有限资料进行判断,无法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观察患者状态等,这增加了误诊、漏诊风险,可能导致处方不合理,因此医方尚未能承担起对应的处方责任。同样的,线上的医师基于线上诊疗信息不足以此开脱责任,在开具处方时可能存在不负责、不上心的工作态度,不能恪守医生的职业道德,也容易造成医疗责任缺失。
此外,当患者在网购处方药时,虽然存在售药方向购药方确认患者病情的过程,但此类过程容易沦为敷衍的“走流程”形式:开出药方的医师会在线上向购药方询问诸如“是否患有……此类疾病”之类的简单问题,只需简单确认即可如同购买普通商品一般付款购买,之后也缺乏核实处方是否合规的路径与措施。从部分患者网购处方药经历看,购药方的医师并未能把握好处方药销售的门槛,容易存在医疗责任缺失的风险。从购药环节来看,这一环节中售药商家的售药目的与处方药销售的规则产生了矛盾
[8],造成了制度价值错位和激励不相容问题,医师本身掌控了销售处方药的信息优势。然而,由于要求医师确认购药需求的制度缺乏正向激励性,加之监管力度不够,医师对于核实购药者资格的主观动力更加匮乏,导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医师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而引发进一步的制度运行失范。因此在实际的处方药网络销售中,购药方的医师以流程式的简单询问替代规范病情确认,自然而然造成了制度失效与责任缺失。
2.3 无序的市场:机构管理滞后引发的诊疗违规问题
尽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无处方不售药”,但相关部门的监管传至医疗机构容易由于管理滞后造成医生线上诊疗违规的窘境。比如,未明确电子处方的生成与核验标准,导致部分医疗机构仍能通过技术手段“合法”规避监管。在部分处方药网络销售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允许患者通过“勾选症状+AI自动生成处方”完成处方开具,甚至直接指示患者依照能够顺利得到药品的流程回答。由此生成的处方虽合乎流程规定,但是否能够如实反映患者用药需求却存在很大疑问。
在医生线上诊疗流程中,患者身份核验、医患交互等环节都存在着巨大的真实性风险。比如,在患者真实性核验环节,平台仅要求上传身份证照片或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购药,缺乏活体检测或公安系统联网核验,提交处方开具申请的对象是不是真实的人尚且难以确定。同时,诊疗过程中的医患交互虽能超越空间界限,医生却无法通过视频有效判断患者实际状态,这些都对处方能否真实反映患者需求带来拷问。另外,AI模型在部分网络医疗平台被纳入辅助处方系统,由此引发的风险更加难以预测。同时,处方本身的真实性与时效性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目前,处方信息化建设还存在如下漏洞:数据整合共享难度大,信息孤岛、信息壁垒等现象难以改善
[7];现行政策亦未强制要求电子处方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接,部分平台采用“静态处方码”或“过期处方重复利用”手段使处方真实性难以考证
[8]。
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滞后、网络医疗服务与购药平台一体化衍生的利益链条是主管部门加强处方药管理的巨大阻力。在此背景下,医疗服务机构方“既当裁判又当选手”,面对加强监管即损失利润的二元悖论,部分以盈利为导向的医疗服务机构自然会选择获取利润;机构对于在互联网平台执业的医师或药师群体也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患者因为用药知识缺乏轻易听信用药建议。由此产生的不合理用药行为,浪费了医疗资源,占有了他人的医疗资源,导致医疗资源的错配,使得那些真正需要医疗资源的患者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从责任原则来看,不合理用药行为的个体,不仅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还要对社会医疗资源的使用负有责任,比如2024年10月15日,总台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某地4家药店伪造上万张处方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使得大量医保资金被非法占用,导致真正需要医疗资源的患者可能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治疗。这种骗保行为严重危害了市场秩序,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3 规避处方药网络销售伦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规避处方药互联网销售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具体而言,可以从健全伦理审查体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入手。
3.1 以守护患者隐私数据为目的,健全伦理审查体系
加强患者隐私数据收集的伦理审查与监管是化解个人隐私数据泄露风险的关键之举
[9]。购药过程中,患者隐私数据的收集涉及患者个人的知情同意、医疗从业者的询问与平台的隐私数据保存等流程。要守护好患者的隐私,势必要培育责任意识与加强监管“两手齐抓”。
患者个人对自身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是防范隐私数据泄露的基础。当前社会公民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较之以前明显提升,但是对于就诊过程中的信息保护意识仍有所缺漏
[10]。可以在患者就诊前明确告知哪些信息属于隐私信息,让患者了解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以及常见隐私保护风险;同时应当培育患者警惕意识,对于就诊过程中医生超过必要限度的问话,患者可以依法提出疑问。对于医疗从业者,可以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隐私保护讲座、研讨会等提升其隐私保护伦理素养,推动其自觉承担起隐私数据保护的责任。同时也应督促平台建立严格的隐私数据收集审查与管理流程,根据数据所含个人可识别信息和敏感信息等特点采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措施
[11],以保护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3.2 以保护患者个人权益为准则,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保护患者个人权益是处方药监管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明确法律责任为保障,确保处方药从生产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严格监管。虽然互联网医疗已有多年发展历程,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有大都属于政策性文件,难以在处方药网售过程中形成强制性约束。
在法律层面,需要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力求形成保障患者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网”。首先,在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制定中应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患者享有健康权与隐私权,同时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义务。医生应该承担遵循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义务,对患者病情负一定责任。另外,对互联网医生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各大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聘用合格的医师执业,定时开展专门素质教育,特别是医学伦理和执业规范,培养互联网医生的责任意识。其次,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明确标准以规范销售过程中的诊疗等行为。现行关于医生、患者权益保护以及药品监督的法律繁多,对于互联网医疗立法却较少。为避免低效立法与法律冲突,应该在聚焦现实问题的基础上,统合现行法律法规,综合诊疗、就诊规范及药品监管规范等内容,以期形成更为系统的法律法规。最后,广泛学习各国关于互联网医疗、互联网药品监管的经验,向国际先进经验看齐。如欧洲理事会的《Medicrime公约》是旨在解决医疗产品的伪造问题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律文书。美国的国家药房委员会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oards of Pharmacy,NABP)运营的verified internet pharmacy practice sites (VIPPS) 计划,通过检查和监督来认证和认可在线药店的质量。
3.3 以“制度+技术+生态”融合为抓手,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深入推进互联网药品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目标之一。破解处方药网络销售中处方真实性风险与隐私泄露的双重困境,亟须跳出单一管理维度的路径依赖,转向制度刚性约束、技术动态防御与生态价值重构的协同治理。当前,传统“以罚代管”模式因法律滞后性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技术变异。对此需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多元共治”理念为指引,通过制度兜底明确平台主体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边界,以技术赋能构建区块链处方溯源与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的双重防线,生态重塑打通医疗机构、药企与公众的信任闭环,最终形成“法律震慑—算法纠偏—社会监督”的全链条治理生态,为医疗数字化转型筑牢安全与伦理的基石。
构建三者融合的治理体系,首先,需要通过刚性约束夯实数据可信基底,推行区块链处方溯源系统,要求电子处方在开具、流转、核销全周期上链存证(如浙江“浙里药店”试点中,处方修改痕迹可实现层层追溯
[12]),以技术不可篡改性根除“AI速成处方”“过期处方复用”等造假乱象。其次,需要依托动态监管提升风险拦截精度,建立AI智能审核中台,运用语言识别技术分析问诊文本特征(如语义矛盾度、症状描述重复率),结合处方链上行为图谱构建风险评估模型,实现从“人工抽查”向“算法实时纠偏”的跃升
[13];在此基础上,推动生态重构打破数据壁垒,将区块链处方数据与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医保反欺诈系统对接,既赋予医生跨机构调阅患者用药史的能力以规避重复用药风险,又使医保部门能通过处方流转频率、药品关联性等大数据特征识别违规骗保行为。最后,需要以责任重置筑牢多方共治防线,对因处方造假引发的药害事件,依据区块链存证厘定平台审核疏漏、医生诊断失职、药企营销诱导的具体责任份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联合框架下的连带追责,倒逼各主体从“利益合谋”转向“风险共担”,形成“技术固本—数据赋能—法治兜底”的治理闭环。
4 结语
处方药互联网销售借助信息技术使购药走向便捷化、信息化与智慧化。如何在提升服务可及性与加强监管建设之中寻求一种制度“张力”,是我们亟须关注的问题。目前,处方药网售以其网络流转的效率优势、打破时空限制的购买优势与独特的成本优势展现着自身的竞争力,却也暴露出潜在的伦理问题如数据泄露、责任界定与诊疗违规等。只有对上述问题有充分认识,为处方药网络销售划明“红线”,对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规避,努力发展符合医学伦理规范的处方药网络销售模式,在销售过程中保护好群众的隐私安全、用药安全与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监管合力,形成以患者健康为中心的普遍共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才能够使处方药网络销售不断规范化,更好地为群众带来福祉,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2024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自立自强重要论述的多维阐释研究”(GD24YXY04)